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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同岗同酬与已审核佣金人员

发布时间:2022-04-12 23:50:12

㈠ 保险公司员工在编与不在编的区别

呵呵,这问题问得……有点儿让人哭笑不得
先解释下啥叫编制。所谓编制,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从这个角度上说,保险公司可以有编制,事业单位也可有编制。本质上说,保险公司的编制和事业单位的编制是没有区别的,都是不同机构对自己人员数量的一种规定。
但实际情况来看,二者差别还是蛮大的。现实中,事业单位进编就吃上了皇粮,只要没犯什么严重错误(比如贪污受贿什么的),一般不会被直接赶走,所以被看成一种“铁饭碗”;而保险公司的编制,只是说明成为这家公司的正式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享有法定的五险一金的社保待遇,但即便成了这家公司的正式员工,公司也完全可以依法予以解雇,而且这种情况也并不罕见的。所以千万别以为进了保险公司的编就高枕无忧了。
保险公司说内勤编制,这主要是区别保险公司正式员工和保险业务员。目前国内对保险业务员主要采取代理制而非员工制,保险业务员不属于保险公司正式员工,只签代理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工资,只有销售佣金。这显然与保险公司内部正式员工有明显区别。为了区分,就说内部员工是有编制的。当然根据“编制”一词的定义,这么说也是完全合理的。
至于说编制人员和长期合同工的区别……这个说起来就更麻烦些了。
先说企业吧。目前企业用人都要签合同的了,从这个意义上说,都是合同工。但合同也有区分,有些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直接签劳动合同,有些则是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务合同,再被派遣到相应的用人单位工作,后一种情况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这一类劳动者通常被叫做“合同工”。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在国企尤其是央企内比较突出。
现实中,企业里的“合同工”和正式职工在待遇上多少都会有些差距,其实这是违反《劳动法》里“同工同酬”的规定的。其次,劳务派遣制员工相比较而言也不是非常稳定,可能在原有企业工作一段时间后又被改派到其他企业。从本质上说,企业内正式员工(或者说在编员工)和劳务派遣制员工的区别在于建立直接关系的对象不同。
但就算是和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或者说企业内的“在编”员工,也不是绝对稳定的铁饭碗。我目前供职的是一家地方国有企业,签的是直接的劳动合同,我也有下岗的危险的。我们公司规定,新员工入职是签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同意的话再续签3年,等两个3年期合同都顺利履行完且双方都同意续约,再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说长期合同)。但不管是3年期的固定期限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的长期劳动合同,都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所以说,编制人员和长期合同工,其实就是关公战秦琼,不是一个类型的概念,不能完全简单比较。长期合同强调的是合同的期限问题,编制人员则强调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对象与隶属关系。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㈡ 做安利直销的报酬是怎么算的

采用直销模式的报酬结算模式

㈢ 劳务派遣将“同工同酬”能实现吗是不是都是嘴上说说的,在蛊惑人心国家真正什么时候能重视

首先,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派遣工只能存在于临时性的、可替代性的岗位上。基于这个定位,“同工”就有歧义了。这里的“工”,指的是工种、身份,还是所负责的工作?而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解释。所以很多单位会以你与正式工不同工为由不给你同酬。

其次,就像楼上说的,单位采取派遣这种用工方式,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降低人力成本。而如果给你同酬,肯定违背了此种用工方式的初衷。那如果要同酬,索性辞退你,以避免人力成本的攀升。

我曾经是一名派遣工,并且是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某部 委里做。连我当时所在的部 委都不对派遣工认真执行相关的规定,甚至直接全部清退,你们这些在企业、公司里做派遣的又能有什么好日子过呢?当然也不能说国 家不重视。这几年下来,对于派遣工的重视程度还是有一定提高的,只是法律还不完善,不细致,基层单位也不好好执行。我个人认为此种用工方式百害而无一利。除非找不到工作,否则不要选择。若选择也不要长期干,2年内足矣。干时间长了对你各方面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

㈣ 合肥市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佣金标准

首先要看聘用人员的工勤还是技术如果是技术看是大专还是本科,而且大专、本科都各分5个档次最高的也就3万一年,包括所有的到手的收入和单位交的各项保险在内如果单位有小金库可能会发点奖金如果没有就是干工资,大概月入1400-1500

㈤ 国家最新劳动法法规和合肥地方具体的劳动法规

劳务派遣工将同工同酬

内容:《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合同解除与终止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明确了合同内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规定了企业不与员工签合同将赔付双倍工资,劳务派遣工应与其他员工同工同酬等。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相关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影响:虽然《劳动合同法》仍未开始实施,但部分企业采取提前裁员等“疑似”规避新法的行为,早已是公众热议的话题。专家提示,只要存在事实连续的劳动关系,企业提出的“工龄重新计算”等说法均无效。

市民点评:

武昌某公司法律顾问:是共同发展还是相互敌对?员工和企业心中都有杆秤。目前,网络上有不少关于新劳动合同法存在漏洞的讨论,这令很多打工仔忧心。不过,他相信法律会慢慢完善,企业的用工行为会得到更加严格规定。

详细:劳务工将与正式工同薪 派遣者可领最低工资

工作满一年可带薪休假

内容:《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除少数情况外,单位应保证职工享受年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相关条款:《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影响:带薪休假制度的确立,让职工有了更多休息的时间,与新“放假办法”的结合,也可以缓解往年“黄金周”的拥挤现象。

市民点评:

汉口房地产公司张先生:带薪休假,确实很好,工作一年,可以有个出门度假的休息机会。不过,有时候公司事情总是很多,一是自己根本无法脱身,二是公司如果不答应员工休假请求,自己也不好过多向公司要求,以免得罪公司,丢了饭碗。《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很人性化,这不仅需要政府行政部门加强监管,更重要的是企业重视对员工的带薪休假制度。 、

详细:国务院拟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工资福利可在税前扣除

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合二为一,减轻了内资企业的上缴税率。同时,在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等方面,税前扣除的基础扩大,减轻了企业负担。

相关条款: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影响:新条例对农林牧渔业、基础建设等企业,均有相应的优惠政策。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等支出被列入税前扣除,有可能刺激企业增加员工福利。

市民点评:

沌口经济开发区谢先生:企业政策也与员工利益息息相关。该法也鼓励企业多为员工谋福利,为社会作贡献。不过,只有企业能充分遵守这项法规,员工和企业才能双赢。

详细:三部委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问

满5年离职,养老金全归你

内容:《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规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保护养老保险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

相关条款:《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分担缴费的,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第十九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约定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第二十条,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公共账户谋取非法利益。

影响:这是我国保险法规中第一次提出养老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权益归属的操作方式一般是这样的:对于企业为员工的缴费部分,企业设定一个与服务年限挂钩的归属比例,如服务满一年的,企业缴费的10%权益归属给个人,服务满五年的,企业缴费的100%权益归属给个人。如果这个员工在服务一年后不满两年的时候离开公司了,他就只能获得个人缴费的全部以及企业缴费的10%。如果服务满五年以上才离职的,就可以获得100%的企业缴费权益。这样,个人对年金的拥有权就得到明确的界定,退休收入的安全也得到保障,同时在企业内部还起到了中长期激励的作用。

㈥ 谁告诉我几个关于劳动关系管理的案例或寓言或故事啊

案例一:小刘高中毕业后没有考上大学,一直在家里无事可做,听说广东机会很多,于是背井离乡到广州闯天下。由于文化程度低,又没有一技之长,到广州已经五个月了,还没有找到理想的工作。最近他一直处于焦虑的状态中,把期望值一降再降。恰好这时有一个民营企业招聘销售员。小刘虽然只有高中文化程度,但是口才非常好,非常适合做销售员的工作,这一次小刘终于被录用了。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齐全,工作环境好,基本工资随不高,但是提成很高。这一切令他很满意。只是所有的这些都是口头约定,公司并没有与小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刘多少懂得一点法律,知道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但毕竟自己现在处于困境,有个工作就很不错了。小刘也没有多想了。小刘的工作业绩非常好,半年后就成了企业的销售骨干人员。小刘想现在都是骨干了,应该签订合同了。于是就向企业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但该企业人事处却说:“单位又不会拖欠你的工资,签不签合同还不都一样?”
案例二:晓红大学毕业后到一家外资企业应聘。面试后,该企业觉得晓红大方得体,非常适合其应聘的职位,决定录用他。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上班后,晓红发现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自己的预期大相径庭。她对该企业整个的工作氛围非常不适应,但一直在努力使自己融入到工作中,毕竟找一份合适的工作不容易。但经过一个月的斟酌后,晓红还是来到了人力资源部,解释说:“很抱歉,经过一个月的工作,我觉得自己很不适合应现在的工作,决定三日后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三:小英高考失利,没有考上大学,一向好强的她不甘心就这样放弃自己的大学梦。于是,复读了一年以后又参加了高考。结果由于心里压力比较大,这次又名落孙山。连续两次高考失利,小英很是难受,父母亲戚都安慰她说:“没什么的,念完了大学不还得找工作吗?趁现在年轻找个工作先干着,以后如果还想继续学习的话还有机会不是?”
在家恢复调整了几个月后,小英决定出去找份工作。可是刚从校园出来的她,没有一技之长,什么都不会。家里托熟人找到了一家派遣公司,对方同意和小英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对于她的工作表现还是不太放心,担心给公司惹上麻烦。于是双方协商了一下,决定先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如果干得好的话,合同到期的时候,再续签第二年的合同。
小英和父母都觉得这合情合理,没什么问题,于是就和派遣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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