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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包销公司能否收受客户佣金

发布时间:2022-02-24 12:47:21

⑴ 我们是房产分销公司,渠道公司没有给我们结俑金,我也没有钱给员工结算佣金算违法行为吗

一般这种情况先要确定一下是那个环节出问题了,是开发商出问题了还是渠道公司出问题了,现在渠道公司都是以客户备案合同签订作为结算依据的,如果不能备案的开发公司,一般渠道公司也是不会合作的,如果渠道公司认为开发商没有风险,是会垫付佣金的

⑵ 大家好,我曾经是一名房产销售,有一个客户想要分我佣金,我之前答应了,现在不给,这算犯法吗

君子一言,快马一鞭,如果没有协议,不违法,但是违背道德良心

⑶ 房产代理公司佣金收取比例为多少

按房屋成交价格,买卖双方各1%,实际这项费用全由买方支付,因为卖方在出售房屋时,把这些都计入到房价里面,共计2%。另外有些地方或者是房地产代理公司可能会按3%—4%计算佣金,你在委托代理买卖房屋时,需要事先了解清楚。

⑷ 房产包销未按约定时间销售完但后续完成销售能要求退还保证金和结算佣金吗

1、性质不同:包销是销售的意思。如果在约定期内没有售出则该保证金不退回给销售公司。全案是不仅仅销售,还要做推广。

2、内容不同:包销就是销售公司付给卖方保证金并且约定房价,在约定期限内只能由该销售公司销售。其它公司不能非正常销售该房,而且在约定期内售出且高出房东定价的部份由该销售公司获取(有其它约定的除外)。全案是有一个特定的主体设计的全套销售方案。

(4)房产包销公司能否收受客户佣金扩展阅读

(1)商品房包销是一种特殊的由包销商和开发商合作进行的承包销售商品房的行为。由于不动产的销售有其主体条件限制,只有开发商才有权预售或出售所建的商品房。所以,包销商必须以开发商的名义或者同时以自己作为包销商的名义进行包销行为。

(2)在包销期限内,包销商根据包销合同对商品房享有销售权、卖价权和获取包销基价与销售价之间差价的权利。在包销期限内,开发商将自己定数量的商品房的预售权或出售权转让包销商专营,取定的包销价,把销售价与包销价的差价利益的风险同时转移给包销商,而开发商则丧失了自行销售房屋的权利。

(3)包销商的包销行为具有定的风险性。在包销期限届满,销商如未将包销的商品房全部售出,则应该按合同的约定承购剩余该商品房,付清全部包销款。对于这部分剩余的包销商品房,包销商和开发商之间则由原来的包销关系转为实际上的房屋买卖关系。

(4)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的包销合同是有时间限制的,称为包销期,包销商必须在包销期内将房屋销售完,否则就要承担定的包销风险。

⑸ 付房产佣金法律有规定付多少佣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支付佣金必须以合法凭证入帐。
现行对支付佣金的相关税收规定主要有(不包括对保险企业的特殊规定):一、内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内资企业支付给单位的佣金没有比例限制,但对支付给非本企业雇员的的个人有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的限制。具体规定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二、外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资企业支付的佣金,税法没有比例限制,企业可以据实扣除。但对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注册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帐核算的凭证。

⑹ 房地产中介人员私下收取客户佣金犯法吗

上海菁英地产 竭诚为你服务
首先 房子是以公司名义交易的吗?
如果是以公司名义交易的就是犯法 属于职务侵占

⑺ 大家好,我是一名房产销售,都已经辞职3个月了,之前的客户想要分我佣金,我之前答应了,现在不给犯法吗

按你的情况是不犯法的。只是载道义上说不过去。你在公司得话他可以去骚扰你。你不再公司那就什么事都没了。还有就是你用尽有没有到手。

⑻ 作为房产经纪人 抛开公司 与房屋买卖双方私自成单 收取佣金 是违规还是违法

违规,要处理的话只能作为公司内部处理

⑼ 房产中介公司员工私自把属于公司给的佣金拿走属于什么行为

贪污行为,举报他

⑽ 房地产企业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佣金或手续费,税前扣除有何限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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