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一次性佣金收入分两次(不在同一个月)取得,是否要合并计算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要按一次来计算的,税法规定的是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收入为一次,对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为一次,你这里是一次性收入,只不过是分次给罢了,所以要按照一次。
这个道理就好比你一天内做了一个咨询业务,应该收一万,但是分开给,每个月给800,那要是按照分次的话,每次都不够交的,不就不交了。肯定不行,所以按照一次。
㈡ 请教各位大侠,佣金属于劳务报酬吗
去税局代开发票,税率是3%
㈢ 税法中佣金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税法中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税法中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由于个人所得税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一般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收入均为含税销售额。所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后才能计算应纳税额。
提前退休的个人所得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佣金收入算不算劳务报酬扩展阅读:
个人所得税税率:
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多项支出可抵税。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比例税率。对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新增两档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
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广告代理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内,税率为:6%。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个人所得税
㈣ 保险营销员佣金属于工资所得,还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为什么税轻366
你好,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不是劳务关系,是代理关系.
所以不存在工资和劳务报酬的说法.
㈤ 给个人的销售佣金,按什么交个税是按劳务报酬算么
给个抄人的销售佣金,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一般业务人员的提成计入销售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时:
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业务人员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业务人员
贷: 银行存款
㈥ 佣金和劳务费有什么区别吗
区别:
1.《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没有明确佣金的具体内容,请参照第二条“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是劳务费的一种,不是所有的劳务费都需要受财税[2009]29号文件限制。我们理解,财税[2009]29号文件强调三点:一是代理劳务,代理劳务的界定可参照营业税相关规定;二是代理方应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三是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
上述财税[2009]29号规定的代理劳务之外的劳务支出,应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处理,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劳务支出,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2.工资与劳务费不同。对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中规定的五个原则的兼职或临时人员报酬,企业所得税前可以作为工资进行税前扣除,否则按劳务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