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付汇是什么意思!逃汇不明白呀!
1.进口付汇是指进口原材料等货物而应付给境外的供应商货款。
2.什么是逃汇罪?
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加强外汇管理,把外汇资源集中在中央银行控制之下,以保证足够的外汇供给,对于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逃汇行为破坏了国家外汇管制的实施,影响国家外汇收支平衡和汇市的稳定,因此刑法将逃汇行为规定为犯罪,逃汇罪是一种只能有单位构成的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逃汇罪有以下特征:
1.构成犯罪的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不构成逃汇罪。
2.构成逃汇罪的单位,在主观上有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的目的。
3.构成逃汇罪的单位在客观上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的行为。根据国家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于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及时调回境内按市场汇率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得存放境外,不得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所谓“经常项目收入”,包括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交通运输、邮电、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保险等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的外汇;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利润,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对外索赔所得的外汇,退回的保证金等;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等。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是指违反了国家的上述规定,将应调回国内的外汇不调回国内,而存放境外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是指编造各种虚假理由,以合法的名义将境内的外汇转移到境外,如未从境外购买货物却以付货款的名义将外汇汇出境外等;或者秘密将外汇转移到境外;或者违反“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的规定,未经批准,将境内外汇以投资等名义转移到境外的行为。
4.逃汇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是逃汇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逃汇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逃汇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至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逃汇,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应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转移、转让、买卖、存放境外,以及将外汇私自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等。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逃汇行为主要有: (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对于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及时调回境内按市场汇率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得存放境外,不得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所谓经常项目收入,包括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境外贷款项目收入的外汇;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交通运输、邮电、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保险等业务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规费、罚没款等;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利润;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保证金等。违反上述规定,将应调回国内的外汇不调回国内,而存放境外就展这种行为的逃汇。
(2)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指定银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汇出外汇或者携带出境的,如以投资的名义将外汇转移至国外的。
(4)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5)其他逃汇的行为。
以上可见,逃汇的方式很多,但并不是一切逃汇套汇行为都构成犯罪。本条关于逃汇罪的规定,只列举了两种表现方式:(1)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2)把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
以上两种逃汇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本条没有具体规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我们认为,逃汇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衡量情节是否严重主要应从数额,同时结合其他情节综合考虑。主要包括:
(1)逃汇数额的大小;
(2)是否伪造和冒用有关单位的证件、印章逃汇;
(3)是否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勾结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逃汇的;
(4)是否严重影响了国家有关计划的执行,等等。
3. 违反外汇管理的种类及法律责任
违反外汇管理的种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有:
一、逃汇行为
定义:指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套汇行为
定义:指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行为。
法律责任: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结汇行为
定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的行为。
法律责任: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外债管理行为
定义:指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定义:包括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逃汇跟汇率有什么关系扩展阅读: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进行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或者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的;
该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回兑当日的人民币汇率,将已经购汇为外汇的资金回兑为人民币,或者将已经结汇的人民币资金回兑为外汇。
对于该机构或者个人因回兑当日人民币汇率与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当日汇率存在汇率差而获得收益的,外汇局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将该部分收益金额纳入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金额进行处罚。
二、外汇局适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第四十三条“等违反外债管理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规定,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的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应当以外汇支付款项的行为、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境内款项由对方付给外汇的行为以及境外投资者未经外汇局批准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行为。
三、《条例》第四十五条所述“数额较大”,是指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金额为等值5万美元及其以上。
四、《条例》第七章有关条款所述“以下”皆包括本数,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所述“以上”不包括本数,即30%以上”是指超过30%而不包括30%。
五、《条例》第七章规定的“责令限期调回外汇”“予以回兑”、“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措施。
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等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决定予以处罚的,应当同时并处罚款。
六、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行为给予警告外,可以选择适用罚款的处罚措施。
4. 金融问题
套汇是指利用不同的外汇市场,不同的货币种类,不同的交割时间以及一些货币汇率和和利率上的差异,进行从低价一方买进,高价一方卖出,从中赚取利润的外汇买卖。套汇一般可以分为地点套汇、时间套汇和套利三种形式。地点套汇又分两种,第一种是直接套汇。又称为两地套汇,是利用在两个不同的外汇市场上某种货币汇率发生的差异,同时在两地市场上贱买贵卖,从而赚取汇率的差额利润。第二种是间接套汇,又称三地套汇。是在三个或三个以上地方发生汇率差异时,利用同一种货币在同一时间内进行贱买贵卖,从中赚取差额利润。时间套汇又称为调期交易,它是一种即期买卖和远期买卖相结合的交易方式,是以保值为目的的。一般是在两个资金所有人之间同时进行即期与远期两笔交易,从而避免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风险。套利又称利息套汇,是利用两个国家外汇市场的利率差异,把短期资金从低利率市场调到高利率的市场,从而赚取利息收入。
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5. 那些东西会影响到货币的汇率
一、 外汇基本知识
外汇概念
外汇(Foreign Exchange,或Forex )是国际汇兑的简称,从本质上讲是以本国货币兑换成外国货币,从而相应地把这部分资金转移到国外。
作为国际支付手段的外汇必须具备三性:可支付性、可获得性和可换性。
我国的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⑴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⑵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⑶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⑷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⑸其他外汇资产。
根据外汇的来源和用途不同,划分为:
⑴贸易外汇。它是指进出口贸易所收付的外汇,包括货物及相关的从属费用,是一个国家外汇的主要来源与用途。
⑵非贸易外汇。它是指除进出口贸易和资本输出入以外的其他各方面所收付的外汇,包括劳务外汇、侨汇、捐赠外汇和援助外汇等。
根据外汇的交割期限,划分为:
⑴即期外汇,又称现汇。是指外汇买卖成交后,在当日或在两个营业日内办理交割的外汇。
⑵远期外汇,又称期汇。是指买卖双方不需即时交割,而仅仅签订一纸买卖合同,预定将来在某一时间(在两个营业日以后)进行交割的外汇。
外汇常识
外汇汇率(Foreign Exchange Rate )是一个国家的货币折算成另一个国家货币的比率或比价,也可以说是用一国货币所表示的另一国货币的价格。
汇率的标价方法(Exchange Quotation):
直接标价法(Direct Quotation)。它是以一定单位(1个或100个、万个单位等)的外国货币作为标准,折算成若干数额的本国货币来表示汇率。即用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为基准来计算应付多少本国货币,所以又叫应付标价法。如人民币市场汇价。
间标标价法(Indirect Quotation)。它是以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为标准,折算为若干数额的外国货币来表示汇率。即用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为基准来计算应收入多少外国货币。所以又叫应收标价法。如纽约外汇行市。
按银行买卖外汇的角度划分为:
⑴买入汇率,又称为买入价。
⑵卖出汇率,又称为卖出价。
⑶中间汇率,又称中间价,是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数。
⑷现钞汇率,它是指银行买卖外汇现钞所使用的汇率,也有买入价与卖出价之分。
按银行外汇汇付方式划分为:电汇汇率(T/T RATE); 信汇汇率 (M/T RATE);票汇汇(D/D RATE)
二、 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外汇管理,亦称为外汇管制,是指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所实施的一种限制性的政策措施。
目前,我国外汇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部分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的外汇交易不实行或基实行外汇管制,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进行一定的限制。
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基上,创造条件,逐步放开,推进资本项目下可兑换,从而实施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
一、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主要包括:经常项目可兑换、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管理和进出口核销制度。
(一) 经常项目可兑换
指对属于经常项目下的各类交易,包括进出货物、支付运输费、保险费、劳务服务、出境旅游、投资利润、借债利息、股息、红利等,在向银行购汇或从外汇帐户上支付时不受限制。
1997年,国务院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了我国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其中增加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二) 银行结汇制
目前,我国对外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实行银行结汇制。97年10月起,逐步允许中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范围的外汇收入,可以开立外汇结算帐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结算帐户核定可保留外汇的最高金额,最高金额之内的外汇可以保留,也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调剂中心,超过最高金额的部分则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调剂中心。
(三) 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出口收汇核销,指货物出口后,对相应的收汇进行核销。
进口付汇核销,指进口货款付出后,对相应的到货进行核销。
实行这两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监督企业出口货物后必须及时、足额地收回货款,付出货款后必须及时、足额地收到货物,从而堵塞套汇和逃汇等非法活动。
二、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现阶段我国国际收支中的资本项目主要是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对境外直接投资和借用外债三种形式。此处主要介绍前两种形式:
(一) 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
分为外汇收入和支出管理两个方面
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主要是外汇投资款、国内外外汇贷款或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等,对其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外汇登记制度
二是外汇专用帐户管理
三是外债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支出主要是投资款的汇回和偿还外债本金。投资款要转移或汇出,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偿还外债本金,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方可在银行或外汇调剂中心办理。
(二) 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
目前,负责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主管部门是国家计委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部门;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
在境内机构提出向境外投资的立项申请前,外汇管理部门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 审查投资者的资格
二、 审查境外投资的投资风险
三、 审查境外投资的外汇来源
境外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投资者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建档,并缴存境外投资利润汇回保证金。
三、 外债管理
我国的外债管理范围包括:向国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贸易项目中的延期付款、买方信贷、境内金融机构吸收境外存款、补偿贸易中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
一国对外举债要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首先必须保持适度的规模和增长速度,并非越多越好。衡量一国外债是否适宜,国际上通常用偿债率、债务率、负债率、长短期债务比例等经济指标作判断。
外债风险管理
(一) 外债风险种类: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会计风险
(二) 如何控制和防范外债风险
在筹资阶段:
1.从总体讲,尽量使外债货币币别与本国出口收汇、外汇储备的币别相一致。
2.选择流通性较强的可兑换货币
3.原则上选择“软货币”,筹资货币应多样化
4.把汇率和利率结合起来综合考虑
5.合理安排筹资利率结构
6.应争取将提前偿还贷款的条款列入贷款协议
7.注意在借款协议中加入保护性条款
8.注意使筹资的市场结构和国别结构多元化
9.注意期限结构合理,控制中长期和短期外债的比例,避免借入
大批期限相同的外债,以防止还债过于集中,出现偿债高峰。
(三) 运用金融工具化解外债风险
常用的有债务互换(利率互换、货币和利率交叉互换)、远期合约(远期外汇合约和远期利率合约)、期货(利率期货和外
汇期货)、期权(利率期权和外汇期权)、货币指数化和负债币种多元化。
四、 外汇存贷款业务管理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存贷款业务,必须另外申请,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才可办理,非银行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以吸收外汇信托存款或特定企业的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除了与人民币贷款一样具有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之外,还有以下特殊要求:
1.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
2.实行浮动利率和收取承担费
3.贷款发放的重点应为出口创汇的技术改造项目
4.贷款项目必须按程序保有关部门批准
5.国内配套设备和资金要落实
6.借款单位必须有可靠的外汇来源和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并提
出有依据的归还贷款本息的计划。
目前,我国银行办理的外汇贷款业务有:现汇贷款、特种外
汇贷款、“三资”外汇贷款(买方信贷、政府贷款和混合贷款的
简称)、国际商业贷款和国际银团贷款。
五、 人民币汇率管理
1973-1980年,人民币实行“一篮子货币”钉住汇率制度。
1973年按“一篮子货币”原则,确定对西方国家货币的汇价,即选择我国在对外经济贸易往来中经常使用的若干种货币,按其重要程度和政策上的需要确定权重,根据这些货币在国际市场的升降幅度,加权计算出人民币汇率。从1973-1984年,选用的货币和权重曾作过七次调整。由于我国对外推行人民币计价结算的目的是为了保值,所以在制订人民币汇价的指导思想上人民币定值较高。
1981-1984年,实行贸易内部结算价
从1981年起,我国实行两种汇价:一种是使用于非贸易外汇收支的对外公布的汇价;另一种是使用于贸易外汇收支的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
在此期间,我国实际存在着三种汇率:一是对外的,并适用于非贸易收支的官方牌价;二是适用于贸易收支的贸易内部结算价;三是调剂外汇市场的外汇调剂价。
1985-1993年底,实行以美元为基准的有限弹性汇率制
1985年1月1日,我国停止贸易内部结算价的使用,贸易收支与非贸易收支均按官方牌价结算。内部结算价虽然与官方牌价并轨,但调剂外汇市场仍然存在,实际上除官方牌价外,仍存在一个调剂外汇价。
1991年4月以后,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内物价上涨水平与美元汇率的涨落情况,经常进行微调,1992-1993年,大约保持在1美元=5.8元左右的水平。
在此期间,由于需求的加大与其他因素的影响,到1993年底,官方牌价与外汇调剂价相差3元,即官方牌价1美元=5.8元左右,调剂外汇价1美元=8.7元左右。
1994年起,我国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在这种新的体制下,人民币汇率有以下几个特点:
⑴人民币汇率不再由官方行政当局直接制定,而是由中国人
民银行根据前一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当日人民币汇率,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和规定的浮动范围,自行确定和调整对客户的买卖价格。
⑵由外汇指定银行制订出的汇率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这
是因为:第一,新体制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所有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供给均进入外汇市场;第二,实行银行售汇制,取消经常项目支付用汇的经常性计划审批,同时取消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这意味着经常项目的绝大部分外汇需求可以也必须通过外汇市场来满足。
⑶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所形成的汇率是统一的。新的体制实施后,同时在结汇制和售汇制下,外汇的供求均以外汇指定银行为中介,企业之间不得直接相互买卖外汇,外汇调剂市场也就完成了历史使命,外汇调剂价也相应地演变成市场汇率,此即“汇率并轨”。由于汇率是各外汇指定银行自行确定的,但外汇供求在各银行的业务范围内的分布又是不一致的,人民币汇率的全国统一性就必须通过建立全国银行同行业间的外汇交易市场来实现。
六、 外汇和黄金储备管理 相关话题
一、 外汇储备管理
外汇储备,指由各国官方持有的,可以自由支配和自由兑换的储备货币,是一国国际储备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国家宏观调控实力的重要标志。中国人民银行履行持有、管理和经营我国外汇储备的职责。
外汇储备的主要功能:
1. 调节国际收支,保证对外支付
2. 干预外汇市场,稳定本币汇率
3. 维护国际信誉,提高对外融资能力
4. 增强综合国力和抵抗风险的能力
外汇储备的经营原则是要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增值性。但是,此三者不可能完全兼得,所以各国在经营外汇储备时,往往各有侧重,一般来说,应尽可能兼顾这三项原则,采用“投资组合”、“不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中”的策略,实现外汇储备的多元化经营,降低风险,实现增值。
中国的外汇储备主要由外汇经营中心负责投资增值,其投资策略以往比较保守,主要投资在美国的债券,直至近年,我国才有对外汇储备进行投资增值业务, 侧重于风险低的美国债券市场,而较高风险的外汇买卖的投资比例很低。
目前,中国是美国债券市场的第二大买家,仅次日本。九七年,中国在美国市场大量抛售美国长期债券,转而大量买入短期债券,中国这次行动在美国债券市场引起瞩目,反映了其投资策略愈趋灵活进取。 同时,随着中国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增加,中国近年亦培养了一批经营国际业务人才,对瞬息万变的国际金融市场的掌握增加,从而投资策略变得更加灵活。
二、 黄金储备管理
黄金储备,指一国货币当局持有的,用以平衡国际收支,维持或影响汇率水平,作为金融资产持有的黄金。它在稳定国民经济、抑制通货膨胀、提高国际资信等方面有着特殊作用。黄金储
备的管理意义在于实现黄金储备最大可能的流动性和收益性。作为国际储备的主要形式之一,黄金储备在流动性上有其自身存在局限性,因此应考虑其适度规模的问题。
确定黄金储备规模的参考因素:
1. 国际收支状况
2. 外债水平
3. 外汇储备水平
运用黄金储备的形式主要分为:直接营运、间接周转、资产组合
1.直接营运——一国货币当局利用国际金融市场的各种契机,采用各种营运手段,直接参与黄金市场的交易活动。
2.间接周转——一国货币当局通过制售金币,开展黄金租赁,办理黄金借贷等业务,间接地实现黄金储备增值、保值的目的。
3.资产组合——将一定的黄金储备按照流动性、收益性的原则,及时转换成收益性高、流动性比较强的外汇储备,并根据市场汇率的变动情况,再进行适当调整。
我国对黄金储备的运用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通过国际黄金市场,采取现货、期货以及选择权等交易方式,提高黄金储备营运的收益率。
(二)通过发行、经销各种金币,实现库存黄金的增值。
6. 在大陆办多张银行卡到澳门取出港币、然后汇回大陆赚汇率差价违法吗为什么
在大陆办多张银行卡到澳门取出港币、然后汇回大陆赚汇率差价违法,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倒卖货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进行外汇买卖即为非法买卖外汇。包括: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行为。
对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由外汇管理局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外汇本来是国有的,被非法倒卖,国家无法控制,导致这些原属于国有的资产流向国外。减少国有资产。
(6)逃汇跟汇率有什么关系扩展阅读:
非法买卖外汇的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
1.不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调剂中心而私自买卖外汇,根据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切中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买卖外汇必须通过指定银行或外汇调剂中心进行。
2.私自买卖外汇额度。我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拥有一定的外汇使用额度,但必须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但是,一些单位,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私自非法买卖所拥有的外汇使用额度,从中牟取非法利润,此种行为亦属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护而实质上是以人民币或实物非法交换外汇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倒卖外汇罪的认定:
对倒卖外汇罪的认定应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和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该罪。
“情节严重”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一般是指以非法买卖外汇数额或者非法获利较大为基础,结合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等其他具体情节综合判断。例如,多次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经行政处罚仍然不悔改的;利用职权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影响很坏的等。
7. 外汇管制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一: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汇管制中,最严格的规定是出口商必须把全部外汇收入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出口商在申请出口许可证时,要填明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结算货币、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并交验信用证。
二:对进口外汇的管制
对进口外汇的管制通常表现为进口商只有得到管汇当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银行购买一定数量的外汇。管汇当局根据进口许可证决定是否批准进口商的买汇申请。有些国家将进口批汇手续与进口许可证的颁发同时办理。
三:对非贸易外汇的管制
非贸易外汇涉及除贸易收支与资本输出入以外的各种外汇收支。对非贸易外汇收入的管制类似于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即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把全部或部分外汇收支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
为了鼓励人们获取非贸易外汇收入,各国政府可能实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允许居民将个人劳务收入和携入款项在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并免征利息所得税。
四:对资本输入的外汇管制
发达国家采取限制资本输入的措施通常是为了稳定金融市场和稳定汇率,避免资本流入造成国际储备过多和通货膨胀。它们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对银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规定较高的存款准备金;对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数利息;限制非居民购买该国有价证券等。
五:对资本输出的外汇管制
发达国家一般采取鼓励资本输出的政策,但是它们在特定时期,如面临国际收支严重逆差之时,也采取一些限制资本输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规定银行对外贷款的最高额度;限制企业对外投资的国别和部门;对居民境外投资征收利息平衡税等。
六:对黄金、现钞输出入的管制
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一般禁止个人和企业携带、托带或邮寄黄金、白金或白银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数量。对于该国现钞的输入,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往往实行登记制度,规定输入的限额并要求用于指定用途。
对于该国现钞的输出则由外汇管制机构进行审批,规定相应的限额。不允许货币自由兑换的国家禁止该国现钞输出。
七:复汇率制
对外汇进行价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实上的各种各样的复汇率制。复汇率制指一国规章制度和政府行为导致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的货币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
(7)逃汇跟汇率有什么关系扩展阅读:
按受限程度:分为自由兑换外汇、有限自由兑换外汇和记帐外汇。
自由兑换外汇,就是在国际结算中用得最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在国际金融中可以用于偿清债权债务、并可以自由兑换其他国家货币的外汇。例如美元、港币、加拿大元等。
有限自由兑换外汇,则是指未经货币发行国批准,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或对第三国进行支付的外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凡对国际性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有一定限制的货币均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国家货币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包括人民币。
记账外汇,又称清算外汇或双边外汇,是指记账在双方指定银行账户上的外汇,不能兑换成其他货币,也不能对第三国进行支付。
按来源用途:分为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和金融外汇。
贸易外汇,也称实物贸易外汇,是指来源于或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外汇,即由于国际间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种国际支付手段。
非贸易外汇是指贸易外汇以外的一切外汇,即一切非来源于或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外汇,如劳务外汇、侨汇和捐赠外汇等。
金融外汇与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不同,是属于一种金融资产外汇,例如银行同业间买卖的外汇,既非来源于有形贸易或无形贸易,也非用于有形贸易,而是为了各种货币头寸的管理和摆布。
按市场走势:分为硬外汇和软外汇,或叫强势货币和弱势货币。
8. 什么叫骗汇 套汇 逃汇
骗汇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逃汇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套汇是指利用不同市场的汇率差异,在汇率低的市场大量买进,同时在汇率高的市场卖出,利用贱买贵卖,套取投机利润的活动。就方式而言,分为两角套汇、三角套汇和时间套汇。
如何区分骗购外汇罪与逃汇罪:两者均属于行政犯、数额犯,存在诸多相似构成特征:主观上均出于直接故意,客观方面均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均以外汇为犯罪对象,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然而,二罪的区别亦较为明显:其一,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骗购外汇罪表现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逃汇罪则表现为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不存入国家指定银行,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二,犯罪主体不同。骗购外汇罪为非纯正单位犯罪,既可由自然人构成,也可由单位构成;逃汇罪则属于纯正单位犯罪,只能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构成。
骗购外汇罪与套汇业务及一般骗购外汇行为的区分:从外汇经营方式看, 符合规则的套汇是正当国际金融业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浮动汇率制度。这一制度要求,经营外汇业务必须经过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只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外汇业务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外汇业务,进行合法套汇行为。从外汇管理的角度而言,中外机构、个人需要外汇应由外汇专业银行售付;反之,通过间接关系越过外汇专业银行,以人民币或货物非法换取外汇或外汇权益,攫取应由国家收入的外汇即套汇。
9. 什么是逃汇罪
逃汇行为破坏了国家外汇管制的实施,影响国家外汇收支平衡和汇市的稳定,因此刑法将逃汇行为规定为犯罪,逃汇罪是一种只能有单位构成的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逃汇罪有以下特征:
02020202020202021.构成犯罪的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不构成逃汇罪。
02020202020202022.构成逃汇罪的单位,在主观上有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的目的。
02020202020202023.构成逃汇罪的单位在客观上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的行为。根据国家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于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及时调回境内按市场汇率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得存放境外,不得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所谓“经常项目收入”,包括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交通运输、邮电、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保险等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的外汇;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利润,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对外索赔所得的外汇,退回的保证金等;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等。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是指违反了国家的上述规定,将应调回国内的外汇不调回国内,而存放境外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是指编造各种虚假理由,以合法的名义将境内的外汇转移到境外,如未从境外购买货物却以付货款的名义将外汇汇出境外等;或者秘密将外汇转移到境外;或者违反“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的规定,未经批准,将境内外汇以投资等名义转移到境外的行为。
02020202020202024.逃汇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是逃汇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0202020202020202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逃汇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