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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案中拿佣金的人

发布时间:2021-11-29 10:13:41

⑴ 非吸案分公司高管提成无能力再退赔,如何量刑

遭受到非法集资如果不报案的,公安机关无法知道有非法集资的行为,公安机关就不能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从而无法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1)非吸案中拿佣金的人扩展阅读

近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对“聚金财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公开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其他7名被告人根据犯罪地位、作用、从轻情节等均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尚未退赔的投资人损失8000余万元,责令8名被告人退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8月间,被告人时某纠集刘某、黄某等人以股东身份,在常州市设立多家公司,自2012年11月以来,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设立的公司为载体,先后向社会公开招募理财经理为其提供业务推销;

谎称采用“阳光易贷”P2P平台模式为他人提供投资理财、股权投资、生态农业及健康产业投资等服务,以年化收益率为7.5%-15%的回报并承诺保本付息为诱饵,诱骗社会不特定人员820余人进行投资。至案发时,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亿元,在偿付本息后,造成投资人损失8000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时某等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均属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并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从轻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随着经济发展,资金流动性大,许多投资人没有太多投资渠道,容易轻信打着高息幌子的投资项目而深陷非法集资的陷阱,该类案件一旦资金链断裂就可能导致本息全无,投资人应当加强甄别,做到理性投资,切莫贪图高息而蒙受财产损失。

据了解,51岁的时某(女)是常州本市人,案发前是江苏与时聚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聚金财富”)股东、法定代表人。据介绍,聚金财富旗下拥有常州点石成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江苏春韵江南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顺时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州春之蕊花木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在上海、江阴等地还设有分公司。

今年4月9日上午,江苏与时聚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时某、刘某等8名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在武进法院开庭审理。时隔两个多月,该案件终于迎来了宣判。据起诉书指控,2012年7、8月份,时某等人经预谋设立上述公司并通过加盟“阳光易贷”P2P平台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纳资金,从事资金拆借业务从中牟利。还通过举办讲座、客户联谊、参观游览、口口相传、发放传单等形式诱骗不特定的人员到上述公司投资,非法吸收巨额资金。

据天眼查显示,2017年07月03日,聚金财富因在2017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2016年度年度报告,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⑵ 非吸案中顾客钱进董事长个人账户,会算在员工名下吗

进入个人账户就是其个人的了,不能算在员工头上。

⑶ 非吸案中业务员募集资金没有提成只有工资,会被判刑吗

这种单位为什么能成立起来?工商的监管呢?税务的监管呢?还有银行的监管都去了哪里?拿业务员说事就是捏软柿子的行为!如果业务员作为一个员工能辨别公司是违法行为的话,那么以上提到的这些个机构能让这样的单位存在差不多也算是共犯了吧?!

⑷ 非吸案中,为什么进入老板账户里的钱,要员工分摊

有,他们属于共同犯罪

⑸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间人拿佣金犯法吗

明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意介入拉取业务获得佣金的,可能被定性为共犯,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建议谨慎对待,切勿加入。

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业务员没被抓之前就把客户的佣金退客户了 国家会量刑吗

会的、这个主要是你犯罪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管你退不退钱都要判刑、退赃不退罪

⑺ 关于非吸案业务员的退还提成!

业务人员一般作为直接责任人,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你说自己完全不知情,并不是以你的说法为判断标准的,至少应按照一个理性的普通人的标准去判断是否具有违法犯罪的人认识可能性,也就是说普通人觉得这个事可能会犯法,那就可以认定当事人具有认识的可能性了。关于提成问题,属于违法犯罪所得,退还是必须的,至于你向自己公司投资的钱,由于你自己也参与到了非吸,可能会被认定为用于犯罪的财产而没收,所以无法对冲。综上所述,积极退赃,委托律师,争取酌定不起诉。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

⑻ 非吸案中从犯没拿提成只是帮朋友写收据有罪吗

有,知情不报都有问题。

⑼ 非吸案的业务员找人帮忙被骗了18万如果报警这个业务员会加重罪吗

不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答应帮他办事的人在明知道无法办成的情况下,确答应能够办理,并且收取了好处费18万元,已经构成了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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