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办法
一、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二、规范佣金支付管理
严禁通过虚列费用、虚假批退、虚假赔款、保费不入账等方式套取资金,账外直接或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支付各类费用;严禁通过费用报销等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严禁向员工、劳务派遣工等用工性质的人员支付佣金;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销售的保单,佣金必须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不得通过营销员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严格落实“卖者有责”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营销员销售的保单,应在投保单、保单正副本明示销售中介的机构名称或营销员姓名。二是投保单、保单记载的销售中介名称或姓名必须与系统记载、佣金结算凭证、佣金转账支付对象一致。
四、推行佣金支付零现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中介佣金转账支付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中介佣金一律转账支付(包括营销员佣金),严禁现金支付。二是转账支付对象必须与投保单、保单、中介业务佣金提取支付系统记载保持一致。三是佣金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统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不得支付佣金,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行交叉销售机构结算制度
同一集团内不同保险公司建立交叉销售代理关系的,佣金结算方式采取机构与机构间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非本机构营销员支付佣金。
六、建立申报兼业代理机构实地调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机构、车商及广西保监局规定的机构外,其他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须经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实地调查,并向保监局提交调查报告(需注明调查人)及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关键部门的关键人员,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应明确:
(一)出单人员应严格区分保单的归属渠道,严禁将直销业务归属中介业务;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中介渠道,确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严禁虚列中介机构和营销员;
(三)财务人员应加强对佣金、费用报销等财务支出真实性审核,不得配合、放任业务部门弄虚作假。
(四)稽核审计部门应把中介业务作为审计稽核的重点,发现问题的,应严格依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稽核审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追究其责任。
❷ 什么是billing结算系统
转自网络。
2002年8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开放式基金市场需要,推出了一套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中国结算TA系统),该系统依托中国结算深、沪分公司现有证券账户资源、资金交收系统和网络通讯设施,为国内开放式基金交易、登记结算提供集中化、自动化和标准化服务。该系统由TA、清算汇总、资金交收及通信等子系统构成,具有较完备的业务功能,可以为有关参与方提供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及相关登记结算、权益分配、客户服务等全方位服务。目前系统提供的主要业务功能,基本上涵盖了基金公司自建的TA系统的业务功能。
目前,中国结算TA系统已与包括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在内的10家全国性银行以及近50家券商代销系统完成对接。一个渠道广、效率高的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平台已经成功搭建。
中国结算TA系统的主要特点有:
1、统一接入模式。基金公司仅需与中国结算系统进行数据交换,便可以实现与所有接入中国结算系统的代销渠道的连接;
2、统一账户模式。利用现有沪、深证券账户资源,适应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允许7000万证券账户持有者直接使用其证券账户进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实现“一卡通”式服务;
3、集中TA模式。由于只有一个处理点,可以处理复杂的业务规则,有利于全面管理投资人账户(如方便投资人管理、对收费做递延处理等),提升清算交收效率,能更好地适应将来对开放式基金交易环节与分红环节的征税的处理;
4、中国结算作为专门从事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可以为开放式基金的运作提供专业化管理,保证系统运行的安全、高效;有利于降低全行业成本,减少基金系统多元化所带来的资源浪费,提高市场效率;
5、采用中国结算TA系统可以更好的为新产品提供后台服务支持,如LOF、封闭转开放等。
TA系统是中国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的简称。用于登记投资者在上海证券账户或者深圳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分别对应上海TA系统和深圳TA系统。 正如前面所说的,如果没有TA系统,程序员在开发软件的时候就必须陷入复杂的硬件实现细节。程序员并不想涉足这个可怕的领域,而且大量的精力花费在这个重复的、没有创造性的工作上也使得程序员无法集中精力放在更具有创造性的程序设计工作中去。程序员需要的是一种简单的,高度抽象的可以与之打交道的设备。
❸ 买卖房屋的中介费怎么算
1、中介公司未能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协议),无权收取中介费,但值得注意的是,中介公司可以要求适当劳务费。
2、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协议),而非由于中介公司的原因,买卖双方没能履行合同完成交易,中介公司仍然有权收取中介费,但应当酌情调低。
3、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协议),但由于中介公司的原因,买卖双方没能履行合同完成交易,中介公司无权收取中介费。
(3)中介佣金结算系统扩展阅读
二手房买卖费用
1、税费
报税价通常是买卖双方自己定夺的。每个地区的房管局都会对各自的电脑系统具体到每一个领域都会进行为细致的评估,而且是低价的。如果双方上报的税费高于那评估价房管局就会按照买卖双方上报的价格进行收费。
如果双方报的税价较低的话就会按系统的评估价计算。其实当地的房产中介对这种估价是为了解的,所以买卖双方在进行交易之前好都去房产中介了解一下。
需要注意的是,上面费用中,都不包含房产中介费用、银行贷款费用还有就是小区的住房维修基金也不包括在内。
2、契税
征收方法为按照基准税率征收交易总额的3%,若买方是首次购买面积不足90平的普通住宅缴纳交易总额的1%,若买方首次购买面积超过90平(包含90平)的普通住宅则缴纳交易总额的1.5%。
注意首次购买和普通住宅同时具备才可以享受优惠,契税的优惠是以个人计算的,只要是首次缴契税都可以享受优惠。若买方购买的房产是非普通住宅或者是非住宅则缴纳交易总额的3%。
3、手续费
不用贷款的,买卖双方带齐资料,包括身份证、房产证等一齐到房管局先递件申请过户,审件通过后,七天左右到相关部门交税费,再拿单据回房管局申请出证。单据齐全通过审查的,三天左右新买家亲自到房管局就能拿到新房产证。
需要贷款的,到房管局递件过户前要先联系银行,银行审查资料同意贷款及金额之后才能到房管局办过户手续。如果通过房产中介买房,银行贷款方面也可以通过中介联系。
另外,房产证过五年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只需交契税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即总共1.8%左右。
❹ 保险经纪行业佣金发放制度
一、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二、规范佣金支付管理
严禁通过虚列费用、虚假批退、虚假赔款、保费不入账等方式套取资金,账外直接或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支付各类费用;严禁通过费用报销等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严禁向员工、劳务派遣工等用工性质的人员支付佣金;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销售的保单,佣金必须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不得通过营销员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严格落实“卖者有责”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营销员销售的保单,应在投保单、保单正副本明示销售中介的机构名称或营销员姓名。二是投保单、保单记载的销售中介名称或姓名必须与系统记载、佣金结算凭证、佣金转账支付对象一致。
四、推行佣金支付零现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中介佣金转账支付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中介佣金一律转账支付(包括营销员佣金),严禁现金支付。二是转账支付对象必须与投保单、保单、中介业务佣金提取支付系统记载保持一致。三是佣金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统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不得支付佣金,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行交叉销售机构结算制度
同一集团内不同保险公司建立交叉销售代理关系的,佣金结算方式采取机构与机构间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非本机构营销员支付佣金。
六、建立申报兼业代理机构实地调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机构、车商及广西保监局规定的机构外,其他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须经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实地调查,并向保监局提交调查报告(需注明调查人)及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关键部门的关键人员,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应明确:
(一)出单人员应严格区分保单的归属渠道,严禁将直销业务归属中介业务;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中介渠道,确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严禁虚列中介机构和营销员;
(三)财务人员应加强对佣金、费用报销等财务支出真实性审核,不得配合、放任业务部门弄虚作假。
(四)稽核审计部门应把中介业务作为审计稽核的重点,发现问题的,应严格依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稽核审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追究其责任。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❺ 保险中介和主体保险公司合作费用怎么结算
一、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二、规范佣金支付管理
严禁通过虚列费用、虚假批退、虚假赔款、保费不入账等方式套取资金,账外直接或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支付各类费用;严禁通过费用报销等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严禁向员工、劳务派遣工等用工性质的人员支付佣金;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销售的保单,佣金必须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不得通过营销员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严格落实“卖者有责”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营销员销售的保单,应在投保单、保单正副本明示销售中介的机构名称或营销员姓名。二是投保单、保单记载的销售中介名称或姓名必须与系统记载、佣金结算凭证、佣金转账支付对象一致。
四、推行佣金支付零现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中介佣金转账支付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中介佣金一律转账支付(包括营销员佣金),严禁现金支付。二是转账支付对象必须与投保单、保单、中介业务佣金提取支付系统记载保持一致。三是佣金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统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不得支付佣金,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行交叉销售机构结算制度
同一集团内不同保险公司建立交叉销售代理关系的,佣金结算方式采取机构与机构间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非本机构营销员支付佣金。
六、建立申报兼业代理机构实地调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机构、车商及广西保监局规定的机构外,其他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须经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实地调查,并向保监局提交调查报告(需注明调查人)及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关键部门的关键人员,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
❻ 请问用友薪福社能帮助房企解决经纪人的费用结算问题吗具体怎么操作的呢
当然可以啦,我们房企就和用友薪福社合作过,所以我才会回答你的。用友薪福社有一个业务费用结算平台,它是以“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为核心技术,依托用友第三方支付牌照打造的,非常安全。而且合作期间,用友薪福社还为我们房企开设了独立的结算账户,帮助我们实现自控资金收付、动态余额监控、实时明细查询,也可有效保证企业的资金安全问题。同时用友薪福社凭借先进的安全算法、数据加密、分布存储技术,独立研发企业结算平台,Token授权机制、时间戳超时机制、签名机制、重复延阻机制等技术应用,确保资金数据安全。从项目启动到项目交付实现全流程在线服务,我们房企经常通过系统实时查询项目进度,及时了解项目详情,以服务流程的安全合规。我的回答你满意吗?满意就采纳吧
❼ 有没有支持IOS系统的CPA结算中介
有哇,数字联盟可信ID就支持。它的结算中介功能很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