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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杠杆并购

发布时间:2021-11-24 17:43:50

『壹』 金融危机环境下中小企业有那些机会

2005年到2008年期间,整个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个产业的变化就是外资开始进入,特别是外资品牌企业开始重拳出击,去并购大量的中国企业。另外,随着一些内资企业的崛起,也成为并购的另一部分主体。

目前,并购市场上外资所占份额相对高很多,而且近期国家商务部开始鼓励外资以“并购”方式进入中国市场,这是外商投资的新趋势。

这种并购将是中国产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因为,在金融变局的情况之下,尤其在我国进入高成本运营通道的背景之下,企业的成本都在上升,而销售价格却无法轻松地提高,这就使得企业的利润被摊薄、被吞噬。当企业的成本上升、利润被压制的时候,往往就是并购行为大幅度增加的时候,这时候,任何一个企业都可能更为关注规模效应。在过去的两三年当中,中国的并购行为较之过去有了大幅度的增加,就是因为有着这样的经济背景。

作为我们中国的企业,如果选择了被并购,那么,我们唯一考虑的就是以合适的价格,实现企业价值。这是一个变现的过程,企业家不要觉得就是把公司卖了,不情愿。我们通过把公司进行股份的转让,拿回宝贵的资金去投身到新的产业发展之中,其实是更重要的战略抉择。“五次创业才能取得真正的成功”,所以,对于公司并购,企业家要有宽阔的胸怀,只要不是事关国家经济命脉的核心产业,并购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模式之一。

以食品行业为例,山东有一家民营饼干企业——正航食品有限公司,拥有1800名员工,9条生产线,年产量大概在11万吨左右,产能是达能的两倍,是华北地区主要的饼干生产商之一。但是,由于品牌低端,这家企业的总销售额却只有达能的30%。这家企业当时的总资产是1至5亿元人民币,净资产 6000万元,还有9000万元负债。这也意味着,企业经营中由于负债而要支付的利息费用很高,经营利润的很大一部分都被财务费用吃掉了。由于原材料和经营成本上升非常快,终端价格也无法提高,导致经营中的获利非常有限,处于苦苦支撑的状态。

这时,达能主动提出来要收购这家企业,以扩大生产能力。达能的收购条件很简单:按照净资产价值对企业估值,支付4200万元现金,并偿还所有负债,收购企业70%的股权,实现控股并主导管理。这时候,这个企业应该如何决策?

从本质上讲,卖和不卖是一项决策问题,但是怎么卖是一个艺术问题。如果决定了要卖,那么,余下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对资产进行定价了。

但是,很多民营企业对这个方面的认识是非常陌生的,往往被外资以很低的价格买走,这对中国企业是不利的。形象地说,并购谈判通常有三种谈法。

第一种谈法称之为“谈结果”。就是对价格讨价还价,这是比较低级的一种谈判方式,结果也不会太好。

第二种谈法是“谈过程”。重心在于如何对企业资产进行估值,就账面资产的估值方式进行明确。

第三种谈法是“谈前提”。就是选定更有利的估值方法,例如,按照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的估值,或者通过对行业内市场的公允评价进行重估。

更重要的是不能在一棵树上吊死,应同时主动跟产业内有并购可能的多家企业展开谈判,来估出一个大致合理的价格范围。

正航食品有限公司正是采用了“谈前提”的形式,并且与达能、卡夫等多家企业展开并购谈判,最后被另一个全球食品行业巨头家乐氏并购,资产的估值定价较之达能惯用的净资产模式更为合理。

中国的民营企业在金融变局的经济环境下,尤其是信贷紧缩的环境里面,应该做好被并购的思想准备,积累足够的金融谈判意识和能力,甚至主动去寻求被并购。在并购中,尽量考虑一部分换股方式,不要只是拿回现金,因为通过换股可以分享未来公司发展或上市的更大收益。如果我们不做必要的准备,结果可能就会出现温水煮青蛙的状态,等到有一天你的成本已经支撑不住了,因为环境变化造成资金链紧张,各种融资渠道又被堵死的时候,企业可能就会面临猝死的危险局面,那时,就不会有人来并购了,或者并购价格会极低。因为,到了那一步,你已经不可能拥有谈判的主动权了。

与龙头企业建立联盟

企业的第二种产业出路是建立联盟,成为产业链中龙头企业的配套企业,并努力形成战略互动。这来源于对自己的产业定位,如果将龙头企业定位为开发区产业集群中的主要推动力,与之配套就是将自身定位为辅助推动力。

这种模式下,通过质量、效率与服务的竞争,成为龙头企业的主要上下游配套资源,除了会获得更加稳定和健康的发展,也会使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增强。而在不同的产业集群中,与大型国企组成战略联盟是一种最佳定位。

中央政府所管理的工业现代化的基本骨架,一个是特大型的重点国有企业,集中在能源、资源领域和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里,主要用于对经济领域中主要的、重要的生产要素的价格实施有计划的控制,以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平稳,不出现恶性的通货膨胀和严重的居民常用消费品短缺。因此,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中央对经济的功能既有发展,也具有保障功能。

未来中国国有企业整体实力不会弱化,只会强化,整体数量会大幅减少,但个体实力将迅速增强,中国出现世界级企业或企业集团短期内最大的机会还是“国家队”。

按照世界级企业发展的规律,其所形成的“群居价值链”是其核心竞争力。因此,中国的“国家队”也将越来越快地改变过去“小而全”的传统模式,逐步走向“群居价值链”,带动一大批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分销、零售、服务各个环节进行配套服务。由此,成为“国家队”的供应商、服务商等配套模式,将形成巨大的商机。

如果说“国家队”大型企业是航空母舰,那么它也需要大量的驱逐舰、预警机进行辅佐与支援,所以,中小企业的配套服务能力对于提升“国家队”的全球作战能力也至关重要。

这里要打破两个误区,一个误区是觉得配套服务不上档次,另一个误区是把配套服务的核心能力设定为请客吃饭拉关系。其实,配套服务是一个专业领域,在很多情形下甚至是高科技,因为能够为世界级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已经是很高水准的表现了。

因此,战略联盟关键能力在于如何通过专业能力与快速反应能力,与“国家队”形成战略层面的互动能力,靠请客吃饭拉关系的时代早晚要结束。

搭建自主生态系统

企业依靠自己的能力创建强势品牌,搭建自主生态系统,无疑注定是一条最为艰辛的出路,但也注定是一条价值最大化的出路。在金融变局的时代里,意味着更多的“危”与“机”,如何充分地把握住每一个难得的历史契机做到始终领先一步,是选择这条道路成败的关键。

即使在受到人民币升值冲击最大的服装产业,我们也依然能看到李宁集团、安踏集团等成功案例。安踏的成长历史其实是中国服装产业演进的历史缩影,也是中国服装产业生死转型的成功模式之一。

1983年,国际巨头耐克公司在晋江设立工厂,生产运动鞋,并开始开拓中国市场,这也迅速带动了晋江的制鞋产业。到了20世纪90年代,晋江几乎家家做鞋,人人做鞋。1993年,整个晋江有大小鞋厂3000家左右。但随之而来的是快速发展的危机。由于制鞋企业良莠不齐,很快晋江鞋业出现质量危机,甚至出现了所谓的“星期鞋”,鞋子穿一个星期就坏了。晋江鞋业信誉严重受损,刚刚打开的内需市场渐渐地抛弃了晋江的制鞋企业。这时候,大家将目光纷纷转向国外产品代工和贴牌出口。

安踏本来也是这些企业中的一员,而且是较小的一员。1997年的金融危机,使安踏认识到出口代工的模式存在巨大隐患,而中国企业的真正立足点还是在内需市场,于是,安踏开始大力度地建立全国营销渠道。

1999年,安踏的渠道建设达到一个较为广泛和稳定的程度后,开始了大范围的全国性品牌宣传,邀请当时的著名乒乓球运动员孔令辉作为形象代言人。这一举措取得了不俗的成绩,2000年,安踏的营业额突破3亿元,是1999年的6倍。

这时,安踏将重心投向了国内渠道的强化与提升,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优化渠道结构,并从单一的运动鞋产品扩展为全面的体育装备产业中。此时的安踏又将战略重心开始转向研发,并开始开拓国际新兴市场。品牌专卖店遍布东欧、亚洲各国,甚至已经成为俄罗斯市场第一运动服装品牌。

2007年,安踏在获得了中国巨星姚明所在美国NBA休斯敦火箭队老板亚历山大的3000万美元战略投资后,于同年10月在香港证交所成功上市。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年是初级加工制造出口型企业最困难的一年,大量的企业开始转产甚至倒闭。

安踏通过自我滚动发展模式搭建一个产业生态系统,同时,在自主品牌建设过程中,采用资本整合方式也是极为重要的模式,这也是中国企业非常薄弱的方面。资本整合也是一种重要的搭建生态系统的方式。

通过资本整合,一方面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产业的整体能力。如果我们把企业比喻为一个碎片,那么,这个碎片的价值和能力都很有限,当风暴来临的时候,就会被吹走。而初级的整合就是将这些碎片凝聚成一块砖头,或者一块瓦片,使企业的价值得到质的提升。最高级的整合就是将这些砖头瓦块搭建成一栋房屋,一座宫殿,从而实现价值飞跃,而且能够遮风挡雨,抵御各类重大的金融风险。

所谓艺高人胆大、独闯虎穴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新时代的高手都是“群居价值链”,价值链之间的竞争代替了某个企业之间的局部竞争,长期竞争代替了短期竞争。合并是战略性联盟的极致表现,双方的关联性是如此之重要,双方资源的连接性是如此之重要,以至于双方必须在最高层面——资本层面展开深度合作。

中国企业在国外不敢涨价,因为国内同行都处在恶性竞争的环境之中,不仅大家都没有利润,而且都没有技术研发、品牌塑造的持续资金,这样的股东价值绝对有限,而且在国外还到处被“低价倾销”所诟病。如此恶性循环实在是令人扼腕,中国企业为什么不试着通过各种层次、各种方式的“联合”来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呢?不要说这不可能,这是一件必须做的事情,只是身处其中之人还没想到解决方案,还没有英雄出来挑头。

企业无论是循序渐进的自我滚动发展,还是依靠联合的力量实现飞跃,要建立自己的品牌,一定不是单靠自身的能力就可以完成的,一定要依靠包括上下游的供应商和经销商共同去实现,也就是说,在发展品牌的同时,一定也“要”发展自己的生态系统。在这里,品牌企业就是龙头,就是生态系统的核心,它有责任去维护整个系统的利益,也必须去维护这个系统的稳定,当然也要担负起对这个系统的管理

『贰』 中国企业融资市场需要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一、收益与风险相匹配原则

企业融资的目的是将所融资金投人企业运营,最终获取经济效益,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在每次融资之前,企业往往会预测本次融资能够给企业带来的最终收益,收益越大往往意味着企业利润越多,因此融资总收益最大似乎应该成为企业融资的一大原则。

然而,“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实际上在融资取得收益的同时,企业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对企业而言,尽管融资风险是不确定的,可一旦发生,企业就要承担百分之百的损失了。

中小企业的特点之一就是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一旦风险演变为最终的损失,必然会给企业经营带来巨大的不利影响。因此中小企业在融资的时候千万不能只把目光集中于最后的总收益如何,还要考虑在既定的总收益下,企业要承担怎样的风险以及这些风险一旦演变成最终的损失,企业能否承受。即融资收益要和融资风险相匹配。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主要会遇到以下几种风险,希望企业在融资决策过程中一定要将其考虑在内,进行综合分析。

(一)政策风险

一般而言,由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不稳定,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的变化,都有可能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市场环境和融资形势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中小企业不能根据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变化做出敏锐的反应和及时的调整,将会给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一定的风险,进而影响到中小企业的发展。例如,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企业就难以为继。又如,在货币政策紧缩时期,市场上资金的供应减少,受此影响,中小企业通过市场来筹集资金的风险增大。要么融通不到资金,要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数量减少,这又进一步增大了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

(二)利率风险

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在市场经济国家,利率是市场化的,利率的高低由市场资金的供给和需求来决定,市场利率的任何变化都会给资金的供需双方带来影响,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已进行了多年,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同业拆借等一部分市场的利率已经放开,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越来越大,国家利用利率杠杆来调节经济,商业银行也利用利率浮动权来调节经营,降低风险。当国家根据经济形势变化,需要调高利率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将面临融资方面的利率风险,融资成本将增加,融资将变得艰难。从近几年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实践来看,商业银行对国有大企业贷款的利率上浮范围较小,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上浮范围较大,这无疑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成本。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为了减少逆向选择和降低道德风险,商业银行要么直接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要么提高其贷款的隐含价格 (如增加担保和抵押等),要么设置更高的贷款条件,这又使得中小企业的资金成本进一步增加。可见,利率风险对中小企业的影响是直接的。

(三)经营风险

由于中小企业对外界经济环境的依存性较大,因而中小企业除对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有着较强的敏感性外,国家经济制度安排,宏观和微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行业竞争态势的加剧,都将增大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最终影响到中小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那些经营不佳、销售渠道不畅、竞争实力不够或难以实行多元化经营来分散风险的中小企业往往首先受到市场的冲击。而经营风险的增大又使中小企业的经营稳定性遭到破坏,进而更难满足市场融资的条件,融资更加困难。

(四)管理风险

主要表现在,中小企业的管理观念落后,内部管理基础工作缺乏和管理环节薄弱,人员素质不高,对市场的潜在需求研究不够,产品研发的技术力量有限,对市场的变化趋势没有预见性等。由于管理上的种种缺陷,致使中小企业的后劲不足。高开业率和高倒闭率是中小企业的主要特点,从而使得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介入非常谨慎。在我国,中小企业5年淘汰率近70%,30%左右的中小企业处于亏损状态,仅有三成左右具有成长潜能,七成左右发展能力很弱,能够生存10年以上的中小企业仅占1%。因此,中小企业无论是进行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都会面临诸多融资障碍,融资风险往往很大。

(五)诚信风险

中小企业信用不足是一个普遍现象。有的中小企业会计信息不真实、资本空壳、核算混乱,有的中小企业抽逃资金、拖欠账款、恶意偷税、产品低劣,这在一定程度上都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形象。如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江苏琼花涉嫌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成了众矢之的,华兰生物未上市先预警,伟星股份有重大信息披露被遗漏,新和成涉嫌违规、造假等。相对于大企业的信息公开化和低成本信息的可得性,中小企业的信息基本上是内部化的、不透明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者很难通过一般渠道获得。因此,银行要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投资人要向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就不得不加大人力资源的投入,以提高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质量。这一方面加大了银行或投资人的贷款和投资成本,另一方面也给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困难,能否融通到资金,能融通到多少资金,

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不确定性。

(六)评级风险

企业信用等级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融资资格、融资规模和融资成本。在我国,中小企业在信用评级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套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和信用评级机构。现有的对中小企业的评级只是债权人自己建立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指标,它的针对性、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并不是很强,因而对中小企业的评级结果往往是偏低的,这使得中小企业在融资的过程中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此外,由于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财务实力弱,负担不起国内外权威评级机构的费用,要么因信用级别低失去融资资格,要么需加大融资成本。

怎样才能使融资收益与融资风险相匹配呢?这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用到大量的数学模型才能解释清楚,而这又远远超出了本书的研究范围,在此,作者只用一段通俗的语言加以阐述:首先测算融资的最终收益有多大,然后列举出企业可能支出的融资成本以及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并用经验预测这些风险一旦转变为损失,损失到底有多大。如果融资的最终收益大于这些损失,并且这样的损失企业能够承受,那么企业的融资行为就是可行的,也就基本达到了融资收益与融资风险相匹配。当然,风险的接受程度因企业而异,并没有确定的量上的规定,风险和收益怎样才算匹配还需管理者自己做出判断。

二、融资规模量力而行原则

确定企业的融资规模,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也非常重要。筹资过多,可能造成资金闲置浪费,增加融资成本,或者可能导致企业负债过多,使其无法承受,偿还困难,增加经营风险。而如果企业筹资不足,又会影响企业投融资计划及其他业务的正常开展。因此,企业在进行融资决策之初,要根据企业对资金的需要、企业自身的实际条件以及融资的难易程度和成本情况,量力而行来确定企业合理的融资规模。

融资规模的确定一般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一)资金形式

一般来讲,企业的资金形式主要包括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发展资金。

固定资金是企业用来购买办公设备、生产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的资金,这些资产的购买是企业长期发展所必需的,但是这些生产必需设备和场所的购买一般会涉及较大资金需求,而且期限较长。中小企业由于财力薄弱应尽可能减少这方面的投资,通过一些成本较少,占用资金量小的方式来满足生产需要。

流动资金是用来支持企业在短期内正常运营所需的资金,因此也称营运资金,比如办公费、职员工资、差旅费等。结算方式和季节对流动资金的影响较大,为此中小企业管理人员一定要精打细算,尽可能使流动资金的占用做到最少。由于中小企业本身经营规模并不大,因此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可以通过自有资金和贷款的方式解决。

发展资金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用来进行技术开发、产品研发、市场开拓的资金。这部分的资金需求量很大,仅仅依靠中小企业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因此对于这部分资金可以采取增资扩股、银行贷款的方式解决。

(二)资金的需求期限

不同的企业、同一个企业不同的业务过程对资金需求期限的要求也是不同的,比如,高科技企业由于新产品从推出到被社会所接受需要较长的过程,对资金期限一般要求较长,因此对资金的需求规模也大,而传统企业由于产品成熟,只要质量和市场开拓良好,一般情况下资金回收也快,这样实际上对资金的需求量也较少。

中小企业在确定融资规模时一定要仔细分析本企业的资金需求形式和需求期限,做出合理的安排,尽可能压缩融资的规模,原则是:够用就好。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确定筹资规模一般可使用经验法和财务分析法。经验法是指企业在确定融资规模时,首先要根据企业内部融资与外部融资的不同性质,优先考虑企业自有资金,然后再考虑外部融资。二者之间的差额即为应从外部融资的数额。此外,企业融资数额的多少,通常要考虑企业自身规模的大小、实力的强弱,以及企业处于哪一个发展阶段,再结合不同融资方式的特点,来选择适合本企业发展的融资方式。比如,对于不同规模的企业要进行融资,一般来说,已获得较大发展、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的股份制企业,可考虑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融资;属于高科技行业的中小企业可考虑到创业板市场发行股票融资;一些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则可考虑银行贷款融资。再如,对初创期的小企业,可选择银行融资;如果是高科技型的小企业,可考虑风险投资基金融资;如果企业已发展到相当规模时,可发行债券融资,也可考虑通过并购重组进行企业战略融资。

财务分析法是指通过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分析,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管理状况,从而确定合理的筹资规模。由于这种方法比较复杂,需要有较高的分析技能,因而一般在筹资决策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运用。使用该种方法确定筹资规模,一般要求企业公开财务报表,以便资金供应者能根据报表确定提供给企业的资金额,而企业本身也必须通过报表分析确定可以筹集到多少自有资金。

三、控制融资成本最低原则

提起融资成本这个概念就不得不提起资本成本这个概念,这两个概念也是比较容易被混淆的两个概念。

资本成本的经济学含义是指投入某一项目的资金的机会成本。这部分资金可能来源于企业内部,也可能是向外部投资者筹集的。但是无论企业的资金来源于何处,企业都要为资金的使用付出代价,这种代价不是企业实际付出的代价,而是预期应付出的代价,是投入资金的投资者希望从该项目中获得的期望报酬率。

而融资成本则是指企业实际承担的融资代价(或费用),具体包括两部分:融资费用和使用费用。融资费用是企业在资金筹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如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使用费用是指企业因使用资金而向其提供者支付的报酬,如股票融资向股东支付的股息、红利,发行债券和借款向债权人支付的利息。企业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同,则融资成本的构成不同。从一般意义上讲,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硬件和软件(专业的统计软件和专业财务人员)的缺乏,他们往往更关注融资成本这个比资本成本更具可操作性的指标。

企业融资成本是决定企业融资效率的决定性因素,对于中小企业选择哪种融资方式有着重要意义。由于融资成本的计算要涉及很多种因素,具体运用时有一定的难度。一般情况下,按照融资来源划分的各种主要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高低的排列顺序依次为:财政融资、商业融资、内部融资、银行融资、债券融资、股票融资。

这仅是不同融资方式融资成本高低的大致顺序,具体分析时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比如,财政融资中的财政拨款不仅没有成本,而且有净收益,而政策性银行低息贷款则要有较少的利息成本。对于商业融资,如果企业在现金折扣期内使用商业信用,则没有资金成本;如果放弃现金折扣,那么资金成本就会很高。再如,对股票融资来说,其中发行普通股与发行优先股的融资成本也不同。

四、遵循资本结构合理原则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资本来源的构成及比例关系,其中债权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构成比例在企业资本结构的决策中居于核心地位。企业融资时,资本结构决策应体现理财的终极目标,即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在假定企业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企业价值可根据未来若干期限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虽然企业预期收益受多种因素制约,折现率也会因企业所承受的各种风险水平不同而变化,但从筹资环节看,如果资本结构安排合理,不仅能直接提高筹资效益,而且对折现率的高低也起一定的调节作用,因为折现率是在充分考虑企业加权资本成本和筹资风险水平的基础上确定的。

最优资本结构是指能使企业资本成本最低且企业价值最大,并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各利益相关者积极性的资本结构,企业价值最大化要求降低资本成本,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强求低成本,而不顾筹资风险的增大,因为这同样不利于企业价值的提高。

企业取得最佳资本结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资本运营效果,而衡量企业资本结构是否达到最佳的主要标准应该是企业资本的总成本是否最小、企业价值是否最大。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低时的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最大时的资本结构应该是一致的。一般而言,收益与风险共存,收益越大往往意味着风险也越大。而风险的增加将会直接威胁企业的生存。因此,企业必须在考虑收益的同时考虑风险。企业的价值只有在收益和风险达到均衡时才能达到最大。企业的资本总成本和企业价值的确定都直接与现金流量、风险等因素相关联,因而两者应同时成为衡量最佳资本结构的标准。

『叁』 中小企业为什么要上新三板

中小企业要做大、做强,首先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中小企业因为抗风险能力差,可以抵押的实物资产有限,少有银行愿意接受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中小企业一直缺少利用金融杠杆做大做强的平台。

2013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明确为中小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推动开办商业保理、金融租赁和定向信托等融资服务。适当放宽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尽快启动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建立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增加适合小微企业的融资品种。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规模,在创业板、“新三板”、公司债、私募债等市场建立服务小微企业的小额、快速、灵活的融资机制。

因此,中小企业想通过金融杠杆做大、做强,想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就必须走资本市场的道路,而新三板的低门槛、不设财务指标的备案制度是中小企业在这一融资平台上做大、做强的最佳选择。

『肆』 中小企业负债经营在国外的发展情况

政府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几年来,虽然国家已开始意识到中小企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中小企业所面临的状况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科技创新活动没有成为多数企业的自觉活动。企业作为技术开发和创新的主体,市场目标不明确,还没有把依靠创新作为市场竞争的取胜之本,缺乏主动从外部获取知识源进行创新的动力和活力。
浙江省民营企业,绝大部分技术自主开发能力不强,主要依靠模仿型技术创新发展起来。“模仿型技术创新”的优点是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但也有致命的缺点,即知识产权模糊,这种创新战略将会遇到难以逾越的障碍,“模仿型技术创新”的路子可能越走越窄。
浙江省仅有三成左右的中小企业具有一定的成长潜能,而七成左右企业的发展能力是很弱的。
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和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企业自身发展方面的原因。
分析表明,日前我国成长型中小企业存在的问题首先是由其自身存在的劣势决定的。
首先是规模小、实力弱,难以同大企业抗衡。 其二是产销率、设备利用率低、产品品种单一,抗风险能力弱,销售渠道不畅。其 三是资金困难。由于资信较差,不易获得银行贷款,而且融资渠道少。
其四是管理不规范,体制不健全,妨碍企业的长远发展。特别是产权制度不合理。
浙江省中小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资金的严重不足。虽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目前效果还不理想。
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风险投资,成为风险企业,是其发展的一个重要渠道。但目前无论是风险投资的现状,还是风险企业的情况都不容乐观。我国风险投资尚未真正起步,风险投资基金主要来源仍是财政科技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投资主体单一,存在着投资主体的严重缺位;由于资金来源有限,投资基金规模明显偏小,远达不到分散风险、建立投资组合的目的。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剧和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中小企业却面临着巨大的电子商务危机。
中小企业在电子商务方面进展迟缓,最大的制约瓶颈并不是缺乏资金以及专业的IT人才,而是对电子商务可能带来的东西缺乏明晰的前景。
在企业信息化的道路上,企业还有很多误区。据介绍,目前国内大部分企业对企业E化没有明确的方向,但大都希望通过互联网对现有系统进行整合,从而与国际商务接轨。
一些企业做电子商务更多是投资建设一个网站,与自己的主营业务结合起来。这跟国外一些大的企业进行电子商务化还不一样,例如国际三大跨国汽车联合上网采购、配送和销售,他们进行电子商务的最大的目的是节省费用,增加收入,并不像国内企业的一些人那样,只是把电子商务看成时髦,为了引起大家注意,为了不被别人看作是落伍者。
中介服务机构运行不规范。在风险投资领域,中介机构的数量和质量都亟待改善。从数量上看,风险投资行业协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认证机构,以及其他一些为风险投资服务的机构还不是很多。从质量上看,这些中介机构的发起人资格限定、行为准则、中介机构的治理结构、中介市场的准入条件等问题,都缺乏详细规定。
如何提升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答:当前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重点可从四个方面提升。一是完善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材料消耗定额;仓库管理;财务基础数据统计;二是建立财务管理基本流程。如:主要产品的成本核算,采购成本、费用支出、资金管理、财务报表、应收应付、价格管理等方面建立控制流程;三是推进财务信息化建设,迅速提高财务规范化管理水平;四是控制财务风险。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不高,加上没有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进行定期的评估,因此,中小企业内部控制的风险评估几乎是空白的。所谓控制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控制不力而造成的对企业经济利益的任何威胁。控制风险与对风险的控制虽非一回事,但它们密切相联。控制风险若得不到及时处理,企业对风险的控制力会受到很大影响,企业一方面需要通过内部控制来降低风险,另一方面,控制风险会使企业风险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应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和对控制风险的评估工作。
中小企业所面临的可能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十个方面:
市场竞争加剧而中小企业则缺乏竞争优势
利率及汇率波动增加企业投资和融资的困难度
战略决策失误而又无法有效应对
WT0及其全球一体化带给企业经营压力
产品价格、销量、成本、调价能力对利润的不确定性影响
中小企业如何加强财务风险控制,见表1。
表1:中小企业风险管理技巧及其运用
常规作业、可以控制、发生概率高、风险危害大
通过政策规定,规范业务行为;
风险危害大、发生可能大、控制成本高、方法有限
涉及资产金额巨大、与经营目标关系密切、可以控制
风险巨大、主观不可控制、损失成本过高、风险后果影响大
转移自身风险到第三方,减轻风险后果。
风险大、参与方多且规则明确、不可控制因素多、风险后果危害大,成本高
清楚风险来源、发生可能性低、有预防的措施
中小企业如何提升管理管理水平、提高盈利能力?
答:中小企业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盈利能力是一个系统、长期、动态、持续的问题。因此不能急功近利,短视浮糙。应有一个系统长远的战略思路和框架,分清轻重缓急,坚定不移并逐步推进。一般而言,首先是抓好市场,正确进行市场定位,灵活制定营销策略。中小企业不能与大企业进行面对面的市场营销竞争,产品从企业进入到消费者手中,营销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大企业往往财大气粗,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营销手段来向消费者展示它的产品。从而使消费者认识、了解,最后接受它的产品和服务。而中小企业由于资金等本身实力因素的严重限制,往往无法展开一系列的营销组合。在有限的条件下,中小企业往往在营销手段上体现出基于目标市场的产品策略为核心,其他营销策略相辅助的战略特征。大企业通常在多个方面展开全面的营销攻势,以某一特色营销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如果中小企业的目标市场与大型企业的目标市场完全重合或大部分重合,那么中小企业在营销这一环节上有可能斗不过大企业,即使赢了,那也有可能是付出的多,得到的少。其次是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在增加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技创新与成果转让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大多数中小企业都面临着筹资难的困境,严重阻碍中小企业的发展。
要处理中小企业在集资中的问题,主要是从集资渠道和集资方式两个方式去做:
1 通过企业自身解决1.1 加强自身的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和企业信用等方面;对企业自身的发展进行长期规划。中小企业通过加强这些方面管理,以争取可能的筹资机会。
1.2 盘活企业内存量资产,出租或出售闲置资产,实现结构优化。
1.3 企业也可通过其企业内部来筹集资金,如筹集企业员工个人存款。员工以其个人存款投入企业运营中,让员工成为企业的主人,一则可以调动员工工作热情,提高员工工作效率;二则可以帮企业有效管理员工和筹集资金。
2 多元化中小企业的筹资方式,拓宽中小企业的筹资渠道我国加入WTO后,将逐步放松外资金融机构准入的范围和区域限制。越来越多的外国金融机构进入,必将使我国金融市场发生全面而深远的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如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资金供给的增加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为我国企业筹资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组合方式;外商直接投资大量涌入我国的制造业、电信业、金融业和保险业等。这些新特征对中小企业的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我国中小企业要充分利用中国入世所带来的种种际遇,在我国金融市场变化的情况下,走向市场,大胆使用创新金融工具、拓宽筹资渠道、多元化筹资方式,筹集更多的资金。
2.1 大力发展民营的、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服务组织体系。由于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熟悉当地情况,容易了解到地方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因而得以克服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交易成本较高的障碍,降低服务价格,满足资金供求双方的需求。
2.2 建立中小企业的数据库,通过各地区政府网站向国内外宣传,并由政府牵头组织中小企业与外商、银行或是大型企业洽谈筹资,以增加各地区中小企业筹资的机会。政府也可适当推行优惠政策,增加企业资金。如实行有利于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鼓励中小企业投资行为、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
2.3 信用担保筹资 信用担保筹资是指信用机构以注册资金的放大倍数来为企业提供资信担保,协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如中小企业信用协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各地区政府可以积极组织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组织体系,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机构的建设,为企业筹集资金创造条件。近一两年来,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迅速。以福建省为例,全省现有40家左右的专业担保机构,如福建省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中联信担保有限公司和福建省宏发担保有限公司等。目前全国30个省(市、区)组建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则已达260个,共筹集担保资金76亿元。
2.4 利用股权进行筹资。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块自2004年6月25日正式启动以来,已有34家公司完成了公开发行,发行总规模8.34亿股,发行总融资额82.21亿元;平均发行规模2452万股,平均融资金额2.42亿元。目前,已有30家公司在中小企业板块挂牌上市。中小企业可以在国内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筹资,或是通过海外证券市场进行资金的筹集,如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
2.5 通过海外筹资。国外大多数国家都设有专门为中小企业筹资服务的机构和银行。如日本有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德国有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合作银行、大众银行和储蓄银行;韩国有中小企业银行、国民银行、大东银行和东南银行等等,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海外的金融机构和银行筹集资金。规模较小的企业则可以通过地方政府担保,向海外的金融机构和银行筹集资金。
2.6 创业风险基金方式筹资。对于高科技企业来说,由于存在高风险、高潜在利润的特点,因而在创业阶段可以通过社会上的创业风险基金实行筹资。美国著名的苹果电脑公司就是在70年代由风险投资家马克库拉进行创业风险投资而发展起来的,马克库拉当年对苹果公司投资9.1万美元,十几年后便拥有了苹果公司1.54亿美元的股票。这种高风险、高回报可能性的创业风险投资也正是我国一些有眼光的投资企业目前正在大力开展的事业。1998年初,上海新黄浦集团投资1亿元与复旦大学合作开发人类基因工程,就是一种创业风险投资。
2.7 杠杆购买也称举债购买,筹资企业以拟购企业的资产做抵押取得贷款,然后取得的贷款支付购买企业所需的价款,不够的部分则通常由筹资企业发行股票来补足。杠杆购买的前提则是企业并购决策必须正确,并拥有足够的经营管理能力,否则会有较大的负债经营风险。这种筹资方式在我国不失为一个新的筹资方式。
2.8 场外交易市场筹资,是指OTC筹资,即买卖不上市证券的市场,一般由证券商在其营业所自营或代客买卖。这种筹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上市筹资困难的问题,同时可以对外引进更的投资者参与,从而筹得所需资金。目前,世界许多发达国家都设有场外交易市场。从我国情况来看,为了控制金融风险,政府近年来已将证券交易严格控制在证券交易所范围之内,其余的场外交易基本上均属于非法交易,但这种筹资方式仍值得我国借鉴并推广。
3 充分利用银行机构针对中小企业推出的业务服务,为企业筹集资金中国银行先后出台了《中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而中国建设银行也在2005年3月28日正式出台了《中小企业业务发展指导意见》,全面启动推进中小企业业务发展的系统工程。目前中国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已达3200亿元人民币,扶持一批中小企业走出了困境,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由此可看出,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视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应充分比较和利用各银行为中小企业制定的不同业务服务,选择适宜本企业的业务服务,为企业筹集资金。
4 积极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和长期票据市场,完善资本市场建立多层次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资本市场体系,积极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和长期票据市场,完善资本市场。中小资本市场体系应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二板市场和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

『伍』 如何享受八大降杠杆税收支持政策

一、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链接:

1、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符合上述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14]109号中对企业重组中涉及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和股权、资产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作了进一步的放宽。

2、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1)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2)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3)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特别提醒:上述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备案要求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执行,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资料。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具体政策链接:

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1)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别提醒:对于非货币资产投资,如果企业是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可以按照财税[2016]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享受更优惠的政策,即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上述技术成果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三、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具体政策链接:

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此次下发的财税[2016]125号,更加清晰的明确了清算所得的计算是:被清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

四、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四十条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五、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政策链接:

1、财税[201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1)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2)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2、财税[201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1)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2)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六、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具体政策链接: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上述规定实际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优惠政策的延续。

七、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链接:

1、财税[201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具体规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上述优惠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特别提醒: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2、财税[2015]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具体规定:

(1)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7)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10)上述优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

特别提醒: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3、财税[2003]183号《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具体规定:

(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3)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4)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八、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链接:

财税[20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1、关于印花税政策问题

(1)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2)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3)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4)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5)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2、关于所得税政策问题

(1)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2)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

特别提醒:营改增前,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对此没有明确是否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6]5号文”仅对信贷资产证券化有效,而对与企业其他资产证券化原则上并不适用。因此,从政策方面有待于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出台相关税收政策以明确税收处理。尤其不动产资产证券化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更需要有相关政策明确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陆』 企业融资都有哪些方式

企业融资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

世界范围上的中小企业基本是靠内源融资发展起来的。调动自有资金或是像亲朋好友借钱都属于自我融资。但是总体上来看,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自有资金不足的现象。所以企业如果不考虑外源融资,别说是进行扩张,连维持生产经营都会有问题。

外源融资主要分为银行贷款,以及创业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除了能获得资金,更大的好处在于可以获得投资人大佬的指点,尤其对初创企业来说,知名投资机构的青睐对下一轮的融资可以起到非常好的宣传推广作用。

如何能找到风险投资呢?

企业可以寻求投融资平台的帮助,投融资平台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所涌现的帮助企业与投资人进行融资对接的。平台拥有以下优势

『柒』 高收益债券与杠杆收购怎么样

IPO和并购有一个承前启后的关系:前者为资本市场提供了足够多的上市公司资源,而后者则是上市公司间的资源整合,实际是金融资本提高产业资本的效率。对投行来说,IPO考察的是估值定价和销售能力,而并购除了对估值定价,对产业的深刻理解,拥有复杂的关系网络,也是必须的。并购是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成为主流的业务,它的魅力还在于:不同于IPO,每个人做并购可能都有不同的玩法,而比谁的玩法最高明实在是一件刺激的事情。所以,做投行业务的人偏爱做并购,就如同做投资的都喜欢和对冲基金搞搞暧昧。 上世纪八十年底的美国,无疑是做并购人的梦想。华尔街的传奇米尔肯继承和发扬光大了一种非主流的金融产品:高收益债券。高收益债券(high yield bond),还有一个更为大众所熟知的名字:垃圾债券(junk bond)。高收益债券名字的分裂正如同一种辩证哲学的表述,任何事物都有对立性。说它垃圾的人是强调这种债券信用评级低(通常为BBB或更低)而违约风险高,说它高收益的人是强调高收益债券对国债有较大的基差,收益好。简言之,高收益债券体现了风险和收益配比这个规律。但是米尔肯不这么看,他在研究了上千份财报之后,得出结论:高收益债券的风险没有看起来那么高!因此,高风险债券物超所值。按照这种思路,米尔肯开拓出了一个垃圾债券市场。 最初用于投资的垃圾债券,很快成为了杠杆收购(LBO)的的工具。杠杆收购的原理是私募股权基金物色合适的收购对象,为了保证收购的成功,杠杆收购特别关注被收购企业的现金流,保证收购后能够偿还债务。除此以外:企业经营管理层应当在企业管理层工作年限很长;据偶较大的成本下降、利润提高的空间和能力;企业债务比例低。而资金来源上:收购发起人通常提供完成收购所需的10%资金,主要由高收益债券提供30%左右的夹层基金,其他资金由商业银行提供。 杠杆收购的实质是用债务替换被收购企业的股权,并且最大程度实现了以小博大。很多中小企业通过杠杆收购完成了对行业巨人的兼并。KKR在著名的对雷诺兹-纳贝斯克收购中收购金额为250亿美元,但是KKR实际出资仅为1500万美元,其他资金全部来自于德崇债券的垃圾债券。 尽管杠杆收购在国外已经是很成熟的技术,但是在国内资本市场鲜见,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内资本市场的法律和监管体系。 商业银行贷款:《贷款通则》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商业银行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严格审查。 过桥贷款:在国外杠杆收购中,投资银行通常会提供一笔过桥贷款,帮助完成股权的初步收购,之后由倍收购企业发债替换此贷款。国内的投行则受限于分业经营,不得提供贷款业务。 债券融资:国内目前主要的债券品种,对发行额度、用途都有明确的要求,通过发行债券来进行杠杆融资从法律上来看较不可行。

『捌』 谁能提供一两个中小企业的筹资案例啊,急用!!!

2003年2月京东方终于成功地抱得美人归——京东方收购韩国HYNIX半导体株式会社所属韩国现代显示技术株式会社TFT-LCD业务,收购价格约为3.8亿美元。

由于中国企业的整体规模较小,可融通资金少,并购的融资就成为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瓶颈,很多企业因无法筹集并购所需资金而只能望“洋”兴叹。白白失去机会!我们也许会从京东方跨国并购的案例中得到启示。

并购双方背景

京东方是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并投资于电子产品的生产企业以及发展自有房产的物业管理项目的国有独资上市公司。早在五年前,定位于显示领域的京东方即开始设立专门的项目小组跟踪和研究TFT-LCD技术,对主流的显示器厂商保持着密切地关注。在本项收购完成后,TFT-LCD整体业务将成为京东方新的利润增长点,京东方乐观估计其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长将达50亿元以上,从而迅速提高其在世界显示行业的市场份额。

现代电子产业株式会社(HYNIX的前身)创立于1983年,于1996年上市,主营业务包括半导体、通讯、LCD三大部分。因债务原因,2000年现代电子产业株式会社更名为韩国HYNIX半导体株式会社(HYNIX),并对业务进行了调整,决定将通讯(已出售给韩国公司)和LCD业务独立出来分别出售,只保留并专注于半导体业务发展。2001年7月,HYNIX设立全资子公司韩国现代显示技术株式会社(HYDIS),并将与LCD和STN相关的业务全部转至HYDIS(其中STN-LCD和OLED部分已于2001年被京东方和韩国半导体工程株式会社联合购并重组)。TFT-LCD目前广泛应用于台式显示器、笔记本电脑、液晶电视、车载导航系统、PDA及移动电话等产业。

并购过程

2001年11月,公司在韩国合资设立控股子公司韩国现代液晶显示株式会社,收购韩国现代半导体株式会社所有STN-LCD及OLED业务。该项收购于2002年第一季度全部完成。目前,韩国现代液晶显示株式会社运营良好,为京东方2002年度利润增长主要贡献点之一。

公司积极规划TFT-LCD产业,于2002年11月29日和2003年1月17日与韩国现代半导体株式会社、韩国现代显示技术株式会社(HYDIS)分别签定《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建筑物销售与购买协议》、《土地租赁协议》和《关于“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的补充协议》,由公司的韩国全资子公司BOE-HYDIS技术株式会社收购韩国现代显示技术株式会社的TFT-LCD业务,资产交割工作于2003年1月22日完成。该项收购为迄今为止我国金额最大的一宗高科技产业海外收购。

融资分析

就这桩收购案本身而言,可说是一次相当漂亮的资本运作。京东方2001年的销售收入是54.8亿元人民币,如果以3.8亿美元(约合人民币32亿)现金进行海外收购,无疑是行不通也是不明智的。基于此,京东方运作了杠杆收购。其中公司自有资金及自有资金购汇6,000万美元,通过国内银行借款9000万美元,借款期限均为1年,利率为1.69%至1.985%.BOE-HYDIS以资产抵押方式,向韩国产业银行、韩国外换银行、Woori银行以及现代海商保险借款折合1.882亿美元,利息率由提款日前一天的市场利率决定。该笔贷款从2005年10月22日开始按季度分十次等额偿还本金。

总资产较去年同期有较大增加原因:公司控股子公司韩国现代液晶显示株式会社于2002年新纳入合并范围。

负债及资产负债率较去年同期有较大增长原因:韩国现代液晶显示株式会社负债项目纳入合并范围;公司营业规模扩大;公司为收购韩国现代显示技术株式会社(HYDIS)的TFT-LCD业务向银行贷款筹资。

投资收益较去年同期有较大增长原因:随着彩电行业复苏公司CRT及其零部件业务增长,公司投资收益增长。

利润较去年有较大增长原因:韩国现代液晶显示株式会社经营业绩纳入合并范围;CRT产业扭亏为盈;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东方冠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京东方真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业绩增长。

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都有所提高,表明企业并购后综合实力增强,股东收益增加。

总资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毛利率等均有所提高,企业并没有因为并购负债而资金紧张,并购达成了预期目的。

启示

企业的经营根本目的在于盈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独立经济主体的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并发展下去,其各种经济行为都是以盈利为目的。与此同时,作为市场经济中所有企业中的一员,只有思虑周全,才能达到盈利的目的,京东方之所以能成功地运用了杠杆收购,实现了小鱼吃大鱼,是由于他们仔细思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把销售方、自身及外部资金提供方各方面的利益与此次交易融合在了一起,才顺利地完成了交易,从而为其开拓国际市场创造了条件,为我国企业国际化融资提供了借鉴。

『玖』 企业兼并中的会计问题

企业并购?
并购是企业快速发展的捷径,但选择什麽企业作为并构对象应该慎重对待。企业并构的最终是为了发展壮大自己,当然也有一些企业怀有其他目地,再次不作主要讨论方向。企业并构在我看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1为了自身发展壮大并构与自身产业结构雷同的企业,以便进一步增强实力,例如微波炉行业的那一家企业(地球人都知道)2并构与自身主业相关,但并非自己所长的企业,俗话说业有专精,取长补短,从而壮大自己。

企业并购的概念和分类
一、并购的概念
1.兼并
根据权威性的《大不列颠网络全书》,兼并(merger)一词的解释是:“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的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兼并的方法:(1)用现金或证券购买其他公司的资产;(2)购买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股票;(3)对其他公司股东发行新股票以换取其所持有的股权,从而取得其他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办法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于本办法规范。”“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和负债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控股,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1992年7月1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6条规定:“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1996年8月20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再次对兼并的含义作出解释:“兼并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
兼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并获得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的经济行为。这相当于吸收合并,《大不列颠网络全书》对兼并的定义与此相近。广义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产权,并企图获得其控制权,但是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并不一定丧失。广义的兼并包括狭义的兼并、收购。《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和《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都采用了广义上兼并的概念。
2.收购
收购(Acquisition)是指一家企业用现金、股票或者债券等支付方式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的行为。
收购有两种形式: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收购另一家企业的资产以达到控制该企业的行为。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收购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达到控制该企业的行为。
按收购方在被收购方股权份额中所占的比例,股权收购可以划分为控股收购和全面收购。控股收购指收购方虽然没有收购被收购方所有的股权,但其收购的股权足以控制被收购方的经营管理。控股收购又可分为绝对控股收购和相对控股收购。并购方持有被并购方股权51%或以上的为绝对控股收购。并购方持有被并购方股权50%或以下但又能控股的为相对控股收购。全面收购指收购方收购被收购方全部股权,被收购方成为收购方的全资子公司。
收购与兼并的主要区别是,兼并使目标企业和并购企业融为一体,目标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消灭,而收购常常保留目标企业的法人地位。
3.合并
合并(Consolidat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互相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包括两种法定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后,其中一个企业存续,其余的企业归于消灭,用公式可表示为:A+B+C+……=A (或B或 C……)。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后,参与合并的所有企业全部消灭,而成立一个新的企业,用公式表示为:A+B+C……=新的企业。
合并主要有如下特点:第一,合并后消灭的企业的产权人或股东自然成为存续或者新设企业的产权人或股东;第二,因为合并而消灭的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企业继承;第三,合并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
4.并购
兼并、收购和合并三个词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为了使用的方便,人们一般习惯把他们统称为并购(merger and acquisition ,M&A)。并购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权,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他企业保留或者消灭法人资格。
二、并购的基本分类
1.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
按并购双方的行业关系,并购可以划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
横向并购(即水平并购)指并购双方处于相同或横向相关行业,生产经营相同或相关的产品的企业之间的并购。
纵向并购(即垂直并购)指生产和销售过程处于产业链的上下游、相互衔接、紧密联系的企业之间的并购。
混合并购指即非竞争对手又非现实的或潜在的客户或供应商的企业之间的并购。
2.善意并购和恶意并购
按并购是否取得目标企业的同意与合作,并购可以划分为善意并购和恶意并购。
善意并购(即友好并购)指目标企业接受并购企业的并购条件并承诺给与协助。
恶意并购(即敌意并购)指并购企业在目标企业管理层对其并购意图不清楚或对其并购行为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对目标企业强行进行的并购。
3.直接并购和间接并购
按并购双方是否直接进行并购活动,并购可以划分为直接并购和间接并购。
直接并购又称协议收购,指并购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提出并购要求,双方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磋商,共同商定并购的各项条件,然后根据协议的条件达到并购目的。
间接并购又称要约收购,指并购企业不直接向目标企业提出并购要求,而是通过证券市场以高于目标企业股票市价的价格收购目标企业的股票,从而达到控制目标企业的目的。
4.新设型并购、吸收型并购和控股型并购
按并购完成后目标企业的法律状态来分,并购可以划分为新设型并购、吸收型并购和控股型并购。
新设型并购指并购双方都解散,成立一个新的法人的并购。
吸收型并购指目标企业解散而为并购企业所吸收的并购。
控股型并购指并购双方都不解散,但被并购企业所控股的并购。
5.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和股票互换式并购
按并购方的出资方式,并购可以划分为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和股票互换式并购。
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指并购企业用现金购买被并购方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所进行的并购。
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指并购企业用现金购买目标企业的股票所进行的并购。
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指并购企业向目标企业发行股票,以换取目标企业的大部分资产而进行的并购。
股票互换式并购指并购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的股东发行股票,以换取目标企业的股票而进行的并购。
6.强制并购和自由并购
按并购企业是否负有并购目标企业股权的强制性义务,并购可以划分为强制并购和自由并购。
强制并购指并购企业持有目标企业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可能操纵后者的董事会并对股东的权益造成影响时,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并购企业负有对目标企业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以特定价格收购股东手中持有的目标企业股份的强制性义务而进行的并购。
自由并购指并购方可以自由决定收购被并购方任一比例股权的并购。
7.杠杆收购和非杠杆收购
按并购企业是否利用自己的资金,并购可以划分为杠杆收购和非杠杆收购。
杠杆收购指并购企业通过信贷所融资本获得目标企业的产权,并以目标企业未来的利润和现金流偿还负债的并购方式。
非杠杆收购指并购企业不用目标企业的自有资金及营运所得来支付或担保并购价金的并购方式。

企业合并是现代经济生活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现象,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产权的资产性交易形式,它是企业从资产经营向资本经营转化的有效扩张手段,也体现了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企业合并可以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可能形成规模经济,降低企业的生产销售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力,那么法律为何还要对其进行规制呢?笔者将从现实、经济、法律三个角度进行论证。
企业合并活动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的时期。而今,自由化和全球化已主导国际经济,合并和并购频频发生[1]。固然,企业合并能使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获得规模效应,降低运营成本,利用目标公司的生产、销售、研发、技术、地理等各优势,取长补短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同时其带来的另一个后果便是形成垄断,抬高产品的价格,筑起高度歧视的平台,不但损害消费者利益,同时也严重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及中小企业的发展,这是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进行规制的现实原因。
企业合并和反垄断规制也有着深刻的经济原因:首先,企业合并不仅节约了个别企业的成本,提高其经济效益,而且也节约了整个社会的生产成本,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然而规模优势除了可为整体经济带来成本优势方面的“经济”之外,有时还存在着与整体经济不协调的优势,即优越的市场地位或财力而在竞争中获得不公平的优势,或者被称为“财政地位上的优势”[2]。当企业滥用其支配地位时,就可能给整体经济带来不利,这就是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进行控制的经济哲学基础。其次,从企业合并与竞争的关系看,众所周知,竞争对市场经济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可以调节生产和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技术的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等。但合并若运用不当,则会产生反竞争效果:如过度的合并将引起经济的集中,从而导致企业间协议或合谋来操纵产品价格、市场销量,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还可能导致独占,形成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从而限制竞争,最终与追求整体社会经济效益的总体目标相悖。最后,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因为企业作为市场运行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自主意识,其决策往往具有局限性、个体性和短期性的特点,与之相对,政府作为市场运行的监管主体,是社会理性的当然代表,其决策具有全局性、整体性和长远性。政府所代表的社会利益和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矛盾,决定了两者将视对方为自己的博弈对象,从而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表现为政府与企业的博弈过程[3],在企业合并方面政府也必然要充当社会代言人的角色,对其进行反垄断立法上的规制。 对企业合并进行规制还有着深刻的法律原因,我国目前已制定了《公司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有关的行政法规,但有关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制尚存在诸多缺陷。 1.立法杂乱、零散,没有完整的调整企业合并的法律体系,且多以行政立法形式出现,有关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1993年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92年国家国资局、财政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有关企业兼并中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有关企业兼并与产权交易中工商登记的规定),199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而作为中国目前唯一一部规制市场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却对企业合并问题只字未提,在缺少基本法的情况下,各个部门的立法的统一性就很成问题,而且,这些法规的解释也缺少相应的标准。 2.从立法内容上看,我国目前现存的法律法规中对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往往集中在企业合并行为本身的具体操作上,如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规定了企业合并时企业的各项申报义务、合并形式、合并条件、合并方式等,大多数是表层的行为操作规范,没有从量上作出细化规定,故不是真正意义上从企业合并对市场竞争中的影响角度去规制企业合并问题。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这种立法模式的缺陷逐渐凸现出来。首先,其违背了市场经济统一规则的要求,不同的部门立法和对各个问题的分别立法会对某一共同的社会关系形成不同的判断标准;其次,它违背了法律整合性的要求;再者,它使各部门的权限模糊以及法律权威性降低,这种立法局面急需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进行全方位的规制。 3.2002年2月26日的《中国反垄断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企业合并规定也存在着诸多缺陷,其中第26条规定“年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间的合并应向国务院反垄断法主管机关,进行申报”。然而草案没有对这个标准作出规定,而是将这个标准的制定工作留给了反垄断法主管机关,从而给法的执行留下了一个巨大的难题[4]。而且反垄断法中关于控制企业合并的规定不应该成为小企业接受兼并的法律障碍,所以应当明确一定规模下的企业合并无须向主管机关申报。再者,第28条规定“反垄断法主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9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这个审查期限过长且过于机械,建议参照德国立法模式视情况而定分为两个阶段为好。
就中国国情而言,特别是从目前经济发展的现状以及企业规模来看,要对企业合并作出与发达国家类似的规制并不妥当。有不少人认为反垄断是市场经济充分发育后的任务,而中国目前经济力量过分集中的问题基本上不存在,中国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与世界知名企业相比就更小了,企业横向联合和企业集团刚刚发展,如果现在把限制企业合并规定在反垄断法范围中,势必会影响到国家当前的产业政策,因此中国应当鼓励企业合并而不是反垄断。他们还从国际层面考虑,以经济全球化和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由,认为反垄断法不应控制企业合并。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中国经过20多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有了制定和执行反垄断法的基础和条件,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垄断已被打破,所有制结构已实现多元化,企业拥有越来越多的经营自主权和决策权。而且反垄断法基本上适用合理原则,其并非规制所有企业合并,而只是限制和禁止那些能够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的联合和合并。所以制定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行为进行规制与支持小企业的联合,扩大我国企业的平均规模和实现规模经济的经济政策并不矛盾。况且就目前我国企业现状而言,说其规模过小和市场集中度过低也不完全是事实,在某些特定市场领域内,一些企业所占份额还是相当大的,如青岛啤酒集团约占全国啤酒市场的8%。面对跨国公司入驻中国的步伐加快,中国没有必要为了与之抗衡而通过政府组建的方式来建立所谓的“国家队”,更没有必要给予财政补贴[4],很难想象一个没有在国内市场进行过练兵的企业能够在国际竞争中取胜。相反,随着外国企业和产品入侵我国市场,为了规范他们的行为,使我国国内企业在更公平、公正、透明的竞争条件下生存,我们应该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行为进行规制,这也是从另一方面保护国内企业的有效方法。
二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所以竞争目标政策的确立是反垄断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凡是限制竞争的行为都是反垄断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如市场优势地位的滥用,联合操纵市场行为,企业合并等等。笔者认为首先要在反垄断总则中规定企业合并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从内容上看,关于合并的实体法条款应包括规制范围、规制标准、法律责任、豁免原则和域外效力问题等。
(一)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界定及控制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企业合并采用多元理解,具体包括:(1)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承担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另一个企业全部或相当部分的财产;(2)取得股份,即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股份达到一定百分比或掌握另一企业一定份额的表决权,通过控股的方式来对被合股企业施加支配性影响,法律应当对取得的股份在量上作适当的规定;(3)订立合同,即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订立的有关承包、租赁及委托经营等协议的方式来达到影响、控制另一个企业的目的;(4)高层兼任,即企业的管理或监督机构一半以上同时有对方企业的领导班子任职,从而使两企业产生协调性的关系;(5)其他形式,例如通过购买债权、订立供贷合同、确定管理和投资计划等行为以及建立合营企业等可能使一企业受制于另一企业的行为。可见,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在外延上要大于公司法中的吸收和新设合并,其包括一个企业直接或间接地对他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联合方式。 同时,反垄断法基于合并对竞争秩序的危害性大小不同将合并分为:横向(水平)合并、纵向(垂直)合并、混合合并等三种。从各国反垄断立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横向合并由于排除相关企业之间的竞争,提高市场的集中度,成为各国反垄断法的主要规制对象,而对纵向和混合合并,则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如:美国反托拉斯法局认为“这种类型的合并虽然具有潜在的消除竞争、设置进入市场的障碍、提高企业共谋可能性等危险,但在另一方面它们可能产生更大的效益,因此原则上应积极地评价非横向合并,执行机关原则上不禁止这类合并。”[5]鉴于中国现状,后两种合并目前也较为少见,所以也应顺应反垄断法发展潮流——从全面干预到有选择干预,将规制重点放在企业横向合并上。
(二)企业合并规则的实质性标准 政府对企业合并进行规制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这个标准的确定取决于国内的经济状况和国际竞争环境以及一国所采取的竞争政策。因此对企业合并规制的标准总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但总的来说,对企业合并进行规制经历了从结构控制转向行为分析,从绝对标准转向相关因素,从有效控制转向有利竞争的过程[6]。目前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进行规制时主要有两大认定原则:一为本身违法原则,二为合理性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是出于法律规则确定性的要求,反垄断法对行为违法性的确定,大量是依据该原则的,这在成文法国家表现得尤为明显。但本身违法原则也存在着不足,象美国等不成文国家的法院从未对本身违法的范围作出界定,本身违法的解释受制于法院的不同解释[7],即使对规则所包括的行为详细地进行定义,但当事方和法院仍会不同意有关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况且,本身违法的基础是假设,假设与事实之间的吻合不一定完善,再加上司法实践中,一味地采用该原则,只关注企业合并时的一些硬性技术指标,往往使有些事实上对竞争不构成威胁的企业合并受到禁止,这种机械的法律适用原则随着结构主义的衰落也愈加表现出其缺陷。 在“美孚标准石油案”中,美最高法院提出了合理性原则,即在案件的所有情况下决定限制性行为是否对竞争有不合理的限制。法院认为:合理原则是一种衡量方法,用来确定案件中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7],它意味着限制竞争的行为并不必然地受到法律的谴责,只能在分析限制竞争是不合理的情况下对其予以规制。合理原则体现了反垄断法的精神,成为各国反垄断法的基石[5]。因而也成为认定企业合并是否构成垄断的首要原则,但其也非十全十美,由于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弹性,使适用法律具有不确定性,而且法院或反垄断主管机构要考虑许多相关因素,使每一个依合理规则的案件都会成为大案[8],冗长的时间和复杂的判断均使法院不堪重负,所以法院在最终运用合理原则判案时只能达到“或许合理的判断”。
综上可以看出,两大认定原则各有千秋,若单独适用都会产生负面作用,所以我国反垄断立法应将两者结合起来,以合理原则为主,本身违法原则为辅,相互补充,共同适用。
(三)法律制裁
一般来说,国外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的企业兼并,一般采取三项措施:(1)对限制竞争的企业兼并,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予批准。(2)对正在进行限制竞争的企业兼并,禁止其兼并,对已完成的限制竞争的企业兼并,则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发出以排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禁令。排除主要措施有①命令其处分股份的全部或一部分;②命令其转让营业的一部分;③命令其限期分设企业;④其它排除措施。(3)如果企业兼并的当事人仍不执行上述禁令,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处罚措施主要有①以一次或多次连续罚款督促其实施禁令;②禁止控股公司行使其在子公司的控制权;③解散已兼并的企业;④停止营业或勒令歇业;⑤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宣布兼并无效,或者提起控股公司成立无效或兼并无效的诉讼。美国《谢尔曼法》还规定,任何因违反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损失的人,可以请求三倍损害赔偿。
同时国外反垄断立法对企业兼并规制的法律措施也表明,对限制竞争的企业兼并实施排除和处罚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措施。前者着眼于竞争状态的恢复,后者着眼于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处罚措施不应先于排除措施采用,也不得与排除措施同时采用,而只有在排除措施未能奏效时采用。
鉴于此,我国反垄断立法应采用以下制裁方式:①发布禁令,为反垄断主管机构对违法行为最重要制裁手段;②行政罚款,对于一些严重违反反垄断法或因违反反垄断主管机构发布的禁令而对社会秩序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③行政措施,包括行政排除措施和处罚措施两种;④行政损害赔偿,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相关者提起行政诉讼、损害赔偿;⑤民事损害赔偿,因非法企业合并行为而受到侵害的第三者有权提出损害赔偿;⑥刑事责任,具体可以在刑法中加以规定。
(四)企业合并的垄断豁免
反垄断机构在审查某合并是否应该禁止时应综合考虑其利弊,以作出恰当的评判。一些技术性指标(诸如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等)不能全面衡量出一项企业合并行为的适法性,所以要考虑一些其他相关因素,从而也为企业合并获得垄断豁免提供了依据。我国反垄断立法可参照以下立法,如果企业合并满足其中之一,则可以获得合并批准。第一、改善市场竞争条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A、占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取代其他市场上的小企业;B、在独占或少数寡头垄断的市场上,一个新进入市场的强有力的竞争者可以被视为推动竞争的新生力量,从而改善市场的竞争状况;C、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大企业取代同市场上一个市场份额非常小的竞争者;D、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兼并濒临破产的企业。第二、潜在的市场进入。如果市场没有或只有很低的进入障碍,市场外的企业很容易进入市场,那么合并后的企业即使占了很大的市场份额,甚至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它也不可能通过联合或单独的手段随意抬高产品的价格,则企业合并可以允许。第三、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虽然企业合并是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场行为,但不能否认其在自己获利的同时,对社会整体经济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合并可导致价格降低,产品质量提高,消费者利益增加,而这也就是反垄断法的目的。所以,在此种情况下,企业合并也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
(五)条款的域外效力
国内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最早产生于美国,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纷纷效仿美国的做法,如德国、保加利亚、俄罗斯等[9]。我国已经加入了世贸组织,市场将对外国逐渐开放,鉴于国际性竞争行为将对我国市场和消费者产生不利的影响,我国反垄断法也应借鉴外国的经验,规定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特别是在规制企业合并方面(因为目前跨国合并对一国的经济影响尤为明显)。但这种域外适用的效果主义原则极易被冠以霸权主义、干涉他国内政之嫌,而且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一切应以经济建设为重,尽量减少于他国产生矛盾的可能性。鉴于此,我国在反垄断法中应慎用域外适用条款,只有那些明显限制了我国市场竞争的合并行为,我国才会运用该条款,而且要制定出一系列构成垄断行为的要件,使之透明化,使受到管辖的企业心服口服,同时还可以辅之“对等原则”,使管辖更符合国际通行规则。
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有竞争就有滥用竞争权的行为。反垄断法是发展市场经济,规制限制性竞争行为的重要手段。随着反垄断法的不断发展,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更加明显,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各国对企业合并的规制日益重视,呈现出整体宽容,局部严厉的态势,反垄断法的国际控制也不断强化。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的企业合并条款时应当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和参照其他国家的合理规定,并及时反映国际上的统一新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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