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汇率佣金 > 杠杆暂行规定标准

杠杆暂行规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2-04-20 04:03:29

1. 国家规定金融理财产品合法的杠杆是多少

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3款的规定:“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2. 资管新规如何明确杠杆比例

你好,资管新规进一步明确了资管产品的杠杆比例限制。此项规定对于高杠杆比例内的结构化产品产生容较大影响,这意味着未来具有分级安排的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存续及新设,部分公司大股东也可以通过合理的分级安排定向增持。

3. 为什么会约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15日发布暂行规定,从杠杆倍数、结构化产品、资金池等多个方面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予以规范。
根据证监会的说明,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暴露出业务失范等诸多问题。“为此,有必要完善规则,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规范化运作水平。”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说,此外,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数量迅速增加,管理规模增长较快,为防范业务风险,避免监管套利,也有必要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纳入调整范围。
当前,部分结构化资管产品过度保护优先级投资者利益,脱离资管产品实际投资结果、通过复杂的合同约定保证优先级投资者获取固定收益,一定程度上已经异化为“类借贷”产品,不符合资产管理业务本源。
暂行规定要求,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遵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基本原则,严格控制杠杆风险,不得直接或间接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暂行规定依据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将结构化资管产品分为股票类、固定收益类、混合类和其他类,并根据不同类别产品的市场风险波动程度相应设定不同的杠杆倍数上限。“将风险较高的股票类、混合类产品杠杆倍数上限由10倍下调至1倍,是基于当前股票市场的实际情况,并明确反映出监管导向。”邓舸说。
另外,为进一步控制投资风险,降低投资杠杆水平,暂行规定对资管产品的投资杠杆做了适度限制,明确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一对多”)资管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0%。
暂行规定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除不得开展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外,也不得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即投资其他机构管理的、具有“资金池”性质的资管产品。
暂行规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实施,并对结构化产品、保本产品、委托提供投资建议等方面条款实施“新老划断”的过渡安排,相关存续资管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到期前杠杆倍数不得提高,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4. 国家规定现货交易的杠杆比例是多少

我们国家规定,合法的最高杠杆倍数现阶段是12.5倍。如果国债期货上市,可能会被最高提示至20倍。大于这个法定杠杆倍数的品种,基本上都是非法电子盘。

5. 杠杆率监管标准

中国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内容,制定了针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监管要求:杠杆率=(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4%。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
该征求意见稿同时要求各商业银行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在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在2016年底前达标。
这表明,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将正式引入杠杆率监管机制,未来将根据经济形势和银行风险状况的变化对杠杆率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它的计算方法为核心资本净额除以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该指引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在资产转让和代客理财等业务活动中实际资产或风险没有转移,但未将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在计算杠杆率时应当将其计入调整后的资产余额。
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Ⅲ,明确了杠杆率的国际监管标准为3%。而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数据,全球两组银行的杠杆率分别为2.7%和3.8%,高于中国78家测算机构平均4.6%的杠杆率水平。
国家银监会副主席王华庆早在2010年9月就曾表示,银监会还准备引进动态拨备和杠杆率作为资本监管的重要补充。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和资本补充将不断加强,资本补充规划将成为银行董事会的重要任务。
银监会2月18日公布数据,2010年,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大幅提升,年末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2%,比年初上升0.8个百分点;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1%,比年初上升0.9个百分点。
拓展资料
杠杆率监管对境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是什么?
短期影响
大中型银行短期达标压力不大。2010年上半年,国内5家大型银行和5家中型银行参加了巴塞尔委员会组织的定量影响测算。银监会于2010年末公布的测试结果为:按照《办法》所规定的杠杆率计算方法,我国5家大型商业银行平均杠杆率为4.7%,全部超过4%;5家中型银行平均杠杆率为3.9%,处于4%附近,具体结果见表1。表1数据表明我国5家大型与5家中型商业银行的整体状况杠杆率水平较好,明显优于全球的平均水平;相对于大型银行而言,国内中型银行面临的压力要大一些。
中信证券研究部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杠杆率计算公式对国内主要商业银行进行了测算,针对五大商业银行及11家股份制和城商行的计算结果分别见表2和表3。相关情况显示,五大行的杠杆率均在4%以上,其中建设银行杠杆率最高达到了5.57%,而五大行中最低的工商银行也达到了4.99%的水平;上市股份制和城商行中除华夏银行、深发展杠杆率尚未达标外,兴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和中信银行杠杆率略高于4%的水平,但上述提及的股份制和城商行银行(除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外)均公布了融资方案(华夏银行已完成定向增发),预计补充资本后杠杆率要求将不形成实质性约束。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到,我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普遍较高,远大于同期的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业。这是因为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主要从事传统的存贷业务,利润主要来源是高利差下的利息收入。短期来看,达到4%杠杆率监管标准的压力不大。
处在达标边缘或不达标银行面临诸多压力:
一是资本补充的压力会进一步加大。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主要依靠对外筹集,杠杆率达标要求加剧了部分银行资本不足的矛盾。
二是资产规模扩张速度将受到监管约束,发展压力增大。依托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近年来实现了机构扩张、存款增加、贷款增加以及利润增加的良好格局,但信贷高增长也带来了资本不足的问题。资本对规模扩张的制约越来越明显。单纯依靠规模扩张扩大市场影响力模式下,杠杆率进一步收缩了资产的扩张能力,发展压力会越来越大。
三是部分不达标行面临被要求压缩存量资产规模的压力。受地方政府平台贷款质量波动、房地产贷款质量波动影响,部分银行拨备压力逐渐增大,资产质量波动反过来又影响银行的利润留存能力,在外部筹资环境不宽松的情况下,部分银行短期内无法筹到必须的资本数额,也可能无法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不得不压缩存量表内外资产规模,将对这部分行的市场影响、业务发展带来很多问题。四是机构扩张、业务创新将受到很大制约。少数不达标行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约束,包括停止新设机构、停批新业务、停办部分业务以及限制股东分红、限制股东权利,甚至被要求调整董事会和高管层等,将对银行正常的经营管理造成一定影响。

6.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的解读

修订后的《办法》在维持原有的基本框架和杠杆率监管要求的同时,主要对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同时,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披露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
在表外项目的处理上,原《办法》规定,除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按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外,其他表外项目按照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杠杆率新规则,修订后的《办法》将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调整为采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规定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下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计算,但不得低于10%。
在衍生产品资产的计量中,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衍生产品资产的计量方法。原《办法》规定,衍生产品资产按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不允许扣减抵质押品。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原则上不允许扣减抵质押品,但符合规定的合格保证金除外。考虑到信用衍生产品的风险较大,修订后的《办法》对信用衍生产品敞口提出了更严格的计量规则。除按照现期风险暴露法计量信用衍生产品资产外,作为信用衍生产品的信用保护卖方,商业银行还应当同时将信用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纳入其杠杆率敞口总额。此外,修订后的《办法》还明确了商业银行作为中央交易对手的清算会员,为客户提供衍生产品清算服务时的衍生产品资产计量方法。
在证券融资交易资产的计量中,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证券融资交易资产的计量方法。原《办法》仅规定,卖出回购和买入返售等证券融资交易资产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修订后的《办法》提出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应当包括两部分:一是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余额,在符合审慎条件时,允许银行将与同一个交易对手开展的证券融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轧差;二是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即向交易对手借出的所有证券和现金的公允价值之和扣去所有抵质押品后的净敞口。 为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杠杆率的透明度,修订后的《办法》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相关信息披露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规定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按季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每半年按照规定模板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

7. 证监会发布新规,私募产品再降杠杆,有什么影响

摘要:证监会上周五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私募产品的杠杆倍数。监管部门着力推动的资产管理行业“去杠杆、控风险”正在逐步落实到具体的规章制度上。

近一年来,金融市场基本处于“去杠杆化”、“去泡沫化”的进程之中:

2015年2月,证监会叫停券商伞形信托

2015年8月,证监会暂停新发分级基金;

2015年9月,中金所提高股指期货的保证金比例;

2015年11月,证监会叫停融资类收益互换;

再到上周五,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私募产品的杠杆比例。

这一系列事件都表明,监管层对于金融产品的监管更加严格,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去杠杆仍将是监管的重要方面。

那么新出台的《暂行规定》,对于金融市场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暂行规定》明确了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管产品杠杆倍数不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资管产品不超过3倍,其他类机构化资管产品杠杆不超过2倍,并且新规中的杠杆倍数计算公式为“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而在此前证监会出台的文件中,仅要求结构化产品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实际上,目前市面上发行的资管产品,股票类杠杆通常可达3-4倍,对于固收类产品,由于固收金融产品波动较小,其杠杆可能更高,7-8倍杠杆非常常见,甚至个别产品的杠杆可达10倍。从中长期趋势来看,资管产品的监管是金融去杠杆的进一步推进,监管层对资管产品结构的监管将降低投资人的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

另外,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证监会明确对结构化产品等依照“新老划断”原则进行过渡安排,即存量的产品并没有按照新规执行杠杆要求,不过到时候存量的产品需要清盘。因此对于一些老的资管产品,如超过目前监管的要求,在到期时大量抛售流动性好的品种,可能会加大市场的波动。

广大投资人在新规出台后购买私募产品应当注意哪些?

投资人在购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私募产品时,要查看产品要素或者合同中和杠杆有关的条款:

首先,注意私募基金的产品是否为结构化产品;

其次,若为结构化产品,那么尤其要关注产品的杠杆倍数,即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的数值,股票类产品不超过1倍,固收类产品不超过3倍,其他类产品不超过2倍;

另外,若投资人购买的不是新发行的,而是正在运作的结构化资管产品,如果杠杆比例超过了监管要求,那么需要注意产品的清盘时间。


微信ID:君望学堂

8. 融资融券杠杆比例是多少

大盘周三已经到了前高附近,本周新高大概率,但要特别注意前高附近的市场稳定度,如果大盘专很快、很轻就过了前高,那么属大盘向3200点迈进就是大概率的事情了。当前情况是,金融股中券商股涨幅过大,应该已经逼近阶段性顶部,但高位拉锯震荡是免不了的,也是短线机会。银行股和保险股后市应还有机会。再有就是后进的补涨股行情会延续,一些没有爆发的概念会爆发,一些前期上涨较为落后的低估值会快速拉升。

基于这种市场状态,操作上根据大盘的大势状态来确立操盘的细节,但总体上近期以个股技术面为主操作,板块轮动机会给了投资者操盘空间。

9. 国内期货国家合法规定的杠杆是多少

国内期货品种不同,杠杆是不一样的。
国内期货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根据品种特性设置了不同的杠杆,农产品和化工品等收取的保证金较低,一般杠杆能达到16倍,贵金属如黄金、白银等保证金相对高一点,杠杆只有8倍左右。

10. 法定的融资融券杠杆率是多少

法定的融资融券杠杆率是1:1,开户需要50万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交易异常情况采取暂停交易等监管措施。

比如,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或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证券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

融资融券交易的信息披露是参与融资融券的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业务规则,以规定的方式向市场公布其相关融资融券交易信息的行为。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机制带来收益、风险的放大效应,因此充分、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是组织和监管融资融券交易、保护市场参与人利益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10)杠杆暂行规定标准扩展阅读: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在许多方面有较大的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证金要求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多卖空),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

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并在低位买入证券归还。

2、法律关系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一并作为担保物。投资者在偿还借贷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并扣除自己的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即为投资收益(盈利)。

阅读全文

与杠杆暂行规定标准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3月31日俄罗斯卢布汇率 浏览:88
证券之星中国重工 浏览:902
股东告知函可以以什么方式 浏览:460
手机能安装股票指标 浏览:441
世界上最早的证券交易所是 浏览:175
花都最大的金融诈骗公司 浏览:39
基金为什么十大持仓 浏览:627
一个月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走势图 浏览:328
招商银行公户可以买理财吗 浏览:323
港币30是人民币多少人民币汇率 浏览:178
4月8日卢布兑换人民币汇率 浏览:405
中国银行理财骗客户 浏览:612
美金汇率兑换印尼 浏览:733
体彩怎么算佣金 浏览:504
外汇占款货币投放 浏览:744
红塔银行理财产品不保本 浏览:358
高杆低杆中杠杆杆落袋 浏览:139
我国外汇储备总体 浏览:796
股票咋开户 浏览:474
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电话 浏览: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