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私募基金杠杆收益风险有哪些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私募基金的风险有以下几种:
1.法律和政策风险
对于国内私募基金而言,目前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使其处于法律和政策的边缘地带。迄今,我国的《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的条文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的含义、资金来源、组织方式、运行模式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2003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由于存在诸多争议,仍未能够为私募基金“正名”。
从外表看,许多基金似乎都有合法身份,但如果对其经营的业务进行深究,其中一些机构很容易让人与“地下集资”、“非法集资”联系在一起。正是由于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承认,其经营活动一直游离于法律和政策监管之外,一旦发生违约行为,不论基金管理者还是投资者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而面临很大的法律和政策风险,并且基金规模越大,这种法律和政策风险就越高。
2.道德风险
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机制,有限合伙人将资金交给一般合伙人负责经营,只对资金的使用作出一般性的规定,通常并不干预基金经理的具体运营。
在运营过程中,私募基金经理和基金持有人都追求期望投资收益最大,私募基金经理越努力,收益越大,可是私募基金经理除了拿固定的管理费之外,还可以拿业绩提成费用,当业绩提成费用大于管理费用时,私募基金经理并不会采取使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投资策略,因为这样选择并不能使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而是可能会滥用自己的职权去追求更多的个人利益,从而使基金持有人的资产将承受更大的风险,所以即使私募基金有较为优越的激励安排,但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仍然存在。
3.操作风险
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具有隐蔽性,国际上一般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没有严格的限制,这就会造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不利于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在没有外在约束机制的情况下,私募基金追逐利益的投机本性,可能会让它们为了获取巨额的利润,与上市公司串谋,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这些操作风险都会给投资人和市场带来很大的危害。基金管理人的个人操守不好衡量,如果管理人不遵守合同,就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私募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私募基金一般都具有很长的锁定期,在这期间资金不准撤出,以此来保证基金运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对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不造成影响。私募基金不能上市交易,因此风险不能随时转移,持有人只有等待持有期满才能变现,基金持有人可能在基金封闭期内会因为资金难以变现而发生债务危机甚至破产。
❷ 私募股权投资如何利用杠杆
所谓私募股权并购基金,是专注于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的基金,其投资手法是,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股权,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然后对其进行一定的重组改造,持有一定时期后再出售。并购的前提是有充足的资金,那么,私募股权并购基金该如何利用杠杆呢?
以杠杆收购为主要模式的并购基金的收购可以创造公司价值,会让企业变得更加有效。这种价值的创造来自卓越的管理——好的计划、好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好的经营方式;价值的创造来源于能动的董事会、管理层持股、资产整合和债务约束四者的协同作用。
杠杆收购(Leveraged-Buyout,简称LBO)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并迅速成为美国80年代并购高潮中影响巨大的一种并购模式,目前已成为并购基金的主要运作模式。
杠杆收购,是指收购主体(常常是并购基金或产业投资者)以目标公司(通常是上市公司)的资产和未来现金流为抵押和担保举债融资取得收购资金,收购目标公司的一种企业并购形式。杠杆收购的财务结构中,股权投资占10%~20%,负债占80%~90%。而并购基金并不为相应的债务融资提供担保,完全以目标公司资产和未来现金流作为融资担保。
与经济生活中大量的重要创新一样,杠杆收购是在经济主流领域以外发展起来的。杠杆收购处在金融的边缘地带,但由于它运用了大量的金融工具和财务杠杆,使它演变为一种强有力的融资收购技术,同时又是一项对资本市场、公司治理与价值创造产生巨大影响的金融工程。
杠杆收购影响企业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
第一,资本结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通过利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中的金融工具和机构投资者,杠杆收购融资使公司新的资本结构能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其中,债务的约束控制了代理成本的提升,促进了主动性提高现金流机制的形成,从而也创造了股东价值。
事实上,一方面,不同的资本结构影响着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影响着资本结构的制度安排。正如米勒教授所言:适当资本结构的选择可促进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效率, 而好的治理结构又能确保公司经理层得到正好为其投资所需,但又不是更多的资金来完成有利可图的项目。也就是说,资本结构可通过股权和债权特有作用的发挥及其合理配置来协调出资人与经营者之间、出资人内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和行为。
第二,债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詹森等学者认为,债务支出减少了公司的“自由现金流量” (Free Cash Flow), 从而削减了经理从事低效投资的选择空间。在公众公司收益下滑的过程中,负债的核心问题是自由的现金流。
詹森(1991)对债务的作用得出了如下三个结论: 一是对现金流流失的控制。债务约束会帮助限制现金流的流失,通过强迫管理者偿还他们应该保留的资金,债务实际上是权益资本的替代品,在这种机制下,管理者会分散现金流而不会投资在低回报率或者是亏损的项目上。
二是债务是一个有力的适应变化的代理制度。对于所有为过度举债而陷入焦虑的公司而言,过度使用杠杆会起到副作用。它会使一个公司破产,卖掉部分公司股份,再重新关注于少量的一些核心业务。
三是预警作用。在其它环境中,债务合约的背离会创造出更大范围内的危机,从而促使高层做出更快的反应。
四是债务能够迫使管理者们采取一些价值创造的政策,他们通常不愿意采用这种政策。
在杠杆收购中居于核心地位的债务约束作用,带来了公司治理的变革和股东价值革命,这已被理论界和企业界所广泛接受。自198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公司采用了杠杆收购的治理模式。
杠杆收购向世人展示了金融结构对于公司价值创造的积极意义:融资方式不仅影响到现金流的分布,也影响到它的管理方式;价值创造过程是一个长期的追求,杠杆收购的财富积累,不是短期的行为,也不是一种非理性的投机行为;它是积极的努力和对周围事态长期警觉的结果;是管理者与所有者利益和谐统一的结果,也是对突发事件危机处理能力的结果。
杠杆收购对价值创造影响深远
收购的成功,最终取决于以价值创造战略为核心,把所有权激励与收购的财务结构、监督机制联系在一起,并促使它们的相互作用。杠杆收购中的价值创造是基于金融资本家作为股东所提供的咨询、决策和激励与控制。
第一,收购和掌控董事会——控制权约束。杠杆收购组织代表着拥有公司大量普通股的投资人,其掌控董事会的一个重要动机,在于使公司长期价值创造计划能够不受干扰地实施。在管理层和杠杆收购组织之间的责任分工一般是,经营战略的决定权和操作的选择权在管理层,而公司财政支出的控制权则在杠杆收购组织。
一是为了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要适度给经理自主权,遵守避免干预过程管理的原则;二是并购基金控制着董事会,而董事会应高度重视价值创造的决策和管理;保留着对董事会的多数控制权;三是董事会与管理阶层间不断进行沟通与讨论。
些控制董事会的措施,确保了董事们致力于达到股东所要求的目标。美国越来越多的公司现在正部分或全部采用这些措施,股东也越来越多地根据他们的意愿来评价公司董事和管理者这方面的行为。
第二,达成利益共同体——(MBO)利益协同。收购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使目标公司中尽可能多的人成为股东。如果经理们确实为股东(包括他们自己)的最大利益着想,他们就会正确地平衡公司所有成员的利益,会更加有效地致力于增加企业的长期和短期价值。将经营者和股东利益统一起来的经营目标,是杠杆收购投资于任何企业的一个前提。
如何做到这一点呢?一是管理层持股(MBO)。并购交易结束后,管理层持股使收购后的公司能够大大提高绩效,即通过使经理们将相当多的个人财富(80%以上是借来的钱)投资于他们所管理的企业中,把他们变成为所有者,他们就有相当大的动机所有股东的最大利益服务;二是建立股票期权机制。股票期权(Stock Options)是以股票为标的物的期权合约。股票期权使雇员能够享受公司股票增值所带来的利益增长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三是股票增值(Stock Appreciation Rights)机制,即雇员可以以现金或股票或两者兼有的形式获取期权差价收益;四是建立管理薪酬机制。
实证分析显示,杠杆收购中非常关键的一步是使用财富杠杆把股权中一部分分配给管理阶层,构建管理激励机制,与管理层达成利益共同体,使股东价值最大化。另外,由于在大多数杠杆收购案例中,这些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参与了收购活动, 所以大多数杠杆收购同时也是管理人员收购(MBO)。杠杆收购使处在边缘中的MBO成为公司治理的主流工具。在MBO中,由于收购活动的发生,使得管理人员的管理动机发生了根本性改变, 他们开始更加关注股东价值的增加。
第三,结成伙伴关系——经营协同。成功的收购必须使所有者认同经理们的价值观。杠杆收购的合伙人机制通过MBO,以一种迫使每个人都关心企业长期生存能力和价值创造的方式把外部投资者(战略性买主或金融性买主)和经理们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其目的是使其中的每个人不仅把获利能力和短期经营业绩的改善相权衡,而且与投资、创新和保值的长期战略相联系。
资产整合与价值创造
杠杆收购后,企业的首要任务是通过剥离资产、削减劳动成本和再次上市来取得现金流和创造价值。研究表明通过整合能给公司带来更丰厚的现金流,整合是最有可能进行价值提升的工作。
Jensen(1989)认为杠杆收购的管理、补偿和金融结构直接导致了效率的提高和价值的回报。他认为,资产负债比率是杠杆收购的一大优势。究其原因,一部分可能是由于为了偿还债务而不得不努力卖出资产而收回现金,历史经验的证据也能对上述陈述做出相应的支持。Kaplan(1989)对杠杆收购者出售重组目标企业的频率做出了统计。在一年内,42家杠杆收购公司中的16家卖掉了至少10%的被全部买断的公司。美国学者Bhagat,Shleifer,Vishny(1990)提供了杠杆收购方比非杠杆收购方更倾向于将资产变现出售的证据。
有关整合创造价值的另一个也是最重要的证据是,马斯卡里拉和维兹派恩对重组活动的研究。他们发现,自杠杆收购操作后,全部企业中超过三分之二的企业(72个中有54个)都进行过至少一次的公司整合活动。这些活动中有资产重新调整(生产设施的重组、资产剥离等)、成本降低计划的启动、以及营销战略的改变(包括产品组合、产品质量、定价以及顾客服务)。这些公司重组的结果是,所有权私有的企业在经营绩效上实现了大幅度的提高。在35个数据可得的案例中, 处于杠杆收购和再次公开上市(SIPO)中间状态的企业(期间中值为29个月)以不变价格计算的销售额增长了9.4%,毛利润和经营利润分别增长了27.0% 和 45.4%。
杠杆收购的资产整合,主要有以下几项措施:剥离和出售低效资产和部门, 从价值毁灭型项目中抽回资本;削减和控制管理费用,降低代理费用;裁减冗员,简化公司管理机构;调整资本结构,降低资本成本;提高市场附加值(即公司的市场价值)。
❸ 股票杠杆合法吗
目前国家正在股票市场去杠杆,股票场外配资加杠杆当然属于不合法的了!但场内融资融券则是合法合规的。
❹ 如何操作杠杆基金
首先,需要了解一下杠杆基金的基本知识。所谓的杠杆基金,也就是分级基金中的B份额。在分级基金中,母基金分为低风险、稳收益的A份额和高风险、高收益的B级份额,即杠杆基金。杠杆基金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含有杠杆,一般来说,杠杆基金初始采用1∶2的杠杆。这就是说,如果指数上涨10%,那么杠杆指数基金就应该上涨20%。反之,如果指数下降10%,那么投资者持有的杠杆指数基金就会损失20%。但是,杠杆并非一成不变,会逐渐降低。杠杆基金可以像普通股票一样在二级市场正常交易,而且交易成本较低,不用缴纳印花税。
跟踪大盘指数的杠杆基金主要有很多,比如:
深成指------150023申万进取
深证100指数——150019银华锐进
中证等权重90指数——150031银华鑫利
沪深300--150052信诚300B
中小板指--150086中小板B
创业板指---150153创业板B
跟踪行业指数的杠杆基金,比如:
券商板块------150172证券B
房地产板块------150118房地产B
有色板块------150097商品B、150101资源B,800有色150151
军工板块------150182军工B
医药——150131医药B
信息技术--150180信息B
环保产业---150185环保B
互联网群--150195互联网B
食品饮料---150199食品B
行情来临如何选取杠杆基金?
首先,上涨市场初期,受益最多的往往是周期性行业,比如这波最前启动的银行、证券、资源(有色金属)行业等。
其次,买入指数型杠杆基金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比如银华锐进、申万进取等。
再次,在上涨时寻找杠杆比较高的B级基金。
关于杠杆基金,还存在套利机会,同时A级基金的银行收益率对于追求稳健的投资者也存在投资机会。
投资策略简述:
1、捕捉机会
某行业出现政策利好、某行业行情启动时,选择参与该行业权重较大的,参考上表中的“主要行业分布”;或者市场风格显著时,选择对应风格的,参考上表中的“大小盘风格”。
例如:房地产出现重大政策利好,各地放松房地产限购,则可以关注房地产B;海外市场相关行业出现大幅上涨,如国际大宗商品隔夜出现暴涨,则可以关注商品B
2、精选品种
要点1:选择参与该行业权重较大的,参考“主要行业分布“;或者选择对应市场风格的,参考”大小盘风格“;
要点2:尽量选择近期日均成交额在1000万以上的,至少500万以上,否则冲击成本会较高;
要点3:选择价格杠杆较高,同时价格不太低的(0.4以下一般情况回避)。前者是可获得较高的杠杆,后者是减少到点折算的风险。
❺ 杠杆投资是什么意思
简单地说来抄就是一个乘号(*)。使用这个工具,可以放大投资的结果,无论最终的结果是收益还是损失,都会以一个固定的比例增加,所以,在使用这个工具之前,投资者必须仔细分析投资项目中的收益预期,还有可能遭遇的风险.
❻ 杠杆基金;什么是分级基金的b类份额
分级B杠杆基金
可以看做是一种杠杆指数工具,通过向分级基金A份额支付约定的收益率达到融资的目的,获得跟踪指数的杠杆化收益机会。A份额把资金借给了B份额,只享受利息,因此B拥有了杠杆。
B级杠杆是实时浮动的
净值杠杆=初始杠杆×母基金净值
B类净值;
价格杠杆=初始杠杆×母基金净值B类交易价。
由于B级只能在二级市场买卖,所以我们真正能使用的是价格杠杆。
❼ 股市中说的杠杆资金被强制平仓是什么意思用自己的话解释下!杠杆资金指什么强制平仓指什么
股市杠杆资金指的是运用少数资金翘起N倍本金进行炒股,就是放大资金的意思,它的本质在于放大收益与风险。
在使用股市杠杆的过程中,现金流的支出可能会增大,如果资金链断裂,即使最后的结果是巨大的收益,投资者也必须要面对提前出局的下场。
强制平仓也就是爆仓,举例来说明,股票账户内本金有10万元,如果使用5倍杠杆,可用资金就变成了60万。
一旦股市下跌超过16%本金基本上就没了,而且配置杠杆都会有强制平仓线,爆仓的风险会很大。
(7)杠杆基金政策扩展阅读:
强行平仓的情况:
1、 因未履行追加保证金义务而强行平仓。根据交易所规则,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每一笔交易均须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当市场发生不利变化。
2、因违规行为被强行平仓。会员或客户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易所有权依交易规则的规定,对其违规持仓部分实施强行平仓。
主要包括:违反头寸限制超仓;违反大户报告制度未作报告,或报告不实;为市场禁入者进行期货业务;经纪公司从事自营业务;联手操纵市场;以及其他须强行平仓的违规行为。
3、 因政策或交易规则临时变化而强行平仓。在前几年,这种情况经常出现,交易规则也经常因政策或监管部门的临时规定而修改,或临时不能正常执行。
❽ 股市配资杠杆炒股在国内是否合法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尤其是针对于股市配置资杠杆炒股这样的行为,在中国国内是否合法也是让很多朋友对此表示非常疑惑的,实际上我们要知道股市配资杠杆,炒股这样的东西在我国是不允许的,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很多公司都是没有什么营业执照的,都是基本上偷偷摸摸的去做这样的事。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明显的制造,实际上股票配资在我们国家是不允许的,但是由于很多投资者还是很喜欢通过这样的方式去投资,所以往往总会导致自己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一点是非常糟糕的,也是我们投资者不能够去学习的。
❾ 信托资金降杠杆是什么意思
就是字面意思.提高风控标准,降低抵押质押物的抵押率。风控标准提高了,产品通过率自然就少了。
❿ 如何享受八大降杠杆税收支持政策
一、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链接:
1、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符合上述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14]109号中对企业重组中涉及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和股权、资产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作了进一步的放宽。
2、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1)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2)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3)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特别提醒:上述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备案要求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执行,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资料。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具体政策链接:
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1)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别提醒:对于非货币资产投资,如果企业是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可以按照财税[2016]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享受更优惠的政策,即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上述技术成果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三、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具体政策链接:
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此次下发的财税[2016]125号,更加清晰的明确了清算所得的计算是:被清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
四、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四十条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五、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政策链接:
1、财税[201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1)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2)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2、财税[201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1)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2)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六、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具体政策链接: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上述规定实际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优惠政策的延续。
七、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链接:
1、财税[201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具体规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上述优惠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特别提醒: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2、财税[2015]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具体规定:
(1)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7)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10)上述优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
特别提醒: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3、财税[2003]183号《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具体规定:
(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3)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4)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八、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链接:
财税[20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1、关于印花税政策问题
(1)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2)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3)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4)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5)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2、关于所得税政策问题
(1)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2)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
特别提醒:营改增前,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对此没有明确是否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6]5号文”仅对信贷资产证券化有效,而对与企业其他资产证券化原则上并不适用。因此,从政策方面有待于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出台相关税收政策以明确税收处理。尤其不动产资产证券化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更需要有相关政策明确能否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