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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审慎汇率

发布时间:2022-02-23 14:11:30

㈠ 如何运用宏观审慎监管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运用宏观审慎监管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政策工具。目前,国际上基本形成了一致意见,宏观审慎管理的政策工具设计主要应从以下三个维度来考虑:一是时间维度,主要是关注顺周期效应,即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系统的风险是否在金融体系内部和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作用下被放大了。这主要考虑采取逆周期政策。二是跨行业维度,主要关注某一特定时点上由于银行间相互依赖的支付体系和共同风险敞口。这主要考虑不同金融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针对系统的重要性银行制定严格的规则。三是结构维度,根据金融系统的结构特征,制定限制金融体系风险承担和抗风险能力的措施。
央行行长周小川曾指出,宏观经济审慎监管首先是逆周期政策,应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出发建立逆周期调控机制。他还表示,要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弥补监管真空和不足,防范和控制好潜在的系统性风险。第一,在逆周期政策方面,当前主要经济组织和监管当局最为推崇的政策工具是逆周期资本缓冲,它要求金融机构在经济繁荣时期持有更多的资本,以利于其在经济低迷时期可以维持合理的信贷供应。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基本框架的规定,各成员国可根据“信贷/GDP”指标超出趋势值的程度等要求银行增加2.5%以内的逆周期资本缓冲,以保护金融体系由于信贷激增所带来的逆向冲击。近几年,我国央行在不断探索逆周期的货币信贷动态调控机制,以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对系统性风险的调控作用。该机制将利率、汇率等价格型指标和货币信贷增长等数量型指标通过窗口指导等方式进行风险提示,以减少金融机构“羊群效应”对系统性风险的放大作用,另外还运用信贷政策、差别准备金等政策工具来引导和加强货币信贷的平稳增长和调控,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第二,在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方面,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基本框架,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具备更强的承担损失的能力。其政策工具主要是系统性资本附加和系统性流动性附加,它是依据金融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边际贡献,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应当持有与其系统地位相对应的附加资本金和流动性资本,以缓解其自身失败导致的向其他金融机构的传染效应。第三,针对金融体系的结构特点,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对流动性和杠杆率的要求。为提升控制流动性风险的能力,提出了LCR(流动性覆盖比率)和NSFR(净稳定融资比率)两个指标。作为对最低资本要求的补充,新的杠杆率测算涵盖了表外风险。除此之外,宏观审慎管理还将一些影响金融体系失衡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通货膨胀率等,纳入到了金融部门的评价计划中。
二是中央银行主导宏观审慎管理。在国际金融管理体制改革中,加强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中的职权已成为一种趋势。2008年次贷危机之前,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是中央银行主要负责货币政策,让渡监管职权给专门的监管机构。金融危机的爆发显示出了这种制度安排的弊端。2009年1月,由各国政府部门和理论界资深人士组成的30人集团公布的《金融改革:一个金融稳定框架》报告中提议,应当给予中央银行足够的监督权和必要的政策工具,使其不仅在金融危机时期也能在信贷扩张时期发挥更大作用。受此影响,英美、欧盟等国家纷纷扩大了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权限。
长期以来,对于中央银行是否应拥有金融监督职权一直存在着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中央银行不能兼任金融监管职能和货币政策职能,否则存在利益冲突:央行对微观金融的关注会影响到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另一种观点则赞同央行应当同时具有金融监管职能和宏观政策制定职能,理由是:由于央行具有降低系统性风险的目的,因此在特定情况下扮演着最终贷款人的角色,理应对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力。2008年的金融危机则反映出:中央银行缺乏对金融机构特别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不利于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在我国,赋予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职权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我国政府从宏观层面和国家整体上对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进行识别和判断。第二,我国中央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以及其他国际组织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有利于我国以国际视野展开系统性风险的早期预警工作。当然,加强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能并不意味着取缔金融监管机构,而应当是正确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第三,有助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

㈡ 银发2016年132号外汇巜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6]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和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一)人民币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
(二)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
(三)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四)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五)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六)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允许企业和金融机构某些特定跨境融资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五、纳入本外币跨境融资的各类型融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外币贸易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外币贸易融资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统一按1计算。
(二)表外融资(或有负债):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因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时需同时报送本机构或有负债的名义本金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三)其他:其余各类跨境融资均按实际情况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各类型融资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六、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七、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货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参考汇率。
九、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跨境融资宏观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在跨境融资宏观风险指标触及预警值时,采取逆周期调控措施,以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
逆周期调控措施可以采用单一措施或组合措施的方式进行,也可针对单一、多个或全部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总量调控措施包括调整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结构调控措施包括调整各类风险转换因子。根据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必要时还可根据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需要,采取征收风险准备金等其他逆周期调控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企业和金融机构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包括跨境融资展期在内的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企业跨境融资业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具体细节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发布细则明确。
(一)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为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银行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二)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
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如经审计的净资产,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
(四)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和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十一、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集中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进行管理。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本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计算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并将计算的详细过程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应在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处于上限以内的情况下进行。如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上限额,则金融机构可自行与境外机构签订融资合同。
(二)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管理制度开立本外币账户,办理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收付。
(三)金融机构应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执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资本金额、跨境融资合同信息,并在提款后按规定报送本外币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后报送本外币跨境支出信息。如经审计的资本,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机构本外币跨境融资发生情况、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金融机构和企业应配合。
发现未及时报送和变更跨境融资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查实后对涉及的金融机构或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发现超上限开展跨境融资的,或融入资金使用与国家、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不符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主体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对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还可视情况向其征收定向风险准备金。
对于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责令整改;对于多次发生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暂停其跨境融资结算业务。
十三、对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资未到期余额纳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的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过渡期限长短和过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

1
国家开发银行
2
进出口银行
3
农业发展银行
4
中国工商银行
5
中国农业银行
6
中国银行
7
中国建设银行
8
交通银行
9
中信银行
10
中国光大银行
11
华夏银行
12
中国民生银行
13
招商银行
14
兴业银行
15
广发银行
16
平安银行
17
浦发银行
18
恒丰银行
19
浙商银行
20
渤海银行
2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2
北京银行
23
上海银行
24
江苏银行
25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6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7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㈢ 离岸人民币汇率涨跌是好是坏,通俗点说一下,易懂一点

对于离岸人民币涨跌,可以这样说离岸汇率涨就是,原来6块多人民币换1美元,涨了以后就是7块多才能换1美元,看起来人民币掉价了,有啥影响?就是说你想买外国的东西现在要多花钱,而外国人买你中国的东西比原来花钱少了,花原来一样的钱能比原来多买东西,所以这样的结果就是对于国内可以促进自己生产自己使用,减少对国外产品的购买,对于国外就是促进购买中国的东西,因为相对变便宜了,中国东西比原来便宜所以买的也就多了,这样就可以促进国内多生产,带动国内经济!

㈣ 中国人民银行汇率在哪里查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汇率,随时查看外汇管理局实时汇率。

中国人民银行汇率表是中国人民银行针对外汇行情、人民币市场汇率的数据进行展示的一个在线汇率表,实时更新人民币汇率数据、市场行情数据,外汇投资者可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汇率表进行外汇投资。
中国人民银行汇率表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官网的“服务互动”板块下,点击“市场动态”进入中 国人民银行汇率表。中 国人民银行汇率表外接到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汇率表数据分为三个部分,分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外汇市场行情、人民币市场行情三项人民币相关市场数据。
在中国人民银行汇率表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表格中,除了实时更新每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外,还提供人民币月平均汇率数据、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历史数据、人民币月平均汇率历史数据、各种货币对人民币中间价走势图,并有关于人民币中间价形成机制的介绍,以及人民币月平均汇率计算规则和人民币月平均汇率计算公式,此外还提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公告。

㈤ 谁能告诉我宏观货币政策的作用和特点,谢谢

· 在国内外经济形势不断趋于复杂的背景下,中国的货币政策基调及取向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并对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011年末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12年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也提出将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把握好调控的方向、力度和节奏,进一步提高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综合运用利率、汇率、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率和宏观审慎管理等工具组合,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和节奏。
结合以上管理层释放的信息,在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及制度环境的情况下,笔者认为,2012年我国货币政策将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发挥组合作用
可以说,目前我们正面临着内忧外患的复杂经济形势。
从国际经济金融环境看,要防范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所引发的恶性传染、应对国际社会对人民币汇率升值的压力、谨防美国量化宽松政策所带来的国际热钱流入和通胀输出的“外溢效应”。
从国内金融市场看,要缓解通货膨胀预期、防止资产价格泡沫、防范地方政府债务和民间金融风险。
在如此错综复杂的局面下,货币政策存在多重困境,单一货币政策工具不仅不可能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更可能引发严重的不良后果。
例如,目前以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主的货币政策的负面效应已经开始显现,过高的存款准备金率使银行的可贷资金相对紧张,在当前金融体制和金融生态环境下,银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必然会将信贷资金优先投放给国有企业及具有政府背景的大项目中,使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链条断裂,影响到经济发展对资金的正常需求。
同理,如果单一实施加息政策,虽然可能对抑制通胀预期、防范资产价格泡沫起到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暗藏着国际热钱流入、增大人民币升值压力等隐忧。
因此,面对当前多因素推动的通胀问题以及其他错综复杂的经济难题,只有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从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多管齐下,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通胀问题,增强宏观调控效果,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价格型政策工具应作为,下一步货币政策的实施重点
通常来说,货币政策工具可以分为数量型和价格型,前者主要是指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操作等,后者则指利率和汇率政策。
从具体操作来看,近几年来,我国货币政策调控主要是存款准备金率和公开市场操作等数量型工具唱主角,以利率等价格型工具为辅,这一特点在本轮宏观调控过程中最为明显。
比如,自2010年以来,中央银行已连续12次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只是在2011年12月5日下调了0.5个百分点。从实施成效看,以数量型工具为主的政策操作在防止经济过热、控制流动性等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大型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已高达21.5%,继续上调的空间有限,政策边界和回旋余地已经十分狭小。
就公开市场操作来说,目前也面临很大的局限性。由于我国国债市场不发达,国债占中央银行总资产的比重不到10%,因此,与西方国家买卖国债不同,我国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主要以发行央行票据为主。从2003年4月发行央行票据以来,年发行量从2003年的7200亿元增长到近年的4万亿元左右。发行央行票据在回收流动性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成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主要工具之一。虽然发行央行票据能够冲销一部分流动性,但同时却增加了中央银行的负债并形成支付压力,间接导致更多的基础货币投放。
在这种情况下,公开市场操作所起到的货币政策效果被大打折扣。因此,在需要继续维持稳健货币政策的大背景下,价格型工具理应顺势挑起货币政策工具大梁,以确保和巩固宏观调控政策效果。
具体而言,利率工具的运用将有利于应对投资推动型通货膨胀,现阶段的主要操作应是加息并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而汇率工具则有利于应对输入型通货膨胀,现阶段的操作为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并逐步实现汇率市场化改革……

㈥ 为什么要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

十九大报告中明确," 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深化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之所以要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是因为健全双支柱调控框架是由我国目前经济金融运行的态势要求的。尽管我国目前金融运行情况总体平稳健康,但也应该看到,在我国金融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各类直接、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越来越多元化,加之金融创新加快,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在金融业务中的广泛应用,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传播速度、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程度已经与以往有了很大的不同。如果还只是仅仅依靠以 " 在保持币值稳定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发展 " 为目标的货币政策,就不能完全实现社会、经济、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我国最近几年 CPI 并不高,物价基本稳定,但各种形式、大大小小的金融风险事件还是出现了不少。这就提示我们除了需要依靠货币政策来调控金融运行,保持物价稳定之外,除了在微观上要对各个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运作方式实施监管,努力促使其依法合规之外,还需要从宏观层面上增加对金融业整体运行态势乃至风险偏好的关注和监管。制定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有利于调控金融运行的顺周期现象,有利于控制跨市场、跨产品、跨机构的风险传染和扩散,有利于弥合各监管部门之间由于分工不同而形成的缝隙。

㈦ 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

由1上调至1.25。

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在境外融版资的风险加权余额上权限的大小。此次将金融机构的参数调降,意味着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下降。此举在当前汇率双向波动加大的情况下,利于控制金融机构跨境融资风险。

(7)宏观审慎汇率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为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试点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备查,保留期限至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后5年。

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试点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

㈧ 如何完善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政策

金融市场是复杂的有机整体,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给实体经济发展营造一个平稳健康的金融环境,应综合考虑信贷、股市、债市、汇市、楼市的联动性,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加强政策协调,综合施策。

第五,对房地产市场综合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一是保持货币政策的稳健中性,不宜放水或大幅紧缩。二是要坚持“房住不炒”和“因城施策”方略,保持调控政策定力。切实落实好地方政府稳定房价的主体责任,对稳定房价不力的城市应兑现问责。三是加大对市场游资及风险区域的监测预警。四是二线城市在加入人才争夺战的同时,应事先采取预案,应对可能随之而来的住房投机炒作。五是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租住同权,为有效扩大租赁住房供给提供经验。

㈨ 为什么央行干预汇率会引起流动性

现阶段,我们管理流动性的时候,要高度关注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我们从目前看来,一方面要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合理充裕,另一方面要关注到流动性太过宽松会对人民币汇率造成比较大的压力,形成负面冲击。所以降准的政策信号过于强,我们可以用其他工具来替代,补充流动性。
加强宏观调控很重要的任务是培育新的政策利率,同时疏通利率传导机制,这也是国务院、总理特别关心的事情。春节期间临时性的、季节性的需求,产生了流动性缺口,正好给我们培育政策利率、建立利率走廊机制提供了比较好的时间窗口。如果总靠降准传递货币政策信号,大家对政策利率的变化,就不会足够敏感。那么利率市场化就徒有其表。
从上半个月情况开看,整体信贷投放进度偏快,已经超过1.7万亿元,如果这样下去这恐怕不靠谱,所以对于年初对冲高现象,各行回去要认真研究,必须按照宏观审慎的管理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系统内分支机构出现开门红、早投放早受益的想法。年初大幅投放集中贷款,进度过快的机构要制定切实有效地内部管理方案。

㈩ 需要对资本流动进行宏观审慎管理提高汇率灵活性吗

简单来说,就是以宏观审慎管理为主,将资本管制作为“最后防线”。然后是汇率,汇总起来就是一句话,如果汇率灵活性比较低,那就更加抑制不了资本的流动,因此需要提高汇率灵活性。最后一个比较有意思,但是这个问题描述里面没说,就是要加强货币政策国际协调,这个是非常现实的一个选择。货币政策国际协调体现为一国货币当局在考虑货币政策时不仅考虑本国产出缺口和通胀率,也考虑其他经济体的产出缺口和通胀率。每个国家货币当局都是追求本国福利最大化,但为了实现本国福利最大化又必须考虑其他经济体的经济金融情况。实现国民福利最大化是一国经济金融政策的终级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货币政策国际协调意味着不完全独立的货币政策,而只要有利于提高国民福利和实现宏观总体平衡,就应当是一国货币政策的现实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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