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险销售行业怎么样
全国保费收入中保险中介占比高 两者呈现正相关关系
现代保险业中,保险中介包括:保险专业中介、保险兼业代理、保险营销员;而保险专业中介又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更多数据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保险中介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贰』 公司有个项目需要商业地产代理,他们都有哪些分类呢比如首席代理、一般代理、独家代理等等。
楼上的不懂就不要乱回答,这样容易误导网友的。
我具体说下商业地产代理大概有哪几种:
独家代理。顾名思义,你只委托了他,理论上他也会尽力维护你的利益。
联合代理。就是2家或者数家联合。
首席代理就是联合代理的一种,只是对其中的一个比较在声势上支持而已,让他更好的做事。
一般代理。客户成交了算佣金。另外这方面的项目建议你找RET睿意德,已经做成太多案例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帮助。
『叁』 如何把渠道营销做到极致
一、房企渠道模式
融创模式
融创,渠道的鼻祖。从来不做线上推广,从刚需盘到市区高端盘,玩的就是线下渠道。高额的佣金和名目繁多的奖励模式是他吸引销售人员的关键,无论是拦截还是做商超做社区,最终的目的就是要把客户带到售楼处。带不到人什么都别提,渠道的地位远高于现场销售员。
人员配置:5-10个组,每组10-30人(渠道专员40%+小蜜蜂60%),整体有1名渠道经理负责;
管理机制:成交量考核,入职第二个月起1组成交/人/周,未达标工资减半,转月末尾淘汰。分组末尾淘汰,组长离职,组员可以划分到其他组;
佣金制度:独立成交4‰,现场销售转化2‰; 经典案例:融创中央学府、融创天拖项目。
经典案例:融创中央学府
项目位于津南咸水沽板块刚需流量盘,较偏僻,周边竞品有津南新城、首创光和城、金地意境、阳光波士顿。2015年全年指标任务14亿,为完成任务开展渠道模式。
1)内场销售员10名,渠道经理1名,招募渠道组长6人,月薪3500元/月,负责团队人员招聘,培训工作,带领团队拓客工作。组长及组员均可卖房,佣金独立成交4‰佣金,现场销售转化2‰。
2)渠道专员底薪2000元/月,管午餐+晚餐,工作时间10:00-20:00。第一月底薪正常,第二月无成交工资减半,第三月无成交辞职。
3)负责竞品拦截、交通动线拦截、商超巡展、社区巡展等工作,月进行到访量及成交量考核。
4)2013年融创中央学府完成12亿销售任务,其中80%来源于渠道。
碧桂园模式
碧桂园从百人作战转变为全民营销体系。在集中开盘或是大节点集中销售渠道人员进行全员拓客,顺销阶段做全民营销模式,即非销售类员工皆有义务为项目输送客户,高额提成点位也是诱惑之一,另外跨界营销也打出了一张好牌。
人员配置:80-100人
管理机制:各地推送客户,明确现场到访确认制度
佣金制度:4-6‰佣金
经典案例:南京碧桂园项目
经典案例:南京碧桂园
2015年碧桂园凤凰城目标60亿,7458套,开盘完成24亿。4月出街,6月首开。因南京本土客户基数不足,很难满足项目需求,所以启动大南京策略,涵盖苏州、无锡、常州、温州、上海、杭州,进行全方位拓客。
1)启动易居区域联动,周边100人销售团队集中特训;
2)本地覆盖+外围拓客;
3)本地进行区域覆盖,区域竞品5个,进行派单、拦截、社区、商超等拓客策略;
4)外围区域进行客户推荐代访;
5)拓客24000组,完成3000套业绩。
恒大模式
恒大人海战术,启动400-500人的项目团队,内场销售外场拓客相结合,对整个城市客户集中区域进行全方位覆盖。同时企业内部非销售人员进行推荐,成交给予高额佣金。同时在冲量阶段也打出联动金,促进各方团体推荐客户。
人员配置:人海大战,全民营销;
管理机制:分组模式,自由管理,内场结合外场。并对点位和区域有所划分,通过外场拓客转入到现场,由内场销售进行转化;
佣金制度:2-3%高额佣金;
经典案例:恒大照母山。
经典案例:恒大照母山
恒大照母山重庆第一大盘,周边9个在售竞品项目,5个待售项目。恒大启动人海战术,集结易居400人团队分成10组,内场结合外场。3月份开始蓄客,4月初翡翠华亭改判、5月底山水城开盘。
1)现场两个部销售团队完全打散,进行易居内部PK,400人项目团队整体分成10各组;
2)内场销售160人,外场240人拓客团队,覆盖三北区域及重庆五大商圈; 3)社区巡展、商超巡展、竞品拦截、企业拓展;
4)3个月12000人次,200万份DM单;
5)3个月15000组到访;大部分竞品来访30-40组/周;
6)截止到5月25日大定1430套,9.7亿,完成全年指标40%。
中原模式
中原代理项目启动渠道模式加以2%代理费,除百人公司渠道为各项目输送客户外,有专属项目组11人,负责为项目带客户。以4‰作为佣金奖励,同时渠道部门负责人有额外渠道奖励金。中原三级门店属额外一套管理制度,二手门店组负责联系各区域二级门店资源。
人员配置:豪宅部100人替各项目输送客户,11人/项目组专属为本项目带客;
管理机制:项目组1名经理,10名渠道专员,配合小蜜蜂开展渠道工作;
佣金制度:4‰佣金;
经典案例:中原代理项目。
二、电商渠道模式
好屋中国模式
好屋中国以新型O2O模式进入房地产行业,以专业经纪人、社会经纪人、门店合作,为所代理项目输送客户。
代理费:代收款1-3万元。
人员配置:专业人员(房地产从业人员)、社会人员、二手门店。个体经济人网上注册,录入客户信息,有定制类似台帐的明细,保证透明。
佣金制度:独立经纪人成交2‰佣金,门店协议,享有60-80%代理费。
易居渠道模式
易居渠道优势(以天津为例)
1.易居中国天津公司连续7年天津排名第一代理行业,目前代理天津市40余个项目;
2.易居将客资全部打通,对客户定位分析,推荐适合项目;
3.易居专属百人渠道拓客团队,负责为项目提供资源型客户、跨界客户、竞品客群、企业客群,以保证客户召集的通路和业绩增量;
4.易居渠道为各项目输送客户,与现场销售进行无缝对接。
易居合作方式
渠道工作服务内容
1.百人团队负责替项目进行持续拓客,从项目蓄客期到强效期;
2.项目渠道组负责常规渠道拓客,即:电开、派单、竞品拦截、商超巡展、社区巡展、企业拓展等工作内容;
3.负责资源活动嫁接,即资源客户导入、渠道活动、资源渠道嫁接等相关工作; 4.渠道人员只负责客户召集、带看工作;
5.渠道管理人员负责把控和管理,针对渠道人员工作有相关绩效考核,并与个人业绩挂钩。
『肆』 国际货代实务案例的本书目录
1 国际货代概论
1.1 国际货代知识
1.1.1 国际货代简述
1.1.2 国际货代协会
1.1.3 国际货代定义
1.1.4 国际货代性质
1.1.5 国际货代分类
1.1.6 国际货代的服务范围
1.1.7 国际货代正确签发提单
1.1.8 国际货代中的间接代理
1.2 国际货运概况
1.2.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1.2.2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1.2.3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
1.2.4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1.2.5 集装箱与国际多式联运
1.2.6 我国国际货运组织机构
1.2.7 国际货运的性质和特点
1.2.8 国际货运的任务和要求
1.2.9 国际货运保险的办理选择
1.3 国际货代与TPL
1.3.1 国际货代向TPL转型
1.3.2 国际货代开展TPL服务措施
1.3.3 国际货代与TPL经营人的区别
1.4 中国国际货代业
1.4.1 我国国际货代概况
1.4.2 我国国际货代阶段
1.4.3 我国国际货代存在的问题
1.4.4 我国国际货代发展对策
1.5 世界国际货代业
1.5.1 世界国际货代业现状
1.5.2 欧盟货代的生存危机
1.5.3 美国货代网络联合会
1.5.4 世界最大SGS货代业务
1.5.5 韩国复合运输货代制度
1.6 国际货代与无船承运人
1.6.1 无船承运人概述
1.6.2 无船承运人的分类
1.6.3 无船承运人的服务范围
1.6.4 无船承运人的性质特征
1.6.5 无船承运人制度
1.6.6 无船承运人提单
1.6.7 无船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6.8 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代的区别
1.6.9 国际货代与无船承运人的责任保险
2 国际货代管理
2.1 我国国际货代管理
2.1.1 我国国际货代管理法制化
2.1.2 我国国际货代管理的依据
2.1.3 我国国际货代企业税收管理
2.1.4 我国无船承运人税收管理
2.1.5 我国的外国船公司货代税收管理
2.2 他国国际货代管理
2.2.1 世界各国货代管理
2.2.2 美国口岸通关管理
2.2.3 美国对国际货代行业的管理
2.3 国际货代创新管理
2.3.1 国际货代管理模块创新
2.3.2 国际货代信息管理系统
2.3.3 国际货代服务接触管理
3 国际货代企业
3.1 国际货代企业办理
3.1.1 国际货代企业业务
3.1.2 国际货代企业备案
3.1.3 国际货代企业设立条件
3.1.4 国际货代企业审批登记
3.1.5 国际货代企业年审换证
3.1.6 国际货代企业变更
3.1.7 国际货代企业设立分公司程序
3.1.8 某市设立货代分公司审批管理
3.2 国际货代企业事项
3.2.1 国际货代企业申请表
3.2.2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诚信公约
3.2.3 国际货代企业跨国合作注意事项
3.3 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
3.3.1 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审批程序
3.3.2 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3.3.3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审批规定
3.4 国际货代企业经营
3.4.1 国际货代企业的影响因素
3.4.2 国际货代企业的客户需求
3.4.3 国际货代企业的经营战略
3.4.4 国际货代企业的风险防范
3.4.5 国际货代企业做大做强的因素
3.4.6 国际货代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
3.5 我国国际货代企业操作
3.5.1 国际铁路联运
3.5.2 国际货物过境运输
3.5.3 国际集装箱海运运输
3.5.4 国际货代企业的销售经验
3.5.5 国际货代与货主关系的秘方
3.5.6 中小国际货代企业的发展战略
4 国际货代合同
4.1 国际货代合同实务
4.1.1 国际货代合同概述
4.1.2 国际货代合同实务
4.1.3 国际货代合同适用法规
4.2 国际货代合同纠纷
4.2.1 国际货代企业合同问题
4.2.2 海上货代合同的纠纷
4.2.3 境外货代存在的问题
4.3 国际货代合同样本
4.3.1 国际货代合同样本
4.3.2 国际货代协议样本
5 国际货代责任
5.1 国际货代权利责任
5.1.1 国际货代的法律地位
5.1.2 国际货代的权利行为
5.1.3 国际货代的基本责任
5.1.4 国际货代的赔偿责任
5.1.5 作为代理人时的权利义务
5.1.6 作为当事人时的权利义务
5.2 国际货代海运责任
5.2.1 作为海上运输缔约承运人的权利
5.2.2 作为海上运输缔约承运人的义务
5.2.3 作为海上运输缔约承运人的责任
5.3 国际货代多式联运责任
5.3.1 对全程运输负责
5.3.2 集装箱货物短少要负责
5.3.3 对其国外代理失误承担责任
5.3.4 集装箱内包装不良导致损失不承担责任
5.4 作为代理人承担责任的现象
5.4.1 选择承运人有误承担责任
5.4.2 仓单品名出错国际货代赔偿
5.4.3 空运快件丢失国际货代赔偿
5.4.4 代理身份不明分担承运人责任
5.4.5 国际货代要清楚自己的角色和业务
5.4.6 未取得货主书面授权应承担的责任
5.4.7 双重代理违法赔偿货主的全部损失
5.5 作为代理人不承担责任的现象
5.5.1 作为通知人无过失不承担损失
5.5.2 认真履行通知义务免于承担损失责任
5.6 国际货代作为当事人的责任
5.6.1 收取全程运费时须对全程负责
5.6.2 委托人过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5.7 国际货代责任与否的案例及分析
5.7.1 未签运单货损承运人无权享受责任限制
5.7.2 国际货代有责任保证货物发运与保单一致
5.7.3 国际货代越级追索运费被驳回
5.7.4 国际货代因有除外条款被免责
5.7.5 委托人未明确险别国际货代可采用习惯作法
5.7.6 国际货代必须注意的其他责任
5.8 国际货代责任保险
5.8.1 国际货代责任保险概论
5.8.2 国际货代责任保险的方式
5.8.3 国际货代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6 国际货代案例
案例1 国际货代合同费用的纠纷
案例2 国际货代物流事项欠款的纠纷
案例3 未交货侵权损害赔偿的纠纷
案例4 无正本提单放货损失的纠纷
案例5 凭银行保函放货他人的纠纷
案例6 通关单证不符而引起的纠纷
案例7 国际货代出具保函负连带责任
案例8 外国公司未取得我国国际货代资格的纠纷
案例9 未及时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货损的纠纷
案例10 无船承运人提单内容误认的纠纷
案例11 国际货代过程中钢材交付的纠纷
案例12 预借提单侵权损害赔偿的纠纷
案例13 出口货物代理实际托运人的纠纷
案例14 出口代理货物错卸再审的纠纷
案例15 收货人没有在限期内发出通知的纠纷
案例16 货物指标不合要求并短少的纠纷
案例17 货物损失和检验及处理费用的纠纷
案例18 进口货物跟单信用证付款的纠纷
案例19 进口代理协议与货损的纠纷
案例20 国际多式联运代理货物灭失的纠纷
案例21 申请扣押和担保与反担保的纠纷
案例22 2份裁定扣押同一船舶的纠纷
案例23 涉外代理国际物品货损的纠纷
案例24 承租航运涉外诉前证据保全的纠纷
案例25 国际货运提单欺诈损害赔偿的纠纷
案例26 船务代理营运中伪造提单的纠纷
案例27 国际货代中船舶碰撞损害的纠纷
案例28 国际货代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纠纷
案例29 国际货代出口货物经济损失的纠纷
案例30 外贸代理综合性出口业务的纠纷
案例31 租船代理人与航运公司的纠纷
案例32 保税货物航次期租延滞损失的纠纷
案例33 是国际货代还是契约承运人的纠纷
案例34 接受错误指令支付运费的纠纷
案例35 委托方拖欠国际货代费用的纠纷
案例36 国际货代垫付费用被拒付的纠纷
案例37 国际货代拖欠运输公司费用的纠纷
案例38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领域合作的纠纷
案例39 纺织公司对国际货代欠款的纠纷
案例40 国际物流公司货运代理费用的纠纷
案例41 国际货代赔偿货款和退税损失的纠纷
案例42 国际货运与贸易公司欠款的纠纷
案例43 委托方拖欠国际货代费用的纠纷
案例44 物流公司国际业务代理佣金的纠纷
案例45 出口货物国际代理收取费用的纠纷
案例46 国际货代与委托方个人合同的纠纷
案例47 诉前强制承运人无单放货的纠纷
案例48 外轮代理公司与货主公司的纠纷
案例49 国际船务代理公司放货引起的纠纷
案例50 出口货代欺诈货主损失巨大的纠纷
『伍』 保险营销业务员的佣金收入应如何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对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相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作出明确。
税收规定
1.个人代理(经纪)人及佣金的定义
个人保险代理人,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证券经纪人,指接受证券企业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企业以外的自然人。
佣金,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提示:合法取得佣金的个人代理(经纪)人,与接受其代理服务的单位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而非劳动雇佣合同,两者之间不构成任何雇佣劳动关系。个人代理(经纪)人不具有被代理企业任何类别的员工身份,其取得的报酬是向委托方提供独立的代理、经纪服务后取得的个人劳务报酬,而非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
2.营改增后增值税及附加的征缴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有偿提供服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除外)的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之一,应当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因此,前述个人代理(经纪)人以任何支付方式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所有货币和非货币收入及其他经济利益),应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还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如果个人代理(经纪)人取得的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鉴于个人代理人数量多、金额小、流动性强等因素,45号公告规定,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可按规定分别委托支付佣金的企业代征增值税和地方税费。
3.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别规定
45号公告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企业,向个人代理(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时,可代其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企业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代理(经纪)人相关信息的详细清单,并同时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提示:45号公告规定个人代理(经纪)人取得佣金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出售、出租不动产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的又一个重大突破。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得开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企业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不管个人代理(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是多少,都不能免征增值税。如果要享受免税,只能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4.对两类特定业务规定扣除展业成本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从事代理业务和经纪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佣金的单位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佣金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从2006年6月开始,对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中的展业成本(暂定40%)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起,对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中的展业成本(暂定40%)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5号公告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代理人取得的佣金,不执行扣除展业成本后计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案例解析
①应税收入的确定
以1个月内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为一次收入,即在企业计发佣金的当月内,个人代理(经纪)人不论分几次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都合并为一次收入征税。
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保险、证券企业个人代理(经纪)人分三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步,以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减去实际缴纳的地方税费附加。
第二步,计算并减去展业成本。
计算展业成本应注意计算基数的变化,从2016年8月起,个人代理(经纪)人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去实缴地方税费后的差额,再乘以40%后的积为展业成本。而此前是以取得的未减去营业税及附加的初始佣金收入为基数,乘以40%后的积为展业成本。
第三步,减去法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确定费用扣除标准时应注意:以不含税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和展业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佣金收入,以此确定费用扣除金额。
信用卡和旅游等其他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分两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步,以每月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佣金等收入减去实际缴纳的地方税费附加。
第二步,再减去法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③应纳税款的计算
按照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的基本税率是2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5万元的部分,按应缴税款加征五成(实际税率30%);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实际税率40%)。
【案例1】保险企业的代理人刘先生,2016年8月取得佣金收入41200元,应缴税款计算如下:
换算为不含税佣金收入:41200÷(1+3%)=40000(元);
企业代征增值税:40000×3%=1200(元);
企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200×7%=84(元);
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40000-84-(40000-84)×40%〕×(1-20%)×20%=(39916-15966.40)×80%×20%=3831.94(元)。
【案例2】信用卡企业的代理人张女士,2016年8月取得佣金收入51500元,应缴税款计算如下:
换算为不含税佣金收入:51500÷(1+3%)=50000(元);
企业代征增值税:50000×3%=1500(元);
企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500×7%=105(元);
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50000-105)×(1-20%)×30%-2000=9974.80(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陆』 如果给别人做代理需要注意些什么,
做代理需要注意以下十点。
1、开业资金。
第一年营运费用、第一年人事费用、加盟金、权利金、初次进货、租金、设备、保证金、广告
费。欲加盟开业的基本要求条件,加盟商应评估第一年的全部费用,以及往后持续每年的必要支
出,并由此推算出应准备的资金数,以及如果经营不顺利时,自己仍可以独自撑多少时间,同时也
应该有一个最坏的打算,就是当获利不足或亏损至某一定额时,且在持续一段时间内,如果加盟总
部无法提出有效解决办法时,则应考虑退出该加盟系统。
2、考察产品。
全新产品、旧有产品改良、原已存在之产品。产品差异性所要表达的是,产品是否具有较特殊卖点或优越性能,产品差异性愈高,则愈能突显出此加盟店特色,并吸引消费人群。一般而言,如果
是全新开发出来的产品,则其产品的差异性与独特性通常较高。有非常明显的差异与特色、有差异
但并不非常明显、并无差异。为了避免激烈的同业竞争,加盟总部的产品或服务,应该有特殊之
处,如果该加盟总部产品并不特殊,但其采用了特殊的销售方式、有流通管道,或是加入明显不同
的“商业包装”使之以不同方式呈现给大众时,也是其特殊的优势。
3、市场需求及产品生命周期分析。
未显著增加、少量增加、大量增加。过去市场上的需求量如果显著增加时,表示目前仍应处于成
长阶段,而市场成长于否,是决定此一行业前景的绝对重要指标。当市场需求量大量增加时,对加
盟者最为有利。市场领导者、跟随者、初次进入市场者。进入领导地位较稳固的加盟体系,对于加
盟商而言,保障较高但是加入条件也可能较为严格,而且加盟也已较饱和;相对地,跟随者与初入市
场者,亦可能具备较有差异的优点,同时加入条件较为宽松。创新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
产品生命周期指的是产品生命历程,如同人生一般,处于创新期的产品,其经营风险较高;成长期最
佳;而迈入成熟期的产品,则必须配合较多的行销活动使其较具竞争力;衰退期产品则可以完全不予考
虑。
4、目前提供该项产品或服务的加盟系统与同业之间的竞争所处位置。
非常激烈、有竞争但并不激烈、仍未有竞争发生。竞争状况也是显示的是获利与经营风险的重要
指标,该加盟总部与其他同业者是否正面临激烈竞争,竞争激烈的行业,并非一定不可加入,而是
应具有某些优势时如产品或价格等,才能降低失败风险。
5、不良销售记录检测,销售频率与同业对比。
频率很高、一般水准、频率很低。不良销售记录是品质最明确的指标,但是这项指标并不易得
知,通常如果直接询问加盟总部人员时,往往不易得到答案或只能得到较保守的数字,因此宜从现
有消费者经验中去估计。此外,加盟总部是否设置相应售后服务,也必须加以考虑做代理需要注意
什么。
6、该加盟总部品牌知名度和加盟总部品牌声誉是否良好。
很高、普通、低。加盟店知名度对不同行业的重要性各有不同,对于服装品牌而言,知名度是重
要要因素,尤其是奢侈品牌,则由于单价较高,所以顾客购买次数会减少;更重要的是消费者更易倾
向以品牌知名度作为判断标准,甚至愿意付较高价格以求保障。
7、该加盟总部对于加盟店“开店计划”内容,是否列出详细周全,是否有促销活动计划,总部主要运用哪些媒体广告,作为建立知名度与宣传促销活动的工具。
办法很详细、办法适当、办法很简单。开店是一切活动的开始,如果开店计划中的规划不周详,
则表示加盟总部经验并不丰富,计划周详与否,可以多家加盟体系比较中区分高下。开幕促销活动
计划、期促销活动计划、淡季促销活动计划。加盟总部应该在不同时期设定其促销活动计划。这些
计划目的为了使加盟店随时具有旺盛销售活动力,同时给予顾客强弱不定的刺激。无线电视频道、
有线电视频道、广播频道、报纸或夹报、杂志车厢广告、宣传车广告等。使用何种广告媒体主要是
以成本为首要考虑因素,如果只使用平面媒体为工具,则通常加盟总部是由加盟者所缴纳的权利金
支付,但如果使用的是贵的媒体,如电视、广播等,则通常加盟总部会以开会或其他方式,征询店
主意见,并决定各店应缴纳的广告分摊费用。换言之,有些媒体使用起来可能必须另外收费。
8、考察该加盟总部是否建立长期的新产品开发计划,以适时引进新产品,提升加盟店竞争力。
为了保持加盟体系不断的新活力,加盟体系不能只以最初开发出来的产品或服务而一劳永逸,如
此不但会形成加盟体系活力不足,且久而久之顾客对于产品新鲜感降低后,就再也不易刺激其到店
购买的欲望。同时,整个加盟体系也会因为无创新动力而幕气沉沉,使加盟商失去信心。
9、加盟总部是否有专门训练。
训练计划是总部的知识,也是资产,对加盟者而言,则是一种权利与经营的无形资本,训练时数
多,间接表示此加盟体系重视人力资源培养的观念。初期训练能够协助加盟店主开店营运,基本
上,训练时数多寡和行业专业性有关,时数多固然表示总部准备充分,但时数少也并不表示总部提
供的知识较为缺乏,最重要的是内容是否足以使店主能充分应用于日常作业之中。
10、该加盟系统最近一年的总营业额所有加盟店营业额及平均每一家加盟店的营业额,获利状况。
多少总营业额,平均每加盟店营业额,获利多少。除了加盟总部的成功案例之外,欲加盟者也应
该对因故停业店数加以了解,停业店数占全部加盟店数比例如果过高,则该体系可能存在经营管理
不良或产品竞争力太低的问题,甚至可能由于总部扩张过快,对加盟商要求标准或开店时各项评估
过于草率所致,另一种可能性则是加盟商自身经营不善所致。总之,关店率过高是一项必须注意的
警讯,加盟商最好能对退出该加盟体系者,细致了解其中原因。
知识扩展:
代理商又称商务代理,是在其行业管理范围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
人。代理商(Agents)是代企业打理生意,是厂家给予商家佣金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所代理货物
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因为商家不是售卖自己的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所
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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