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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抵免汇率如何计算公式

发布时间:2022-05-08 10:56:36

❶ 实际汇率的计算公式

实际汇率和有效汇率是国际金融研究和决策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实际汇率和有效汇率是相对于名义汇率而言的。
名义汇率是指公布的汇率。用公式表示:
实际汇率=名义汇率±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
实际汇率在研究汇率调整、倾销调查与反倾销措施、考察货币的实际购买力时,常常被用到。
实际汇率的另一种概念是指名义汇率减去通货膨胀率。
实际汇率=名义汇率-通货膨胀率
第二种概念的实际汇率旨在解答通货膨胀对名义汇率的影响,同时,它在货币实际购买力的研究中也常被用到。

❷ 全额抵免法怎么计算外国税收可抵免数以及居民居住国实征税款

其计算公式为:
在居住国实际应纳税额 = 纳税人全部所得(或)财产×本国税率 - 外国税额 举例说明: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获得总所得为1000万元,其中从本国取得800万元,从乙国公司取得200万元,甲国的所得税率为40%。按全额抵免方法计算,分以下三种情形来讨论该居民公司实际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款情况:
(1)当乙国的税率为30%时,应缴纳甲国所得税额为:
(800+200)×40%-200×30%=340万元
(2)当乙国的税率为40%时,应缴纳甲国所得税额为:
(800+200)×40%-200×40%=320万元
(3)当乙国的税率为50%时,应缴纳甲国所得税额为:
(800+200)×40%-200×50%=300万元
以上计算表时:该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已缴税额都可以全部抵免,但当非居住国的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该跨国纳税人不仅可以将国外已缴的税款在居住国全部得到抵免,而且还可以冲掉跨国纳税人在居住国的一部分纳税义务,使纳税人将税收负担从高税率国转嫁到低税率国,从而使居住国的税收利益受损。因此,全额抵免法除少数国家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被采用外,单边实行这种方法的国家很法。

❸ 汇率是如何计算的。计算公式

汇率是指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的比率或比价,或者说是用一国货币表示的另一国货币内的价格。汇率计容算:

1. 直接标价法:

汇率升贬值率=(旧汇率/新汇率-1)*100

2. 间接标价法:

汇率升贬值率=(新汇率/旧汇率-1)*100

结果是正值表示本币升值,负值表示本币贬值

要注意的是,汇率是不断波动的。

汇率公式:1/实时汇率。

1/6.6974≈0.1493。所以,需要0.1493美元就能购买1人民币。这就是人民币/美元货币对,货币位置就要反过来了。

【1美元可换人民币6.6974元】 也就是说1美元约等于7元人民币

(3)税收抵免汇率如何计算公式扩展阅读

汇率是指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的比率或比价,或者说是用一国货币表示的另一国货币的价格。汇率变动对一国进出口贸易有着直接的调节作用。在一定条件下,通过使本国货币对外贬值,即让汇率下降,会起到促进出口、限制进口的作用;反之,本国货币对外升值,即汇率上升,则起到限制出口、增加进口的作用。

❹ 退税汇率怎么算

人民币金额是62750/美金金额是8560.65=7.33
7.33是你的换汇成本。
如果你的产品回是17%的退税率,那么你的保本答换汇成本(以下计算都没有考虑费用)是(6.4637/1.17)*0.17+6.4637=7.4029
如果15%退税率,那么你的保本换汇成本(以下计算都没有考虑费用)是
(6.4637/1.17)*0.17+6.4637=7.2924
看看你的退税率,你的换汇成本很低,随时有赔本的危险。

❺ 出口退税如何计算汇率呢

一、贸易型企业应退税额计算(先征后退)应退税额=进货发票金额(含税价)÷(1+征税率)×退税率例:

当月进货发票金额117万元(含税价),其中100万是价款,17万是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退税率13%应退税额=117万÷1.17×13%=13万不予退税部分=17万-13万=4万借:应收账款 13万主营业务成本 4万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17万。

二、生产型企业应退税额计算免:免出口环节增值税例:

本月出口货物离岸价折人民币200万元,200万×0%=0剔: 由于退税率与征税率不一致,故全部进项税金剔除差额部分调增出口产品成本。

离岸价格(折人民币)×(征税率-退税率)例: 200万×(17%-13%)=8万如果当月进项税额为34万,就要剔除其中8万元不能退税。

(5)税收抵免汇率如何计算公式扩展阅读:

出口退税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生产或出口的货物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或产品。

2、其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3、其货物必须是所在公司财务上做出口销售的产品。

4、其货物必须是已经收汇并经核销的产品。

注意:

若为货物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税。且企业必须拥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外商投资企业。

❻ 请问:有关国际税收的问题

涉外税收是指一个国家与国际经济活动中的纳税人的征纳关系,是该国国家税收的组成部分。

居民原则是指
居民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其境内居住的所有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来自于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收入以及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财产所行使的课税权力。它是按照属人主义原则所确立起来的一种税收管辖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核心在于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确定,凡是本国居民,对其一切应税收益、所得或财产都要征税,而不论这些课税对象是来源或存在于本国还是其他国家。

什么是抵扣

一.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制度
直接抵免法与间接抵免法的区别在于,前者用于解决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后者用于解决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二.全额抵免与限额抵免制度
全额抵免与限额抵免制度是根据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有无限制所划分的两种制度。

三.综合限额抵免与分国限额抵免制度
综合限额抵免与分国限额制度的区别在于,在多国抵免的情况下,居住国是否同意对居民纳税人的超限额与不足限额进行轧抵。
分国限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每一非居住国的所得,分别计算出各自的抵免限额所进行的抵免。
综合限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不同国家的所得汇总相加,按居住国税率计算出统一的抵免限额所进行的抵免。

四.税收饶让抵免制度
税收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于本国纳税人从收入来源国得到的税收优惠减免的所得税额,视同已经交纳,允许抵免的一种特殊抵免措施。

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的方法叫做扣除法。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扣除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于甲国(居住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于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如甲国实行扣除法,分析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30×30%) 9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应税所得(30-9) 21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 70万元
甲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70十21) 91万元
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40%) 36.4万元
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9+36.4) 45.4万元
结论:缓解但不能免除重复征税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2.2 减免法
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税;对其国内所得则按正常的标准税率征税。
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2.3 免税法
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全部或部分免予征税。
全部免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征税,并且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也不考虑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
累进免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征税,但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要将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汇总一并考虑。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免税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来源国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为简化起见,假定甲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1万元—8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5%,81万元—1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现计算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全部免税法 :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只对国内所得70万元按适用税率征税。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35%=24.5(万元)
累进免税法: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用税率是40%,然后用40%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70万元,求得该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40%=28(万元)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2.4 抵免法

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2.4 抵免法
1.抵免限额
2.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3.外国税收抵免的汇率问题
4.费用分摊
5.税收饶让抵免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1.抵免限额
在实践中,各国为了保证本国的税收利益,都实行限额抵免。即规定本国应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国外所得按照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是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高数额,它并不一定等于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抵免限额计算公式
分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综合抵免限额 = 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综合抵免限额(或分国抵免限额)=全部境外所得(或某外国所得)×居住国税率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抵免限额举例:
在甲国的总公司A和其设在乙国和丙国的分公司B、C都为盈利,纳税情况如下,用两种方法计算抵免限额及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税额: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综合抵免限额
(1200×50%)×(100+100)/1200 100万元
B公司与C公司已纳外国税额(60十40) 100万元
实际抵免额 100万元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600-100) 500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
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
允许乙国实际抵免额 50万元
允许丙国实际抵免额 40万元
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600-50-40) 510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上例中,C公司亏损50万元,其他情况相同。

(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
综合抵免限额 〔525×(100-50)/1050〕 25万元
实际抵免额 25万元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25) 500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
乙国抵免限额(550×100/1100) 50万元
由于C公司在丙国的经营亏损,所以不存在抵免问题。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50) 475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2.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直接抵免
所谓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用直接抵免法计算应纳居住国税额的公式为 :
应纳居住国税额
=(居住国所得+来源国所得)×居住国税率-实际抵免额
=纳税人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实际抵免额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直接抵免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获得总所得10000万元。其中,来自本国所得8000万元,来自乙国(来源国)分公司所得2000万元。现计算该公司在采用抵免法时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1)当甲国适用税率为30%、乙国为30%,两国税率相等时,甲国政府允许该公司用已纳全部乙国所得税冲抵甲国总公司的应纳税额。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10000×30%) 3000万元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30%) 600万元
实际抵免额 600万元
总公司得到抵免后应向甲国
缴纳的税额(3000-600) 2400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2)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20%时,该总公司仅能按实纳外国税款进行抵免,在实行税收抵免后,还要就乙国所得按照两国税率差额,向甲国补交其税收差额。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 3000万元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20%) 400万元
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30%) 600万元
实际抵免额 400万元
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400) 2600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40%时,该居民公司在乙国已纳税额在甲国得不到全部抵免,其可以用于抵免的数额仅为其乙国所得按照甲国税率计算的税额。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 3000万元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40%) 800万元
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30%) 600万元
实际抵免额 600万元
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600) 2400万元
该居民公司缴纳的税收总额(800十2400) 3200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间接抵免
所谓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用直接抵免法计算应纳居住国税额:
第一步:计算母公司间接缴纳的子公司所在国的税款。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所获毛股息/外国子公司纳公司所得税后的所得
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子公司纳税前全部所得×子公司所在国适用税率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如果没有超过本国的抵免限额,即是母公司可以享受的间接抵免额。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第二步:计算母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的所得额。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
=母公司所获毛股息+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
=母公司所获毛股息+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所获毛股息/ 外国子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所得
也可采用比较简便的公式计算: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所获毛股息/(1- 子公司所在国适用税率)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间接抵免法举例
甲国母公司A拥有设在乙国子公司B的50%的股份。A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100万元,B公司在同一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200万元,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按股权比例向母公司支付毛股息,并缴纳预提所得税;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预提税税率为10%。现计算甲国A公司的间接抵免额及向甲国应缴税额。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B公司缴纳乙国公司所得税(200×30%) 60万元
B公司纳公司所得税后所得(200-60) 140万元
B公司付A公司毛股息(140×50%) 70万元
乙国征收预提所得税(70×10%) 7万元
A公司承担的B公司所得税(200×30%×70/140) 30万元
A公司来自B公司所得(70十30) 100万元
抵免限额[(100十100)×40%×100/(100+100)] 40万元
因为A公司间接和直接缴纳乙国税额为37万元(30十7),小于抵免限额40万元,所以实际抵免额取两者中较小数额。
实际抵免额 37万元
A公司抵免前应向甲国纳税[(100十100)×40%] 80万元
A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纳税(80-37) 43万元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抵免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抵免,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居民公司来自境外的所得征收所得税时,允许居民公司将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其应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额中扣除。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抵免有全额抵免与限额抵免,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但大多数国家税法都实行限额抵免,即扣除额不超过纳税人国外所得按本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1.内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直接抵免。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内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间接扣除,是国际间避免对母子公司间转移的所得双重征税的重要措施。我国及其他一些国家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间接扣除。我国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得的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经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http://blog.sina.com.cn/u/53f2208d010003vq

❼ 我国目前对企业和个人外国税收抵免限额的计算主要采用什么方法

1、乙税率20%
乙国:10000*20%=2000
甲国:(20000+10000)*30%-2000=7000
2、乙税率40%
乙国:10000*40%=4000,允许当年抵免额:10000*30%=3000
甲国:(20000+10000)*30%-3000=6000

❽ 什么是税收抵免

“免、抵、退”税是出口退税的一种方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就“免抵退”政策本身的含义,以及其计算,在各种文献资料都有较为详细的介绍,但这种管理办法本身比较抽象,而且与此前的管理办法有所变化,而变化的内容对理解也增加一些难点,因而实践中操作起来就有一些困难。我们在此将这一问题作一下介绍,帮助大家理解。
(注:为了便于学习时理解,本文中引入了一些便于帮助理解但不规范的术语,包括一些规范概念对应的通俗说法,对其含义文中有解释,文中有单独使用的,有参互实用的,有辅助使用的,仅仅是为了便于理解,在正式使用时,还是应该使用规范术语,以免产生误解)。
一、 “免、抵、退”管理办法有关的几个相关概念
一般来说,“免、抵、退”是各有含义的,①、“免”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②、“抵”是指以本企业本期出口产品应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③、“退”是指按照上述过程确定的实际应退税额符合一定标准时,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税。
对此,可能存在的疑问包括:为什么增值税出口退税要采用这样一种程序呢?还有,为什么不能直接规定退税率就是出口产品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呢?抵顶的实际意义何在?为什么要比较免抵退税额与当期留抵税额来确定实际退税额呢?

对此我们应该着重理解以下几个方面:
①、当期免抵退税额,也就是按照免抵退政策计算的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额,也可以理解为按企业当期出口额以所适用的名义退税率计算的名义退税额。为什么要说是名义应退税额呢?因为后面还有一个实际退税额。(见后文)
②、出口零税率,实际上,我国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出口环节增值税零税率,对于增值税来说销售环节零税率的实质含义是本环节应纳税额为负数,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0,也就意味着本环节要退还相应货物包含的进项税。
③、退税率,增值税的征税原理决定了在每一个流转环节只对本环节的增值额按适用税率征税,但理论上的增值额在实践中是难以认定的,所以采用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后为应纳税额的实用征收办法,但因为企业的生产流通环节是一个连续的但不是一一对应的过程,本期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燃料、动力并不一定在当期消耗,当期所实际消耗的这些东西所包含的进项税也未必同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相吻合。所以因征纳税管理需要,税法规定采用了设定假定出口退税额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也就是人为设定退税率,用以计算免抵退税额(名义退税额),而无论其所耗材料物资等实际包含多少进项税;
④、退税率的调整,基于前述原因,退税率的调整实际上更多地是在体现国家的财政和产业政策,而不是体现出口产品实际所包含的进项税额的变化;
⑤、抵顶制,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的销售都是既有出口,又有内销,所以当期出口产品所实际消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实际难以准确辨析,税收实践就采用了人为确定退税率,并且首先以计算出来的当期免抵退税额(即当期名义退税额或者称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的处理简易处理,实际是减化了增值税征纳环节的征税、退税过程。所以“财税〔2002〕7号”解释为:“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这其实可以理解为在实践中,“免、抵”两个环节是同步进行的,免抵之后再确定是否应退以及应退多少税额。
⑥、期末留抵税额,在这里需要说明一下,期末留抵税额存在“实际期末留抵税额”和“名义期末留抵税额”两个概念。“实际期末留抵税额”就是可以留待以后期间抵扣的进项税额,在金额上,实际期末留抵税额=名义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实际应退税额;而“名义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免抵退税和实际期末留抵税额的一个中间概念,在金额上等于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时情况下的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可能存在以下情况:

Ⅰ、如果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表明当期出口应退的进项税额不足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即不足抵顶),当期仍有需要缴纳的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应无期末留抵税额。
当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时,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Ⅱ、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小于或者等于“当期名义退税额”,则实际退税额以“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为限。而“当期期末实际留抵额=名义留抵额-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0,也就是说实际上已经没有可以留抵的税额了!
Ⅲ、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大于或者等于“当期名义退税额”,则实际退税额就是当期名义退税额。而“当期期末实际留抵额=名义留抵额- 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实际退税额>0,可以说这时的“当期期末实际留抵额”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当期末留抵税额!此时的期末留抵税额就是未抵扣完(注意是未抵扣完,不是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但因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连续进项的,所以不能断定这部分留抵税额是属于出口还是内销所对应的,因为也可能是以后期间出口或者内销所对应的。
⑦、实际退税额,这是与名义退税额即当期免抵退税额相对而言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假设不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而是该缴的缴该退的退的话,这部分所谓的免抵退税额就是企业应该收到的退还税款,而在抵顶制下,要先以这部分应退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抵顶之后还有剩余的,才退还抵顶剩余部分的税款。

至于在实际计算的时候,还要再作一个比较,就是看企业当期名义期末未抵顶完的与名义退税额孰低,然后以较低者为限实际退还税款。这样的过程其实就是确认有无抵顶额以及抵顶额为多少的过程,以进一步确定应退税额。
这个比较过程的原理在对计算方法和公式进行分析时介绍。
⑧、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退税率是国家规定的,所以出口货物名义征税率和退税率之间存在一个差额,如名义征税率 17%,退税率13%,差额4%,这部分实际上是既不免税也不得抵扣的,反过来说就是应纳税额的增加项目,这也可以从应纳税额的公式看出来。
⑨、原理简析,“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原理主要是以出口应免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抵顶的过程称为“免抵”,免抵的金额称为“免抵额”,以免抵的过程将内销应纳税和出口免退税两项业务连接起来,简化了征纳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着重把握的几个点是:应纳税额、免抵退税额、实际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等。

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免抵退”过程:
如果企业当期既有出口又有内销,则首先以出口应退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但是抵顶过程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不需抵扣,当计算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小于零,这时实际上不需要抵顶,所以当期应退还全部出口应退税额,企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正;二、计算出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为大于等于零,这时就先以出口应纳税额抵顶,抵顶的结果也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抵顶之后当期不需要再纳税,即抵顶有余,但是还有未抵顶完的应退税额,这时就将未抵顶完的应退税额退还企业,这部分应退税款在金额上等于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抵顶金额等于名义应退税额(即免抵退税额)与实际退税额之间的差额,这种情况下期末无留抵税额;另一种情况是抵顶之后,还应该缴纳一定数额的增值税,即不足抵顶,这意味着当期应退税额已经全部抵顶应纳税额,而且还有未抵顶完的税额。
就一、二所述情况,也就使就是确定“当期名义期末留抵税额与名义退税额孰低”。这里的当期名义期末留抵税额在数值上等于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而“当期实际退税额”是当期名义退税额和当期应纳税额绝对值或者当期名义期末留抵税额的较低者。

二,对计算方法和公式的理解
按照“财税〔2002〕7号”文,实行免抵退税方式时,有一系列计算公式,但是文件中的这些公式是经过优化或者说是将这种制度按照理论进行实践可操作性转化的,使用起来固然比较方便,但是理解起来却存在一定难度。我们可以就这些公式的含义和联系做一些简单的分析(红色字体是原文,黑色是分析,蓝色是需要重点说明或关注的内容):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这个公式比较容易理解,其中括号里面两项相减的是实质含义就是当期准予从内销货物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本应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额。理论上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只能是当期进项税中属于生产内销产品所消耗的材料物资对应的部分,但是因为时间等原因造成的差异,致使无法明确辨析,只能采用人为的简化确定方式,即通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减去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这种方式来计算。而这个部分中不光有当期内销货物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还有出口货物应退的进项税额,将这两个部分全部视同进项税额来抵扣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实际体现的是免抵退的抵顶过程,即已应免退税额抵定内销应纳税额的过程。
括号中后面的这个概念比较拗口,所谓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意味着,按照免抵退税制度进行计算时,“不得免征”和“不得抵扣”的两部分进项税额,不得免征的原因,这部分的计算公式是后面的四,具体可以参见这部分分析。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如前所述,这个公式中计算的“免抵退税额”就是名义应退税额或者免抵退制度下的可抵顶进项税额。公式最后一个减项“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的实质含义是,免税购进的原材料本身是不含进项税额的,所以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就不应该退还这部分原本不存在的税额,因此要通过计算予以剔除。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这实际是一组当期实际应退税额的判断公式。采用的思路是: 当期应退税额=MIN[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取二者中较小的一个)。
需要说明一点,这里的“当期末留抵税额”实际上是名义留抵额,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最终的实际期末留抵额=名义留抵额-当期实际退税额,而此处的名义留抵额=-当期应纳税额,当然这要满足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这个大前提。也只有明确了这点才能明白以免抵退税额与当期末留抵额进行比较的作用,其实是在判断当期的名义退税额到底应该实际退税多少以及已经实际抵顶多少。因为经过引申,这里的对比实际上是在对比“当期名义退税额”与“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名义留抵额在数额上等于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或者负数(因为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
我们再来说说为什么要做这样的比较呢,其实这才是免抵退管理办法的精髓所在,因为所谓的免抵,就是通过比较才能确定是否抵顶以及抵顶多少数额。按照制度设计,名义的退税额即免抵退税额是与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有关的,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也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出来:
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内销产品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为什么括号里面要减出口产品应退税额呢?因为按照这种管理办法认定的出口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本应该另行退税的,因此要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至于“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其名称本身就已经明白地告诉我们,是既不能作为出口免征也不能作为内销抵扣的税额,虽然只是说叫税额,但显然不是销项,而是进项税额,所以实质上就是指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会计上要做进项税转出,所以这里就要从进项税额中剔除。
这样一来,稍加注意就会发现,计算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的公式与前面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公式只差一个要素,就是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公式中没有减去这个免抵退税额,就是体现抵顶的过程。
如此推导出: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这是一个重要的公式,但我们先暂且将其放下,再从免抵退的原理上来分析一下,企业名义上的应退税额即当期免抵退税额,最终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也就是三种处理结果:
⑴、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出口应退税额,因此全部用来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仍有不足,即不足抵顶,这种情况下不需退税。这是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的情况,实际意味着出口应退进项税不足抵顶内销应纳税税额。这时的实际抵顶额=免抵退税额。退税额=0;
⑵、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大于等于零,但小于出口应退税额,即抵顶有余。这种情况下以出口应退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后仍有余额,因此:
实际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留底税额;
这种情况的适用条件: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且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0,即: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0,也就是: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留底税额;
反过来就是:当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留底税额时,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留底税额;
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小于零,因为无需纳税,所以无需抵顶。这种情况下:
实际退税额=免抵退税额;
这种情况的适用条件: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且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0,即: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0,也就是: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留底税额;
反过来就是:当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留底税额时,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这两个公式分别看都比较难理解,但是将两个公式合并后就成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这样一来,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就表现得比较明晰起来,也就是从认定的出口销售额中,剔除掉免税购进的原材料价款后的剩余部分对应的征退税差额。这样计算的原因包括三个,第一,免税购进材料本身不包含进项税,所以不应该计算免征和抵扣税额,因此要予以剔除;第二因为出口货物实际消耗的材料物资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确定,因此计算免抵退税额时采用人为设定其进项税额是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这个比例就是定公式中的退税率;第三,基于第二条同样的理由,因为无法直接计算应退税额,所以变通的办法,先来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并以此作为间接计算免抵退的一个中间数据。将其从公式一中的进项税额中剔除。剔除后的部分就是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中可以免征和抵扣的金额,实际上就是税法允许从当期内销部分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注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前面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相区别,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实质是不予抵免的金额,实际帐务处理中是不存在的,但是作为免抵退这种管理办法的计算思路,必须将这部分予以剔除。而通过前面对计算公式地分析,可以理解因为前面对免税购进原材料也相应计算了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所以单独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作为修正。
另外,从公式可以看出,这两者的联系: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即: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❾ 免抵退税是什么意思分别怎么操作免出口增值税怎么免退国内购料增值税

“免,抵,退”的做法是对流行的一种先进的管理方法,国际出口退税。

现有的“免,抵,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

1,现行的税收法律责任的结束,目前留抵税额的计算

>应付当期销项税=目前国内商品 - (进项税额 - 不允许抵达扣)

当期税项负债<期时0

到底留抵税额=绝对应付所得税

价值“左时期税收抵免结束,”同为目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留抵税额的结束。”

2,豁免,税收计算免税,

=货物离岸价报价××出口货物退税人民币汇率出口 - 豁免,税收抵免

豁免,则量的税收抵免,免税购进价格×数量=出口退税货物的免税原材料的税率

原材料采购,包括国内采购的原材料和进口进料加工免税材料,包括组成计税价格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免税价格。

原材料及零部件计税价格=到岸价+海关货物关税坚实的实证消费税+关税组成进料加工免税进口

3,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所得税抵免期间的计算自由

结束的时候,留抵税额≤免税,目前,

<br现行的税收抵免

的/>当期应退税额=左端>目前的免税退税额=现行税项豁免, - 当周期的当期应退税额

到底留抵税额>当期免,税务,

利润应税项豁免,税收抵免=电流

现行豁免税收抵免= 0

进行期间留抵税额的前端=留抵税额 - 当期应退税额

4,禁止和税收抵免计算

不允许和退税额=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报价×(出口货物征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当前出口和不允许抵扣税额抵减额 BR p>不允许的和可抵扣税额抵减额=原材料×(出口货物征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价格

❿ 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已缴纳的税款如何抵免

您好! 仅供参考 , 祝事事顺利 , 望采纳不胜感激!
怎么进行境外税收抵免
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总体原则就是“分国(地区)不分项”抵免,但是计算抵免限额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所得先计算来源于一国(地区)的各类所得抵免限额,再加总成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总抵免限额。
法条速递
财税3号公告第三条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二)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三)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举个栗子
例小缘是居民个人,2019年度取得以下境内、境外收入:
1.在境内好人有限公司任职,取得年度工资薪金300000元(缴纳个税税前,以下都是);向A国某公司提供独立咨询服务取得劳务报酬100000元,根据A国法律已缴纳个税12000元;从A国取得稿酬收入50000元,根据A国法律已缴纳个税10000元;向B国某公司授权某专利技术,取得特许权使用费200000元,根据B国法律已缴纳个税50000元;
2.与木水设立合伙企业,2019年应分得经营所得450000元;与某外国人在A国设立合伙企业,2019年按中国相关法规规定计算的应分得经营所得200000元,根据A国法律已缴纳个税10000元;
3.转让A国某公司的股票,取得所得300000元,根据A国法律已缴个税50000元;取得从B国某公司分得的股息100000元,根据B国法律规定已缴个税10000元。
小缘根据中国法律规定,2019年度缴纳社保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为10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全年为30000元,没有其他税前扣除项目。
问:不考虑其他税费的影响,小缘2019年度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是多少?小缘2019年度应纳个税是多少?
分析
第一步,根据“分国不分项”的原则,先分别对A和B两国计算出各自的抵免限额。
A国:
小缘A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300000+100000*(1-20%)+50000*(1-20%)*70%+200000*(1-20%)-60000-10000-30000)*30%-52920]*{[100000*(1-20%)+50000*(1-20%)*70%]/568000}=87480*0.19=16621.2元
小缘A国经营所得抵免限额=[(450000+200000)*35%-65500]*(200000/650000)=49846.15元
小缘A国其他所得抵免限额=300000*20%=60000元
小缘A国的抵免限额=16621.2+49846.15+60000=126467.35元
B国:
小缘B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87480*(200000*(1-20%)/568000)=24642.25元
小缘B国经营所得抵免限额=0元
小缘B国其他所得抵免限额=100000*20%=20000元
小缘B国的抵免限额=24642.25+20000=44642.25元
第二步,比较在A和B两国实际缴纳的个税和各自的抵免限额。
小缘在A国实际缴纳的个税=12000+10000+10000+50000=82000元<126467.35元。
所以可以抵免在A国实际缴纳的全部个税82000元。
小缘在B国实际缴纳的个税=50000+10000=60000元>44642.25元。
所以只能抵免在B国实际缴纳的个税中的44642.25元,剩余的15357.75元结转都后续五个纳税年度抵免。
小缘2019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87480+162000+60000+20000-82000-44642.5=20283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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