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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险佣金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2-02-13 09:36:07

A. 佣金一般在什么会计科目核算

1、支付的佣金,在“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2、收到的佣内金,在“主营容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

会计处理的注意事项:

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

2、以及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费用列支,但应在房地产销售收入1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1)江苏保险佣金的会计处理扩展阅读:

佣金符合三个条件: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佣金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会计分录

B. 佣金在会计核算中的处理

CIF价,指到岸价格,佣金应当冲收入,而非作到营业费用当中。因为出口销售时,收入额都是按FOB价确定的,途中相关的海运,保险。都要冲收入。

C. 销售佣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领取佣金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 5%。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销售佣金不得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符合规定的销售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并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对于佣金的税务处理还需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费用列支,但应在房地产销售收入1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另一方面,任何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人员的佣金费用,一律视为“工资薪金”,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作为佣金支出扣除。
按照《财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回扣(佣金),可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可在税前扣除。

D. 保险公司佣金及手续费的行业规定和财务会计规定

财税[2003]205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国税函960号规定: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于4月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9号),规定保险公司的税前扣除限额为:

1、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

2、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3、手续费方面:财险业务受益程度高于寿险业务;

4、佣金方面:长期期缴业务受益程度较低。

(4)江苏保险佣金的会计处理扩展阅读

各项业务收入的确认方法如下:

A 手续费收入,在与客户办理业务结算时确认为收入;

B 证券承销收入,按证券发行方式分别确认。

①全额包销方式,将证券转售给投资者时,按发行价格抵减承购价确认收入;

②余额包销、代销方式,代发行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在发行期结束后,与发行人结算发行价款时确认;

C 受托投资管理收益,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或者定期与委托单位结算收益或损失时,按合同规定收益分成方式和比例计算的应该享有的收益或承担的损失,确认为受托投资管理理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E. 有没有保险代理业的账务处理急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保险中介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企业的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保险中介公司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保险中介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本办法中的保险中介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营业许可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并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 (三)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其日常经营业务的核算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所有者出资、与所有者往来等的核算另行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在“应收账款”下增设了“垫付保费”、“代垫费用”二级科目;在“应付账款”下增设了“代收保费”二级科目;在“其他应付款”下增设了“协作业务费用”二级科目;在“主营业务收入”下增设了“代理佣金收入”、“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公估费收入”二级科目,并对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131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因提供劳务等应向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等。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垫付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为投保人垫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 三、为投保人垫付保费支付给保险公司时,应借记本科目(垫付保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时,应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垫付保费)。 四、“应收账款——垫付保费”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在本科目下设置“代垫费用”明细科目。代垫费用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中介公司在完成业务的过程中为客户暂时垫付的费用,如合同中规定的差旅费、查勘费、专家咨询费、检测费等。如果业务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代垫费用的,应作为保险中介公司的业务成本进行核算。 六、发生代垫费用时,借记本科目(代垫费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客户归还的代垫费用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垫费用)。 七、“应收账款——代垫费用”科目应按客户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905 存出营业保证金 一、本科目用来核算保险中介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 二、缴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保险中介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余额。 2121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因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等。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代收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之后再解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 三、收到投保人交付的保费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收保费)。将保费解付给保险公司时,应借记本科目(代收保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应付账款——代收保费”科目应按保险公司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18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用来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除代收保费之外的款项。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协作业务费用”明细科目,核算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进行业务协作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 三、发生协作业务时,保险中介公司按应支付给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用,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协作业务费用)。 保险中介公司支付给协作方的业务协作费,借记本科目(协作业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应按各协作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从嚷其主营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二、保险代理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是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代理佣金,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设置“代理佣金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保险经纪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包含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分别设置“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经纪佣金收入指为客户拟订投保或分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办检验、索赔等业务的收入;咨询费收入指为客户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收入。 保险公估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承保前或承保后检验、估价和风险评估,及标的出险后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等业务的收入,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设置“公估费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保险中介公司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保险代理公司应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给保险代理公司或投保人时确认收入,按照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佣金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代理佣金收入”科目。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劳务全部完成时确认经纪佣金收入,应当在出具评估报告或咨询报告时确认咨询费收入,借记“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经纪佣金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咨询费收入”科目。 保险公估公司应当在出具公估报告时确认公估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公估费收入”科目。 保险中介公司提供追偿服务、教育服务等业务获得的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与之相关的成本也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保险中介公司的协作业务收入应当在本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协作业务的劳务全部完成时确认收入。如果合同约定,即使协作方未履行完劳务,本公司亦可在完成自己的任务后获得相应的收入,则保险中介公司应在完成自己的任务时确认收入。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协作应归属于其他中介机构的协作费用。 保险中介公司应按应收取的服务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贷记“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二级明细科目。保险中介公司支付给协作方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公司应收的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二级明细科目。 四、如果保险中介公司提供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当劳务的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确定时,则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三种情况进行确认和计量: 1、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 3、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从事主营业务而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业务部门的办公费、折旧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福利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成本。 二、对于同一会计年度开始并完成的业务,公司应当在结转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对于跨年度业务,应当在年末按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会计报表格式及补充报表项目 (一)保险中介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中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存出营业保证金”项目,在“应收账款”下增加了“其中:垫付保费”明细项目,在“应付账款”下增加了“其中:代收保费”明细项目。 “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的“长期待摊费用”与“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之间单列“存出营业保证金”项目反映。 (三)在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下增加了“其中:代理佣金收入”、“其中:经纪佣金收入”、“其中:咨询费收入”、“其中:公估费收入”等明细项目。 (四)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不做变动。

F. 保险代理公司支付业务员佣金怎么做账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一、总说明(一)为了统一规范保险中介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企业的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保险中介公司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保险中介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本办法中的保险中介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营业许可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并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三)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其日常经营业务的核算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所有者出资、与所有者往来等的核算另行规定。二、补充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一)会计科目的设置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在“应收账款”下增设了“垫付保费”、“代垫费用”二级科目;在“应付账款”下增设了“代收保费”二级科目;在“其他应付款”下增设了“协作业务费用”二级科目;在“主营业务收入”下增设了“代理佣金收入”、“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公估费收入”二级科目,并对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1131应收账款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因提供劳务等应向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等。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垫付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为投保人垫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三、为投保人垫付保费支付给保险公司时,应借记本科目(垫付保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时,应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垫付保费)。四、“应收账款——垫付保费”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五、在本科目下设置“代垫费用”明细科目。代垫费用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中介公司在完成业务的过程中为客户暂时垫付的费用,如合同中规定的差旅费、查勘费、专家咨询费、检测费等。如果业务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代垫费用的,应作为保险中介公司的业务成本进行核算。六、发生代垫费用时,借记本科目(代垫费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客户归还的代垫费用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垫费用)。七、“应收账款——代垫费用”科目应按客户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1905存出营业保证金一、本科目用来核算保险中介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二、缴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保险中介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余额。2121应付账款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因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等。二、在本科目下设置“代收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之后再解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三、收到投保人交付的保费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收保费)。将保费解付给保险公司时,应借记本科目(代收保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四、“应付账款——代收保费”科目应按保险公司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2181其他应付款一、本科目用来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除代收保费之外的款项。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协作业务费用”明细科目,核算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进行业务协作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三、发生协作业务时,保险中介公司按应支付给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用,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协作业务费用)。保险中介公司支付给协作方的业务协作费,借记本科目(协作业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四、“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应按各协作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5101主营业务收入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从嚷其主营业务所产生的收入。二、保险代理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是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代理佣金,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设置“代理佣金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保险经纪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包含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分别设置“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经纪佣金收入指为客户拟订投保或分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办检验、索赔等业务的收入;咨询费收入指为客户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收入。保险公估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承保前或承保后检验、估价和风险评估,及标的出险后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等业务的收入,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设置“公估费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三、保险中介公司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保险代理公司应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给保险代理公司或投保人时确认收入,按照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佣金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代理佣金收入”科目。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劳务全部完成时确认经纪佣金收入,应当在出具评估报告或咨询报告时确认咨询费收入,借记“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经纪佣金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咨询费收入”科目。保险公估公司应当在出具公估报告时确认公估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公估费收入”科目。保险中介公司提供追偿服务、教育服务等业务获得的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与之相关的成本也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保险中介公司的协作业务收入应当在本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协作业务的劳务全部完成时确认收入。如果合同约定,即使协作方未履行完劳务,本公司亦可在完成自己的任务后获得相应的收入,则保险中介公司应在完成自己的任务时确认收入。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协作应归属于其他中介机构的协作费用。保险中介公司应按应收取的服务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贷记“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二级明细科目。保险中介公司支付给协作方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本公司应收的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二级明细科目。四、如果保险中介公司提供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当劳务的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确定时,则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三种情况进行确认和计量:1、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3、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5401主营业务成本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从事主营业务而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业务部门的办公费、折旧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福利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成本。二、对于同一会计年度开始并完成的业务,公司应当在结转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对于跨年度业务,应当在年末按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三、会计报表格式及补充报表项目(一)保险中介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中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二)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存出营业保证金”项目,在“应收账款”下增加了“其中:垫付保费”明细项目,在“应付账款”下增加了“其中:代收保费”明细项目。“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的“长期待摊费用”与“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之间单列“存出营业保证金”项目反映。(三)在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下增加了“其中:代理佣金收入”、“其中:经纪佣金收入”、“其中:咨询费收入”、“其中:公估费收入”等明细项目。(四)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不做变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G. 江苏保险佣金的会计处理

佣金分为明佣、暗佣、累计佣金三种,其支付方式不同,帐务处理也不同。
明佣(又称发票内佣金),企业根据扣除佣金后的销售货款净额收取货款,不再另付佣金。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扣除佣金后的余额)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H. 佣金会计处理

只要国外开一张形式发票就可以做账了。
不过企业有为国外企业实行代扣代缴的义务(以前只是说要实行代扣代缴,但是从今年开始,要查收去年佣金方面是否为国外企业实行代扣代缴的情况),一般要交营业税5%,所得税要根据合同定,详情请与税务专管员联系。

I. 佣金的会计处理

佣金符合三个条件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领取佣金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 5%。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符合规定的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并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对于佣金的税务处理还需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费用列支,但应在房地产销售收入1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两法合并后,该文失效。)
另一方面,任何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人员的佣金费用,一律视为“工资薪金”,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作为佣金支出扣除。 按照《财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回扣(佣金),可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可在税前扣除。

J. 怎么做佣金会计分录

佣金在会计的处理上是计入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贷:库存现金

交佣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10)江苏保险佣金的会计处理扩展阅读:

一、本科目应当销售费用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企业发生的与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不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日常修理费用和大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销售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发生的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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