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急问房屋中介是否应该收取全部佣金
不合理,没有实际成交不应该给全部中介费用。你们事先分别有没有跟中介签订中介协议?可以根据那个反驳。如果没有,也不应该交,可以到消协投诉。
⑵ 中介佣金是什么意思
佣金(Commission)是指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介绍生意或代买代卖而收取的报酬。根据佣金是否在价格条款版中表明,权可分为“明佣”或“暗佣”。" 明佣 " 是指在合同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佣金率。"暗佣"是指暗中约定佣金率。若中间商从买卖双方都获得佣金,则被称为"双头佣" 。
说合买卖的中间人,在中国史籍上早有记载,《史记·货殖列传》称之为驵侩。宋以后称为牙行。到了近代,牙行又称牙纪、行纪,牙商又称经纪人。牙行在交易中起着评物价、通商贾、代政府统制市场、管理商业的作用。牙行凭借其特权将经营范围从为买卖双方作介绍,扩大到代商人买卖货物,代商人支付和存储款项,运送货物,设仓库保管货物,代政府征收商税等。
佣金,牙商、经纪人等中间人说合介绍生意所取得的酬金。又称牙佣、中佣、行佣。在商品交易必须通过牙商的情况下,佣金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中间剥削。佣金大多由卖方付给,也有由买卖双方分别付给的。所付佣金的数额依商品的性质和货值多少而定,也有些地方是约定俗成的,形成了惯例。
⑶ 什么是房地产佣金
房地产佣金支付是当前房地产法律纠纷的一个热点问题。深圳现行的房地产中介通行的做法就是买卖双方、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由房地产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化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这样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能否说明房地产中介公司一定合同成立呢?房地产中介公司能否依据这个合同收取报酬,这是一个争议问题。深圳法院系统以及仲裁委所做的裁决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看法。深圳法院系统认为房地产买卖双方签订由中介公司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只是一个预约合同,只有买卖双方签订了由国土房产部门提供的房地产现售合同,才认为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房地产中介公司依据这样的合同才能收取居间报酬,但是深圳仲裁委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看法。
一般人认为深圳现行房地产中介公司通行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个是居间合同关系,一个是房地产买卖关系。但是我认为除了居间合同关系和房地产买卖关系以外还存在一个法律关系。就是委托代理关系。因为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后,不仅提供了居间服务,还提供了产权调查、按揭担保、产权过户等委托代理事项。所以我认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后,房地产中介公司与委托人就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并依据这样的合同可以向委托人收取居间报酬和委托代理费。这两项费用我认为是构成了完整的房地产中介佣金。(作者系深圳市律师协会委员、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⑷ 房产中介返佣金需要签订什么样的协议
⑸ 我在购买二手房时,中介除了收取2.5%中介费之外,还收取了1%(贷款金额)的贷款佣金,请问这合法吗
中介除了收取2.5%中介费之外,还收取了1%(贷款金额)的贷款佣金是否合法,应根据双方合同来确定。
房屋中介费和贷款佣金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房屋中介费是向房屋买卖双方收取的,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而贷款佣金是向贷款人收取的,属于贷款合同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只要双方有约定,同时收取中介费和贷款佣金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双方约定在整个按揭贷款买房过程中只收取中介费,那中介收取贷款拥金就属于无权占有,可以起诉要回。如果没有约定,那中介可以按照市场价格收取一定的佣金。
(5)房屋中介收取佣金是什么合同扩展阅读:
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房屋租赁代理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
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上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⑹ 房屋中介商随意收取佣金
房屋中介只是居间机构,过户是房屋买卖双方的事情,你们可以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除非中介扣押了你们的过户资料。这样一是可以到房管局投诉,二是也可向法院起诉。
⑺ 中介房屋租赁一般收取的佣金是多少
一般来说大中城市都是以物业管理局规定的条例来收,小城市比较不规范
我记得我有个朋回友在广州做的时候,一般答是收取单个月的房租为中介佣金
如以后房屋到期,续租的话,中介会要求双方再签一份租赁合同,并再收取上述的佣金数额
⑻ 房屋中介可以同时和房东和租客双方收取佣金吗
做的好点的中介都是双方收佣金的,一般单方收佣金可能小中介战取市场的手段,但是现在这个行业吃差价的多了,不过合同嘛,3方到场还是一样的哈,就是里面的一些内部操作可能你不懂,吃了差价了~~
⑼ 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代理人是在委托人授权的前提下,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事务完成后,根据合同中有偿或无偿的约定,而决定是否向代理人支付报酬。居间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并获取报酬。所以居间合同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有偿性。
居间行为根据委托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提供介绍服务的媒介居间,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行为。
关于居间人是否必须具有特殊营业资质的人,有两种看法:一是,“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594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居间合同的主体并无特殊性,无论法人、公民均可成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参见《合同法新论·分则》第33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对专门从事中介服务(居间业务)的公司,有必要对其资质提出特殊要求,即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并经过登记才能营业。而对于从事其他业务的法人或者公民,如果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其行为如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应属合法的居间行为,可以收取合同约定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