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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费佣金申请支付书

发布时间:2021-11-17 23:34:42

㈠ 买二手房中介佣金确认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佣金确认书,可以视为合同。
签订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的。
对于中介违约行为,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㈡ 中介佣金问题

到对应的地税局开服务费的发票,要交5.7%的营业税及附加

㈢ 关于中介费支付问题

你好 我以前也在中介买过房子
我就我个人的经历和建议给你说说
1.首先,我在签定合同的当时中介就把中介费收了,给我的解释是他们在签定合同时已经给我提供了服务,现在收取服务费也是为了将来更好的服务,这个我接受了,因为带我看房子是在大冬天,有个小姑娘带我看了好几套房子,很辛苦,所以我接受了。
2.后来关于物业 交割也办的很快,过完了户,几天后房产证下发了,还有土地证都是他们打电话让我上他们公司拿的,让我省了好多心。好象在费用里,他们办理房产证和其他的手续收了500块钱的办理费
3.你的问题其实就是在什么时间给中介佣金的事了。其实我感觉你早给他们,他们有时候还会主动给你办好一切事务。像你说的漏水等问题应该是业主的事,中介他们是无能为力的。
4.但是他们既然在合同上写名了,在所有事办理完后在支付中介费,就应该把你的物业交割办理好。这就他们工作人员能力的问题。你也有你的道理。

㈣ 中介合同纠纷- 11月份通过中介公司买了一套房子,中介费谈好的8000元,佣金确认书上也清清楚楚的

通过诉讼解决。
诉讼期间不能算你违约,是因为中介违约导致不能按时过户。此时,如果要追究违约赔偿问题,也应该由中介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放心大胆地去告他。接到法院传票之后中介就老实了。

㈤ 房产企业支付给售房中介人的中介费应取的怎样的原始凭证入账

收入要开具发票,依据发票入账,发票是地税局领来的发票,收取中介取要开具发票,发票做为原始凭证。
1、面对普通的房屋买卖,行业标准是各收取房产总价1%的中介费。
2、代理开发商项目销售,销售代理佣金比例行业标准是1.2%-2.6%,只向开发商收取。
3、上述两点属于行业标准(房产主管部门可查询),但是这毕竟属于商业行为,具体还需谈判确定。

㈥ 房地产为什么要个客户签这个佣金确认书

佣金确认书相当于一个居间合同,中介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缔约的机会和服务,佣金就是居间人的报酬。佣金确认书是保证经纪人取得佣金的重要法律文件。
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签订的三方居间协议,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合同自治,中介公司不可以借口,买卖双方自愿支付高于政府指导价标准的佣金,来规避国家规定,收取超过收费标准的中介费。但买方或卖方自愿承担卖方或买方的中介费,则不牵涉到中介收费标准的问题,国家并不干预。

㈦ 支付的房屋中介费入哪个会计科目,下面设哪个明细科目

支付的房屋中介费

借:管理费用--中介费

贷:银行存款-**行

或者计入

借:管理费用--聘请中介机构费

贷:银行存款-**行

1、如果是中介公司收取房屋中介费,做主营业务收入;

2、如果是购买房屋,房屋中介费是房屋购买成本,进固定资产;

3、如果是租赁房屋,房屋中介费跟着租赁费走,租赁费进什么科目,房屋中介费就进什么科目;二级科目直接写中介费或服务佣金都可以的。

(7)中介费佣金申请支付书扩展阅读:

企业应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管理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管理费用,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按管理费用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以及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咨询费、研究费用等其他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研发支出”等科目。

期末,应将“管理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㈧ 房屋中介签订了《佣金确认书》,还可以反悔吗

买家李某与卖家张某通过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三方居间协议,三方对于房屋的总价款、支付方式以及中介费的标准、承担方式均作了明确的约定,即买卖双方各自支付总房价款的1%中介费佣金,在交易的履行过程中,该中介公司出具了一份《佣金确认书》,要求李某签字承诺,在交易过户之前支付总房价款的2%中介费佣金,在交易过户完成之后。李某觉得自己不该支付这么多佣金,就找到律师咨询,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实中房屋中介公司在与买房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同时会要求买房人签订一份《佣金确认书》。《佣金确认书》的内容一般为:“买房人应于签字之日起给付中介公司佣金”。在法律上,居间合同中的“佣金”就是指“居间费用”。签订《佣金确认书》,表明买房人认可中介公司已完成了居间合同中约定的所有居间义务。因对法律概念不熟悉,且基于对中介公司的一种信任,买房人一般没有认真考虑就签字了。一旦日后卖房人出现违约,中介公司会以此为由,逃脱其应承担的责任。shhuang44ss

最近的一些中介公司和房屋买卖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中,双方在签订居间协议的同时,多在当天同时签订一份《佣金确认书》或其他形式的保证书。而此类“书”证上一般包含有中介公司的名称、“书”的编号以及相应的条款。这类保证性质的“书”均为打印文本,且从内容形式上判断可以被认定为格式文本。它有两个特点:一、该类确认书基本上都与居间协议同一天签署;二、该类协议上基本包含赔偿条款。

本案来说《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中规定:“经纪机构在提供基本服务内容,办理完产权过户、户口迁移等手续后,方可收取买卖中介经纪服务费。”因此,中介要求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时收取佣金,违反了该规定。《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收费管理形式〉规定:“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房地产评估、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中介机构应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和调整实际的收费标准。对提供特殊优质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的中介机构,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按“优质优价”原则审核同意,可以超过指导价标准收费。”根据该条规定,中介公司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只能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费。由于房屋买卖中介收费实行的是指导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规定:“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由此可见,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签订的三方居间协议,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合同自治,即是有限的意思自治,也就是说,中介公司不可以借口,买卖双方自愿支付高于指导价标准的佣金,来规避国家规定,收取超过收费标准的中介费。但买方或卖方自愿承担卖方或买方的中介费,则不牵涉到中介收费标准的问题,国家并不干预。

因此,中介公司单方与买方或卖方签署所谓的《佣金确认书》,收取超出收费标准的中介费佣金,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而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共同签订的《佣金确认书》,只要收费总额不超出总房价款的2%,属于买卖双方对中介费佣金承担方式的约定,但收费总额超出总房价款的2%,则中介的收费仍然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理应退还多收的中介费佣金。即使与房屋中介之间签订了《佣金确认书》,当事人也应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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