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业的发展
中国银行业的产生可追溯到1000多年前的唐代,当时出现了一些兼营银钱的机构,如邸店、质库等;随后,宋代有钱馆、钱铺,明代有钱庄、钱肆,清代有票号、汇票庄等。这些机构虽还称不上是真正的银行,但已具备了银行的某些特征。
近代银行的出现是在中世纪的欧洲,在当时的世界中心意大利首先产生。意大利于1171年设立的威尼斯银行是最早成立的近代银行。1407年设立的热亚那银行是早期的存款银行。此后相继成立的一些银行,主要从事存、放款业务,大多具有高利贷性质。
1694 年英国成立的英格兰银行是世界上第一个资本主义股份银行。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广泛确立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主义银行得以普遍建立。资本主义银行是特殊的资本主义企业,它的主要职能是经营货币资本,发行信用流通工具,充当资本家之间的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
1845年由英国人在广州设立的丽如银行(又称“东方银行”),是中国最早出现的银行;1897年成立的中国通商银行,是中国自办的第一家银行。
进入帝国主义时期,银行的垄断组织随着资本的不断集中而形成。银行垄断资本和工业垄断资本溶合为金融资本,银行由原来的简单的中介人演变为万能的垄断者,它既是控制国民经济的神经中枢,又可通过资本输出和跨国银行的形式进行对外扩张。
中国银行业资产规模、税后利润逐年大幅增长,2011年中国银行业所实现利润占全球银行业总利润的近三分之一。中国银行业规模发展迅速,但是利率市场化加快、内外竞争加剧、盈利增速下滑背景下,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在业务结构、资源配置以及区域布局上均作出相应战略性调整。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银监会陆续颁布了《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2年6月8日,银监会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正式稿(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办法和逆周期资本管理办法也在进一步讨论。从方向上看,这些监管原则积极体现了国际监管新标准的趋势;从力度上看,无论是监管标准的设定、还是监管指标的定义以及对实施时间的要求,都明显高于国际标准的要求。
实施贷款损失准备动态监管。结合拨备制度国际改革进展,2011年银监会颁布《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提出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
而随着银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银行业金融机构愈来愈重视对行业发展环境与市场需求的跟踪研究,特别是对银行业务发展环境和客户需求趋势变化的深入研究。
2. 中国版银行“生前遗嘱”制度出炉,这个制度怎么样
哪些金融机构会被列入需制订生前遗书的范畴,依据调节后的表内外财产账户余额规格,绝大多数上市银行即已做到3000亿元规范。除此之外,经管控特定应制订修复和应急处置方案的金融机构中,一种构思是互联网银行。中央银行先前表明,业务在线上进行的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范畴不会受到室内空间的限定,本质上已变成全国各地范畴内运营的金融机构。
根据业务流程特点、风险性情况、外流危害等要素,经银监会以及派出机构特定应制订修复和应急处置方案的别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什么金融机构会被管控特定必须开设修复和应急处置方案,一种构思是互联网银行。在最近中央银行提升对异地存款的管理方法中,中央银行将于二零二一年第一季度起,将地区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消化吸收异地存款状况列入宏观经济谨慎评定(MPA),严禁其根据各种各样的渠道开设其他地的存款,已产生的总量储蓄当期满付清。
3.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的附件
衍生产品资产余额计算方法
衍生产品资产余额按照本附件列示的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衍生产品抵质押品不应从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中扣除,但符合本附件规定的保证金除外。
一、现期风险暴露法
(一)衍生产品资产余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RC + Add-on
其中:
1.RC为按盯市价值计算的重置成本与0之间的较大者;
2.Add-on为剩余期限内的潜在风险暴露。
3.潜在风险暴露等于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乘以相应的附加系数,信用衍生产品以外的其他衍生产品的附加系数见表1。
表1 衍生产品的附加系数(信用衍生产品除外)(%) 剩余期限 利率 汇率和黄金 股权 黄金以外的贵金属 其它商品 不超过1年 0.0 1.0 6.0 7.0 10.0 1年以上,不超过5年 0.5 5.0 8.0 7.0 12.0 5年以上 1.5 7.5 10.0 8.0 15.0 (1)对于多次进行本金交割的合约,名义本金为合约的剩余支付金额。
(2)对于按照确定的支付日期清算且在清算日合约价值为0的衍生产品合约,剩余期限应当等于从报告日到下一个清算日的时间。对于满足上述条件且剩余期限超过1年的利率衍生产品合约,附加系数应当不低于0.5%。
(3)表格中列出的利率、汇率和黄金、股权以及贵金属衍生产品以外的其他衍生产品应视为“其他商品”。
(4)单一货币浮动/浮动利率互换不计算潜在风险暴露,其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为盯市价值。
4.信用衍生产品的附加系数见表2。
表2 信用衍生产品的附加系数(%) 类型 参照资产 信用保护买方 信用保护卖方 总收益互换 合格参照资产 5 5 不合格参照资产 10 10 信用违约互换 合格参照资产 5 5 不合格参照资产 10 10 (1)合格参照资产包括我国中央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以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0规定的投资级别的政府证券和合格证券。
(2)信用违约互换的信用保护卖方只有在参照资产的发行人尚能履约但信用保护买方破产的情况下才需计算潜在风险暴露,且以信用保护买方尚未支付的费用为上限。
(二)当衍生产品具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6规定的合格双边净额结算协议时,该类衍生产品组合的资产余额等于以下两项之和:
1.净重置成本,等于净盯市价值与0之间的较大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的净潜在风险暴露:
ANet=0.4×AGross+0.6×NGR×AGross
其中:
AGross为净额结算协议下对同一交易对手的所有合约的潜在风险暴露之和,等于每笔交易合约的有效名义本金乘以相应的附加系数的总和,附加系数见表1和表2;
NGR为双边净额结算协议重置成本净额与重置成本总额的比率。经银监会批准,NGR既可以基于单个交易对手计算,也可以基于净额结算协议覆盖的所有交易计算。未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计算方法。
二、抵质押品的处理
(一)衍生产品抵质押品不得从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中扣除,但符合下列条件的现金保证金除外:
1.现金保证金为银行根据衍生产品市值变化收取的可变现金保证金;
2.收到的现金保证金可被银行视同自有现金使用;
3.现金保证金每日根据衍生产品合约逐日盯市的价值进行计算并交换;
4.现金保证金的币种与衍生产品合约的清算币种相同;
5.现金保证金根据衍生产品合约规定的门槛要求以及适用于交易对手的最低抵质押品提交金额进行全额交换,且可全额覆盖衍生产品的盯市敞口;
6.交易双方订立法律上有效的净额结算协议,在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的情形下均可履行。净额结算协议明确规定允许净额结算,且在净额结算时可扣减可变保证金。
(二)根据衍生产品合约收到上述保证金的商业银行,可以从重置成本中扣除保证金;根据衍生产品合约提交上述保证金的商业银行,可以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中扣减由此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
(三)商业银行根据财务会计准则可以将提供的抵质押品从资产负债表中扣除的,在计算衍生产品资产余额时,应当将该抵质押品加回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三、信用衍生产品
信用衍生产品的信用保护卖方除按照本附件上述规定计算衍生产品资产余额外,还应当将信用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计入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一)商业银行在计算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时,可以扣除符合下列条件的买入信用衍生产品有效名义本金:
1.买入信用衍生产品的参照资产与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参照资产相同;
2.买入信用衍生产品的剩余期限不短于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剩余期限。
(二)如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名义本金已计入衍生产品资产余额,其对应合约的潜在风险暴露可不计入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中。
(三)商业银行可以将从资本公积中扣除的卖出信用衍生产品公允价值的负向变动从信用衍生产品有效名义本金中扣除。
四、商业银行与中央交易对手开展的衍生产品交易
(一)商业银行作为中央交易对手的清算会员为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清算服务时,其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当商业银行提供清算服务时,若其同时与客户和中央交易对手订立衍生产品合约,相关交易形成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应当计入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但是,商业银行不对客户承担中央交易对手违约的保证义务的,其与合格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可以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中扣除。
2.当商业银行提供清算服务时,若客户直接与中央交易对手订立衍生产品合约,且商业银行对中央交易对手承担客户违约的保证义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计算其保证部分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二)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确定。 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计算方法
证券融资交易是指交易合约价值通过市场估值确定且通常要求提供现金或证券作为抵质押品的交易,包括买入返售、卖出回购、证券借贷及保证金贷款交易等。
一、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的计算方法
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应当为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余额和按照本附件计算的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之和。
(一)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余额为商业银行因开展证券融资交易,按照财务会计准则应当增加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金额。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融资交易,商业银行在计算对同一交易对手的证券融资交易会计资产时,可以将因开展证券融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进行轧差:
1.交易具有相同的明确的最终清算日期;
2.无论在正常经营,还是交易一方违约、资不抵债或破产情况下,轧差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可强制执行;
3.交易双方均有采用净额结算和同时结算的意图,或交易的清算机制采用与净额结算等价的方式。
(二)商业银行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1.当存在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合格净额结算协议时,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为合格净额结算协议下所有交易中借出的证券和现金的公允价值之和,与从交易对手收取的证券和现金的公允价值之和相减后的正值。
2.当不存在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合格净额结算协议时,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应当逐笔计算。
二、代理证券融资交易
商业银行代理从事证券融资交易,若其为交易一方就交易双方提供的抵质押品差额提供担保,应当将该担保部分的抵质押品差额纳入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若银行为交易提供进一步担保的,应当将承担担保责任的资产金额同时计入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三、证券融资交易的特殊情况处理
商业银行从事证券融资交易,如其根据财务会计准则规定可以将证券出表,但交易实质和承担的风险与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相同的,应当将该出表的证券计入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中。 杠杆率披露模板
一、披露要求
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附件规定,披露杠杆率信息。
(一)按季披露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净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杠杆率相关季末时点数据。
(二)在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中按照本附件模板一和模板二披露杠杆率相关季末时点数据,或在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中提供查阅上述信息的网址链接。
(三)对杠杆率的各期变化、影响杠杆率变化的主要因素、相关资产负债表项目与本办法规定的杠杆率相关项目之间的差异等做出说明。
二、模板一
模板一披露与杠杆率监管项目对应的相关会计项目以及监管项目与会计项目的差异。
模板一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 余额 1 并表总资产 2 并表调整项 3 客户资产调整项 4 衍生产品调整项 5 证券融资交易调整项 6 表外项目调整项 7 其他调整项 8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注:空白部分为填报区域,阴影部分为自动计算区域。
(二)模板一中各项目定义如下: 序号 填报说明 1 并表总资产是指按照财务会计准则计算的并表总资产。 2 并表调整项是指在监管并表范围外,但在会计并表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或企业的投资。 3 客户资产调整项是指客户委托商业银行代为管理的资产,如按照当地财务会计准则应当计入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但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不计入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在计算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时,可将相关资产扣除。 4 衍生产品调整项是指按本办法计算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与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衍生金融资产余额的差额。 5 证券融资交易调整项是指按本办法计算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与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的差额。 6 表外项目调整项是指按本办法计算的信用转换后的表外项目余额。 7 其他调整项是指除上述调整项之外的其他调整项。 8 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是指按照本办法计算的,作为杠杆率分母的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三、模板二
模板二披露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净额、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及相关明细项目信息。
(一)模板二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 余额 1 表内资产(除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外) 2 减:一级资本扣减项 3 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除外) 4 各类衍生产品的重置成本(扣除合格保证金) 5 各类衍生产品的潜在风险暴露 6 已从资产负债表中扣除的抵质押品总和 7 减:因提供合格保证金形成的应收资产 8 减:为客户提供清算服务时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9 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名义本金 10 减:可扣除的卖出信用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11 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12 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余额 13 减:可以扣除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14 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15 代理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16 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17 表外项目余额 18 减:因信用转换减少的表外项目余额 19 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 20 一级资本净额 21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22 杠杆率 注:空白部分为填报区域,阴影部分为自动计算区域。
(二)模板二中各项目定义如下: 序号 填报说明 1 根据本办法第11条计算的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 2 根据本办法第9条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中扣除的一级资本扣减项,以负数形式表示。 3 第1行和第2行之和。 4 根据本办法附件1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的所有衍生产品的重置成本,扣除符合附件1规定的可扣减合格保证金。 5 根据本办法附件1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的所有衍生产品的潜在风险暴露。 6 根据本办法附件1规定,已从资产负债表中扣除的、为衍生产品合约提供的抵质押品总和。 7 根据本办法附件1规定,因提供合格保证金形成的应收账款,以负数形式表示。 8 根据本办法附件1规定,可以从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中扣除的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以负数形式表示。 9 根据本办法附件1计算的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 10 根据本办法附件1计算的可从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中扣除的符合条件的信用衍生产品有效名义本金和潜在风险暴露,以负数形式表示。 11 第4行至第10行之和。 12 根据本办法附件2规定,未进行净额结算的证券融资交易会计资产总额,包括按照财务会计准则可出表但按附件2规定应当加回的证券融资交易会计资产。 13 根据本办法附件2规定,可以根据净额结算规则扣除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以负数形式表示。 14 根据本办法附件2计算的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15 根据本办法附件2计算的代理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16 第12行至第15行之和。 17 所有表外项目的总金额。 18 根据本办法第14条规定,信用转换后导致表外项目余额减少的总额,以负数形式表示。 19 第17行和第18行之和。 20 根据本办法第8条定义的一级资本减去一级资本扣减项。 21 根据本办法第9条定义的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22 第20行除以第21行。
4. 2020年中级经济师常考公式: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
【导读】经济师考试中,往往会涉及计算题的考察,计算题中往往会需要使用一些重要公式,所以考生需要记住并学会使用一些考试常考的公式,进行计算题目的作答,当然中级经济师常考公式也是比较多的,第九章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就涉及22个常考公式,对于这些公式,我们需要进行全面掌握,今天给大家带来的就是2020年中级经济师常考公式: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下面我们就来一起学习一下。
1.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
①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6%;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8%。
②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 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③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 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④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 1%,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商业银行杠杆率要求:
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 4%。
2.资产安全性
(1)贷款五级分类,即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
不良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
(2)正常贷款迁徙率=正常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正常贷款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正常贷款中变为后四类贷款的金额/正常类贷款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关注类贷款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中变为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金额/次级类贷款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中变为损失类贷款的金额/可疑类贷款
(3)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我国衡量资产安全性的指标
不良资产率=不良信用资产/信用资产总额,不得高于 4%。
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贷款总额,不得高于 5%。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对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资本净额,不得高于 15%。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不得高于 10%。
全部关联度=全部关联授信/资本净额,不应高于 50%。
(4)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规定
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各项贷款余额,基本指标为 2.5%。
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不良贷款余额,基本指标为 150%。
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3.流动适度性
(1)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流动性风险指标包括:
流动性覆盖率应不低于 100%
流动性比例应不低于 25%
(2)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我国衡量银行机构流动性的指标主要有: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不应低于 25%。
核心负债比例,也叫核心负债依存度=核心负债/总负债,不应低于 60%。
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缺口/90 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不应低于-10%。
4.收益合理性
成本收入比=营业费用加折旧/营业收入,不应高于 45%
资产利润率=净利润/资产平均余额,不应低于 0.6%。
资本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不应低于 11%。
以上就是2020年中级经济师常考公式: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当然上班族备考中级经济师和全职备考中级经济师的考生是不一样的,上班族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进行更全面的总结,现阶段大家还是要认真进行考试备考,祝大家考试成功!
5. 银监会就《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股票有何影响
偏利空,银行放贷规模变小
6. 目前的政策情况下怎样用银行资金做杠杆
现代抄商业银行本身就是高负债的商业模式。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我国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即杠杆率大约在10倍左右。但不少商业银行通过同业往来业务和理财业务,进行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高杠杆和信用风险转移,以达到调节加权风险资产规模和结构、规避金融监管的目的,变相投放“信贷”,提高杠杆水平和获取额外收益。这就是当前所谓的银行“加杠杆”。由于风险资产规模和结构的调整类似于“黑箱”,无法定量评估和还原为商业银行的真实杠杆水平。但商业银行不合理的结构性杠杆从一些宏观总量指标中,仍可发现其端倪。
杠杆率的计算方式为一级资本除以总资产,包括表内和表外资产。表内资产按名义金额确定,表外资产则存在换算的问题。其中对于非衍生品表外资产按照100%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转入表内,而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采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风险暴露。
7. 国家规定金融理财产品合法的杠杆是多少
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3款的规定:“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8.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各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什么
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二、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三、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逆周期资本的计提与运用规则另行规定。
四、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定标准另行规定。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五、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资本要求以外,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审慎的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根据风险判断,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以及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六、除上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商业银行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杠杆率的计算规则和监管要求另行规定。
9.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是否仍有效
总资产/净资产
总资产=净资产+负债
银行的负债也就是存款!
比如七倍的杠杆,只要银行有2%的息差的话,毛净资产收益率就有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