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居间费是否构成诈骗
收居间费不构成诈骗。居间费相当于中介费用,居间人就是中介。法律规定,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委托人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因此收居间费不构成诈骗,属于正常收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㈡ 居间协议受法律保护吗提取佣金在什么范围内合法
受法律保护;
地区不同收费标准不同。
㈢ 请问居间协议受法律保护吗提取佣金在什么范围内合法
受法律保护;
地区不同收费标准不同。
㈣ 请问佣金与居间费有区别吗合法吗
大家在找房子中介买房子的时候,中介为你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会收取一定的劳动报酬,这个报酬就是中介,我们经常说有的地方也叫中介费,而有的中介也说自己的佣金就是,佣金和经纪费,两者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
居间费用属于劳务报酬的收入,是个人暂时取得的收入,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假如超过开征金额就要纳税,未纳税则属于违法行为。其中劳动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物业租金所得,每次收入在四千元以下、八百元以下;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㈤ 房产中介居间费国家如何规定,多收合法吗
民商事问题,国家不会过多干预,首先尊重合同当事双方的意思表示。
也就是说如果你觉得中介费比例过高,你可以不签合同,不在他这里委托,没有人强迫你必须和他家做生意。
㈥ 请问国家有什么中介费收取的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没有关于中介费的规定,但地方有。以北京市为例,为规范住宅买卖经济服务市场价格行为,降低住宅买卖经济服务费用负担,北京市发改委与住建委就联合下发了《关于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1、相关《通知》规定,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统一不超过2%。
2、一般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其中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不超过500元/宗;代办贷款服务收费,不超过300元/宗;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不超过200元/宗;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议定。
3、《通知》中也注明收费标准可以下浮,少数特别复杂的住宅买卖经纪服务,经交易各方协商同意,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即:二手房中介费为成交总额的2%,少数特别复杂的浮至2.2%。
(6)中介居间佣金司法认定扩展阅读:
只要是通过正规的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就不用担心被中介公司多收取了中介费,中介公司一般收取的中介费是1%或者2%,大家在确定房子价格之后,也可以自己计算中介费用,这个还是比较透明的。
比如二手房中介费收取标准:
1、中介费一般现金按1%,贷款按2%计收中介费;
2、贷款服务费按成交额1%收取;
3、担保费个别中介公司额外收取0.5%的交易保障服务费,俗称“担保费”;
4、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宗;
5、代办贷款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300元/宗;
6、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宗。
㈦ 中介(居间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合同法》对房屋中介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大致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违约责任
居间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各地方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都印制了对二手房交易起指导作用的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律师通过对这些合同中有关居间方的义务进行总结后发现,合同中一般规定了居间人的以下几点义务:
1、 报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
2、 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
3、 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4、 为买卖双方提供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代交付房屋等服务的义务。
5、 保密的义务。
二、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里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指的是有关房屋的权属情况、面积、售价、质量等房屋重要信息,而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的房屋信息。
而且应当注意居间人的赔偿责任仅仅限于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情况两种情况。如居间人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房屋主体遭到破坏,或帮助卖方隐瞒卖方无房屋所有权的事实。这些情况下居间人应当赔偿买方损失。
(7)中介居间佣金司法认定扩展阅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的主要目的和任务是促成交易,虽然居间人要促成交易不可避免的要向买卖双方报告一些房屋信息,但是这并不能免除买卖双方对房屋信息进行核实的义务。
如果买卖双方对在订立买卖合同前对房屋的有关信息认真核实,即便居间人不报告也不会导致买卖双方的利益受损。
因此,居间人核实并报告房屋相关信息的行为,虽然是居间人促成交易过程的组成部分,却并不是法律赋予居间人的强制义务。
根据《合同法》:
1、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2、第四百二十七条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㈧ 居间费采取入股退股获得可以吗
摘要 股权转让中居间费支付的的请求权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