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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扣代缴的佣金税率

发布时间:2021-12-02 22:27:57

佣金的税率怎么算的啊是10%

企业支付给个人的
销售佣金
,要按
劳务报酬所得

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佣金个人所得税,适用
比例税率
,税率为20%。对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的
应纳税所得额
超过20000元的,其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
应纳税额
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❷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交营业税,税率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并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本文将对企业根据上述规定所取得的手续费所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分析,企业取得该项手续费返还收入主要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代理业属于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因而,对于企业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严格意义来讲应按服务业中的代理业缴纳营业税,实务处理中却常因该笔收入是从税务机关取得而模糊了征税概念。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一条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因该政策的适用主体是储蓄机构,因而,实际操作中各地并没有普遍对“三代”企业就此款项征收营业税,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也有部分省市对此行为已经作出征税规定,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纳税问题的函》(桂地税函[2009]446号)明确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从上述分析来看,企业取得代扣代缴手续费应该缴纳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
对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手续费的用途是有明确规定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三代”单位取得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并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这两个规定明确了手续费返还收入应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性支出或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对于返还手续费在发放给个人时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践中通常是将所有发放给个人的手续费都作为免征个人所得税进行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 存款利息昕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足以说明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也应仅指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人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而如果公司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也有部分省市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63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而,对于企业取得的该项手续费返还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对于用于该项工作的支出也同时计入到支出中,参与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中。

由此可见,营业税税率应为5%。

以上参考来源于税务网校,仅供参考。

❸ 支付给境外公司的佣金,税率是多少

6%的增值税,不构成常设机构不必交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而,对于贵企业付给境外企业的佣金,因为该境外企业属于为属于境内企业提供的劳务,所以应属于上述应征营业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所以,业应作为代扣代缴该行为营业税的义务人。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境内企业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应区分是否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对于这一点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进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❹ 佣金怎么交税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代扣代缴的佣金税率扩展阅读:

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要求规定:

1、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2、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❺ 企业代扣代缴哪些税金可申请手续费返还

一、申请手续费返还的税款范围

可申请手续费返还的“三代”范围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由于经常发生代扣代缴职工工资个人所得税行为,因此企业较熟悉申请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事实上,在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营改增前)、增值税等纳税范围中,只要企业属于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履行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之后,都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手续费返还。

二、申请手续费返还时的一些特殊情况

1、个人合伙企业为投资者申报个人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不能申请手续费返还

根据《个人代缴代扣条例》的规定,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因此,个人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按照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属于代扣代缴的范畴,不得申请手续费返还。

2、被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能申请扣缴手续费返还。

3、代扣代缴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不可以申请手续费返还

城市建设维护税仍属于税,在申请范围之内,而教育费附加不属于税,不在范围之内。

(5)企业代扣代缴的佣金税率扩展阅读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汇总。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

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点通正文]排列=左起横版录入方式=手工录入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款,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缴税款的,按偷税处理。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按抗税处理。

第二十条

扣缴义务人违反以上各条规定,或者有偷税、抗税行为的,依照征管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扣缴义务人建档登记,定期联系。对于经常发生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发给扣缴义务人证书。扣缴义务人应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对办税人员加强业务辅导和培训,帮助解决代扣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故意刁难办税人员或阻挠其工作的,税务机关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的代扣代缴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❻ 佣金代理交什么税,税率多少

❼ 企业付佣金时怎样计算代扣代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

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的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最好咨询所属税局

或许征收的是综合税率呢

不是的话就是佣金的5%缴纳营业税 再就是营业税的附加税 及个税

计算个税的时候 记得 扣除营业税及营业税的附加税

❽ 佣金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对外支付佣金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收款方为个人,在对方没有提供发票,也即没有在向税局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相关税款时,应该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相关税款。

关于代扣代缴义务人,亦称“扣缴义务人”,即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
代扣代缴涉及的税种有:
1、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增值税,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3、营业税中,(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4、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5、资源税中,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6、消费税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7、印花税中,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实行代扣汇总缴纳。
8、车船税中,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支付佣金,应由收款方提供发票,收款方在开具发票或到税局申请开具发票时,会由主管税局征收相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支付方不需要代扣代缴任何税款。
当收款方未提供发票时,则支付方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种:
1、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2、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的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因此,支付佣金应取得发票,在取得收款方发票的情况下,不需要代扣代缴税款;在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应予代扣代缴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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