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想入市做股票,现在适合嘛
楼主,我来回答你。
关于你说的“现在合适吗?”个人认为,现在虽然大盘跌了这么多,仍旧是有风险的。股市的风险是无处不在的。当然,机会也是无时不在的。
个人建议,如果想玩,可以小资金量玩玩。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现在开户玩玩也可以的。
关于开户流程:
带上身份证和银行卡到证券公司开户。记得,不要直接跑到证券公司开户,否则,佣金会高的!在去证券公司前,你首先得找个客户经理谈好佣金。(切记!)
然后去银行办理第三方存管。
回家用电脑下载并安装证券公司网站上的炒股软件,很简单的,里面明确写明了买入,卖出等字样。
用资金账号和交易密码就可以登录买卖股票了。
其实很简单的,别想得那么复杂。你想,几十岁的老太太都炒股,哪有那么难。呵呵
全国知名老牌大券商,欢迎你的咨询。现在大都是免费开户了!当然,在这里也温馨提示你:投资有风险,入市请谨慎。
不明白的地方问我啊。
股票、基金各方面的问题欢迎加我细聊。共同进步!
楼主,
建议你选择证券公司,可以按照如下几点:
1,证券公司的规模和实力。
这点,往往会被忽视,其实,公司的雄厚实力才会为持久的低佣金和研发能力,荐股能力提供基础。自己想想,是不是。
建议开户就选择全国排名前几位的,最好是全国排名第一位的!
2,低佣金。
这个就不多说了吧。可以看我回答其他的问题。低佣,是交易中必须的!
低佣,没有最低,只有更低! 当然,也不能一概以低佣金做选择的标准。价廉之外,还要考虑物美。选择佣金,佣金不一定是最低的,但是一定是选择“合适”的和“满意”的。
3,客户经理的服务能力和热心水平。
这个行业很多客户经理干一段时间混不下去了就走了(特别是那些一开口就某某低佣金的。试想,能做长久吗?)。以后找证券公司问点什么事情都不知道找谁。
如果你的客户经理职业品德好、且有丰富经验,那他就可以给提供很多很价值的建议,为你大大提高投资成功率。
4,便利性。
关于便利性,可以做个参考,个人认为不是主要的。毕竟,选择都是网上交易,去一次即可。
5,公司的系统的好坏,平台的好坏,不堵单等等。
您最佳的选择=品牌券商+优质服务+佣金优惠。当然,在这里也温馨提示你:投资有风险,入市请谨慎。
2010年度最佳证券公司。中国最大的证券公司欢迎您的咨询!
② 股票交易中,每买进或卖出一种股票都必须按成交易额的1%和2%分别交纳印花税和佣金(通常所说的手续费)。
买进股票,买进数量*成交价格=成交金额。按成交金额收取佣金和交易规费,现在不收买方印花税。
卖出股票一样按成交金额(卖出数量*成交价格)收取交易佣金和交易规费,另外收取成交金额千分之一的印花税。
交易佣金上限不超过0.3%,起征点5元,不足5元按5元收取,交易佣金中一部分券商要交给交易所(以前好像是万分之2.5),去年券商给的最低佣金价格为万三(即成交金额*0.03%=交易佣金)
交易规费深A0.02175%,上A0.018%,上A按成交面额的千分之一收过户费,1元起征。
另有通讯费等等或有收费
③ 佣金属于什么收入
'佣金'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不是一个特定项目,‘佣金'和薪酬是一样的性质,所以应该计入薪酬里,也就是和工资一样,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1600元,你们当地是这个标准么?
④ 佣金要交什么税
1、佣金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纳税时,按次计算;如果该所得具有连续性,则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
2、应纳税额的计算:一次所得在4000元以下的,扣除800元费用,一次所得在4000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4)水利佣金怎么引用扩展阅读:
交税意义
国家的经济基础,主要来源就是税收。不能说老百姓百分之百的享受到了国家的福利,但在某些层面上对我国公民确实有一定的益处。
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得到的,国家为灾区重建拨的款单靠人民捐款和外援是远远不够的,还有国家的三峡水利工程,为半个中国供电。铁路也是个人开办不起来的。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途径之一,但税收同样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参考资料:网络 交税
⑤ 艺术品拍卖佣金哪方支付
买卖双方都收
注意:
个别藏家故意散布某公司的负面消息,其目的是,阻止别人去参加,自己参加的藏品好卖出去,这种聪明是一种低级错误。一个公司藏品征集数量少,买家自然少,成交率更低。
国内保利,嘉德,其次外资企业佳士得,苏富比,目前不对外征集藏品,个别拍卖业务员说我能帮你送进去,这是骗人的。
3. 现有人打着替藏家维权的幌子骗人!请大家提高警惕,现在骗子手段高超,一般在网上特意散布被骗消息,讲述和其他被骗人差不多相同的被骗经历,博取同情,拉拢近乎,然后以帮忙维权名义收取各种费用,一次次收 当你察觉上当为时已晚,缴纳费用已经很高 这时他们都会关机了事。
4. 还有一种骗子叫家族式骗子,散布各种“正规拍卖公司的负面消息”,
让那些糊涂藏家打消去正规大公司的念头,最后急着出手藏品被他们牵着鼻子进入他们设的诈骗陷阱骗局,骗到你财物两空,直到你失去信心为止。
散布这些负面消息的人员大部分是那些骗子公司的业务员弄得小号,让本来就乱糟糟的国内市场更乱,真假难辨好在其中渔利。
收藏拍卖交易参考资料一: 行业划分
古董拍卖鉴定目前大部分集中的上海,北京、青岛。藏家参与前一定多比较,多了解,祝您发财。
收藏拍卖交易参考资料二: 关于拍卖资质与文物拍卖资质
“文物”是国家备案发掘的藏品叫文物,老百姓手里的藏品属于民间收藏艺术品,不属于文物。老百姓的手里的藏品,可以自由开古玩店,自由参与拍卖。
有些藏家问你单位有文物拍卖资质没?这属于知识稀少的提问,只要你的藏品来源不是从文物商店购买的,国内98%的拍卖公司,艺术品经营公司都可以给你拍卖,交易。
文物拍卖资质,国家指定交易文物的公司,老百姓手里的藏品与文物没关系。
2015年国家为了鼓励文化市场发展,取缔各类资质的阻碍,只要在工商注册的任何单位都可以经营艺术品业务。
收藏拍卖交易参考资料三: 疯狂的混乱鉴定
关于当前混乱的古董鉴定,一件古董拿去分别给八位专家看,能出四种不同的结果,每位专家各有各的观点,所以不要去纠结,藏品投放市场,有人买,这才是真理,很多专家都是靠收鉴定证书费骗人的,还有机器检测都是人为操作,骗收鉴定费的。很多藏家给自己的藏品买了一堆鉴定证书,到头来一样没人要。鉴于疯狂的混乱鉴定市场,买家都是自己相信自己的眼光去购买藏品,作为藏家只要把藏品能投放到一个靠谱的单位,就等于成功了一大半。
收藏拍卖交易参考资料四: 拍卖的风险
拍卖有风险,建议大家谨慎参与,顶级品牌单位近些年的真实付款成交率不到50%,行情整体不乐观。
有藏品大家尽量找古玩城老板去推销卖掉,或者摆地摊处理掉,“拍卖”属于风险投资,不适合普通老百姓参与,特别是天天给你打电话的公司,并不是你的藏品值钱,主要为收你的图录费,鉴定费、出关费、什么保证金等一个个陷阱等着你,国内正规单位,谁跟你啰嗦,谁给你打电话?个别收入低,经济困难的藏家,醒醒吧,几百万、几千万没那么好做梦。
收藏拍卖交易参考资料五: 正确判断
藏友问某某公司是否正规?是不是骗子?可靠吗?
任何单位都是法制注册营业的,至于服务质量,收费的标准,得自己去考察衡量,一定谨慎避免高收费,不成交造成的伤害。
特别是夸口说保证能成交的公司,十有八九骗费用的公司。
法律规定正规单位不能收购倒卖古董,其次个别单位以现金收购古董为名,让藏家先鉴定,真品就现金收购,其实他们没有买家,忽悠藏家交鉴定费后,藏品一鉴定,故意告诉你的东西是假的。
收藏拍卖交易参考资料六: 畸形发财心态
因为很多知识匮乏、家庭困难的农民朋友在巨额估价的诱惑下,估价2000万的藏品,先交20万的服务费,他们想着只要我凑够20万,等于2000万就到手了,所以有抵押房产的,变卖生产工具牲畜牛羊的,东凑西借的,把20万交给拍卖公司后,然后把工作辞了,田地也荒了,忙着去预定宝马名车,算计准备去买别墅,朝三暮四等钱换媳妇的都有。盲目参与导致家破人亡的事迹时有发生。
很简单的问题,很多藏家分析时就出问题了,试想一下,假如你委托四件东西最少能成交一件,你立刻就是百万富翁,如果那么容易发财的话,干脆把房子卖掉委托上100件东西,最少成交两件,得到500万也很划算,对不?
今年大拍,十副齐白石的画,只成交了2副,那也是骗子吗,古董拍卖想成交就得多参与。
保利,嘉德为什么不收低端藏家的东西,因为成交了大家高兴,失败了大家说骗子,
缴费了,有些东西不容易成交,导致藏家很郁闷,下结论为骗是不合理的。
收藏拍卖交易参考资料七: 比较实力
正规单位【像正规的保利嘉德,都是近千平米的办公室,藏品放在办公室与艺术大厅买家随到随看】除此之外,行业内95%的小拍卖单位,租个实际使用面积60平米的小办公室,藏品签订委托合同后,把近千件藏品堆放在潮湿的地下室里,不见天日存放大半年,然后等到拍卖的几天才拿出藏品,在宾馆、酒店花五六千元租个场地,着急上火的预展一两天走个形式等于完成拍卖活动,这种方式几乎没有卖东西的任何希望。
收藏拍卖交易参考资料八: 什么是靠谱拍卖
目前90%的拍卖公司,拍卖程序,前期征集,集合藏品,电话频繁忽悠没脑子的老百姓参加,征集上1000件后,就开始准备拍卖会,拍卖会的整个就是去酒店租两天场地,把1000件藏品展示一下,等于在预展,看看酒店里住宿的客人有没有要的。
两天的预展现场,如果你仔细观察的话,前去观赏藏品的人,除了几十个委托人在预展现场来回瞎出溜,几乎没有任何买家到场观看,两天预展结束。
第三天开始拍卖,拍卖会场在座的95%是藏家委托人,也就是卖东西的人,为了掩饰藏家,这类拍卖公司话费100元雇佣一些无业游民,老弱病残来充当买家,举牌子。
我参加过七次拍卖,时常看见一些拍卖公司的买家,拍卖到中午吃饭时,现场抢牛奶,抢面包
狼狈不堪,拍卖结束暗中一打听,属于雇来的失业低保户。
稍有思想的老百姓就能看出门道,其次一个小拍卖公司,不去招商,租个100平米的办公室,那来的买家,凭什么给你能卖出去东西,说实话还不如你自己去摆地摊的效果好。
靠谱的拍卖,就是观察这个公司的实际营业方式,具体给藏家做了那些可以看得到的真实服务,看不到的服务就是假的不靠谱的。
收藏拍卖交易参考资料九: 看服务与行情
【引用资料-----新华锦拍卖】:拍卖公司是一个服务行业,要做的优秀首先做好服务,
满足各类藏家的需求,
第一:对于高端藏家:我们做高端星级服务
第二:对于经济困难摆地摊层次的低端藏家,【我们提供不成交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中档次服务】让藏家轻松愉快参与,让艺术走进生活。
引用资料:中国嘉德拍卖
不好的现象需要抵制,改变风气大家应该互相学习、探讨、研究。收藏爱好者应该把自己水平提高,进一步深化收藏文化,进入文化领域,而不是简单的收藏,收藏不能狭隘地只为经济利益,而是为了爱好、传承我们国家的文化,几年以后它给你带来的经济利益只是个附加值而已。文博系统的混乱也造成了市场的混乱,收藏的混乱。
收藏拍卖交易参考资料十: 合理的估价
藏品想成交,一定估价要合适,价格符合市场行情,在哪里都有机会交易。
【引用资料---青岛大前门集团拍卖】:关于藏品估价:通俗点说,你家有个漂亮闺女,嫁个普通人老百姓比较随便,嫁个村长,一个村里就一个村长,这个可以有机会,嫁给县长、也是可以奢望的,,,哪嫁给市长、你觉得好嫁吗?-------很多思想不成熟的藏家,在藏品的估价要求上,理想根本不是把闺女嫁给省长那么简单,把一件低端藏品要求拍卖百万、千万、无疑是把闺女必须要嫁给国家主席。
保利拍卖: 藏品的市值是藏品自身创造的,炒作的时代即将过去。
⑥ 国信的佣金怎么会那么高呢
哇,太高了吧!
又是一个被人忽悠的可怜人! 她没把你当朋友,你仅仅是她的一个客户!
考虑转吧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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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从网络引用的)
现在给你简单算笔帐.
比如:你投资10万元做股票,每月交易8次.那么您一年的交易量=10*8*12=960万.假如你手续费是千分之二点五(交易1万元即收取25元)的话.而你所要交给证券公司的手续费则=960*25=24000元!
试想:你投资了10万元做股票.却拿出了24%的资金交给了证券公司!
(还不包括国家印花税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过户费用)!
而你一年可以赢利多少?你等于在帮证券公司打工!!长此以往呢?!!!
所以,低佣,才是王道!
再补充一点:如果按照你说的成本计算。你的佣金都万分之四十五了!连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都远远超过了!哪有这么玩的?!
是不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忽悠又加了什么“VIP服务”什么的?!
强烈呼吁证券公司各位客户经理同仁,在做业务的时候,一定要跟客户说清楚了!不能有任何隐瞒!
⑦ excel公式计算佣金:
1、首先打抄开excel表格,第一行先空着,留着写大标题,然后把内容先填充好,如下图所示。
⑧ EXCEL里对筛选结果怎么引用
sumif函数满足你的需求
=SUMIF(A2:A5,">160000",B2:B5) 属性值超过 160,000 的佣金的和 (63,000)
语法
SUMIF(range,criteria,sum_range)
Range 为用于条件判断的单元格区域。
Criteria 为确定哪些单元格将被相加求和的条件,其形式可以为数字、表达式或文本。例如,条件可以表示为 32、"32"、">32" 或 "apples"。
Sum_range 是需要求和的实际单元格。
⑨ 水利三类工程的税收有哪些
2009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
(一)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优惠类型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内容为: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主要包括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和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的方式划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事后备案事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但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纳税人自行享受的优惠,并追缴相应的税款。
第二,新、老优惠政策的过渡衔接规定得到明确。一是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存在交叉情形的,只能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二是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如果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凡符合国发〔2007〕39号文件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3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所有的优惠政策均应当由法人纳税人统一享受。如: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可以由2007年3月16日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申请享受。三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除此之外,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第三,单项优惠政策的具体适用规定进一步细化。分别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三免三减半”、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符合条件的产品收入减计10%、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具体适用的资格条件、会计核算标准、优惠时间、备案手续、法律责任以及后续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细化,为纳税人申请和基层执行相关优惠政策提供了操作指南。
第四,明确了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下,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在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二)税前扣除政策
第一,“合理工资薪金”的概念和原则得到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具体掌握原则包括: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及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缴纳税款为目的。
第二,首次从税收的角度明确了“职工福利费”范围。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第三,出台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制度和办法。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明确了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规定。新办法从程序上将资产损失分为自行计算扣除和审批两种,且采用了排除法确定了需要审批扣除的项目。即:除了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损失等六种损失可以自行计算扣除外,其余资产损失均需税务机关审批才可以扣除。从时限上看,新办法缩短了审批法定时限,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相比,由原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时限60天改为30天,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最多不能超过30天。延长了法定“延长期限”,由过去的10天改为30天。同时延长了纳税人申报期限,由原来的年度后15天延长为45天。这对税务机关的审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了纳税人较为宽裕的时间申报税前扣除。
第四,确定了可以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及其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即不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均不得税前扣除。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核准的证券行业、保险行业、金融企业可以依法计提准备金,并对符合规定的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第五,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政策得到明确。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下同)以内,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以内,其他企业按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以内的,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同时,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第六,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标准得到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特殊税务处理
第一,明确企业重组按照不同情况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在“普通”和“特殊”的划分上,制定了清晰的界限,较之原规定对“特殊”的要求更高。比如特殊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比原规定提高了5个百分点(在所得税处理上,特殊重组,在过去的规定中称为“免税重组”,在重组交易发生时,对股权支付部分,以企业资产、股权的原有成本为计税基础,暂时不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也就暂时不用纳税,或者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以后履行)。
第二,明确了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首先,应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而无论清算期间实际是长于12个月还是短于12个月;其次,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再次,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最后,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第三,进一步调整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解决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与原有政策相比,以下几点值得重点关注:首先,计税毛利率调低了5个百分点。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情况下,除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外,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与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相比,将一般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由20%、15%、10%降低为15%、10%、5%,每档均降低了5个百分点。其次,明确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在当期按规定扣除。最后,继续强调不得事先核定征收。企业出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四,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得到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五,文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被延长。原政策规定的文化企业所得税优惠在2008年底执行到期,财税〔2009〕31号、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第六,其他特殊规定。对于开(筹)办费,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全额扣除,即这类特定事项的捐赠不受企业利润的影响,不足扣除的还可以无限期结转扣除。软件企业能够准确划分的职工培训费用的,不受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的限制,可以全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类:
一、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5号,2009年1月7日)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40号,2009年5月4日)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三类房屋产权无偿受赠免征当事双方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78号,2009年5月25日)
获得这三类无偿受赠形式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四、取消“双薪制”计税方式。
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被取消或调整(税委会〔2009〕6号,2009年6月19日)
自2009年7月1日起,取消包括小麦,硫酸,钢丝等31项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取消主要包括黄磷等27项化肥及化肥原料产品的特别出口关税,同时,对黄磷继续征收20%的出口关税,对其他磷、磷矿石继续征收10%~35%的出口暂定关税,对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化肥产品(包括工业用化肥)统一征收10%的出口暂定关税;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3项化肥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的淡、旺季时段,将尿素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月,磷酸一铵、二铵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半月;降低主要包括微细目滑石粉,中小型型钢,氟化工品,钨、钼、铟等有色金属及其中间品,共计29项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
优惠政策类
一、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财税〔2009〕12号,2009年1月16日)
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所谓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财税〔2009〕11号,2009年2月10日)
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财税〔2009〕23号,2009年3月3日)
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享若干税收优惠(财税〔2009〕34号,2009年3月26日)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起,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广电系统文化企业获增值税、营业税优惠(财税〔2009〕31号,2009年3月27日)
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3年内免征营业税(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2009年3月31日)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其他
一、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明确(国税函〔2009〕9号,2009年1月5日)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二、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财税〔2009〕3号,2009年1月12日)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发布(国税发〔2009〕91号,2009年5月12日)
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或者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就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四、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财税〔2009〕84号,2009年5月26日)
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税率调整为56%,乙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税率调整为36%,雪茄烟调整为36%,另外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降低(发改价格〔2009〕1607号,2009年6月23日)
自2009年7月1日起,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电脑三联票、电脑六联票销售价格分别由每份0.7元和1.1元降低为0.55元和0.9元(含税,下同);电脑二联、五联普通发票价格维持每份0.35元和0.7元不变。同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中准价格由每户每年450元降低为37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⑩ 保险营销员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如何处理
1.税制改革前的处理
(1)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被财税〔2018〕164号文件废止)的精神,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下同)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保险企业营销员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保险企业是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款并于次月15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由于保险公司计算机管理手段比较先进,财务核算较为规范,各地对保险业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一律不得采用核定征税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必须实行查账征收。
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被财税〔2018〕164号文件废止)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自2006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为4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2)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处理。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2号)等规定,证券经纪人不是证券公司的正式员工,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从证券公司取得佣金收入的证券经纪人与从事其他劳务活动而取得收入的纳税人相比有所不同,表现在:一是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委托,不得兼做他职,其主要收入是佣金收入,且大多数证券经纪人月收入处于较低水平;二是证券经纪人收入水平与市场交易量、客户交易偏好等因素直接相关,证券经纪人收入在不同年份之间、不同月份之间有较大波动;三是证券经纪人与保险营销员一样,在展业过程中,为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需要自行额外负担展业成本,但保险营销员的展业成本可在税前扣除,造成其实际承担的税负高于保险营销员。
因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被财税〔2018〕164号文件废止)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地方税及附加,再减去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税制改革后的处理
(1)税制改革后保险营销员与证券经纪人佣金的处理。
自2019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的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考虑到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在开展业务时,承担一定的展业成本,对其佣金收入全额计税,不尽合理。税制改革前,为支持保险、证券行业健康发展,适当减轻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税负,经商原保监会、证监会同意,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40%视为展业成本不予征税。税制改革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应当依法纳入综合所得,新增加每年6万元的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发生一定变化,为此,调整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计税方法,保持税收政策连续稳定。
(2)预扣预缴。
日常预扣预缴时,综合考虑新旧税制衔接,为最大程度减轻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税收负担,依照税法规定,对其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税款。具体计算时,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主要考虑是,一方面,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面,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多为自己缴付“三险一金”,支付佣金单位较难掌握这些情况并为其办理扣除;同时,部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还有任职受雇单位,由支付佣金单位办理可能出现重复扣除。
(3)汇算清缴。
年终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除20%费用后余额的25%计算。
3.代理人应纳税费的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所称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
例3-43
张三是甲人寿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主管税务机关已委托该公司代征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税费。
已知,张三兄弟两人,父母健在,都已61岁;有一个女儿,正在读小学三年级,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由张三扣除;每月自行缴社会保险费1500元。
2018年12月,取得代理佣金含增值税收入41200元;2019年张三没有工资薪金、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从该保险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如表3-32所示。
图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