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汇率变动造成营业收入有差是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汇率变动造成营业收入有差说明损益有变动,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Ⅱ 汇率变动损益的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问题】
我公司2008年度根据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汇率变动均是收益。形成收益的原因是,我公司有大量的美元货币性负债,包括美元借款和美元预收款。在人民币升值的情况下,每月末对美元负债进行评估时,账面美元以人民币计价形成的金额与按人行公布的月末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牌价计算的人民币之间的差额均是收益。按此计算方法,我公司对所有美元货币性资产也进行了评估。全年累计下来,汇兑收益与汇兑损失抵销后,仍是汇兑收益。请问该收益能调减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吗?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执行吗?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可以看出,财税[2007]80号与新条例的规定是不冲突的,也就是说,只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实际处置或结算非货币性资产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汇兑收益是要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征税的。
上述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对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一个补充通知,2007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适用。但对其在新法下的效力,在没有明确之前,应该按财税[2007]80号与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Ⅲ 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了纳税调整,是否需要进行财务账的调整
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了纳税调整,一般不需要进行财务账的调整,除非涉及错账
如果涉及补税等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直接做利润分配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然后根据分录编制报表
Ⅳ 未结算的外汇汇兑损益,2008年计算企业所得税 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只需要账务处理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不需要纳税调整
Ⅳ 汇率变动会对国际收支产生什么影响
1、汇率变化对外汇储备的影响。
货币贬值对一国外汇储备规模的影响;储备货币的汇率变动会影响一国外汇储备的实际价值。
2、汇率变动对一国国内就业、国民收入及资源配置的影响。
当一国本币汇率下降,外汇汇率上升,有利于促进该国出口增加而抑制进口,这就使得其出口工业和进口替代工业得以大力发展,从而使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国内就业机会因此增加,国民收入也随之增加。
3、汇率变动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小国的汇率变动只对其贸易伙伴国的经济产生轻微的影响,发达国家的自由兑换货币汇率的变动对国际经济则产生比较大的,甚至巨大的影响。
(5)汇率变动是否需要纳税调整扩展阅读:
种类
(1)按国际货币制度的演变划分,有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
1、固定汇率。是指由政府制定和公布,并只能在一定幅度内波动的汇率。
2、浮动汇率。是指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汇率。其涨落基本自由,一国货币市场原则上没有维持汇率水平的义务,但必要时可进行干预。
Ⅵ 汇率的变动是否应该进行所得税的调整
重庆、江苏、上海、河南、辽宁、四川等税收洼地园区,有限公司可享受40%-80%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财政扶持政策。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有限公司,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可享受核定征收政策,总税负率地址2.66%。办理周期为7-10个工作日,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办理过程中法人不需要到场! 利用部分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少数民族地区免征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税率。
如果纳税人的外汇收入数额不大,或外汇汇率基本保持不变,利用上述规定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不大。但是,如果纳税人的外汇收入数额较大,且外汇汇率变化较大,利用上述规定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就会比较大。如果预计月末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上升,则应尽量减少当月的外汇收入;如果预计月末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下降,则应尽量增加当月的外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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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只是汇率的变动是否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Ⅷ 汇兑损益是否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期末根据实际汇率调整形成的汇兑损益,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以外的部分,无论是否实现,均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作纳税调整。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Ⅸ 实际利率法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财税[2007]80号文认可了新准则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新准则与新税法对实际利率法下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处理已经协调一致,不再有财税差异。
Ⅹ 2019年计提的费用当年未用完,2020年1月份调了账,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
1、如题所述,在对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在2020年进行账务调整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会计处理,相应调整在2019年审计报告中体现,企业原出具的2019年财务报表不作更改;
3、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核实,依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