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土地拍卖佣金如何收取法律依据是什么
自主约定或者按照成交价百分之五收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回节 佣金第五十六答条规定: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㈡ 土地出让金由谁来承担
土地出让金是指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所付的金额,由土地使用权获得方承担。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地方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㈢ 拍卖佣金由谁承担
被执行人负担拍卖费用根据法院裁定书及拍卖成交书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㈣ 关于土地拍卖佣金的法律问题
拍卖公司的佣金没有同行业惯例,而且,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规定,规定就是5%,一点都不高,而且已经约定佣金,就要按约定来,政府拍卖的土地,不适用最高院的规定,因为只有法院拍卖的标的物,目前适用最高院的佣金规定,我是拍卖师,这个是最基本的知识了。就算去打官司,你也打不赢,如果你不要,没收保证金,如果因为你不要,标的物再次拍卖,那么出现差价,你朋友还要把差价补齐。
㈤ 拍卖成交的手续费应该由谁来付
都是骗子公司下套的广州中怡艺术品公司是骗子公司。
㈥ 拍卖成交的手续费由谁来付
呵呵~~
对此我有些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如果您对此还有其它的疑问··您可以发网络信息给我
㈦ 土地招拍挂服务费由竞买人支付有政策依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从以上规定看出,计入成本费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统一规定”,二是“缴纳给国家”。土地拍卖佣金是拍卖行收取的,是一种市场行为,也不是上交给国家,因此,个人观点:支付的土地拍卖佣金不属于支付的地价款,也不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费用,不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同样,土地服务交易费也不属于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费用,不能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该制度的优点是:
一、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防止和避免了腐败行为的产生。土地使用不公开,难免搀杂着“幕后交易”一些掌管土地使用权的部门为了个人或小集团利益,往往会借机敛财,肥了个人,害了国家,直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二、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土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减少了诸多的中间环节,使倒买倒卖土地的空间大为减小。
三、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有利于房地产分离,提高土地开发效率。“招拍挂”的土地供应方式,有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整体规划。由于实施了土地的储备制度,政府将逐步把生地转化为熟地后再进行“招拍挂”,动拆迁问题已妥善得到解决,土地的开发工作也已经基本完成;
周边的市政建设将逐步完善,水、电、煤等市政都有计划地分配到位,开发商只要按规划要求作好设计图纸并得到许可后就可顺利开工了,可以专心提高建筑品质和服务,大大缩短了房地产开发周期,有效地控制了开发成本。因此房地产开发土地利用的高效率也成为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