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万二佣金是什么意思
万二是万分之二的简称,因此万二佣金的意思是提取的佣金比例为万分之二,比如版买1万元股票,手续权费就是2元。
佣金是在商业活动中,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比如说,在二手房交易中,购房者就是一个具有独立的经济地位的人。购房者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帮助购买二手房,购房者在买房成功后给自己在整个够房过程中提供服务的中介公司按预先约定的条约支付给中介公司一定的劳务报酬。
有了佣金后,就出现了佣金分配制度。制度使每个惨与约定的人都能够得到佣金收入。现在个人佣金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职工就职的企业为了奖励员工的突出业绩,作为工资发放一定的佣金,同时这部分佣金按佣金纳税制度计算并扣税后发给员工。第二种是一发票入帐的形式支付个人佣金。
随著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过行业分工也越来越细密,佣金这种支付劳务报酬的方式也被用到了很多领域中。比如说保险佣金,就是保险公司按事前约定的条约给保险业务代理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再如证券佣金,就是证券委托人在证券代理委托买卖成交后想证券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用。
Ⅱ 佣金如何避税
三种佣金避税方法(主要针对企业支付给个人的佣金):
1.现金方式发放
为了工资避税,有些公司会以现金方式发放薪资,而不使用银行代发。不过随着支付管理制度的发展,国家大力推行非现金结算,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现金方式发放工资将会被取代。对那些想在现金工资避税上做文章的企业来说,以后要想用这种方式“偷税”“漏税”是无法实现了。
2.虚开发票抵扣
这算是许多企业常用的风险较大的避税手法,不但违规而且违法。企业将员工工资分解成基本工资,年终奖,过节费,各类补贴等进行发放,再让员工每个月找发票来冲抵,以报销的形式达到工资避税的目的。这种工资避税方法企业能够抵扣成本员工到手工资高,近年来一直十分受欢迎。然而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严发票令”堵死了“发票抵工资”的后路。
3.虚增人头虚列
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交五险一金才能税前列支,因此许多企业利用这个漏洞,使用无业人员或退休人员的身份证虚列工资,甚至编造职工名字虚增人头,使用虚假工资单入账。 因为税务局平时不审核五险一金和工资之间的逻辑关系,因此被钻了空子。然而金税三期上线后,全员全额申报,再加上社保审计与税局大数据共享,此种工资避税方法已经没有生存空间了。之所以以上工资避税手法会被税务稽查处罚,正是因为这些工资避税手法都游走于合理避税和偷税漏税的灰色地带。
Ⅲ 请问佣金是什么意思能举个简单例子吗
佣金亦称“牙佣”、“中佣”、“行栈”,简称“佣”。牙商、经纪人等中间人说合介绍生意所取得的酬金。起源很早。在交易必须通过牙商的情况下,佣金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中间剥削。
佣金多由卖方付给,也有由买卖双方付给的。佣金的数量依商品性质、货值多少而定。在一些地方则已约定俗成,形成一些惯例。买办代外商经营生意取得的收入。名目繁多,有媒介生意的佣金、保证华商信用佣金、销价差额佣金等,比额参差互异。
(3)佣金制能解决两票制扩展阅读:
一、佣金符合条件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领取佣金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 5%。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符合规定的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并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现代形式
现代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
例如:某房屋中介机构为某房产开发公司介绍房屋销售业务,共销售房屋16套计860万元,根据双方约定,房产开发公司需支付房屋中介机构3%的佣金计25.8万元。
这里,房屋中介机构需按照规定开具中介服务业务发票向房产开发公司收取佣金,房屋中介机构的此项收入应全额入账并按章纳税,房产开发公司则应将佣金作为营业费用处理。
Ⅳ 佣金与提成的区别
1、含义不同。
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提成即将企业盈利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企业和员工之间分成的方式。
2、条件不同。
佣金符合三个条件: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以计入销售费用。而提成主要是单位或公司制定的方案实行奖励制度。
3、法律特征不同。
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经营者给予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给予和接受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账。而提成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只不过是企业或公司自行实行的一种对员工的“福利”。
佣金与提成这两种不同奖励形式对比:
1、提成率很透明,有助于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对于提升单店的业绩显有成效。
2、奖金配比无据可依,给员工的概念很模糊,容易引起争端,形成做多了也没意思的概念,对于积极性提升做用不大。但是可以营造较良好的团队。
3、基本无法提高员工积极性,但是不会引起员工的争端,对团队凝聚力培养最有利。
员工会注重个人的业绩忽视团队的凝聚力,或者只关注销售的方面和影响业绩的因素而不愿承担团队的其他辅助性工作,过于急功近利,故具有激励性的提成制度也需要配套的管理制度改善它可能衍生的管理的弊端。
Ⅳ 大额佣金如何合理避税
深圳有一个核定征收5%的政策,注册一个个人独资企业拿到核定只需要缴纳1%的增值税、附加税以及生产经营个税就可以完税了。100w只需要缴纳3500元生产经营个税
Ⅵ 股票交易佣金,为什么最低5元起所有证券公司都有这条规定么
基本上所有的公司都有这样的规定。
因为证券公司存在成本。
手续费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过户费、其他费用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具体包括:
印花税:成交金额的1‰ 。目前由向双边征收改为向卖方单边征收。投资者在买卖成交后支付给财税部门的税收。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此税收由券商代扣后由交易所统一代缴。债券与基金交易均免交此项税收。
证券监管费(俗称三费):约为成交金额的0.2‰,实际还有尾数,一般省略为0.2‰
证券交易经手费:A股,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87‰;B股,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01%;基金,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975%;权证,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45%。
过户费(仅上海股票收取):这是指股票成交后,更换户名所需支付的费用。由于我国两家交易所不同的运作方式,上海股票采取的是”中央登记、统一托管“,所以此费用只在投资者进行上海股票、基金交易中才支付此费用,深股交易时无此费用。此费用按成交股票面值(发行面值每股一元,等同于成交股数)的0.06%收取。
券商交易佣金:最高为成交金额的3‰,最低5元起,单笔交易佣金不满5元按5元收取。
(6)佣金制能解决两票制扩展阅读: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
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
在不同的国家,证券公司有着不同的称谓。在美国,证券公司被称作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或者证券经纪商(Broker-Dealer);在英国,证券公司被称作商人银行(Merchant Bank);
在欧洲大陆(以德国为代表),由于一直沿用混业经营制度,投资银行仅是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的一个部门;在东亚(以日本为代表),则被称为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
Ⅶ 请问佣金的基本定义是什么低的好还是高的好
高低看你资金量. 二十三:开户之后买卖股票有哪些费用?怎么收取的?
答:根据《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5月1日开始,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深圳)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通常这一部分被称为规费,深圳收取0.2175‰ ,上海收取0.1875‰)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深圳)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由上面的通知可知股票佣金理论上只能在3‰~0.2175‰之间浮动.详细费用:收费项目 深圳A股:佣金小于或等于3‰ 起点: 5元。(深圳)(也就是说,如果你买的很少,按照佣金比例产生的佣金费用 低于五元的,按照五元来收取)印花税 1‰ 过户费 无
上海A股:佣金小于或等于3‰ 起点: 5元。(深圳) 印花税 1‰ ,过户费1‰(按股数计算,每1000股收取一元,最低收取一元)
5元起点的意思就是说买卖股票最低要收取5元佣金 ,这个是最低价。举个例子说吧,打的的时候有个起步价,3公里以内10块钱,那么你坐了一公里或者两公里,不到三公里,都要收你10元钱的起步价!用网上交易系统,就可以到交易端查询交割单,找出券商实际收取的费用,除以自己的成交金额就是佣金。(深圳)查询交割,交割单上很详细,佣金、规费、印花税、过户费各是多少.
净佣金万分之八 就可以了.
Ⅷ 关于发票的问题:高开票与低开票的实际意义什么是大头小尾洗票的意思谢谢
大头小尾,是指出具发票方,在开具手写发票时,所开具的发票的正式发票联数额大,而存根联数额小的一种现象。纳税人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经营收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
高开票与低开票的实际意义:交税不同,一般企业是不存在这种情况的,这两种情况都违反税收法规的,当然税务机关不认可,还要对你企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发票金额与购货金额不相等);
如果地税务机关发现这问题向对方主管税务局通报的话,对方也要受到税务局的处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因此,要做到,发票金额要与购货金额相一致,发现不一致,即退回对方重开,以免给企业带来损失。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偷税及其行为方式进行了认定,对构成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都构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罪。
Ⅸ 证券公司开户后佣金可以再协商改变吗
现在网上交易的默认佣金为0.0016,监管部门的规定是最高不超过0.003.您按这个参考就可以了,佣金不是终生制的,以后资金增多,可以再次申请调整的。
Ⅹ 证监会:包容互联网金融 万二佣金是否合规有标准
万二佣金是否合规有标准
国金证券万二佣金费率及佣金宝的合法合规性近期引发市场热议。对此,欧阳昌琼表示,佣金由券商与客户之间在平等、互利、自愿、诚信的基础上自行约定收取,由市场供求决定。同时,券商向客户收取交易费用,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目前,对佣金费率标准进行明文规定的,为2002年证监会与原国家计委、国税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其中明确,股票、基金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券商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同时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欧阳昌琼表示,券商经纪业务代收的监管费率为0.02%。,交易所经手费为0.06%。,中国结算过户费约为0.03%。,三项加总的代收最低费用比例约在0.11%。左右。在此范围内收取佣金,是符合上述通知规定的。
“佣金从政府指导价格向市场化确定费率的趋势是不言而喻的,但在经纪业务市场化竞争的过程中,如何判断佣金费率的合法合规性可以掌握四个标准。”他说,一是是否违反了现有的法律法规;二是是否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是是否破坏了整个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了垄断或者倾销;四是是否存在系统性、区域性的金融风险隐患,如果存在隐患,监管部门将“该出手时就出手”。
对于佣金宝的合法合理性,欧阳昌琼说,目前监管部门已从媒体报道及公司提供的书面报告中获得了有关信息,建议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对此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再来分析判断。如果存在违法违规,要依法处理;如果确属创新的一种,要抱着包容的心态进行指导。
互联网企业尚不能直接开展证券业务
在谈到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时,欧阳昌琼表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给这一新兴业务的发展吃了“定心丸”。
“我理解,对于互联网金融,首先应当促进发展,而非阻碍、限制发展,其次应当促进其健康发展,而非盲目、无序发展。”
他说,对于互联网证券业务,还要区分两类情况。一类是券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开展现有证券业务,如网上开户、网上委托、网上交易、手机移动证券、网上销售金融产品等,属于现有证券业务的网络化,这部分业务只要严格遵守现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都会予以支持;另一类是在互联网活动中开展一部分带有证券业务性质的活动,比如众筹融资等,这类业务属于新生事物,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还需要在业务性质、商业模式、风险特点上进行甄别,并作出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欧阳昌琼表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有开放、包容的心态,有基本的监管规则,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错位,要用创新的监管理念,进行适度监管、协调监管。
对于互联网企业能否直接从事证券业务这一问题,欧阳昌琼表示,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凡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企业,在发起设立、参控股证券公司上没有法律限制,但按照现行《证券法》,并不允许互联网企业直接申请开展证券业务。
建议放开券商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
欧阳昌琼还介绍,今年两会期间准备提交与证券行业相关的三份建议:
一是建议允许证券公司施行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机制。目前除现行《证券法》明文规定禁止证券从业人员持有和买卖股票,使上市券商员工持股面临法律障碍以外,自然人持股非上市券商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仍面临一些部门规章的政策性限制,证监会去年开始就已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但要做实券商员工持股及股权激励,还需相关部门配合放开持股禁令。
二是建议外汇管理部门允许证券公司在外汇市场从事外汇产品的自营、经纪等业务。股票、债券、期货、外汇等金融产品在境外市场均为券商业务范围内的产品,但由于我国在外汇管制方面的规定,券商在外汇市场上的相关业务尚不能展开。
三是建议通过金融工具创新,推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尤其建议通过券商运用Reits这一新型金融工具为保障房建设筹措长期、市场化运作的资金。
此外,针对证监会内设机构调整后如何实现大机构监管,以及券商新设重启工作安排的问题,欧阳昌琼回应,金融行业大资管的格局正在形成,今后要适应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趋势,顺应以简政放权为核心的审批制度改革,整合、统一相同业务的监管规定。同时,证监会正在对建立券商业务牌照管理体系的具体办法进行研究,还需要在这一思路下制定、修订有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