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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佣金扣除

发布时间:2022-01-18 04:58:55

❶ 保险公司不能扣除保险代理人佣金的规定

您好!签订代理合同时相关的条款有规定,除非代理人违反规定按照条款接受处罚金。佣金这一块是不能去扣除伙伴的钱的,是基本法的规定,因为按照正常的产生佣金是要纳税的,所以伙伴的佣金不能扣除!

❷ 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支出个税前如何扣除

支付的佣金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支付给个人的佣金在5%之内的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支付给企业的可以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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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保险营销员佣金如何扣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

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3)某保险公司佣金扣除扩展阅读:

从业资格认定:

2015年8月18日起,保监会下发的《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以后庞大的保险营销员不再以代理人资格证书作为上岗的前提,“以后代理人资格证书将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今后将只登记不考试:

1、《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保监会决定废止《关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不再委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2、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公司应当为其在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资格证书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3、签订《代理合同书》:保险营销员取得《代理资格证》后,需与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简称代理合同书)。

4、取得《展业证》: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代理资格证》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❹ 保险公司变相扣佣金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于4月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9号),规定保险公司的税前扣除限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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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可以全额扣除

不可以。

《财政部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一条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5)某保险公司佣金扣除扩展阅读:

全额扣除主要项目:

(一)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项扣除项目

1.税前扣除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

2.国际运输业务税项扣除。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从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按收入总额95%计算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法定扣除。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各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总机构管理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凭据,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准予列支。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向总机构支付的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管理费,准予列支。

❻ 保险企业手续费以及佣金支出税前的扣除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费用不超过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再扣除;其他事项依照原来的政策执行。
现就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拓展资料
佣金和手续费是指什么
1、费用缴纳不同。佣金是在提供代理服务后产生的费用;而手续费是在提供服务前就需要缴纳的费用。
2、收取方式不同。佣金通常是根据双方约定的金额来收取的;而手续费通常是固定的,根据服务项目不同,所收取的费用也不同。
3、费用性质不同。佣金收入就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而手续费可以为行政收费,即在完成行政事项前所需缴纳的费用。

❼ 我是一名保险公司的营销员,请问我的佣金收入可以扣除成本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问:我是一名保险公司的营销员,请问我的佣金收入可以扣除成本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❽ 保险经纪公司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税前如何扣除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供参考: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6年07月17日来源:国务院办公厅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就保险营销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调整。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日前,中国政府网记者采访了保监会新闻发言人。问:目前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总体情况如何?答:2005年底,我国保险营销员总人数为147万人,保险营销员人均月收入为1190元左右,其收入占保险业总保费收入的39%左右,占寿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一半以上。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通知》明确了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此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第二、三、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同时废止。问:为什么说合理调整保险营销员税收负担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答:保险营销员不仅要交纳营业税,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且目前个人所得税25%的税前费用扣除比例不足以抵减展业费用,税收负担较重。特别是在2006年1月1日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后,保险营销员的税收负担相对更重。对此,保险公司和营销员反映强烈。税收负担重,严重影响了营销员展业的积极性,造成了营销员队伍一定比例的流失,不利于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地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保险营销员的税负进行调整就显得十分紧迫。问:保险营销员现行的征税方法是什么?调整后营销员如何纳税?调整前后有何不同?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营销员应就其佣金收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假定某营销员当月取得佣金收入为R,其缴纳的税金应包括两部分:(1)营业税及附加,起征点大多为1000元(具体由各省级地税局在1000-5000元之间确定)。不超过起征点,不予征收;一旦超过起征点,则应就全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即R×5.5%。(2)个人所得税,营销员当月佣金收入扣除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按照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劳务报酬”项目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调整征税方法后,营销员首先应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此部分没有变化),然后再按照《通知》的规定,将佣金收入的40%作为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佣金收入的60%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照“劳务报酬”项目费用的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调整前后主要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现行的征税方法是在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基础上,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调整后的征税方法是仅对佣金收入的60%的部分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假设某营销员某月收入为R,在现行征税方法下,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R-R×5.5%)×(1-25%);调整后个税的计税依据为(1-40%)R-R×5.5%。问:营销员的税收负担调整前后有何变化?答:征税方法调整后,保险营销员的税负普遍减轻,具体表现为:营销员收入低于1100元以下者,因其收入减去成本和费用后均为负数,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本不受本次调整的影响;收入在1200元至6000元之间的,税负减少比例较大,基本在20%—35%之间;收入在6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高收入者,税负的降低幅度相对平稳,基本都在16%左右。问:总体来看,本次营销员税负调整有什么意义?答:本次税负调整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充分体现了税负公平的原则。在调整了工薪阶层和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后,紧接着就调整了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这说明国家对不同职业群体给予了同样的重视,并切实贯彻了税负公平的原则。据我们测算,从减税幅度看,保险营销员与工薪阶层的减税幅度大体相当。二是将进一步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通过减轻营销员的税负,有利于调动营销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营销员对行业的认同度,增强其在业内发展的愿望,稳定保险营销队伍,有效缓解增员难的问题。三是对于增加就业、保持社会稳定、培养税源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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