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简单论述网络银行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次贷危机的影响。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银行业涉足美国次贷市场未深,损失有限。根据美国官方提供的信息,中国购买美国资产支持债券总额2006年为1070亿美元,大部分为AAA级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持有量最大。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已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招商银行在次贷危机前获利了结。但随着次贷危机的继续,不排除国内金融机构次贷投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可能。
次贷危机以后,美国经济将进入调整期,由于世界贸易主要由美国带动,因此很有可能影响世界贸易。尽管我国出口的市场结构已经多元化,但对美国市场的依赖性仍然较大,对美出口占到我国出口总额的19.4%,仅次于对欧盟的20%。2007年前三季度出口统计显示,中国对美出口一季度同比增幅为20.4%,二季度下降到15.6%,三季度仅为12.4%,出口增幅已经呈下滑趋势,一些依赖出口的行业,如服装、玩具等,其利润受到较大影响。此外,出口增速的下降会在一定程度上减缓我国的经济增长势头,与经济增长密切相关的行业,如房地产等,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银行机构对这些行业的企业发放的贷款就有可能出现不良贷款,进而危及银行系统的安全性。
(二)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影响。
2007年,针对银行体系流动性偏多、货币信贷扩张压力较大、价格涨幅上升的形势,我国的货币政策逐步从“稳健”转为“从紧”。央行先后6次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从年初的2.52%上调至年末的4.14%,累计上调1.62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年初的6.12%上调至年末的7.47%,累计上调1.35个百分点。
但是,次贷危机后,美国有可能进入减息周期,美国减息,我国加息,增加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因此,存贷款加息幅度有限,从紧的货币政策更多地体现在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上。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央行14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共7.5个百分点,一般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达到16.5%。与此同时,央行票据发行规模和在公开市场上回收流动性的力度也有所加大。
从紧的货币政策较好地控制了物价上涨,但同时也限制了银行机构的可贷资金,可能出现经营风险加大、不良贷款在资金收紧以后上升、金融资产状况恶化的情况。
(三)直接融资产品的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结构不平衡,直接融资不发达,企业过度依赖于银行贷款,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支持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以期拓宽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截至2007年末,已有316家企业累计发行短期融资券7693亿元,余额为3203亿元。2008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又出现了另一创新性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中期票据采用注册制,截至2008年4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已接受7家企业发行注册,注册额度1190亿元,首期发行392亿元。
短期融资券可以看作是企业1年期以下贷款的替代产品,中期票据可以看作是高信用等级企业的3-5年期贷款的替代产品,均对银行机构的传统贷款业务产生影响,高信用等级的大企业可以在贷款之外,低成本直接融资获得资金,银行机构的优质贷款客户资源因此而减少。
基于以上几方面原因,目前银行机构不良贷款率有上升趋势,而且未来利润空间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挤压,有关数据也说明了这一情况。根据银监会网站的统计数据,2007年,主要商业银行的损失类贷款每一季度均有增加,截至第四季度,主要商业银行的损失类贷款余额为5877.1亿元,占全部贷款的2.86%。此外,尽管2008年主要商业银行一季度的经营业绩都出现了大幅增长,但一季度的业绩增加主要得益于加息导致的净利息收入增加和所得税率的下降。按照《经济观察报》(2008年5月10日)李利明的分析,今年一季度,各家银行的营业收入,包括净利息收入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与去年第四季度相比并没有太多增长,有的同比增长很快的股份制银行,甚至出现营业收入下降,环比的净利润增速远远低于同比的增长。
但是,尽管如此,我们也应看到,我国商业银行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
我国银行业目前的机遇
(一)重视海外并购机会,实施“走出去”战略。
次贷危机后,许多境外金融机构损失惨重,急需资金。我国商业银行可抓住机会积极介入国际市场。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对境外机构的限制已逐步取消,银行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意义重大。但是,银行业海外并购面临风险控制、市场环境、人才培训、信息集中以及文化协调等诸多挑战,因此,中资银行一定要在把握好购并对象、时机、定价的基础上,确保被收购方和收购方的股东能够同时受益。
(二)适应宏观调控,调整现有业务。
从紧的货币政策有利于银行加快业务调整,因为信贷紧缩使银行贷款成为稀缺资源,银行机构应根据宏观调控政策和自身的标准选择优质客户,从而提高贷款质量。经营风险加大后,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健全自身体制机制,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优化组织架构来应对偏紧的经营环境。在今后几年中,银行机构的现有贷款业务应向中小企业适当倾斜,同时,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大力开展综合经营来减少对贷款业务的依赖。
(三)借鉴次贷危机教训,参与金融创新。
尽管次贷危机造成了全球经济的巨大损失,但它无疑为银行业防范风险上了重要的一课,我们应该看到,美国的次贷产品在分散风险方面还是有其可取之处的,而不应因噎废食。银行机构应从中学习经验,参与金融产品创新,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进行资产证券化等相关业务,研究创新产品,分散自身风险。
(四)把握奥运契机,提升自身形象。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是第一次在我国举办的全世界人民的体育盛会,对于中国银行业而言,这也是一次展示自身业务、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扩展业务伙伴的绝佳机会。奥运期间,向广大中外客户提供文明规范服务,是银行业展示自身发展成就的一个历史机遇。我国银行业应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激发服务潜能,创新服务手段,规范服务行为,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塑造中国银行业良好的国际形象。
综上所述,目前阶段,我国银行业既存在挑战,但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只有战胜挑战,抓住机遇,银行业才能真正成长起来,做大做强,实现平稳发展。
『贰』 银华日利交易费用多少
1、银华日利交易费用作为场内交易的货币基金,貌似没有任何费用,但是少数券商还是会收取交易佣金的。
2、该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金融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品种;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叁』 企业所得税政策最新
1 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8号)
3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4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有关税收政策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5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具体条件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6 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从其规定。
公告发布前,制造业企业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可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7 延长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8 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湖北省“目标脱贫地区”为国家贫困县28个、省定贫困县37个和建档立卡贫困村4821个,具体名单详见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9 创新企业CDR政策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10 永续债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1.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3.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条件请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11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1.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废止。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政策规定执行。
12 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
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1.为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13 铁路债券利息收入优惠政策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14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为确保如期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肆』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规定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对上述两项会计准则合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例如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一)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二)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1.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三)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1.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
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那么该工具导致企业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如果该工具要求企业在潜在不利条件下通过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例如,该工具包含发行方签出的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期权),该工具同样导致企业承担了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发行方对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归类为金融负债。
2.通过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人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
3.对于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应当区分衍生工具还是非衍生工具。
对于非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未来没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否则,该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负债。
对于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则该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如果发行方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转换价格不固定的情况下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
(四)或有结算条款和结算选择权。
1.或有结算条款。
或有结算条款,指是否通过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或者是否以其他导致该金融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利率或税法变动,发行方未来收入、净收益或债务权益比率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或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结果)来确定的条款。除下列情况外,对于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将其归类为金融负债:
(1)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2)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3)按照本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2.结算选择权。
对于存在结算选择权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规定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如果合同条款中所有可能的结算方式均表明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则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五)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
1.可回售工具。
如果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约定,持有方有权将该工具回售给发行方以获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者在未来某一不确定事项发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时,自动回售给发行方的,则为可回售工具。在这种情况下,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可回售金融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企业净资产,是指扣除所有优先于该工具对企业资产要求权之后的剩余资产。按比例份额是指清算时将企业的净资产分拆为金额相等的单位,并且将单位金额乘以持有方所持有的单位数量。
(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3)该类别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例如它们必须都具有可回售特征,并且用于计算回购或赎回价格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同)。
(4)除了发行方应当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或赎回该工具的合同义务外,该工具不满足金融负债定义中的任何其他特征。
(5)该工具在存续期内的预计现金流量总额,应当实质上基于该工具存续期内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的任何影响)。
2.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
某些金融工具的发行合同约定,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这种清算确定将会发生并且不受发行方的控制,或者发生与否取决于该工具的持有方。对于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
(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3)在次于其他所有类别的工具类别中,发行方对该类别中所有工具都应当在清算时承担按比例份额交付其净资产的同等合同义务。
3.对发行方发行在外的其他金融工具的要求。
分类为权益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除应具备上述特征外,其发行方应当没有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合同:
(1)现金流量总额实质上基于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或合同的任何影响)。
(2)实质上限制或固定了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的持有方所获得的剩余回报。
在运用上述条件时,对于发行方与上述可回售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工具持有方签订的非金融合同,如果其条款和条件与发行方和其他方之间可能订立的同等合同类似,不应考虑该非金融合同的影响。但是,如果不能做出此判断,则不得将该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六)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原则的运用。
1.根据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金融工具发行条款中的一些约定将影响发行方是否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义务。例如,发行条款规定强制付息,将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的义务,则该义务构成发行方的一项金融负债。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包含在一定条件下转换成发行方普通股的约定(例如可转换优先股中的转换条款),该条款将影响发行方是否没有交付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或者是否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因此,企业发行各种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运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正确地确定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的会计分类,不得依据监管规定或工具名称进行会计处理。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当考虑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如果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由于该工具而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则该工具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企业发行的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如果满足本规定要求在其财务报表中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在其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三、复合金融工具
企业应当对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评估,以确定所发行的工具是否为复合金融工具。企业所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可能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
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
四、重分类
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已发行金融工具重分类。
发行方原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类为权益工具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金融负债,以重分类日该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重分类日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权益。
发行方原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类为金融负债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工具,以重分类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计量。
五、投资方购入金融工具的分类
金融工具投资方(持有人)考虑持有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是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对金融工具的权益或负债属性的分类保持一致。例如,对于发行方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方通常应当将其归类为权益工具投资。
六、主要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发行的金融工具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其后,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利息或分派股利,按照相关具体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即企业应当以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分类为基础,确定该工具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等的会计处理。对于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债”,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都应当作为发行企业的利润分配,其回购、注销等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股”,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原则上按照借款费用进行处理,其回购或赎回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发行方发行金融工具,其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如分类为债务工具且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当计入所发行工具的初始计量金额;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当从权益中扣除。
(二)科目设置。
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设置下列会计科目,对发行的金融工具进行会计核算:
1.发行方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在“应付债券”科目核算。“应付债券”科目应当按照发行的金融工具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并在各类工具中按“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发行方发行的符合流动负债特征并归类为流动负债的金融工具,以相关流动性质的负债类科目进行核算,本规定在账务处理部分均以“应付债券”科目为例)。
对于需要拆分且形成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的,应将拆分的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按照其公允价值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对于发行的且嵌入了非紧密相关的衍生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如果发行方选择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则应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整体在“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核算。
2.在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中增设“4401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核算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各种金融工具。本科目应按发行金融工具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要账务处理。
1.发行方的账务处理。
(1)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债务工具并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债务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
在该工具存续期间,计提利息并对账面的利息调整进行调整等的会计处理,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关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后续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存续期间分派股利(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工具所产生的利息,下同)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发行方应根据经批准的股利分配方案,按应分配给金融工具持有者的股利金额,借记“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永续债利息等”科目,贷记“应付股利——优先股股利、永续债利息等”科目。
(3)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为复合金融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金融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面值)等”科目,按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与金融工具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与多项交易相关的共同交易费用,应当在合理的基础上,采用与其他类似交易一致的方法,在各项交易之间进行分摊。
(4)发行的金融工具本身是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或者内嵌了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关衍生工具的规定进行处理。
(5)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重分类为金融负债的,应当于重分类日,按该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按该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与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方以重分类日计算的实际利率作为应付债券后续计量利息调整等的基础。
因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重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于重分类日,按金融负债的面值,借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利息调整余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6)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赎回所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按赎回价格,借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注销所购回的金融工具,按该工具对应的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该工具的赎回价格,贷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赎回所发行的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按该工具赎回日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债券”等科目,按赎回价格,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7)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将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转换为普通股的,按该工具对应的金融负债或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债券”、“其他权益工具”等科目,按普通股的面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转股时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不足转换为1股普通股而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支付的,还需按支付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2.投资方的账务处理。
投资方购买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及本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
如果投资方因持有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而对发行方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和计量;投资方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四)财务报表中的列示和披露。
1.发行方列示和披露。
(1)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实收资本”项目和“资本公积”项目之间增设“其他权益工具”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并在“其他权益工具”项目下增设“其中: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发行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优先股和永续债的账面价值。在“应付债券”项目下增设“其中: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发行的分类为金融负债的优先股和永续债的账面价值。如属流动负债的,应当比照上述原则在流动负债类相关项目列报。
(2)企业应当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实收资本”栏和“资本公积”栏之间增设“其他权益工具”栏,并在该栏中增设“优先股”、“永续债”和“其他”三小栏。 将“(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项目中的“所有者投入资本”项目改为“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并在该项目下增设“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以下顺序号依次类推。“(四)利润分配”项目中“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项目包含对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股利分配。
(3)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增加单独附注项目,披露发行在外的所有归类为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详细情况,包括发行时间、数量、金额、到期或日续期情况、转股条件、转换情况、会计分类以及股利或利息支付等信息。披露格式如下:
XX.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披露
XX-1.期末发行在外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情况表 发行在外的
金融工具 发行
时间 会计
分类 股利率或
利息率 发行
价格 数量 金额 到期日或
续期情况 转股
条件 转换
情况 工具1 工具2 工具3 …… 合计 × × × × × × × 说明: ① “会计分类”栏应填写“金融负债”、“权益工具”或“复合金融工具”等,对于整体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在“会计分类”栏中只需注明“整体指定”即可。
② “转股条件”栏应当披露合同中是否包含强制转股、自愿转股等条款。
③“金额”栏以发行价格乘以发行数量填列。
XX-2.条款披露
(1)工具1的主要条款说明:
包括本金是否可赎回,企业是否有权自主决定股利或利息支付政策,是否可转换为普通股以及发行合同关于转股价格或数量的约定等其他影响该类工具会计分类的重要特征。
(2)工具2的主要条款说明:
……
如果企业受特定监管规则约束,还需披露该金融工具是否被相关监管部门认定为合格的监管资本以及对本企业监管资本水平的影响。
XX-3.发行在外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变动情况表 发行在外的金融工具 年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 数量 账面价值 数量 账面价值 数量 账面价值 数量 账面价值 工具1 工具2 工具3 …… 合计 XX-4.发行方应披露股利(或利息)的设定机制。如果发行方发行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为累积的,即发行方当期未分配的股利或利息可累积至以后期间分配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累积未分配的股利;如果发行方发行的其他权益工具为可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即可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应当披露可参与分配的事实及分配的方法等信息。
XX-5.发行方应当披露如下归属于权益工具持有者的相关信息。披露格式如下: 项目 年初数/本期数 期末数/上期数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股东权益) (1)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持有者的权益 (2)归属于母公司其他权益持有者的权益 其中:净利润 综合收益总额 当期已分配股利 累积未分配股利 2.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权益 (1)归属于普通股少数股东的权益 (2)归属于少数股东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权益 2.投资方列示和披露
持有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投资方,应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分类、账面价值等相关信息。
七、对每股收益计算的影响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每股收益。企业存在发行在外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的,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基本每股收益中的分子,即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其他权益工具的股利或利息,其中,对于发行的不可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应扣除当期宣告发放的股利,对于发行的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无论当期是否宣告发放股利,均应予以扣除。
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分母,为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股数。
对于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其他权益工具,在计算普通股每股收益时,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根据可参加机制计算的应归属于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净利润。
(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中包含转股条款的,即存在潜在稀释性的,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考虑的因素与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相同。
八、衔接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前企业对金融工具的处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如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则采用未来适用法。
『伍』 推荐几只股票
转发:中金公司,最后一只恐龙走向何方?
2009年1月22日星期四,鼠年年末。农历新年气息渐浓,在国际贸易中心28层工作的中金公司(CICC)投行部(IBD)员工们已经不再像往常那样忙碌,大家在谈论着春节假期的出游计划、牛年的工作规划和08年公司几近腰斩的收入……当然,最热门也最敏感的话题还是当日下午即将发放的08年年终奖金(Bonus)。
管理层、特别是公司总裁朱云来(Levin)和IBD Head丁玮在不同场合已经给所有人不止一次的打了预防针: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承销收入下降大半、08-09年度公司人数膨胀一倍,大家都要降低对Bonus的预期与公司共度寒冬……但对那一帮刚刚经历了07年公司收入达到6亿美金、IBD年薪超过华尔街一流投行的投资银行家(Banker)们来说,对即将到手的Bonus仍抱有极高的期望。毕竟,这是一年辛苦忙碌工作的成果。按照Levin的说法计算,即使人均收入下降75%,即使只获得相当于07年25%水平的Bonus,也还是可以接受的。况且,Levin也提到公司管理层要做出表率,以身作则,如果真的能够与外资投行的管理层降薪力度持平,员工们的收入水平将还是很可观的……
即使做了如此充分的心理准备,Banker们拆开Bonus信封时,几乎没有人愿意相信自己的眼睛:Bonus仅相当于07年的5% ~ 10%!对于一年加班时间以千小时计算的Bankers来说,与普通行业最直观、最容易区分也最引以为傲的差别就是年终高额Bonus。而CICC的Bonus也是其区分其他境内证券公司,自诩与境外投资银行摩根(MS)、高盛(GS)、瑞银(UBS)等为伍的特殊资本。08年年终奖金的大幅降低,是否意味着这一只中国本土的金融恐龙从此将摘下“一流国际投行”的王冠,归于平凡?加之08年金融风暴的洗礼, Banker这个高傲、自私、贪婪却又承载着无数年轻精英血汗和梦想的职业是否就此在中国境内消失,我们不得而知,但CICC今年年终的无奈和今后的发展方向确是个值得讨论的话题。
一、 自欺欺人的全业务(Full Service)投行
作为CICC的掌舵人,Levin经常挂在嘴边的一个词就是“Full Service”,也就是向客户提供包括承销、兼并收购、财务顾问、资产管理、证券经纪、研究咨询的全方位服务;同时借助强大的研究能力,以自有资金为支点,借助杠杆进行私募投资和股票、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投资。
因其特殊的合资身份和其他种种问题,CICC在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直接投资这3个目前资本市场最赚钱的领域一直无法取得与其直接竞争对手(如中信证券)相当的地位。在07年到08年上半年A股市场风起云涌加之资产价格大幅飙升的过程中,CICC错过了资本盈利的大好时机。后知后觉的管理层选择08年疯狂扩张各项业务却又遭受了金融危机的寒冬,所谓亡羊补牢却作茧自缚。此外,因政府换届等众所周知的原因,Levin的影响力也被大大削弱,大型国有企业把CICC当作“客户”给予关照的情况已经很少见到了。绝大部分换届后的地方政府也不再将Levin + CICC作为特殊选择,直接竞争无疑导致了收入的进一步降低。
2008年初,MS欲出售CICC股权一案,因管理层强势的干预和金融危机造成的估值大幅缩水,至今未有定论。金融危机迟早将成为过去,但是管理层的实际控制却并未因时间的推移而出现任何松动的迹象,只要CICC的股权问题一天不得到妥善的解决,Full Service终将是一纸空谈。而CICC也将继续依赖其IBD的承销、财务顾问和资产管理等穷途末路或羽翼未丰的收入渠道。
值得一提的是,08年CICC债券自营收入超过10亿人民币,几近公司收入的一半。而这些收入竟仅由不足10人的小团队直接创造,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惊喜。但仔细分析,这种情况是建立在08年基准利率大幅波动的基础之上,而CICC的交易头寸也受制于其资本不足,使这种收入更多的只是一种安慰,反而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出公司盈利能力的下降和09年的严峻形势。
解决上述问题的唯一途径就是扩充资本实力,而从2004年就甚嚣尘上的CICC上市至今仍遭搁置。股权归属、激励计划、上市方案等等问题当然存在,但最直接的障碍还是信息披露,或者说,是收入披露——所有员工的收入披露。在08年年底,一个表现出色的分析员(本科第一年毕业生)收入可以轻松超过1,000,000RMB,一个卓有贡献的VP(年纪低于30岁,毕业4-5年)可入账10,000,000RMB,而那些资深的董事经理们一定会为马明哲事件而暗自窃喜:老马管理20万人,年薪40,000,000RMB引发如此多的争议,而CICC超过两位数的高管年薪远远高于这个数字。如果这些数字出现在CICC 2007年年报上,将具有何等爆炸性的效果? 2008年度对基层员工的大幅降薪也在很大程度上维持了管理层的巨额高薪。要知道,在股东弱势又无需信息披露的情况下要求高管抑制自身的欲望确实是强人所难。从这层意义上说,CICC的管理层在2008-2009年的金融寒冬当中,要比华尔街的那群大佬们们幸福的多了。
二、 投资银行文化之痛
在CICC IBD 的Banker中间,流传着这样一种有趣的说法:中信、银河、国信等中资证券公司被称为“本地券商”,MS和GS等公司被称为“外资投行”。其实,除了国别,这两类机构的内涵并无二致,区别的产生,更多的来源于一种尊敬,尊敬“外行”们悠久的历史、高贵的血统、咋舌的高薪甚至还包括那些真材实料同时也目空一切的精英。同时,这种区别也透露出一种归属感,毕竟,CICC对外一贯是以“投行”自居的。
CICC 08年IBD收入大幅缩水,虽然全年实现股本融资509亿,债券融资2215亿,兼并收购金额489亿。但是IBD的收入仅为5亿左右,粗粗算来,承销的佣金比例不足0.2%。这个数值大大低于0.5~1%的行业标准,主要的原因在于:
1、债券收入占比过高,这也反应出08年承销市场的普遍情况。相比承销费比例相对较为丰厚的股本融资,债券融资的承销费率要低的多。许多超过100亿元的大型债券融资项目当中,承销费收入竟不足千万,费用比例以万分位计算。这不仅仅是CICC的尴尬,也是08年境内证券公司需要共同面对的窘境。
2、多家券商分食使得本就微薄的承销佣金更加可怜。除大型国企IPO外,中小型企业IPO、后续股本发行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融资项目类型中,CICC早已风光不再。平庸的销售力量、高高在上的承销费率预期、羸弱的资本承诺实力使得CICC不再是企业的第一选择,在很多承销项目中,CICC的承销费用分成已经大大低于中信、中银国际等竞争对手。
3、新兴业务瓶颈明显,在成熟资本市场中,兼并收购业务和固定收益类新产品承销是IBD的主要收入来源,而在CICC IBD的收入版图中,兼并收购仍是一个扶不起的阿斗。境内兼并收购业务必须面对境内企业股权结构固化、行政审批严格等硬伤,而受制于国际服务能力的不足,跨境业务中CICC也很难争取到足够的优势。但最为致命的是境内企业对兼并收购服务的认同程度非常之低,毕竟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公平交易而不是像融资服务那样“空手套白狼”无本万金。许多兼并收购项目成了免费服务或是客户关系维护。这种情况在CICC尤其常见,将兼并收购作为IPO融资的“添头”听来好笑确是近期多数项目的真实写照。而曾经走在ABS等固定收益类新产品开发前沿的CICC也无法改变金融危机在世界范围内对这些产品的反思,新产品开发和承销工作基本停滞。
三、 境内投资银行走向何方
投行也好,券商也罢,说的都是立足于境内外证券市场的服务机构,并无高下之分。在华尔街,投资银行因超强的盈利能力和高端的服务姿态为从业人员赢得了打工皇帝的美誉。这个行业交织了太多梦想、荣耀和批评,他深深的根植于美欧(不是欧美,在欧洲,这种老美的东西总不是那么淋漓尽致)商业文化中,发挥着潜移默化却又无可估量的重大作用。对于那些刚刚毕业的名牌大学毕业生或者工商企业的行业专家来说有着难以名状的魔力。但是,这一切的根源都是那一份似乎与个人日常工作并不成正比的、极高的年薪而已。没有了Bonus作为底座,再漂亮的奖杯都将会无处摆放。
除CICC之外,境内的投行(至少听起来似乎比券商好听些,先这么叫着吧)其实并不具备这些光环,原因很简单,薪水不那么诱人。
过去10年,以MS、GS、UBS为代表的外资投行再加上一个如日中天的CICC几乎垄断了所有的巨型海外IPO项目,这些项目也是境内投行业务利润最为丰厚的部分。随着大型国企上市浪潮的逐渐褪去和IPO项目竞争的日趋激烈,CICC的好日子也在一步步远离人们的记忆。在未来2年内,除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银行等屈指可数的3-5个大型IPO项目外,CICC的传统优势项目将彻底消失。寒酸的中小型IPO,风险极大、CICC因资本实力弱而无法承担的后续发行,债券承销,兼并收购等“二三流”项目能否满足CICC这只史前巨兽的胃口,答案将逐渐揭晓,而09年年初的Bonus信封,似乎为故事的结局暗藏下一个并不隐晦的伏笔。
在华尔街,投行们 “卖力赚钱”的IBD早已沦为客户关系维护的纽带、而非主要收入来源,直接和间接“用钱赚钱”的资产管理(Asset Management)和交易(Trading Desk)成为盈利的主要手段。虽然金融危机对这种疯狂的资本行为敲响了警钟,但投行的盈利模式并没有回到100年前依靠IBD佣金的时代,而是在对整体的业务模型进行完善和调整,进一部扩充资本实力,为几年后更加疯狂的反攻倒算埋下种子。
更加本质的问题在于,中国商业文化的力量远远强于所谓的“投行文化”和其他任何一种外来的商业文化。所有的外来行业,想要在中国生根发芽必将打上中国人和中国文化的烙印。这种中国商业文化包括股权问题、政府问题、社会结构甚至风俗习惯。
CICC,这只孤独的恐龙,面对如此恶劣的国内、国际经济环境和大而无形的文化环境是否走到了辉煌生命的尽头?一个薪资水平向 “国内券商”看齐的CICC是否还是国内外一流学府传说中的那个令人神往的圣地?时间将给出答案,相信我们不用等待太久。
『陆』 佣金宝的主要服务
简单来说的话就两点,一是低佣金炒股,二是闲余资金自动理财。两者相结合的。
『柒』 证券公司的业务有哪些
你好,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
【1】经纪业务。就是代理买卖沪深专股市的证券业务。投资者必属须在证券公司开户,利用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通道交易席位,才能与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证券公司收取服务佣金的业务。
【2】自营业务。利用证券公司的人才优势,信息优势和市场经验等等进行的自有资金投资经营的业务。
【3】资产管理业务。简称资管业务。凭借证券公司在投资方面众多优势,为客户提供投资服务,即帮客户理财,从中赚理财服务费,亏盈客户自负。其代表就是证券公司提供的各种各样的理财产品。
【4】融资融券业务。借钱给客户买证券或者是借证券给客户卖,从中收服务费。
【5】IB业务。即代理期货业务。
【6】发行与承销业务。股份公司股票要上市必须要证券公司的辅导和推荐才能上市,这其中涉及非常专业的金融服务项目。也只能靠证券公司的服务。上市之后帮助股份公司在一二级市场承销。
【7】股权抵押。可以进行一定规模的股权质押贷款。
『捌』 某公司计划发行债券500万元,年利息率为10%,预计筹资费用率为5%,所得税率25%,预计发行价格
[500×10%×(1-33%)]÷[600×(1-5%)]=5.88%
『玖』 今天收到中信银行短信,现发行89天至376天预计年化收益4•8 至5•4,想了解一下
89天理财(年化收益率4.8%,较低风险):
一、产品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是:①信贷类投资、信托融资类投资,此类投资比例为0%至70%;②债券投资、一级市场的申购投资(包括但不限于首发新股、增发新股、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7天以内的现金回购、国债、金融债、银行承兑汇票、大额可转让存单、央票、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等),此类投资比例为30%至100%。
二、产品基本要素
产品名称
中信理财之快车A计划249号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封闭型
中信理财产品风险分级
PR2级(稳健型,黄色级别),适合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客户。本风险分级为中信银行自行评定,仅供参考,中信银行并不对前述风险分级结果的准确性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币种及认购起点
本产品投资与收益币种均为人民币,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单笔认购规定
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为1亿元以上或超过本理财计划规模上限的,中信银行有权拒绝。对于中信银行决定拒绝的认购申请,视为认购不成功。
理财编码
A130A0055
(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
募集期
2013年2月16日至2013年2月21日(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按活期存款计息,不计入认购本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不可撤单。)
交易时间
1、本产品交易时间为8:00-17:30(中信银行有权变更交易时间,且无需另行通知或公告);募集期内,中信银行在交易时间内受理投资者的购买申请。
2、中信银行已开通募集期购买预受理功能,即非交易时间内,中信银行可以受理投资者通过销售渠道提交的理财购买预受理申请;募集期每日银行日终清算时暂停接受购买预受理申请,募集期最后一天交易时间结束后停止接受预受理申请。
扣款日
2013年2月22日(投资者与中信银行在此约定,对单笔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含)以上的,中信银行在划款时无需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
收益起计日
2013年2月22日(如中信银行调整募集期,则收益起计日相应调整至募集期结束日下一个工作日)
到期日
2013年5月22日(受收益起计日、提前终止条款等约束,收益计算截至本产品到期日前一日)
名义期限
89天(实际产品期限受提前终止条款约束)
清算期
自到期日(或实际到期日)至理财资金返还投资者账户日为清算期,期内不计付利息。
理财本金及收益返还
1、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不开放赎回;理财本金及收益于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支付,到账日为2013年5月24日前(含)(遇中国节假日(含周末)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若募集期发生变化(募集期提前结束或募集期延长)或者产品起息日(收益起计日)发生变化或者清算期遇中国法定节假日(含周末),产品付息日、到期日和到账日视情况将可能相应进行调整,若进行调整,中信银行将在网站上另行公告。
受托人基本情况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13层,邮编:100004,法定代表人:蒲坚。
计划募集额
人民币7.15亿元,中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规模进行调整,产品最终规模以实际募集的资金数额为准。(如果募集期内未达到计划募集额,中信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募集计划,并在宣告终止募集后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理财资金账户返还投资本金,同时中信银行保留延长本产品募集期的权利;如募集期内提前达到计划募集金额,中信银行有权提前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产品和起息。届时中信银行将通过中信银行网站(http://bank.ecitic.com/)、网点等渠道发布公告等形式告知投资者。)
购买渠道
投资者可通过中信银行指定网点等渠道购买本产品。
收益计算方
中信银行、中信信托
质押条款
无,不可质押。
税款
理财收益的应缴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缴纳,中信银行、中信信托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费用
1、本产品无认购费。
2、本产品收取销售服务费、托管费、信托报酬等固定管理费率0.19%/年, 其中:(1) 销售服务费为0.06%/年;(2) 托管费为0.05%/年;(3) 信托报酬为0.08%/年。
3、本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取得年化信托收益率扣除相关税费、固定管理费后,超过本理财产品最高测算年化收益率以上部分为产品管理人浮动管理费。
4、以上费用,按产品募集资金总额为基数,按上述费率标准计付。
信息披露方式
1、本理财产品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收益在到期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支付,中信银行将在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信银行网站(http://bank.ecitic.com/)、网点等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2、如中信银行和受托人决定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于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信银行网站、网点等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3、如本理财产品需延期清算,将于产品到期日后1个工作日内,在中信银行网站、网点等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4、本理财计划持续期间内,中信银行有权通过中信银行网站、短信、电话等信息平台、渠道发布公告的形式,对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客户不接受的,可按照相关约定在补充或修改生效前赎回理财产品。投资者未在变更生效前向中信银行提出赎回申请的,视为同意接受变更后条款,中信银行有权按照变更后的约定内容进行操作。中信银行网站是中信银行正式信息发布渠道,其他渠道为辅助方式,投资者应定期通过包括中信银行网站在内的各信息平台和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计划相关信息。
中信理财产品风险分级及适合的投资者类型
产品风险分级
风险程度 适合投资者
绿色
PR1级(谨慎型) 谨慎型及以上
黄色
PR2级(稳健型) 稳健型及以上
橙色
PR3级(平衡型) 平衡型及以上
红色
PR4级(进取型) 进取型及以上
黑色
PR5级(激进型) 激进型
376天理财(5万以上年化收益率5.2%;80万以上年化收益率5.4%,较低风险):
一、产品投资范围:
1、本产品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信贷资产、信托贷款、信托收益权、委托债权、人民币利率掉期、质押式逆回购、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发行主体评级不低于AA+级的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非公开发行的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不低于AA级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本产品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具体如下:
资产种类 投资比例
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人民币利率掉期、质押式逆回购 10-100%
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发行主体评级不低于AA+级的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非公开发行的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不低于AA级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10-100%
信贷资产、信托贷款 0-90%
信托收益权、委托债权 0-90%
从投资实践出发,上述投资比例可在[-10%,+10%]的区间内进行浮动;若超出该浮动范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我行将在中信银行网站进行信息披露,并将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使投资比例回归至约定区间。
本产品可通过参与或认购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收益权和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等监管部门允许的投资渠道和方式实现对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且可以由资产名义持有人按公允价格转让本产品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投资标的。如本产品进行上述投资时,按比例投资于部分资产,则按照标的资产具体投资比例实现实际投资收益。
理财产品到期,返回投资者的本金与收益来源于标的资产项下可分配的现金,最终来源于标的资产发行人或债务人偿付的本息、或处置标的资产实现的收入、或后续申购投向标的资产的资金、或本产品采取其他方式变现实现的收入等。
二、产品基本要素
产品名称 中信理财之“共赢”系列1313期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封闭型
中信理财产品风险分级 PR2级(稳健型,黄色级别),适合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客户。本风险分级为中信银行自行评定,仅供参考,中信银行并不对前述风险分级结果的准确性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名义计息期限 376天(实际产品期限受提前终止条款约束)
理财编码 B130A0025 (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至80万元(不含))
B130A0026
(认购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含)以上)
募集期 2013年2月16日至2013年2月21日,(银行有权提前结束募集期并提前成立产品和起息或者延长募集期,募集期最后一日不可撤单。)
交易时间 1、本产品交易时间为8:00-17:30(中信银行有权变更交易时间,且无需另行通知或公告);募集期内,中信银行在交易时间内受理投资者的购买申请。2、中信银行已开通募集期购买预受理功能,即非交易时间内,中信银行可以受理投资者通过销售渠道提交的理财购买预受理申请;募集期每日银行日终清算时暂停接受购买预受理申请,募集期最后一天交易时间结束后停止接受预受理申请。
计划募集金额 人民币18亿元(如果募集期内未达到计划募集额,中信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募集计划并返还投资者本金,同时中信银行保留延长本产品募集期的权利;如募集期内提前达到计划募集金额,中信银行有权提前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产品和起计收益。如果募集期内超过计划募集额,则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币种及认购起点 本产品投资与收益币种均为人民币,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投资者与中信银行在此约定,对单笔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含)以上的,中信银行在划款时无需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
单笔认购规定 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为1亿元以上或超过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的,中信银行有权拒绝。对于中信银行决定拒绝的认购申请,视为认购不成功。
收益起计日 2013年2月22日(如银行调整募集期,则收益起计日相应调整至募集期结束日下一工作日)
到期日 2014年3月5日(遇中国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算收益)
清算期 到期日(或理财产品实际终止日)至理财资金返还投资者账户日为清算期,期内不计付利息。
到帐日 理财期满,如产品正常到期,本金及收益于产品到期日后1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支付,到账日预计为2014年3月6日前(含),如遇中国节假日(含周末)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产品管理方、收益计算方 中信银行
购买渠道 投资者可通过中信银行指定网点等渠道购买本产品。
质押条款 无,不可质押
税收条款 理财收益的应缴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缴纳,中信银行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费用 1、本产品无认购费。2、本产品收取销售服务费0.50%/年,托管费0.05%/年,按日计提。3、本产品所投资工具所获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后,超过本理财产品最高测算年化收益率以上部分为产品管理方浮动管理费。4、以上费用,按产品募集资金总额为基数,按上述费率标准计付。
托管人 中信银行
信息披露 1. 中信银行将在本产品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信银行网站(http://bank.ecitic.com/)、网点等渠道发布到期相关信息公告。2.如中信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产品,将于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信银行网站、网点等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3.如本产品需延期清算,将于到期日后1个工作日内,在中信银行网站、网点等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4. 本理财产品持续期间内,中信银行有权提前2天通过中信银行网站、短信、电话等信息平台、渠道发布公告的形式,对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投资者不接受的,可按照相关约定在补充或修改生效前赎回理财产品。投资者未在变更生效前向中信银行提出赎回申请的,视为同意接受变更后条款,中信银行有权按照变更后的约定内容进行操作。中信银行网站是中信银行正式信息发布渠道,其他渠道为辅助方式,投资者应定期通过包括中信银行网站在内的各信息平台和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中信理财产品风险分级
产品风险分级 风险程度 适合投资者
绿色 PR1级(谨慎型) 谨慎型及以上
黄色 PR2级(稳健型) 稳健型及以上
橙色 PR3级(平衡型) 平衡型及以上
红色 PR4级(进取型) 进取型及以上
黑色 PR5级(激进型) 激进型
『拾』 中票承销收费有规定标准吗
摘自《证券发行与承销》 中国证券业协会编著
一般根据股票发行规模确定。目前,收内取承销费用的标准是:包销商收容取的包销佣金为包销股票总金额的1.5%~3%;代销佣金为实际售出股票总金额的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