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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佣金合同

发布时间:2021-11-24 16:29:05

❶ 在房地产公司上班,开单后如何跟本公司签订合同确保自己佣金分成。怎么避免公司耍赖不发工资

若不按合同履行,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救济手段作为必须履行合同保障!

❷ 房地产为什么要个客户签这个佣金确认书

佣金确认书相当于一个居间合同,中介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缔约的机会和服务,佣金就是居间人的报酬。佣金确认书是保证经纪人取得佣金的重要法律文件。
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签订的三方居间协议,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合同自治,中介公司不可以借口,买卖双方自愿支付高于政府指导价标准的佣金,来规避国家规定,收取超过收费标准的中介费。但买方或卖方自愿承担卖方或买方的中介费,则不牵涉到中介收费标准的问题,国家并不干预。

❸ 房地产的佣金该怎么算

房地产销售佣金提成结算标准 :

1、完成销售1-3套,佣金提成按1‰计算;

2、在完成1-3套销售量基础上,超额完成1-2套,佣金提成按1.5‰计算;

3、 在完成5套销售量基础上,超额完成1-2套,佣金提成按2‰计算;

4、 在完成7套销售量基础上,超额完成1-2套,佣金提成按2.5‰计算;

5、 在完成9套销售量基础上,超额完成部分,佣金提成按3‰计算;

6、 完成15套销售量以上,超额完成部分,佣金提成按3.5%计算;

7、 每一销售量完成阶段完成量的佣金提成单独计算,不做累加。

(3)房地产佣金合同扩展阅读:

佣金符合三个条件: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领取佣金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 5%。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符合规定的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并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❹ 什么是房地产佣金

房地产佣金支付是当前房地产法律纠纷的一个热点问题。深圳现行的房地产中介通行的做法就是买卖双方、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由房地产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化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这样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能否说明房地产中介公司一定合同成立呢?房地产中介公司能否依据这个合同收取报酬,这是一个争议问题。深圳法院系统以及仲裁委所做的裁决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看法。深圳法院系统认为房地产买卖双方签订由中介公司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只是一个预约合同,只有买卖双方签订了由国土房产部门提供的房地产现售合同,才认为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房地产中介公司依据这样的合同才能收取居间报酬,但是深圳仲裁委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看法。

一般人认为深圳现行房地产中介公司通行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个是居间合同关系,一个是房地产买卖关系。但是我认为除了居间合同关系和房地产买卖关系以外还存在一个法律关系。就是委托代理关系。因为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后,不仅提供了居间服务,还提供了产权调查、按揭担保、产权过户等委托代理事项。所以我认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后,房地产中介公司与委托人就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并依据这样的合同可以向委托人收取居间报酬和委托代理费。这两项费用我认为是构成了完整的房地产中介佣金。(作者系深圳市律师协会委员、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❺ 房地产项目销售代理服务合同

《****》项目销售代理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产权属于甲方的 项目委托给乙方作代理销售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委托代理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3、项目规模:

4、委托事项:■全程代理□市场调研□营销策划 □代理销售

5、乙方的代理销售期自 2008年 12 月 1 日至 2010 年 10 月 31 日。

第二条 费用收取及结算方式

1、前期服务费

在本合同签定后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 6 万元(大写)(¥ 陆 万元),在项目正式开盘销售后四个月内从销售佣金中分三次扣除(每月扣除人民币 2 万元)。如甲方未能在2009年3月拿到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则每延迟一个月支付乙方人民币1.5万元作为前期服务费,累计服务费在6个月内扣清。

2、销售代理费(销售代理费=底价佣金+溢价奖励+奖励佣金)

2.1 本项目的底价佣金为当月售出单位合计到帐部分的底价合同总额 ´1 %,按揭贷款资料收齐后递交银行审批30个工作日后如因非乙方原因无法到帐可先视为到账。

2.2 溢价奖励:经过乙方的努力,每套住宅或商铺销售价格超过底价的,其超出底价部分,甲乙双方按8:2分成。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底价,可以调增价格的,需双方商定确认,超过原底价部分的视为溢价。

底价标准:见《代理销售房源价格表》

2.3奖励佣金:在合同期内乙方完成项目总销售金额的80%时,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全部售出单位合计底价合同总额奖励佣金0.1% 做为奖励。该部分奖励佣金及溢价佣金在乙方完成项目总销售金额的80%后10日内予以支付.

3、销售代理费的支付:

《月度销售任务明细表》(销售任务按每3个月由乙方提交一次)由双方在项目开盘前协调确定,甲方书面认可。

3.1 代理方完成的月度销售量达到《月度销售任务明细表》中月销售目标的

90%及以上,月度代理佣金支付金额=月度底价佣金×100%。

3.2 代理方完成的月度销售量不足《月度销售任务明细表》中相应月销售目标的90%,月度代理佣金支付金额=月度底价佣金×80%。底价佣金转为代理方保证金,待代理方季度销售量达到季度销售目标的90%及以上,开发公司再行支付剩余款项。

3.3 如代理方季度销售量未达到《月度销售任务明细表》中相应季度销售目标

的90%,则当季度保证金自动转为下季度保证金,待代理方两个季度累计销售量达到《月度销售任务明细表》中相应销售目标的90%以上,按第3.1款要求支付;如代理方两个季度累计销售量达不到《月度销售任务明细表》中相应销售目标的70%以上;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4、若客户交清首期房款前因甲方原因悔约,所没收的定金双方各收取50%;若客户在交清首期房款后因甲方原因悔约,定金及罚金归甲方所有,乙方收取相应的代理费。

5、结算时间:双方于每月5日前核算上月已签合同部分,并于10日前结算代理费用。甲方在结算当日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乙方,乙方提供等额发票。

6、乙方在合同期内完成本项目合同总销售额的90%可视为全部销售完成,乙方可选择撤场,并于10日内结清全部销售代理费用。

第三条 双方权责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在发售前向乙方提供所委托之物业公开销售所需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各项销售所需的合法文件资料,以确保楼宇销售的顺利开展。

1.2 承担有关策划、宣传推广、广告、售楼资料、模型及售楼现场包装等设计、制作、印刷所需的各项费用。

1.3 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代理销售或自行销售相关物业。

1.4 甲方应严格按照双方商定的工作进度及时做好乙方提交的方案的审核工作,并应于三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的,应告知乙方,但最长不超过七日。由于甲方逾期回复导致乙方工作进度延误,或导致乙方未能按计划完成销售任务,责任由甲方承担。

1.5 甲方应确保工程进度,并负责售楼现场清理、售楼处的装修、包装布置、办公设备到位等工作, 为乙方提供办公场所及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电话机、等办公用品并承担售楼处的水电费、办公室固定电话费的日常费用。

1.6 委派专人配合乙方的销售工作,负责收取客户购房定金及房款。

1.7 甲方需每周组织一次各相关单位(工程部、物业公司、代理公司、广告公司及相关部门或责任人)参加的工作例会,及时协调解决各种营销问题,督促相关配合部门的工作。

1.8 合同期内,根据推广需要甲方同意投入该项目的广告宣传费用不高于本项目乙方代理总销金额的 0.8 %。由于甲方原因未能按时足额投入广告宣传费用造成乙方未能按时完成销售目标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广告宣传费用计划由乙方提出并经甲乙方双方商定认可。

1.9 非因乙方之行为造成的索赔或其他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1.10 甲方须按时与乙方结算代理费并准时支付,如延期则每日按所欠代理费总额 3 %计付滞纳金。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乙方具备房地产交易代理资格,并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保证其代理经营的合法性。

1.2 乙方负责售楼人员的全部工资、奖金、福利及交通等费用,负责业务培训、业务管理以及一切现场销售工作的组织管理及销售执行。

1.3 乙方负责制订营销方案和宣传推广计划,并经甲方认可决策后组织实施。

1.4 乙方须按照与甲方所确定的营销方案进行销售,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即时与甲方沟通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1.5 乙方负责现场销控管理工作,定期向甲方提交营销总结报告,供双方根据销售实际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1.6、根据销售需要及市场需求,在双方确定的销售底价基础上,溢价或涨价的幅度应报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

1.7 协助甲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合同约定销售范围内的房屋,所有销售均视为乙方完成。

1.8 乙方人员负责与客户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按揭等相关各项购房手续。

1.9 售楼过程中如有因乙方工作原因引起的法律诉讼或索赔要求时,乙方须负责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1.1 若购房人购买的该项目房产的实际情况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或产权不清,规划设计变更或销售面积变化,以及因工期、交房期、质量、银行按揭、典当抵押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1.2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佣金,则每超过一天按应付佣金的 3 %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若佣金支付时间超过三个月,视甲方违约,违约金为 人民币贰拾 万元。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甲方完全承担违约责任。

1.3双方确定的营销推广费用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时到位,造成销售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结清所有销售代理费用。

1.4 开盘时间初定为20 09 年 3 月 30 日前,若因甲方原因导致该项目不能按时开盘而引起的乙方前期准备工作顺延,顺延时间不超过 30 天,超过 30 天甲方应每月支付乙方前期工作准备金 1.5 万元整,超过 90 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结清所有销售代理费用(含前期工作准备金在内)。

1.5甲方若无故终止合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则甲方需向乙方赔偿损失30

万元( 叁拾 )人民币。

2、乙方违约责任

2.1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销售活动之外的任何商业活动,因乙方原因对甲方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或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必须按照双方确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与业主签订合同,如有违反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2 乙方销售均价不得低于双方约定的基准价格(甲方签字确认部分除外),如未达到约定基价由乙方承担责任。

2.3 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否则视为违约,产生的后果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4 乙方销售团队主要负责人的调整均须提前通知甲方,并做好交接等相关工作,因乙方人员管理问题致使营销工作出现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

2.5 乙方若无故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则乙方需向甲方赔偿30 万( 叁拾 )人民币。

第五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所有条款双方均严格遵照执行,否则违约方要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本合同规定要提交的附件应及时提交确认,该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双方协商同意后对本合同的修改、扩充等,应签定补充协议。

4、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有因股东变更、产权交易等原因导致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物业产权改变的,甲方除应支付乙方售出部分的代理费外,还应向新产权方说明本合同的有效性,三方就有关的权利义务事宜签定协议。如新产权方要求重新委托代理销售时,乙方享有优先代理权。

5、双方对合作过程中的所有相关商业资料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提供给第三者。

6、任何一方按本合同规定提前中止合同时,需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派人于通知日起14日内完成办理相关结清款项、解除合同手续。

7、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有关条款之执行的,受影响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因此而影响履行有关条款的不视为违约。

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对本合同执行中产生的冲突双方协商不成的,交由常州仲裁委员会解决。

9、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 法人代表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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