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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近几年降杠杆政策

发布时间:2022-02-13 21:28:42

Ⅰ 降杠杆时间表出来了吗

随着2018年降低企业来杠杆率工作源要点等文件的出台,各地各部门加速落实降杠杆工作。据了解,未来降杠杆工作的时间表已经明确,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成为未来降杠杆的重点。同时,下半年有关降杠杆的配套政策也将加速出台,进一步加强对资本市场监管支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降杠杆中的作用。

除此之外,包括健全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积极发展股权融资等24项工作也将持续推进。

Ⅱ 中国最近几年经济下降这么快,怎么回事是不是不行了,有能力再回到两位数增长吗

呵呵知道为什么经济增长的快吗因为那是采集资源长的至于为什么经济下的快那是可采集资源不能再采集的那么猛了要是在回到两位数增长除非科技好了可以采集新的资源了

Ⅲ 中国近几年所实施的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工具。它通常指一国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那么为了达到一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指导财政工作的基本方针、准则和相关措施。

根据调节经济周期的作用以及调节国民经济总量方面功能的不同,财政政策通常被分为扩张性财政政策、紧缩性财政政策和中性财政政策三种方式。

我国从1998年开始实施的积极的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增加财政支出及调整税收政策,更直接、更有效的刺激经济增长,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措施。是党中央针对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而采取的“烫平”经济周期的调节措施。

(3)中国最近几年降杠杆政策扩展阅读:

政策分类: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

将财政政策分为自动稳定财政政策和相机抉择财政政策,是根据财政政策调节经济周期的作用来划分的。

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是指财政制度本身存在一种内在的、不需要政府采取其他干预行为就可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自动调节经济的运行机制。这种机制也被称为财政自动稳定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累进所得税自动稳定作用。

在经济萧条时,个人和企业利润降低,符合纳税条件的个人和企业数量减少,因而税基相对缩小,使用的累进税率将对下降,税收自动减少。因税收的减少幅度大于个人收入和企业利润的下降幅度,税收便会产生一种推力,防止个人消费和企业投资的过度下降。

从而起到反经济衰退的作用。在经济过热时期,其作用机理正好相反。另一方面,是政府福利支出的自动稳定作用。如果经济出现衰退,符合领取失业救济和各种福利标准的人数增加,失业救济和各种福利的发放趋于自动增加。

Ⅳ 中国央行两年内首降利率,是什么信号

中国的中央银行则习惯默不作声,一般不做政策通告,就算做,也是挑猜不到的时间点,常常是周末。人民币值的突然起落总有人行的影子,人行却甚少作出解释。中国人民银行的铭言应该是:“如果知道做了什么,一定是没做好。”
这种沉默寡言的风格一直困扰着想认识中国货币政策方向的人,而且近期甚至达到更加危险的程度。6月以来,盛传央行为支撑放缓的经济,通过多种定向流动性便利注入1.8万亿元人民币(2940亿美元)。这是很大的一笔钱,美联储买债计划进行得最盛时三个月的量化宽松加起来也没这么多。可直到11月初,也就是传言出现的半年后,央行才对它的操作作了一些确认,而且还不是全面的。
更糟的是,央行还有意选择叫人看不懂的方式来放宽货币环境:简要来说,就是只给某些银行提供较便宜的中期借贷便利。央行把这当作第一道防线。别国的央行一般是利率降到快接近零还不行时才会采取非常规政策。中国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长期以来都是6%(11月21日周五傍晚人民银行公布,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至5.6%。——译者注)。如果中国能通过传统办法来放宽货币政策,也就是降息,那会好很多。
公道地来说,央行也难做。央行在抑制地下钱庄飞涨的债务上,是中国监管机构中表现最强硬的一方。央行担心降息会被解读为放弃控制过度放贷的大转向,因此更喜欢隐蔽地放宽。
这是错误的选择,原因有二。第一,央行这样指手画脚地提供流动性,可能会破坏自己的改革计划。央行这样做,不是由市场分配资源,而是在自己决定哪些银行能从宽松中受惠,以及他们应如何放贷。譬如,有一大部分注入的资金便指定了一定要用于建设公共房屋。这对政府或许是个能博得掌声的目标,但对央行则不然。
第二,由于未能解释清楚自己的动向,央行的政策效果大打折扣。宽松的目标并不光是印钱往经济里送,而是要使企业和消费者建立信心。如果能说清楚自己在做什么和做的理由,一国的中央银行便可以引导好市场,降低不确定性。近期中国经济增长出现滑坡,说明央行正疲于达到自己的目标。短期资金利率是下降了,但实际银行贷款利率则上升了。
这些不足伤害了中国经济,同时也是全世界的问题。中国虽然脚步放缓,但依然贡献着全球经济增长的四分之一。在资本管制庇护了几十年后,中国的金融系统正日益开放。本周起,只要有一个香港的经纪账户就可以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而且用人民币的地方越来越多:法国、尼日利亚等多国央行现在都把中国的货币作为外汇储备持有。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有全球影响力的央行,需采纳他国央行做得好的做法,也就是透明地放宽货币环境,并运用好沟通的力量。人行应降低利率,同时解释清楚这么做的理由(也就是防止通缩破坏经济),并承诺一旦杠杆率进一步攀升便会实行更严格的信贷规则。有的国家的央行把“前瞻指引”这样的东西发展成了有力的政策工具。人行也应当如此。

Ⅳ 如何享受八大降杠杆税收支持政策

一、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链接:

1、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符合上述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14]109号中对企业重组中涉及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和股权、资产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作了进一步的放宽。

2、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1)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2)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3)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特别提醒:上述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备案要求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执行,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资料。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具体政策链接:

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1)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别提醒:对于非货币资产投资,如果企业是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可以按照财税[2016]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享受更优惠的政策,即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上述技术成果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三、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具体政策链接:

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此次下发的财税[2016]125号,更加清晰的明确了清算所得的计算是:被清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

四、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四十条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五、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政策链接:

1、财税[201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1)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2)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2、财税[201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1)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2)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六、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具体政策链接: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上述规定实际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优惠政策的延续。

七、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链接:

1、财税[201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具体规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上述优惠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特别提醒: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2、财税[2015]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具体规定:

(1)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7)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10)上述优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

特别提醒: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3、财税[2003]183号《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具体规定:

(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3)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4)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八、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链接:

财税[20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1、关于印花税政策问题

(1)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2)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3)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4)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5)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2、关于所得税政策问题

(1)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2)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

特别提醒:营改增前,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对此没有明确是否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6]5号文”仅对信贷资产证券化有效,而对与企业其他资产证券化原则上并不适用。因此,从政策方面有待于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出台相关税收政策以明确税收处理。尤其不动产资产证券化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更需要有相关政策明确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Ⅵ 中国中央银行,证监会出台了哪些去杠杆的政策

去杠杆方式有以下几种:
1)控制基础货币,目前来看央行以稳定资金为主;版2)准备金权率调节货币乘数,加准可能性不大,但非银和银行同业存款暂不缴准,后续需关注;3)收窄利差,抬高负债成本。措施包括上调逆回购、SLF、MLF等流动性工具利率,拉长投放久期等,这是央行自16年3季度至今一直在做的操作,从负债端倒逼市场去杠杆。4)风险准备金制度与规范杠杆率,16年一行三会也出台了相应政策。5)MPA直接控制规模扩张,使得表内和表外资产负债扩张可控。

Ⅶ 国家最近提到的去杠杆化是什么意思

"去杠杆化"是指

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减少杠杆的过程,而"杠杆"指"使用较少的本金获取高收益"。

当资本市场向好时,高杠杆模式带来的高收益使人们忽视了高风险的存在,等到资本市场开始走下坡路时,杠杆效应的负面作用开始凸显,风险被迅速放大。对于杠杆使用过度的企业和机构来说,资产价格的上涨可以使它们轻松获得高额收益,而资产价格一旦下跌,亏损则会非常巨大,超过资本,从而迅速导致破产倒闭。

金融危机爆发后,高"杠杆化"的风险开始为更多人所认识,企业和机构纷纷开始考虑"去杠杆化",通过抛售资产等方式降低负债,逐渐把借债还上。这个过程造成了大多数资产价格如股票、债券、房地产的下跌。

综合各方的说法,"去杠杆化"就是一个公司或个人减少使用金融杠杆的过程。把原先通过各种方式(或工具)"借"到的钱退还出去的潮流。

拓展资料:

"去杠杆化"的影响:

1、美国债券之王比尔·格罗斯的最新观点是,美国去杠杆化进程,已经导致了该国三大主要资产类别(股票、债券、房地产)价格的整体下跌。

2、格罗斯认为,全球金融市场目前处于去杠杆化的进程中,这将导致大多数资产的价格出现下降,包括黄金、钻石、谷物这样的东西。"我们经常说总有机会存在于市场的某个地方,但我要说现在不是时候。"

3、格罗斯表示,一旦进入去杠杆化进程,包括风险利差、流动性利差、市场波动水平、乃至期限溢酬都会上升。资产价格将因此受到冲击。 而且这个进程将不是单向的,而是互相影响、彼此加强的。

Ⅷ 为什么说中国未来降息是趋势

前期,印度、菲律宾、马来西亚与新西兰等国家先后降息,以应对强势美元带来的汇率冲击问题,力图稳定下滑的经济与挽救失业率。由此也引发了国内一些人对降息问题的议论。
2008年次贷危机之后,美元、欧元、英镑与日元等都大幅调低利率,这使几大国际货币的利率水平纷纷接近零利率,或者为零利率与负利率,这样一来,国际货币就对其他国家的货币形成了明显的套利空间。
中国央行为了缓解美元等的套利压力,被迫下调银行利率,而下调利率带来的流动性过剩问题主要通过提高准备金率来调控,再加上前几年国内经济去杠杆化,长期提高准备金率,这使法定准备金率一度超过了20%,导致国内的银行利率处于偏低水平而准备金率却处于明显偏高的水平,这就形成了准备金率与银行利率水平非常不平衡的局面,给经济发展带来了一些困扰,外汇市场压力转为央行货币政策的调整,明显干扰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近几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增速的持续下滑,为了稳定经济增速与就业水平,再加上对冲外汇流出,央行开始大幅调降准备金率,尤其是去年年末至今年,降准幅度比较大,这使准备金率逐渐接近合理水平,保障了市场流动性的需求。
目前,央行手中还有一定的降准空间,足以对于应对市场的流动性问题,因此央行降息的概率并不高。尤其是在当下通胀水平上行与银行揽存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央行轻易不会开启降息窗口。如果这个周期降息,不仅会加速通胀水平上行,而且银行利率的下调会促使居民存款流向市场,由于目前实体经济发展困难,所以大部分存款会流向风险市场或消费,这会明显推高通胀,而最近两三个月以来,国内的温和通胀上升明显,4月CPI已经回升至2.5%,这种情况下明显不利于降息。
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中包括数量工具与价格工具,近几年以来,央行主要动用的是数量工具来调节市场,以保持央行基准利率的稳定,这利于稳定市场与维护汇率价格。
现阶段,中国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有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与再贴现、利率政策、汇率政策、窗口指导、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中期借贷便利(MLF)、常备借贷便利(SLF)等,工具比较丰富,所以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动用降息手段,以避免市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尤其是规避房地产市场的风险。
降准可以有定向手段,譬如近期的定向降准主要就是为了服务县域的农商行,以保持信贷投放精准地将释放的长期资金全部投放到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但是降息则不同,对市场具有普遍性冲击,有可能会继续推高房价,还对人民币汇率水平带来更大的压力,这不利于国内经济风控。
目前,一年期的存款利率为1.50%,近期由于一些银行揽存压力较大,所以一些中小银行的利率水平上浮较大一些,实际利率水平有所抬高。从准备金率与利率水平综合来看,即使下半年货币政策有进一步宽松的可能,主要还是以降准手段为主,不到万不得已央行不会轻易降息。
最近两周以来,由于受贸易等问题的影响,人民币汇率贬值速度过快,国际汇率市场做空人民币势头再来,导致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多次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央行票据。人民币汇率的快速贬值,使人民币离岸汇率价格是否破7为国际市场所关注,在这种复杂情况下,要求央行在动用货币手段上更为慎重,所以央行近期动用降息手段的可能非常小。

Ⅸ 近二十年中国降半旗降了几次

1999年5月12日,为哀悼驻南联盟大使馆遭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袭击中遇难的三位烈士,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政府机构、新华社香港分社、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均下半旗志哀。

1999年南联盟大使馆被炸牺牲的三名记者。还有一次是我国的飞机和美国的轰炸机相撞,驾驶员下落不明。

2011年12月20日中国驻朝鲜大使馆为金正日逝世降半旗。

2010年,海地维和部队8名中方人员在地震中丧生后,遗体回国是公安部下了半旗。

(9)中国最近几年降杠杆政策扩展阅读:

下半旗志哀是一个国家对逝者的最高尊重。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下半旗的范围并不确定,就国家领导人逝世或大量人员因天灾人祸罹难设全国哀悼日时,全国各地下半旗;

对部分国家领导人、外国政治人物志哀,或悼念在境外遇难(1999年南联盟大使馆被炸牺牲的三名记者)烈士等,一般在新华门、

天安门广场、外交部等国务院确定的范围下半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涉外升旗和使用国旗的规定》,中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

领事机关和其他驻外机构,遇驻在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逝世,可以根据驻在国的规定降半旗;在驻在国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决定降半旗志哀时,可以降半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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