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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支付给老外的佣金

发布时间:2022-01-03 02:39:31

⑴ 支付给国外个人的佣金,我们要交哪些税

增值税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企业付给国外个人的销售佣金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服务,企业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的增值税=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6%)×6%

企业付给国外个人的销售佣金与付给国内个人的销售佣金的区别是:

企业付给国内个人的销售佣金,个人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3%,且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付给国外个人销售佣金的适用税率为6%,且不适用增值税起增点规定。

3、注意36号文件第十三条和5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情形。

拓展资料: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下所示:

一、征收范围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参考资料:网络-增值税

⑵ 支付给外国公司的佣金需要代扣代缴的所得税吗

对外支付佣金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外贸企业支付给老外的佣金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⑶ 你好 外贸企业向外国客户个人 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佣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委托个人代理,
以现金支付佣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⑷ 进出口企业支付给国外中间商的佣金限额

这个怎么会有限额??

如果你想多给钱就多给些贝.

不过还是询问下专业人员比较好,偶们做出口都是人家给偶们佣金^_^

⑸ 怎么支付给境外公司佣金,要哪些资料

支付给境外个人出口项下的佣金免个人所得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税范围之内,故境外个人取得的发生在境外的佣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单位也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得出的结论。因此,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提供的劳务要根据劳务发生地原则进行判断,其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它没有像企业所得税表述的那样清楚。

下面看一下上述论断的税法依据,这个依据是靠推断出来的。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本条的解读讲的通俗一些:假如: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中国人;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外国人,这样的解读从税法角度不一定非常准确。中国人、外国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怎样情况下的所得算是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请大家思考。)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是指外国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大家思考,怎样情况下的所得算是从中国境内取得的。)
对《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从中国境内或境外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此予以解释: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根据这一条的解释: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那么怎么样的情况是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所得,为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又进行了解释: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至(五)省略。
(根据这一条的解释: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这就是说,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所以,该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大家看一看,这样的理解对不对。)
依据上述规定,若拟签订合同的境外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人士,俗称外国人),履约发生地是在中国境外,其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可知,境外企业或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提供各种劳务(包括佣金)境内企业不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但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⑹ 我公司是外贸公司,付给国外客户的佣金,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吗

不存在税前列支的问题。因为佣金支付时就应该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
贷: 银行存款

肯定没问题,以上的处理本身就是税务局规定的

⑺ 外贸操作当中,支付佣金给国外的介绍人,要交税吗

1、对方如果在中国,你们成立有雇佣关系的话,超过2000部分都是要交税的。2、对方如果在国外,你本人不需要支付税金,对方按他所在地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交税。3、如果你们有合同,你有义务为他缴纳他所在地的部分税金的话,你就要支付他额外约等于他应缴纳得税款的佣金。税率各国标准不同,我们国家个人所得税按9级累进制算。具体可以看网络个人所得税,也可以直接用个人所得税计算器计算。

⑻ 企业外国人佣金怎么缴税

发生的境外的佣金属境外劳务,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予征税。但境内企业支付比例应合规定比例,一般企业支付比例不般不超过所签订协议和合同确认收入金额的5%计算,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具体参见财税[2009]29号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 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该外贸公司不属于中介公司应该按照劳务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⑼ 外贸公司支付国外佣金用不用代扣代缴所得税

我司曾碰到这样的情况,我电脑文件夹中仍存有相关处理依据,现提供如下,供你参考:

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在国外提供劳务,境内公司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境外企业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那么上述境外企业因在境外提供劳务而从境内取得的劳务佣金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如果是支付给国外个人的佣金,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税范围之内,故境外中间商取得的佣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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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由此可见,一要看国外的企业是否在我国境内有自己的机构(个人的话不用考虑),是否有联系;二是国外企业和个人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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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需要纳税人注意,根据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最新变化,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解释有了新的变化,根据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四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根据新细则的规定,营业税不再采用劳务发生地原则及使用地原则,在中国境内收取或者支付从事应税行为的收入或费用,都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即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为中国境内企业提供营业税劳务,也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例如,国内建筑企业到国外承揽工程,需要在国内缴纳营业税,而按旧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其劳务是发生在境外,是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的,是不需要计征营业税的。

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境外劳务,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是否需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应按旧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来判断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之后,如无特殊优惠政策,应按新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境内缴纳营业税。

综上可知,境外企业或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提供各种劳务不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但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⑽ 外贸企业对国外客户付的佣金计入什么科目

这里有出口业务销售收入的全部记账方法,可以供你参考http://ke..com/view/45028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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