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是什么
1、“三违反”即违反金融法律、违反监管规则、违反内部规章。
2、“三套利”即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
3、“四不当”即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
2017年,为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三三四十”等系列专项治理行动。“三三四十”具体指,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银行业存在的十个方面问题。
(1)杠杆不清和监管套利扩展阅读:
2017年,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三三四十”等一系列专项治理行动,下大力气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各级监管机构发现问题5.97万个,涉及金额17.65万亿元。
同时处罚金额和行政处罚责任人数创历史纪录,全系统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452件,罚没29.32亿元,处罚责任人员1547名,对270名相关责任人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银行从业和高管任职资格。
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金融风险高发多发态势依然复杂严峻,市场乱象生成的深层次原因没有发生根本转变,打赢银行业风险防范化解攻坚战的任务仍很艰巨。
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的一项常态化重点工作。银监会将落实强监管的政策导向,充分考虑到金融市场的敏感性、脆弱性和外部性,合理把握力度和节奏。同时,总的来看,当前金融创新不是过快,而是相对滞后。
不是过多过度,而是相对不足。银监会将鼓励银行业发展那些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有利于防范化解风险、有利于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创新业务,同时,也列出明令禁止的负面清单,对于以套利为主要目的的“伪创新”,坚决予以整治和取缔,让违法违规者得到应有惩处,让套利者无利可图。
B. 杠杆率和利率的关系
杠杆率一般是指权益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中总资产的比率。杠杆率是一个衡量公司负债风险的指标,从侧面反映出公司的还款能力。杠杆率的倒数为杠杆倍数,一般来说,投行的杠杆倍数比较高,美林银行的杠杆倍数在2007年是28倍,摩根士丹利的杠杆倍数在2007年为33倍。
二、引入杠杆率作为资本监管的补充手段,其主要优点为:
1.反映股东出资的真金白银对存款人的保护和抵御风险的作用,有利于维持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水平,确保银行拥有一定水平的高质量资本(普通股和留存利润)。
2.能够避免加权风险资本充足率的复杂性问题,减少股票套利空间。本次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下,如果商业银行利用新资本协议的复杂性进行监管套利,将会严重影响银行的资本水平。有关数据显示,一些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和杠杆比率出现背离。2008年年末,瑞士信贷(CreditSuisse)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3.1%,但杠杆比率只有2.9%;UBS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1.5%,杠杆比率却只有2.6%。通过引入杠杆率,能够避免过于复杂的计量问题,控制风险计量的风险。
3.有利于控制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过快增长。通过引入杠杆率,使得资本扩张的规模控制在银行有形资本的一定倍数之内,有利于控制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过快增长。
三、杠杆率的缺点
1.对不同风险的资产不加以区分,对所有资产都要求同样的资本,难以起到鼓励银行有效控制资产风险的目的。但炒股不一样,无论是炒短线股、还是炒中长线股票,买卖股票都是有风险。
2.商业银行可能通过将资产表外化等方式规避杠杆率的监管要求。
3.杠杆率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定义,同时对会计准则有很强的依赖性。
由于杠杆率的相关项目主要来源于资产负债表,受会计并表和会计确认规则的影响很大,在各国会计准则有较大差异的情况下,该指标难以在不同国家进行比较。由于杠杆率具有以上内在缺陷,不可能简单替代加权风险资本充足率作为独立的资本监管手段,但其作为加权风险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手段,可以从另一角度反映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扩张规模。
C. 如何运用债市杠杆套利交易博取收益
在目前我国的固定收益市场中,合理运用套利交易策略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主要包括以下套利交易策略。
1)息差交易策略: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买入债券的策略,
只要回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适当放大债券组合规模并获利的套利目标。
2)回购套利策略:包括回购跨市场套利以及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等。
3)利差交易策略:通过同时买进涨多(跌少)/卖出涨少(跌多)的债券,
达到不受市场涨跌的直接影响、规避市场
风险的效果。
D. 去杠杆和强监管使得M2在低位运行了吗
短期看,去杠杆、强监管使得M2在低位运行。2017年以来,在去杠杆形势下,多个金融监管政策密集出台,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控制杠杆率、禁止过度期限错配、严禁监管套利等。如2017年底,针对资管业务存在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监管套利、刚性兑付等问题,设定了统一的标准规则;针对“现金贷”乱象,明确了原则底线,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清理整顿措施等。
据央行初步测算,2017年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全年同比少增,下拉M2增速超过4个百分点。同时,货币持有主体的变化对此也有所印证。2017年末,金融机构持有的M2增长7.2%,比整体M2增速低1个百分点,住户和企事业单位持有的M2增速则高于整体M2增速。
E. 杠杆炒股是怎么一回事
在投资中,所谓的杠杆作用,就是指在资本结构中,利用一部分固定利率的资金来提高普通股的投资报酬率。购买者本人投资额较少,但由此可能获得较高利润或者较大的亏损,其杠杆作用较大。
杠杆股票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采用现金保证金交易购买的股票。
二是采用权益保证金方式购入的股票。
三是采用法定保证金方式购入的股票。影响保证金的因素很多,这是因为在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有价证券的性质不同,面额不等,供给与需求不同,所以,客户在交纳保证金时也要随因素的变动而变动。
杠杆炒股的作用是放大炒股资金,例如:手里只有20万本金,可以加四倍杠杆就有了80万的账户了。当然,这加的杠杆是需要付出额外的“借款”成本的。
杠杆炒股,一方面是放大盈利,另一方面也会放大亏损。在股价上涨时,杠杆炒股还是可以的。但股价一旦下跌,问题就来了。原本正常的炒股亏了1万就是1万,而杠杆炒股就不一样了。杠杆越高,亏损得越严重。
F. 什么是杠杆套利
倾家荡产的都是玩杠杆的,
G. 治理金融套利必须下猛药出重拳
近日,银监会密集发布包括《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在内的监管政策,要求针对过去两年间快速膨胀的同业链条及其资产端高速增长的债券投资从严监管。银行业刮起了“监管风暴”。
从近几年的整个金融业来看,用“乱象丛生”比喻并不为过。本来金融是国民经济的枢纽,是现代经济的中枢,金融的落脚点在于支持发展现代经济,从现代经济的蛋糕中分一块利润。
而这几年,银行等金融机构违背经济决定金融的基本原理,抛弃支持实体经济的本质职责,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圈子里自我倒腾资金,层层嵌套,层层剥利,层层炒作,最终使得进入实体经济里的金融资金成为高利贷毒药。无奈,这类在金融体系内层层嵌套、层层剥利的资金几乎全部进入房地产领域,推高房价,推高金融风险。毫不客气地说,中国经济目前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房地产与实体经济结构严重失调,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帮凶。
早就应该整顿金融资金在银行等金融圈子里层层嵌套牟利,就是不支持实体经济的异常严重问题了。俗话说“擒贼先擒王”,在信贷资金空转套利中,银行是主凶,是始作俑者。监管部门直接针对银行的套利行为加大监管力度路径是对的。但关键在于力度问题。对目前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联手套利行为必须下猛药出重拳。
首先要抓住银行同业业务“胡作非为”的牛鼻子,下重拳予以治理整治。本来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同业业务是非常规范的,市场化程度也非常之高。这就是上海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shibor),各个银行都通过一级法人的总行统一在shibor拆借资金,从而形成货币市场导向的短期资金价格。然而,这几年竟然各个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大行跑到线下、基层行都可以直接相互拆借资金,开展所为的同业业务。一下子使得同业业务混乱起来,层层嵌套牟利开始了,一举推高了全社会信贷资金成本。
必须下猛药立即彻底、不留任何余地的叫停同业线下、基层行的地下拆借行为。同业业务各种违法违规以及流动性风险的源头就是各商业银行的地下同业之间相互拆借的行为。如果不叫停基层商业银行地下同业拆借乱象,治理整治银行间层层嵌套牟利就是一句话,就没有抓住本质与源头。
对于银行业理财产品必须出重拳整治。建议对于表外理财业务一律叫停;对于同业存单业务大幅度压缩规模;对于银行投资债券的杠杆限制要更严或彻底取消杠杆,不能允许再拿债券抵押融资,必须彻底挤干银行资产端监管套利和杠杆套利空间。
叫停一切诸如买入返售等交叉性金融产品。要建立银行体系与资本市场、债券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之间的防火墙,不得为各类债券或票据发行提供担保。禁止将非持牌金融机构列为同业合作交易对手。
在这里特别要提醒的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间空转套利等行为肆虐的情况下,银行信贷等业务竟然出现外包社会组织机构的现象,特别是国有大行这个问题相当严重。把信贷等业务外包一是容易滋长寻租腐败现象,二是提高了实体企业信贷融资成本。这类社会组织机构不是学雷锋的,而是要牟利有回报的,这层成本必然加在了需要信贷资金的实体企业里。这种情况必须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包括监管政策在内都应该迅速出现一个新导向,那就是商业银行必须以存贷款主业为主来做大做精做好。新时期商业银行转型应该围绕主业转到更加高效、便利的互联网金融、科技金融模式上,而不是在金融机构之间费心思、钻空子空转、虚转、层层嵌套牟利。
监管部门只有堵死这种层层嵌套牟利的不劳而获行为,才能倒逼商业银行转型到科技金融等现代新金融模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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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同类资管产品要统一监管标准
11月18日消息,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对资管业务进行分类,明确何为同类业务,是统一监管标准规制的基础。指导意见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一是从资金募集方式划分,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二是从资金投向划分,根据投资资产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
为确保指导意见有序实施,设置过渡期,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允许存量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即实行“资产到期”。过渡期内,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的净认购规模。过渡期为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
I. 什么是监管性套利
“监管套利”借用了金融学中的“套利”一词。根据《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的定义,“套利”是一种投资策略,其保证在某些情况下获取正报酬,而不存在负报酬的可能性,也无需净投资。其主要特征是无风险、无净投资、或有正收益。
与套利类似,监管套利捕捉的也是市场中的非均衡,决定套利机会吸引力的关键性因素也正是套利策略的交易费用。但对于“监管套利”,目前在国内外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一般认为在经济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便出现了监管套利机会,理性的市场主体会选择最优交易策略,从而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1)一个经济目的,可以通过多个交易策略来实现。
(2)对于上述实质相同但形式不一的交易策略,监管制度存在着不同的对待方式。监管制度在对待方式上的差异性源于制度内在的不完全性,其无法对交易的经济实质给出足够精确的界定。
(9)杠杆不清和监管套利扩展阅读:
监管套利具有正负两方面的经济影响。
正面影响可能包括:提高监管部门宏观调控的杠杆作用、缓解由于监管规则不合理导致的行为扭曲以及促使监管部门完善监管制度。
负面影响可能包括:加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以及降低监管制度的有效性 。
J. 疯狂期货:私募 ABS 模式存在着哪些监管套利风险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银行私募ABS的定义:基础资产和交易结构设计与银行信贷ABS类似,但不在银行间市场公募发行的银行信贷ABS产品(肯定是表外非标资产业务类型)。一般而言,银行私募ABS的基础资产为银行信贷或类信贷资产,主要可以分为:(1)自营贷款(2)自营非标资产(3)理财非标资产。
面对央行与银监会对银行表内表外业务的严格监管与控制(银行标准资产ABS业务效率低且资产出表限制较多),很多银行(以近190家城商行及800多家农商行为主)希望业务创新并增加业务收入,纷纷关注私募ABS产品(发行私募ABS规模是银行标准资产ABS的数倍就是一个缩影)。
广义的来看,银行信贷ABS(含私募ABS)按发行场所区分,可以分为银行间、交易所、报价系统、银登中心、无发行场所五类。其中银行间发行的为公募产品,其余为私募产品。
银行标准资产ABS和私募ABS的主要区别为:(1)可入池资产范围;(2)审批机构及发行效率;(3)产品性质(这一区别也体现在不同场所发行的银行私募ABS中)。
下面说说私募ABS的套利风险:
1、非标金融资产风险: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设计和发行此类“类资产证券化产品”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违规,但考虑到其特征,这类产品不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不能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对待,只能作为非标金融产品对待。
2、金融杠杆风险:以某城商行私募ABS产品为例,如果是直接投资,按100%风险计提,ROE(净资产收益率)为47%。做成ABS之后,风险按16%计提,ROE为400%(也就是说通过金融杠杆用更少的资金可以获得更大回报),这是套利监管的核心。
3、发行机构风险:资产证券化(ABS)运行机制中最核心的设计是其风险隔离机制,而风险隔离最具有典型的设计是设立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是一个专门为实现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信用级别较高的机构,它在资产证券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目前中国没有详尽的SPV监管机制,部分银行,证券或信托公司在私募ABS产品结构中担当此角色,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4、信息登记风险:北京银监局发现某法人银行投资的私募ABS类产品中,89%为银行间线下交易,11%通过证监会的“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交易,系统仅登记产品名称、发行时间和票面利率,不登记基础资产、评级报告等实质信息,需要买方向卖方咨询。因此投资客户在信息不尽透明的环境下通过银行资金通道投资此类产品自然有风险。
综上所述,相关金融监管的下一步措施和有关建议:一是明确银行投资此类产品优先级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不得混淆概念;二是对以本行理财资金承接此类产品劣后级的发起银行,要求按基础资产“证券化”前情况计算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