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五)的解释意见稿
全文150条,咋给你贴呀?给你个链接看看吧!
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58dfc3cd0102vihz.html?vt=4
『贰』 二手房销售人员的佣金争议应纳入劳动纠纷管理吗
属于劳动争议,应先经过劳动仲裁的法定前置程序后,才能向法院起诉。同时,劳动者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佣金的提成制度,以及销售业绩。
『叁』 药厂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区分是代理商上还是职工
你好!
一、代理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而不是买断企业产品的,是厂家给予商家佣金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所代理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因为商家不是售卖自己的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
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四、再根据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希望能对你有点帮助!
『肆』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数额确认的问题
怎么跟我的情况一样啊。同是天涯沦落人。哎!我工资到现在还没结呢。劳动仲裁给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820来算的。从申请仲裁到现在都四个月了,事情还没解决。
『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见(2009)
与现行法律不冲突的,仍然有效!但是需要自己判断!
『陆』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使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及条款有哪些
这个就很多了,只能罗列一些非常常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年8月9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2004年4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6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柒』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的情况下,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玖』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情形一的疑问
现在实际情况是,你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从而与B公司解除了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所以B公司当然无需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你辞职报告中写的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怎么能适用法释4中第5条规定呢?
因此,C与A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不包括A在B期间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