『壹』 保险返还佣金违法吗
第一百三十条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第一百三十六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一百三十八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四十条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二条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五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一百四十六条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九条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一百五十条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一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一百五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四条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六)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一百五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一百五十七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五十八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三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第一百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一百七十四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
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五条外国保险机构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首席代表可以责令撤换;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代表机构。
第一百七十六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拒绝、阻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一百八十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机构的设立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审批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
(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冻结资金的;
(五)泄露其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
(六)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八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海上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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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保险法怎样处理反佣金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法律上明确了合法的中间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服务获得合法收入的规定。为区别佣金和折扣、回扣的界限,第2款对佣金的概念作了规定,即“本规定所称的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保险法》第125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险人,保险公司应依法支付代理人(保险营销员)手续费(佣金)。佣金是保险公司给营销员的报酬,与投保的保户不发生直接关系。
佣金通常仅指首期佣金和续期佣金,还包括附加佣金(即业内通常所说的OR),附加佣金通常是以增员奖金、管理津贴的形式出现。根据不同险种,保险公司给付营销员的佣金有所区别,但支付的佣金率要经国家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特别在寿险方面,大部分是长期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间有的要从儿童开始一直到终身,长达几十年。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只是在首年多些,然后逐年大幅度降低,最多支付5年。如果将营销员的佣金平均到几十年,实际上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是很有限的。
佣金制度与保险市场发展程度相关
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保险供需双方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同时,需要收取合理、合法的费用以维持其良性发展。
世界各国由于法律法规、商业习惯的不同,保险经纪人的收入来源和收费标准各不相同。欧美保险市场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已成为世界上最成熟和最先进的地区之一,其保险经纪人的收入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体系。佣金来源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普通佣金或正常佣金。即保险公司根据经纪人带来的业务量,按约定比例支付的经纪佣金;2.业务量佣金。经纪人为保险公司带来的业务量超过一定额度时,可以得到这种额外的佣金;3.提成佣金或利润佣金。保险公司根据经纪公司带来业务所产生的利润,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经纪公司,一般为10%左右;4.续转佣金。新成立的保险公司为了获得业务,在正常的佣金标准外,给予经纪公司将从其他保险公司转过来的业务的一种追加奖励佣金;5.赔付率佣金。即与经纪公司带来业务的赔付率挂钩的奖励佣金; 6.办公自动化费用补贴。如经纪公司替保险公司完成保单要素输入并发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经纪公司提供办公设备或者承担少量办公人员工资;7.其他奖励。如给予保险经纪公司或经纪人个人免费旅游等形式的奖励。
与英美等保险市场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保险经纪比较单一的收费渠道完全反映了我国保险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具体来说,保险经纪人如果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并办理投保手续,则可以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反之,如果保险经纪人应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要求,提供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或代为办理保险索赔,则可以向客户收取咨询费或服务费。事实上,现阶段国内保险经纪人主要还是根据签单总保费向保险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经纪佣金,即正常佣金。
保险经纪佣金能创造新的价值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收取的总保险费分为三个部分:纯保费、营业费用和利润。其中,纯保费是用于支付保险赔款或给付的准备金;营业费用主要用于开展保险业务的管理成本和各项业务费用支出,保险公司支付给经纪人的佣金就来源于此。
事实证明,通过在营业费用中列支一定比例的经纪佣金与保险经纪人合作开展业务的方式,将更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自身发展和经营效益的提高。因为这种方式不但可以大幅降低保险公司因广铺机构、广招人员而必须支出的巨额费用和人员成本,而且保险公司还可以集中精力关注产品开发、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做到专业化运作,获取更多的利润;同时,通过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的防灾、防损专业化服务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培训,在同等情况下,可以有效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减少保险公司的赔款支出。此外,在保险理赔方面,保险经纪人自身的法律定位能够确保其在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充当沟通的“桥梁”和“润滑剂”,尤其是保险经纪人的市场定位及其专业技能有助于促使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及时达成一致的赔付协议,从而加快理赔结案速度,维护保险公司良好的企业信誉,增加后期续保的可能,减少业务流失。
正因为如此,目前国内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都倾向于借助保险经纪公司来开展业务。同时,基于保险经纪公司所发挥出来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大型集团也纷纷成立自己的保险经纪公司来参与本企业的保险管理,从而实现保险效益最大化。由此可见,保险经纪公司正逐渐成为我国保险市场上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佣金与保险业务、性质和种类挂钩
目前,世界各国财产险类保险经纪佣金的收费标准各不相同。在英国,佣金率是由保险人和经纪人通过讨价还价协商确定,监管机关不规定具体险种的佣金比例,如果投保人要求获知保险人所支付的佣金金额,保险经纪人应及时向投保人披露。在美国,保险经纪人根据不同险种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一般收取佣金的方式主要是按照保险费比例支付佣金或按赔付率支付利润分享佣金,佣金支付标准通常根据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性质和种类等因素不同分别来确定。根据美国保险服务事务所的统计,目前在美国保险市场上,汽车险经纪佣金比率平均为16%;商业火灾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财产保险、机器设备损坏险、家庭财产保险、利润损失保险等)佣金比率平均为19%;责任险的佣金比率为18%。
『叁』 如何从容的拒绝客户关于佣金打折的请求
关于佣金,最重要是前期铺垫好,同时一定要很自信,传递我们的服务一定值得付3%,我有这个能力服务好客户;要很自然大方告诉客户这样的收费、方式很正常,行业都是这样;很重要的是坚持,你的坚持将会赢得客户的支持。
1.你们的佣金能打折吗?
思路:有时客户就是试探,所以刚开始别太认真。同时转移看房或谈房子等。
A:惊讶的回答:打折!XX先生,都是这样,3%是行情。就小公司打折,但服务、安全都保障不了。咱先看房,主要是房子满意比什么都强。
B:我们公司就是追求卓越品质,我一定努力从找房、房价、售后服务都会让您满意,让您觉得付我这些佣金是值得的。要不,我先带您看房?
C:我的服务一定让您觉得值得付我3%的佣金。
D:我努力帮您谈房价,帮您做好服务,保证交易的资金、法律安全,相信比什么都强,您说呢?倒时候觉得值得付更多,但我们只收3%。
2.过完户在给你们佣金?
A:都这样的啊!你去哪家公司都一样,签完合同就刷佣金的。我们公司品牌这么好,在行业和客户中口碑都非常好,您还担心什么呢!
思路:哀兵策略
B:X姐,我们基本工资很低的,才800元,您不刷佣,我下个月除了房租就没饭吃了。
C:月底时:您现在刷了,那这个月我们店就是全公司的最佳团队,那最佳团队为您服务您是不是觉得很好呢?我们全店的人都会感谢您的。
D:我们公司规定签约当日就要收佣金,如果没有收的话我们没有办法把单子交到总部,这样我们就不能开展办理后续工作。
3.我朋友刚买了一套房子,你们公司收了2个点,你们不给我优惠我就不签了。
思路:你要防客户“诈”你。如果说的很明确哪个店某位经纪人,那这时你要说出不一样的理由来。如果还是很坚持,那就要自己灵活把握了。
A:很坚定地回答:不可能。
B:我们店是全公司的品牌服务冠军店,所以佣金肯定是不打折的。
C:那可能是之前那个经纪人为您服务时很不到位。我们服务肯定不一样,您看房子我帮您找到非常好的,房价也谈的低 ,服务也会做得非常好,您放心,您一定觉得值,不是打折,我想关键是服务有价值对吧。
D:那您真是厉害,我们公司是从来不打折的,而且我相信您说的也有这么回事,但是公司现在有规定不能打折,但既然您朋友也在我们这买的,也算半个老客户了,我一定让我们店长和区经理申请一下,我本人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4.跟其他中介公司看房子,要求佣金打折。
思路:一定要先稳住客户,能够先把握住客户不被别的公司拉走,同时马上约房东。
如果很坚持,那灵活处理。
A:XX先生,相信您找我也不是为了佣金打点折,对吧。一定是相信我们公司的品牌,相信我们的服务才找我们。关键是资金安全,法律上不要有什么风险,服务品质也能有保证,您说呢?
B:XX先生,我们的佣金真的不能打折,关键现在房子别的公司也在看,您刚才也看到了,我们还有客户呢?要不咱们先把房东约过来谈谈,好房子速度就是要快,错过房子那不好找啊!(如果不行就退一下,同时要探得客户出佣的低价)到时候我在向我们区经理申请一下。
C:我们这边佣金可能比别人的高一些,但是我有能力把房价给您谈到XXX万,而且您也看得出我小X在服务上的用心,这样我先把房东约过来谈,因为我同事还有一个客户也刚看完,现在正在和家人商量呢。最关键的是我们能定到这套这么超值的房子,对吧,X姐?
D:XX先生,我也一定和您一起努力跟我们经理申请一下,房东这边也谈的差不多了,这套房子是我们这个阶段主推的房源,其他店已经好几个客户看了,也有个客户要定,现在就看谁快!我们现在先约房东过来好吗,半个小时店里见吧,您带好身份证和定金。
5.我个人给你2万,咱们别走公司程序了。
思路:很坚定地告诉客户,我们不可能,我绝对不会这么做,这是人品问题,这样反而会赢得客户的尊重。同时也建议客户为了安全,为了良心,为了人格不要这么做,会因小失大的。最后一定要给客户台阶下,当他开玩笑。
A:肯定不行,我百分百不会这么做,我们都不会这么做。
B:XX先生,谁敢收您2万块钱啊,收了您信他吗?这样的人您敢让他做吗?房产这么大价值的商品,交易中都是很专业的,包括法律中的问题,资金风险的问题,一旦有什么问题不是这2万,是几百万,是会耗费您的无数精力、时间,感觉会很难受,特别难受,到时候谁会为您负责?(举例,讲故事)
C:我建议您千万不要这么做,XX先生您想买房子不在乎这几万块钱,我们公司会帮您做一切流程,包括产权抵押(讲案例,讲故事私下成交的风险)我真的是为您着想,这样不值得。
D:这样XX先生,像您这么做我早就发了,我们公司对这样的现象是立刻开除,这不是钱的问题,是人品的问题,我们公司是很优秀的企业,我希望在公司会有更好的发展,我也不想做一半就离开了,而是想长久经营。我知道XX先生,您也就是跟我开开玩笑罢了。您也不是这样的人。
E:我们公司是一家大公司,招人都是大专以上学历,是很正规的。可能别的公司会这么做,但是我们不会因为一点个人利益而损坏公司的利益和品牌,X姐您也是明事理的人,我们在外面真的不容易,您还是别为难我们了,您放心我一定会帮您把房子的后期做好,我还想把您服务好了,以后您还会介绍朋友给我不是么?(说话别太严肃,笑着说)
6.佣金先给你一部分,等过完户在给你剩下的
思路:体现我们是从一而终的服务,不会因为收了佣金就不用心做事。实在不行就退一小步,在网签或银行监管资金时刷!这是底线。
(注:会有些特殊情况,客户就是坚持要过户后在给,这时见好就收不要破坏客户关系,抓紧时间办理后期争取能提前收回来。)
话术1:X姐,我们都是签完合同就刷佣金的,说实话即使您刷了佣金我也发不了工资的,必须要等我们全部的服务做完才会发的。另外,假如在过户当中出现一些需要我们来承担的责任时,总不能什么都没收就承担吧,这对我们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再说了因为我们的错误导致过不了户也的退还给您。
话术2:大姐,既然您在我们这买的房子,也就是相信我,相信我们公司,那你也把佣金刷给我们吧,也省的您再跑一趟。
望采纳,谢谢!
『肆』 买保险时该不该要业务员返还部分佣金
业务员的返利,是业务员在当分车险中个人收入里分出来的,如果客户退保,保险公司需要收回这份收入,这时候业务员就会亏钱。这个就要看你跟业务员协商了。
最终返利在谁手上,就由谁还给业务员吧。
『伍』 公司要求我退还佣金。
因该退,公司不因你是所谓的大学生,和你现没钱而拿不宿你的钱,速退。
『陆』 客户要求返佣怎么处理
快他妈的别在这吹牛逼了。 保险不反佣金谁买。保险从业人员能干一辈子吗?能干多久都是未知数。保险人员不干了,保险公司自然安排人员接单子
『柒』 房产中介答应返佣,现在不给了,应该怎么办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尤其是针对于房产中介答应返佣金,可是现在突然之间不给了究竟该怎么办,也是让很多朋友对此表示非常疑惑的,实际上我们要知道,如果在现实生活之中,一旦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就必须要看一下我们所签订的合同具不具备法律的保护。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明显的知道,当我们在遇到中介需要返还我们佣金,中介明确拒绝时,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去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任何的损害,当然在这个过程之中,我们必须要去有相应的证据,只有证据才能够具有法律的保护。
『捌』 房产中介答应返佣,现在不给,应该怎么办
房产中介答应给你返一定的佣金,但是现在对方扭头不认账,就是说根本没有这个事,这种情况你找不到什么有效的证据的情况下。还是劝你及时放弃吧,因为这种所谓的返佣它本身就是违法的,就是不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你还是不要想着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占便宜的,就是说谈价格的时候就跟对方谈好,你不要跟我说什么佣金之类的,我们就谈一谈折扣的问题。这个房子我买的时候100万你能给我上多大的折扣?我不指望成交之后你给我返什么,0.5% 1%的佣金,不需要你就直接给我一个点的折扣就好了。这个问题不就解决了吗?商业折扣是完全不违法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