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最近再看二手房,比较绿中介、黄中介,还有红中介,听说红中介的佣金最低,只有0.5%,是真的吗
买房这么大事,首先得找靠谱品牌,在这前提下,佣金当然越低越好啦
⑵ 房产中介低佣金可以信吗
可以信啊,房产佣金不一定统一的,各中介行根据自身的特点与行业的水平自行制定收费标准的,但是会受到政府有关部分的收费标准规定限制。
国家建设部等单位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应按照成交价格总额的0.5%至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可协商提高,但不超过成交价的3%”。但由于国家标准并没有说明是向单方还是双方收费,也没有严格界定中介服务的服务范围,因此各中介行的服务与收费标准不一,地产中介收费依据也一直模糊。
广州房管局曾说要出台的广州房地产二手中介收费标准,二手中介佣金标准极有可能限定为:中介向买卖双方收取的佣金合计不得超过成交价的2.5%,连同延伸中介服务费不得超过成交价的4%。但是说交由物价局审核后就无下文了。
现在大部分的广州local中介行的收费都相差不大的。外国的中介行那个收费比率少些,因为他们涉及的交易额大。外地的与广州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并不统一的。
⑶ 关于网上办理低佣金是不是骗子以及资金安全问题分析解答!
客户常见问题
1、客户:怎么挑选证券公司?
答:挑选证券公司一定要选择国家正规的券商,服务态度好,交易跑道快捷,佣金低廉的公司。
2、客户:什么是佣金?
答:佣金就是您每次买卖股票时证券公司收您的手续费。这是证券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因为股民不注意佣金,所以证券公司大多按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千分之三收取,10万资金买卖一次股票就收600元佣金,一个月缴几千上万的佣金是很正常。如果您做短线或是权证那就可想而知了,我们公司将会为你节约90%以上的佣金费用。
3、客户:你们的佣金为什么可以这么低?
答: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上炒股的迅速推广,给股民的交易方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方便和便捷,网上炒股不必像柜台交易和电话交易那样委托证券人员,证券人员工作量大为减少,证券公司的成本降低。以前的柜台交易等方式必须在营业部进行,股民只有在本地选一家证券公司,券商实际上处于垄断地位,可以随意控制佣金的费率。网上炒股的出现,打破了股民的地域限制,股民可以不必在本地开户,只要券商服务好,系统好,佣金低,开在哪里都是一样的,由此打破了垄断,各家证券公司纷纷降低佣金,提高竞争力。所以不是我们的佣金这么低,而是现在你的佣金很高。
4、客户:我们的资金安不安全啊?
答:我们现在实行的是最新的三方存管业务。“第三方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交由银行存管,由存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客户资金的存取与资金交收,证券交易操作保持不变。 该业务遵循“券商管证券,银行管资金”的原则,也就是券商管股票,银行管钱了,将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与证券保证金账户严格进行分离管理。打个比方,在以前,券商即是会计又是出纳,所以它有机会挪用客户的资金,而现在的三方存管,银行是出纳,券商只是会计,资金的存取都必须经过银行,而只有客户才有银行的帐号和密码,这样就做到万无一失了。有些人出资金让别人替他炒股也是同一个道理,不管炒股赚了还是赔了,钱都在银行账户里。所以安全问题可以绝对放心。
5、客户:你是不是骗子啊?
答:诚然现在网络上有很多的骗子,给我们的业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但是你要想一想,骗子的目的是什么,无非就是骗点钱,比如什么恭喜你中奖了,要寄点钱说是个人所得税来啊。而我们只是要你回寄填好的开户资料,其中不要任何费用,就是开户费都是开好户后再给的,到时你如果有什么不满意的话还可以拒绝支付。如果你说我们是骗子的话,那你说我们图什么?
6、客户:如果到时开好户后是不是这个佣金啊?
答:这点你绝对可以放心,我们是讲诚信的大公司,佣金说好后就不会变了,除非公司佣金临时有变动,这样的话,我们也会打电话给客户,问他是否继续办理。佣金不同于其它服务,只有客户交易了才会收取的,如果客户发现佣金变了,肯定不会再做交易了,这样券商是得不偿失的,其中也不能完全排除有人为失误造成的佣金变动,这样的话客户可以打电话给我,恢复到原来的佣金。
7、客户:我离你们那里太远,影响交易速度吗?
答:不管在全国哪家营业部开的户,都可以通过设在全国的服务器登陆交易,客户可以就近选择服务器登陆交易,不影响交易速度,只是户口再我们这里而已
8、客户:我在网上联系到其它券商也是提供低佣金服务,他们只需传真身份证和扫描件就答应给办理,你们来回邮寄,耽误时间啊?
答:他们是违规操作,一旦出现经济纠纷,受损失的是客户。因为这些资料我们都是要存档的,传真件和扫描件是不具备法律验证效应的。如果发生纠纷,你的账户会得到保护吗?我们一切按照正规要求做,完全是为了替客户负责,不然来回邮寄干什么啊?耽误时间和邮资?如果客户坚持要求的话,我们也可以违规操作,但出问题客户自己负责。你何必为了省这一点点的时间,给账户埋下巨大的隐患呢?
9、客户:如果我把资料寄给你们办好开户后,你再用我的身份证扫描件到银行开户,把我的银行账户换了怎么办啊?
答:这个你可以完全放心,1.银行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是不能办理银行卡的。必需本人用原件才能办理。2.即使真要换新的银行绑定的话,也需要将资金账户上的钱全部取出之后才能重新绑定的。3.股票账户和银行是一对一的名字,不是本人的银行卡是无法绑定到你的账户上的。(所以要求开户时提供的农行卡要是同一张身份证办理的)你不必担心在你使用的时候,对方会悄悄的将你的账号绑定成他的银行卡。
⑷ 房产中介的陷阱有哪些如何才能避开中介陷阱
不法中介或者黑中介的手段总是多种多样,购房者需要一再小心才可以,但是想要更加有效地避开陷阱,那就还是要先了解有哪些陷阱,并且学会应对的办法更加保险。
一、房产中介的陷阱有哪些?
1、虚假宣传,引诱消费者签订合同
一些房屋中介公司以所谓“质优价廉”的房屋招徕客户,但是实际却相差甚远,可是因为已经签订了合同,购房者无法追究其责任。
2、订立霸王合同,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
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会约定无论是否经过其介绍,只要消费者与中介公司的信息房源签订了合同,就得向其支付中介费,但其实这些条款是不合法的。
3、违规操作,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有的中介公司介绍给消费者的房屋属于非法或缺乏合法手续的房屋,致使购房者无法办理手续。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4、巧立名目,收取各项费用
有的中介公司找种种借口,除正当中介费用外,还收取所谓看房费、咨询费等费用。
5、无证“黑中介”骗取钱财
一些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无证照的“黑中介”利用消费者的不知情骗取钱财,一旦被发现便溜之大吉。
二、如何避免落入中介陷阱?
1、要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的中介公司
选择中介,不仅要观察门店的规模与服务质量,还应注意店内悬挂的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与招牌上的一致,有可能的话还应复印一张备案。
2、要选择有资格的专业经纪人员
目前房地产经纪人员鱼龙混杂,相当多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人员也在从事中介工作,为了避免麻烦,最好找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接受过统一管理的经纪人。
3、要签订统一规范的委托代理合同
合同上应写明代理方式、代理报酬、代理期限与代理权限等内容,特别要注意是否盖章及写清有关日期。
4、要认真审核卖方的房产权证与身份证件
中介公司—般会称自己已审核过这些文件,但口说无凭,最好你自己再认真审核一次,确认房屋产权人的姓名与卖方是否一致,如卖方是委托人的,应要求其出示授权委托书。
5、要求中介公司在购房合同上签名
只有让中介公司签了名,如此若日后发生纠纷,即使无法找到卖方,也可要求中介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二手房中介陷阱的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你们。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1-2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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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常见的中介陷阱有哪些购房者一定要知道!
大多数售房者会选择将自己的房产挂在中介公司进行售卖,也有越来越多的购房者选择通过中介进行房产交易,这就无法避免会遇见中介陷阱。那么,常见的中介陷阱有哪些?现在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 签合同不给正本
签合同时不给签字方留存正本,或者干脆只签一份合同留在手上,再按自己的意图对合同进行修改,这种情况非常普遍,不法中介会想尽办法让你降低对合同的关注度,好方便他们在合同上做手脚。因此,如果你与中介签订合同后,中介不肯给正本,那就拒绝签订。
2、 强制规定独家委托
中介一般会在居间合同中约定买方看房后不得私下与卖方交易,这是中介为了避免客户“跳中介”而经常采用的做法,而这样做的目的也就是为了保障他们能够拿到佣金。但是此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侵害了买卖双方的选择权,而且不法中介可能以此条款为借口,使得交易双的权益受损,所以买方要格外注意。
3、 欺上瞒下吃差价
有的中介看到报价极低的房产,便会找机会自己先收购下来,然后自己作为卖方再转手以高价卖出,获取中间差价,这样的做法扰乱了市场秩序,也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所以,为了以防万一,最好在与上家或下家见面时再口头确认一下交易价格。
4、 私下收取中介费
个别中介公司的业务员为谋取私利,私自接受业务,收取佣金也不开正规发票,这样,一旦出了问题,中介公司也可以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交易双方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5、 随意拗断定金
在交付定金时,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都会确定下来,如总价、付款方式、金额和时间等等,但也有一些中介在收受定金时并不将这些主要内容确定下来,而只是写张定金的收据,然后就自己私吞定金,所以买方一定要签订定金合同后再支付定金。
6、 诱使下家交定金
定金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如果买方反悔,就丧失定金,如果卖方反悔,就要双倍返还定金。但是有些不法中介会引诱买方支付“意向金”或“订金”,以此来替换“定金”的概念,由于它们之间是有所区别的,中介就会以此为借口不返还买方这笔钱款。
7、 房屋面积不真实
中介公司一般是按上家口头提供情况挂牌的,挂牌的信息有时与实际情况并不一致,如面积、房龄等,其原因有可能是上家或故意隐瞒,有可能是中介工作失误,也有的可能是中介为了吸引客户故意而为。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常见的中介陷阱,希望可以帮到你们。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1-1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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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找股票低佣经纪人开户有风险吗
要开背后的券商公司实力如何,在这个前提下开低佣金没什么不好。
⑺ 你不得不知道的六大中介陷阱!不看别后悔!
选择中介需要一再小心,否则一不小心就可能会掉入他们挖好的陷阱中去,不过所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想要准确躲过中介的陷阱,先了解清楚这些陷阱的“真面目”才是关键,现在就来一起看看吧。
一、同一房源多种价格
中介在将一套房源拿到手之后,他们往往会把同一套房源标上不同的价格出售,比如本该是一套400万的房子,他们会将它标成390万、410万或者是385万等价格出售。此外,他们还可能将房子的具体信息也编造成不同的版本,比如把本不是南北朝向的说成是南北朝向等。
二、拟定“霸王条款”
买卖双方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往往会看见“若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未按签订的定金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则违约方需以房价的2%赔偿中介方”等类似的条款,实际上这是“霸王条款”的一种,因为可能出现买卖双方没有履行义务并不是出于自身原因的情况。
三、“无中生有”多要费用
中介在交易的过程中可能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向买方或者是卖方索要费用,而这些费用都会是之前并没有约定好的,同时也在合同中没有注明过的。但若是你不给,中介可能就会以不帮助其买房或者卖房相要挟,致使买方或者卖方不得不支付。
四、欺上瞒下吃差价
一些中介若看到报价极低的房产,便会找机会自己先收购下来,然后作为卖方再转手以高价卖出,以获取中间差价。这样的做法扰乱了市场秩序,也会给卖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失,甚至可能会让卖家惹上纠纷。
五、挪用客户资金
一些卖家将房源委托给中介之后,同时也可能委托中介代收房款,这时买家的房款就会划入中介公司账户,但是由于银行对中介公司的资金使用不能起到监督的作用,所以,一些中介就可能出现私自挪用资金的行为。一旦中介挪用资金,卖家仍要向买家承担违约责任,白白蒙受损失。
六、强迫使用“独家代理”
卖家在委托房源的时候,中介可能会以“独家代理”的优惠更多,或者“独家代理”可以更快将房子出售出去为理由迫使卖家使用该服务。但实际上,在办理了该服务之后,中介可能会擅自使用委托人的权利,并且未按照承诺将房子快速出售出去,若双方产生诉讼,受损害的还是卖家。
现在,你们是否了解了中介的花招了呢?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1-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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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网上哪些股票低佣经纪人是什么意思为什么佣金那么低还免费开户,骗子
您好:
每个企业或公司都有成本的,没有人亏钱还要开门做生意,收费低到一定程度,是不合理的,对这种情况,建议大家谨慎。
⑼ 房屋中介有哪些陷阱,委托房屋中介应注意哪些问题
虚假宣传,吸引客户
当房屋买卖双方处于买卖观望状态时,房产中介经纪人通常会采用虚假宣传的方式,吸引客户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
虚假承诺,锁定交易
交易初期,房产中介经纪人往往会向客户做出虚假承诺,进而锁定交易,但这些虚假承诺通常难以实现,而客户往往又因为缺乏书面证据而难以维权。
隐瞒事实,促成交易
在房屋买卖居间服务过程中,房产中介经纪人往往会采用“背靠背”的谈判交易方式,将买卖双方隔开谈判,并由其居间传递信息。通过这种方式,房产中介公司一方面可以避免买卖双方自行交易,另一方面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取双方交易信息,借助于这一优势地位,房产中介经纪人为了尽快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协议,赚取佣金,往往会通过隐瞒双方各需条件的重要事实恶意促成买卖。
乘人之危,强迫交易
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后,房产中介公司通常会暂扣卖方的房产证,并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如果买卖双方试图终止居间服务协议,房产中介公司则会以扣留产权证、收取定金不退还等事由强迫买卖双方继续交易。如果买卖双方坚持终止居间服务协议,房产中介公司还会以此为由强迫买卖双方签订《居间服务终止申请书》,并要求买卖双方自认违约。但买卖双方在自认违约后,中介不仅不会退还房产证和定金,反而还会以买卖双方违约为由提起诉讼索要居间服务佣金。
诱骗卖方签订独家委托协议,
剥夺交易自主权
有的房产中介公司向卖方承诺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一定的价格范围内完成交易,诱骗卖方与之签订房屋独家委托协议。但协议签订后,房产中介公司却迟迟无法完成交易,而这段时间内房价出现了大幅上涨,卖方希望房产中介公司以实时价格尽快完成交易时,房产中介公司却以卖方签订房屋独家委托协议为由,拒绝卖方的要求或拒绝终止居间服务,并要求卖方不得另行委托其他房产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不但剥夺了卖方的自主交易权,还侵害了卖方本可以享有的经济利益。
利用格式合同,加重买卖双方责任
房产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这些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往往会免除房产中介方的责任,加重房屋买卖双方的责任,而房产中介方往往又不允许买卖双方对格式合同进行任何的改动,特别是格式合同中有关佣金、违约金的约定,《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往往约定:“买卖双方有一方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该方签署人应向居间方支付房屋总价的3%,作为居间方的劳务费。”如此约定,无论买卖双方是否履行合同,无论买卖双方因何原因不履行,无论中介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据合同的约定中介方必然能够获得佣金或者与佣金等额的违约金、劳务费。
降低佣金支付标准,恶意促成合同订立
《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往往会作如下约定:“买卖双方应于《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当日向居间方支付佣金”。根据这一约定,只要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就视为居间服务已经完成,佣金支付条件已经成就,这显然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因为房产中介的居间服务不仅包括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斡旋、协商、谈判,还包括督促买卖双方积极履行合同、协助过户等义务,而仅仅促成合同的订立并不能视为居间服务的成功,因为合同是否生效、是否可以履行尚不确定,如果约定“合同订立即视为佣金支付条件成就”,必然导致中介不择手段地促成合同订立,从而忽视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不顾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问题,更无法保证交易的质量。
模糊佣金支付方式,双向收费。
《房屋买卖居间协议》通常会作如下约定:以下条款中以“□”选的情形时,务必进行勾选。若没有勾选,则视为以该款项下第一项约定为准。(支付方式:□由买卖双方各自支付总房价的1.5%;□由买方全额支付上述款项;□由卖方全额支付上述款项;□以服务费确认书为准。)房产中介方在作出解释时,往往会模糊告知买卖双方不作勾选即视为选项作废,但这明显是在误导消费者。《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已经明确约定,“没有勾选应以第一项约定为准”,不予勾选并不意味着选项作废,而意味着应当由“买卖双方各支付一半”的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