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太平洋,平安汽车保险返佣算不算违法行为
没有返佣的,这个是违法的,这就等于被寿险业判了死刑。举例说明:
1.业务员抽成不是抽你的钱的,你年存6000,不会被业务员抽的只剩下100或者5000的,,你存6000,还是6000,10年保单价值是多少还是多少,所以他的佣金多少,对你没有任何影响。
2,你也是上班赚工资的,试问,你会把你自己的工资分给人家一起用吗?那你还上班干嘛呢?那你有什么权利要求人家这样做呢!
3.你去银行存钱,柜员也是有抽成的,你会问她说,把你的抽成给我,我就把钱存在你那里吗?
4,如果哪天,你出险,平安理赔了你10万或者20万,你会把钱分给这个推荐你存这份保险的业务员吗?
5,就说,如果,那个业务员把自己的所得都给你了,试问,保险不是一天2天的事情,万一哪天真的有什么事,,业务员就想了“当初我也没有因为你而拿到工资,我又为什么要为你做事情呢?”反过来你拿了人家的收入,意思在出险的时候,再找人家帮忙吗
6,你要明白,你想存这份保险,为了是什么,你又想不存钱,又想免费,又想收益高,又想保障高。返佣这个词,就像你和的士司机说,绕路一样让我们纠结,就像你和弱智说你是白痴一样纠结,就像你和当官的说贿赂2个字一样纠结,就像。换个词吧。
扩展阅读:
保险销售中以返佣来吸引客户,消费者认为以比市场价更低的钱买到的保险产品很值。常常有客户主动询问购买某保险可以“返点多少”,有什么特别的“优惠”,表面上占了点小便宜,但实际上你是吃了大亏了!保监会一直以来都不容许任何人士向客户提供、索取及/或收受任何形式回佣。
② 车险保费3000一般佣金返多少
一般汽车保险业务员的佣金是是10%-25%左右。即汽车保险业务员售出一份保费为3000元的车险,那么佣金大概在300元-750元之间。
1、这个返还佣金,行业内是有争议的,一是存在不合规的问题,二是扰乱车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2、车险返点其实就是业务员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给予的一些优惠,也就是从业务员自己的提成中拿出一部分返还。简单来说就以一部分钱会返还给消费者,相当于给车险商业险保费部分做了9折到8折优惠。车险返点有的是现金返还,但更多的是礼品优惠,例如加油卡、保养卡等。返还现金是明令禁止的。并且现在车险价格越来越透明,业务员拿到的佣金少了,也就没有返点了。
拓展资料:
买车险怎么买划算:
1、选对车险:
车险的种类很多,例如有交强险和多种商业保险,其中交强险是必须要购买的,商业车险则可以选择性购买。也正因为交强险的保障有限,所以大多车主还是会选择多增加商业险来保障爱车。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座位险是大多车主的选择。如果车辆价值不菲或是新车的话,建议车损险还是要配上。如果车辆年限比较久,且车辆价值不高的话,则车损险可以选择性购买。
2、司机要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
车辆出险的次数也会影响车险的价格,如果出险次数多的话,那么第二年车险一定会涨价,反之则可能可以享受一定的车险折扣。就拿交强险来说,若被保险车辆连续3年及以上没有发生有责交强险事故,最高可享受50%折扣(仅限部分地区,其他地区最高可享受30%-45%折扣)。另外交通违章次数多,也可能导致车险保费上涨的。
③ 买保险返还佣金给客户
当然是不可以了。远离返佣的行销员
在保险销售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一些行销员以返还佣金来吸引客户。很多消费者也认为,以比市场卖更低的钱买到的保险产品很值。有人说返佣就是打折,买其他的东西能打折,买保险当然也能打折。
,“以返佣作为条件来招揽客户的行销员不能选择,因为返佣是保险公司不允许的,只是行销员与客户之间的私下交易。提出返佣条件的行销员多是因为业绩不好又急于求成,所以出此下策来应付考核。”这种行销员由于把自己应得的佣金返给了客户,虽然买了保单但并无利益可言,所以今后在保单服务方面并不会太放上心;另一方面,这种类行销员由于业绩不好,很容易被淘汰出行销员队伍,一旦这种些行销员转行,那么客户手中的保单就变成了“孤儿保单”。
因为寿险保单通常都是10年以上的有效期,保单的购买只是第一步,行销员的服务将伴随保单的“一生”,包括保单周年检查、理赔咨询等服务。所以消费者在选择行销员时千万不要贪图返佣的小便宜,因为小便宜的代卖可能是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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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自己做业务员时给自己买了份保险并拿到了佣金,这种行为合法吗
自己做业务员时给自己买了份保险并拿到了佣金,这种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是不合法的,因为所有退还佣金的保险都是不合法的,但是虽然说不合法,基本上这是所有保险的潜规则,都是被人们默认了的。自己给自己买保险,拿佣金,也就成为了正常的行为,但是如果公司要以这个名义起诉的话,也是可能会胜诉的,此外,如果是要退保的话,可能也是存在一些问题的。所以如果我们需要给自己买保险的话,还是要采取合理的措施。
三、退保退产生问题。此外,从退保的角度来说,可能也会产生问题。有的业务员反馈说自己退保的时候,需要退还当时收到的佣金,但是这些是不用的,因为过了犹豫期之后,退保的话,只能退还少量的现金价值,所以说佣金只要公司不追究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公司追究下来,也有一定的问题。
⑤ 买保险的会有佣金返回的吗
不会有影响,不用担心。
你作为投保人,。每个投保人在投保时都要做纳税人申报。
你说你爸是保险代理人,给你买了一份保险,而且是月交版的。所以你爸每月都有拥金拿。
⑥ 保险返点是什么意思怎么返点
买保险的时候,总会遇见一些业务员承诺给返点,那什么是保险返点,它又有哪些套路呢?保险返点是指在保险经营当中,保险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从消费者的投保费用当中返还给中介代理的手续费。很多保险业务员销售压力比较大。所以返点给投保人,投保人更愿意买。
来,划重点了,讲一下保险返点是什么意思怎么返点,如果保险业务员佣金是30%,就是2400元,返2000给投保人,或者2400都给投保人,业务员自己第一年拿的佣金少甚至不要佣金,这种形式业务员一方面可以拥有业绩和件数,可以应付考核。另一方面可以第二年客户续费以后,可以拿续佣,续佣相对而言要低很多。
不过,它虽然可以让凡是参加返还这个模式的商家或者客户都可以得到实在,但由于各保险公司保险返点的费率折扣不同,往往让保险市场价格混乱,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保险返点这种行为并不可取,因为国家是明令禁止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而且保险返点行为是隐藏着很多隐患的:
一、保险返点时间不会太准时,与业务员推销保险时的说辞不一致。投保时业务员答应给自己返点,结果迟迟不到账,甚至直接“失联”,后续理赔也没有人服务,只能自己跑保险公司沟通。浪费了时间也浪费了精力,还生一肚子气,得不偿失。
二、不能避免业务员提高保险价格后再返点。比如,保费3000元,某公司业务员答应她返现两百,但偷偷把价格调整到了三千五,表面上她获利了,但实际损失了三百。
三、靠返点来维持业绩和收入的业务员,通常在保险公司留存率也非常低,很可能过两年就离职了,那么,你买的保险就会变成“孤儿单”,没有业务员提供服务。保险是一个金融工具,在理赔和后续服务上,都需要有专业人员来进行服务,之前业务员离职,将会给后期理赔留下很多隐患。
综上,保险返点是违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也不利于业务员留存,而且容易落入套路陷井,所以建议大家买保险时,最好还是避而远之。
⑦ 保险公司买保险有返点吗
投保险拿返点就是说客户从保险代理人手里拿保险公司给代理人的佣金,这种情况是违反保险法的。
一、保险法的定义
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等均属保险法。
保险法有广狭两义,广义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保险法: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另外国家将标准保险条款也视为保险法的一部分内容。我们通常说的保险法指狭义的定义,它一方面通过保险企业法调整政府与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合同法调整各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中国,保险法还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指以保险法命名的法律法规,即专指保险的法律和法规;实质意义: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
二、内容
保险法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
1、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又叫保险业监督法,是调整国家和保险机构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凡规范保险机构设立、经营、管理和解散等的有关法律均属于保险业法。
2、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又叫保险契约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险方积投保方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确定的小凡有关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均属保险合同法。
3、保险特别法
保险特别法,是专门规范特定的保险种类的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对某些有特别要求或对国计民生具有特别意义的保险,国家专门为之制定法律实施。如英国的海上保险法,日本的人身保险法。在这种保险持别法中,往往既调整该险种的保险合同关系,也调整国家对该险种的管理监督关系。
4、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是国家就社会保障所颁发的法令总称。
三、特征内容
保险法以保险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具有如下特征:
1、技术性
保险业应收保险费总额与应付保险金总额不是保险公司人为的主观决策,而是根据大数法则对进行保险的危险进行概率测算,并最终实现收支总体平衡的科学决策。保险制度就是以此数理计算为基础构筑起来的一种技术结构。如保险法中的补偿原则、保险费不可分原则等,均体现了不可忽视的技术性。
2、社会性
保险是集合多数社会成员,共同分担少数成员因遭遇危险所受经济损失,最终保障社会成员生活安定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的一种社会制度。以全社会的力量来消除少数成员遭遇的危险,是保险的基本宗旨。因此,一方面,保险法特别关注对保险参加人的利益的保护,以定型条款限制保险合同,防止保险人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损害处于弱者地位相对方的利益;在另一方面,保险法严格限制保险人的主体资格及破产,并确立保险利益,确保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3、强制性。
一方面,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及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规定了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无效。另一方面,保险法对保证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保险资金的运用、保险公司的接管等确立了强制性规范。此外,为实现特定的社会政策,〈保险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还突破了保险自愿的原则,强制要求特定的行业、特种财产必须加入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