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监会关于佣金的要求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以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其中对营销员销售佣金比例方面,《通知》要求按照产品种类确定最高值标准。
《通知》对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的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业务宣传材料、年金保险业务经营、犹豫期、销售佣金、保单贷款和客户信息保护等事项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范。
《通知》中关于营销员销售佣金的规定受到业内关注。《通知》要求,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标准,趸缴保费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期缴保费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相关标准。其中:10年以下的死亡保险的首年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25%,年金和两全险佣金占比则为20%;10-20年期死亡保险的首年佣金占比不得超过35%,年金和两全险则为30%;20年及以上的死亡保险的首年佣金占比不得超过40%,年金和两全险则为35%。
《通知》对于营销员佣金标准的规定,旨在鼓励保险公司发展长期、期缴的保障型业务。保监会正在推进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品质支付佣金的做法,此思路在《通知》中有所体现。
《通知》规定的销售佣金比例数值与1999年以来执行的现行规定并无太大变化,不过各公司规定的佣金比例各有不同,有的公司与该标准一致,有的则略低于该比例。
《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财险公司经营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亦遵守该通知,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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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保监会规定佣金不能扣
没看明白你的意思?观察期?是指工号被注销,无法发放续期佣金么?保监会在这方面没有保护业务员的政策。
❸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代理公司的佣金、奖励等有什么标准、规定
这些都属于展业费用的范畴,关于不同险种,不同销售渠道都有不同的规定,在产品报备审批的时候都有规定,至少有上限的规定,特别是万能险,比较透明,费用扣除在合同上就比较清楚!
奖励还跟不同公司的甚至是不同的分支机构自己来做,有的领导可能比较诉求业绩,将所有的费用拿来做业绩方案也有可能
❹ 保险公司附加佣金占比
1,代理人佣金的性质:代理商的营业收入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他们之间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他们的佣金实际上就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代理人的代理手续费,是代理人的营业收入,而这个营业收入是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
根据险种不同,缴费时间的长短,销售难易程度以及服务时间长短等因素,确定不同的佣金比例。比如养老金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首年佣金比例可达20%~30%。需要注意的是,是首年所交得保险费为基数的,而不是以全部所交保险费为基数。一般会提取3~5年不等,并且是逐年下降,以后就没有了。
2,代理手续费是从哪里出来的
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包括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纯保险费是真正用于被保险人保障的费用,而附加保险费是给保险公司的运营费用(核保核赔单证制作交通通讯等)以及保险代理人的佣金和培训费用。附加保险费占保险费的比例,报保监会审查批准后确定。
3,保险代理人的佣金率有多高
举例说明,一个20岁的男青年投保60岁领取的养老金保险。假如缴费期为40年,每年交保费是1000元,附加保险费按5%算,那么40年总共可提取2000元的运营费用,相当于第一年所交保费的200%。考虑到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付出的劳动和售后服务,保险公司从长达40年的运营费用中,也就是2000元里,提取一定的比例,如45%,分3~5年提前垫付给保险代理人,这也就出现了逐年递减的佣金率;其余的作为保险公司的运营费用,逐年提取。这就是所谓的“佣金前支”。
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是合理合法的劳动报酬,是光明正大的劳动所得。寿险代理人的管理制度规定,佣金下不保底,上不封顶,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和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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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保监会规定佣金不能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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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保险公司佣金率需要在银保监会备案吗
不需要备案,这个属于公司机密,但银保监会可以进行审计、审查,如涉及到客户投诉、违法销售,银保监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