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银监会有哪些监管指标
1、风险水平包括四类:流动性风险指标: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信用风险指标:不良贷款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全部关联度;市场风险指标: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利率风险敏感度;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损失率。
2、风险迁徙:正常贷款迁徙率、不良贷款迁徙率。
3、风险抵补三类:盈利能力: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准备金充足程度: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准备充足率、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程度: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杠杆率。
⑵ 贷款拨备率 监管指标
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和流动性
⑶ 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的区别
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的区别:概念不同: 拨备覆盖率是指贷款损失准备对不良贷款的比率,即实际上银行贷款可能发生的呆、坏账准备金的使用比率;贷款拨备率实际上就是呆、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率,即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余额与贷款余额的比率。
2.计算公式不同: 拨备覆盖率=(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特种准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100%;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各项贷款余额 x 100%。
3.意义不同: 拨备覆盖率主要反映商业银行对贷款损失的弥补能力和对贷款风险的防范能力,此项比率应不低于100%,否则为计提不足,存在准备金缺口,拨备覆盖率越高说明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 贷款拨备率主要反映商业银行拨备计提水平。
一,拨备覆盖率是指实际上银行贷款可能发生的呆、坏账准备金的使用比率,=(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特种准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100%,也就是计提的准备金对各类不良贷款的覆盖程度。举例来讲,某银行贷款余额100亿,其中正常类90亿,关注类2亿,次级类5亿,可疑类2亿,损失类1亿,则其不良贷款率为(5+2+1)/100=8%。
二,假设不计提特种准备,按照现行规定,首先应当计提贷款一般损失准备金=100*1%=1亿,然后按照规定比例应计提专项贷款损失准备:2*2%+5*25%+2*50%+1*100%=3.29亿。加上一般准备,准备金总额应当达到4.29亿元。假设这家银行真的按规定计提了4.29亿元,则拨备覆盖率为4.29/(5+2+1)=53.63%,如果计提了8亿,则拨备覆盖率为100%;反之,如果仅计提了4亿,则拨备覆盖率为50%,且达不到按比例计提的最低要求,拨备严重不足。
三,目前,对于一些银行,中国银监会要求拨备覆盖率达到150%,是比拨备充足(100%)更审慎的要求。下调以后,意味着银行不需要计提这么多准备金了。从银行的利润表可以看到,准备金是作为费用在税前利润中扣减掉的,所以准备金下调,银行的利润会有所提高。但从风险的角度看,准备金少了,银行坏账的风险就大了。
⑷ 现在股票哪个好
01
牧原股份
此前写过一篇对《牧原股份》研究的文章,大家可以查阅。
这里说下对牧原的看法:
19年末的猪肉涨价引起了我对猪肉养殖上市公司的研究,发现有一只个股还不错,仅次于温氏股份,所以加了点仓位,进入到我的股票观察池。
先说牧原股份的值得选为投资标的的优势:
1护城河:
牧原的“自繁自养一体化”模式是可以保障公司成长无忧的护城河。其次就是它的“公司+农户”的模式也有自身的优势,适合公司在前期发展是快速扩大规模,形成规模优势!
2猪价超预期上涨或进一步催化股价:
一般春节前后,猪肉股会有季节性上涨空间,但是今年有点不同,受到肺炎影响,餐饮的生意都很凋零。但是去年2、3季度的非洲猪瘟疫情,导致国内去产能化严重,预计今年的2季度是猪头供给的最紧张阶段,猪价有望进一步创历史新高。
3估值:
预估19年营业收入在175亿作用,归母净利润为55亿左右,EPS为2.5。所以对应的2020的市盈率PE值为8倍,估值对应的股价应该在100元左右。有一定的上涨空间。
4非洲猪瘟下的超级猪周期:
从2006年至今,我国经历了3轮非常明显的猪周期:
中长期看,猪周期的核心指标为“能繁母猪存栏”变动,目前处于第四轮周期,催化剂是非洲猪瘟事件。产能去化幅度创历史新高。而产能去化会严重导致供给不足,从而推动股价上涨。
02
宁波银行
对于宁波银行的研究,之前也写过一篇文章,大家可以查阅《宁波银行》。
宁波银行,目前也是我的持仓个股。这里主要分析下宁波银行在二级市场的投资机会:
①盈利水平:优于同行业城商行,并且在2016年率先迎来业绩拐点
1)先说2个指标:ROE和ROA
截止2019年上半年的数据,ROE的19.35%和ROE的1.1.9%,这2个盈利指标优于通诶上市城商行公司。下图我们可以看到,ROE代表的盈利水平在2016年时开始出现拐点,迎来业绩优势持续扩大,至今。
2)此外用一个综合财务分析法——杜邦分析法,来拆解ROE,找到高增长背后的影响因素:
我们可以得知高ROE背后是由“高ROA”和“高杠杆率”贡献,并且ROA的增高主要来自银行的收入端贡献。收入端主要是由“较低的负债成本”和“不错的中间收入业务”做出的贡献。并且支出端的“费用”的减值损失影响不大,相对平稳。所以综合收支2端,我们能从曲线图中看到宁波银行对比同类竞争公司,所以能从2016年开始出现盈利拐点的原因!
②资产质量:资产质量优质,是业绩稳增长的基础
资产质量主要体现在2方面:
1)账面不良率
2)拨备覆盖率
这里尤其起主要作用,对资产质量其主要作用的就是2)中的“拨备覆盖率”。宁波银行自身的风控体系在信用风险中优于同类城商行,波动性不仅低于同业,而且有超厚的“拨备”,赋予了公司极强的风险补偿能力。
③相对估值PB溢价:优质资产质量为业绩保增长
静态下测算,宁波银行的相对估值指标PB溢价超过80%,与市场近1年所的估值溢价中枢类似。并且盈利继续向上,且优于同类企业,并且有优质资产作为业绩支撑,所以PB溢价与市场赋予的估值溢价值吻合。
⑸ 请问监控银行的风险,跟踪了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后,还有没有必要跟踪不良贷款率和贷存款比率
都有必要。
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是计算银行是否有足够抗风险的能力,而不良贷款率和存贷比率控制是把握风险出现的可控性。两者并不相同,对于银行风险监控和管理,这些都是必须要控制的。
⑹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参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稳健薪酬实践的原则》等国际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商业银行为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和贡献而给予的报酬及其相关支出,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福利性收入等项下的货币和非现金的各种权益性支出。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有利于本行战略目标实施和竞争力提升与人才培养、风险控制相适应的薪酬机制,并作为公司治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薪酬机制一般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薪酬机制与银行公司治理要求相统一。
(二)薪酬激励与银行竞争能力及银行持续能力建设相兼顾。
(三)薪酬水平与风险成本调整后的经营业绩相适应。
(四)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协调。
第二章 薪酬结构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设计统一的薪酬管理体系,其薪酬由固定薪酬、可变薪酬、福利性收入等构成。固定薪酬即基本薪酬,可变薪酬包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各种激励,福利性收入包括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六条 基本薪酬是商业银行为保障员工基本生活而支付的基本报酬,包括津补贴,主要根据员工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劳动投入、服务年限、所承担的经营责任及风险等因素确定。津补贴是商业银行按照国家规定,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以及受物价变动影响导致员工实际收入下降等给予员工的货币补助。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津贴、补贴的政策标准确定津补贴。
商业银行应科学设计职位和岗位,合理确定不同职位和不同岗位的薪酬标准。不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保底奖金,如果确有实际需要,保底奖金只适用于新雇佣员工入职第一年的薪酬发放。
商业银行的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35%。
第七条 绩效薪酬是商业银行支付给员工的业绩报酬和增收节支报酬,主要根据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来确定。绩效薪酬应体现充足的各类风险与各项成本抵扣和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要求。
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确定。
第八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中长期激励计划。商业银行应确保可变薪酬总额不会弱化本行持续增强资本基础的能力。
第九条 福利性收入包括商业银行为员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对于福利性收入的管理,商业银行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商业银行支付给员工的年度薪酬总额要综合考虑当年人员总量、结构以及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风险控制等多种因素,参考上年薪酬总额占上年业务管理费的比例确定,国有商业银行还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 薪酬支付期限应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业务活动的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薪酬的支付时间并不断加以完善性调整。
第十二条 基本薪酬按月支付。商业银行根据薪酬年度总量计划和分配方案支付基本薪酬。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根据经营情况和风险成本分期考核情况随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剩余部分在财务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支付。
第十四条 中长期激励在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到期后支付。中长期激励的兑现应得到董事会同意。锁定期长短取决于相应各类风险持续的时间,至少为3年。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各种保险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在延期支付时段中必须遵循等分原则,不得前重后轻。
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商业银行制定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应同样适用离职人员。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组织架构。
董事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负责本行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设计,并对薪酬管理负最终责任;董事会应设立相对独立的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财务专业人员,且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应熟悉各产品线风险、成本及演变情况,以有效和负责地审议有关薪酬制度和政策。
管理层组织实施董事会薪酬管理方面的决议,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事项的落实,风险控制、合规、计划财务等部门参与并监督薪酬机制的执行和完善性反馈工作。
商业银行审计部门每年应对薪酬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董事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外部审计应将薪酬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作为审计内容。
审计、财务和风险控制部门员工的薪酬应独立于所监督的业务条线,且薪酬的规模和质量应得到适当保证,以确保其能够吸引合格、有经验的人才。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订科学、合理、与长期稳健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银行员工职位职级分类体系及其薪酬对应标准。
(二)基本薪酬的档次分类及晋级办法。
(三)绩效薪酬的档次分类及考核管理办法。
(四)中长期激励及特殊奖励的考核管理办法等。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作为绩效薪酬发放的依据。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
(一)经济效益指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取。
(二)风险成本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成本度量时应考虑经济资本配置和资本成本本身变化以及拨备成本和实际损失。流动性风险成本在度量时应主要考虑压力测试下的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资源本身的成本等因素。
(三)社会责任指标一般应包括风险管理政策的遵守情况、合法性、监管评价及道德标准、企业价值、客户满意度等。
董事会应于每年年初确定当年绩效考核指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指引第十九条所列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对绩效薪酬的约束参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有一项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不得超过上年水平。
(二)有两项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在上年基础上实行下浮,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下浮幅度应明显高于平均下浮幅度。
(三)有三项及以上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除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参照第(二)款调整外,下一年度全行基本薪酬总额不得调增。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薪酬监督机制,不得为员工或允许员工对递延兑现部分的薪酬购买薪酬保险、责任险等避险措施降低薪酬与风险的关联性。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每年全面、及时、客观、详实地披露薪酬管理信息,并列为年度报告披露的重要部分。商业银行的薪酬信息披露情况应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年度薪酬报告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
(一)薪酬管理架构及决策程序,包括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的结构和权限。
(二)年度薪酬总量、受益人及薪酬结构分布。
(三)薪酬与业绩衡量、风险调整的标准。
(四)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金薪酬情况,包括因故扣回的情况。
(五)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对银行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的具体薪酬信息。
(六)年度薪酬方案制定、备案及经济、风险和社会责任指标完成考核情况。
(七)超出原定薪酬方案的例外情况,包括影响因素,以及薪酬变动的结构、形式、数量和受益对象等。
第五章 薪酬监管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商业银行薪酬管理纳入公司治理监管的重要内容,至少每年一次对商业银行薪酬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估。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动态跟踪监测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等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纠正,并对下列问题予以查处:
(一)薪酬管理组织架构、薪酬管理制度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核定、执行和报备绩效考核办法或年度薪酬方案的。
(三)绩效考核不严格、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计发基本薪酬、延发绩效薪酬的。
(五)未按规定追索或止付绩效薪酬的。
(六)未按规定披露薪酬信息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业银行薪酬结构与水平应报救助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一) 已经实施救助措施的。
(二) 商业银行面临重大声誉风险并有可能对其持续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三)商业银行濒临破产、倒闭的。
(四)商业银行被依法接管的。
(五)商业银行被关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扣回的薪酬应按照有关规定冲减当期费用。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子行、分行、非银行金融性公司由母行根据本指引的原则并结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监管要求对其薪酬进行调控。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其他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指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⑺ 巴塞尔协议Ⅲ的简介
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本次改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的内容: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对一级资本的定义以及过渡期安排。
在最低资本金比率方面,草案规定,商业银行的普通股最低要求将从目前的2%提升至4.5%,也就是所谓的“核心”一级资本比率,另外还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零至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此外,商业银行更宽泛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则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根据新规定,银行需要在2015年前、也就是5年内达到最低资本比率要求,即不包括资本缓冲在内的普通股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达到4.5%,一级资本比率达到6%;而对缓冲资本的落实则更为宽松一些,银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阶段落实。
新资本协议对欧洲银行业的冲击也比美国更大,特别是对一些经济困难国家和中小银行。相对于中小银行,大型银行担心的是更高的资本金要求会限制银行放贷能力。 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其出台必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影响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中国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时进行了跟进,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这被业界称为中国版“巴塞尔Ⅲ”。
有媒体报道,银监会上报的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已于近日获国务院批准。
中国拟实行新的资本监管制度
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从现行的4%上调至5%,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第二,在拨备覆盖率的基础上,引入动态拨备率指标控制经营风险,原则上不低于2.5%;第三,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按照监管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标准确定为不低于4%;第四,在现有流动性比率监管基础上,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指标。预计杠杆率、流动性指引预计将先期发布。而拨备率仍需和财政部做最后协商。
提高资本充足率,强化资本监管。“十二五”期间,我国银行监管部门拟实行新的资本监管制度,对于银行资本的数量、质量和标准提出新的要求。
“十二五”期间,银行业将实施更为审慎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在获国务院批复方案中,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的最低要求调整为5%、6%和8%。此外,新的规定还对所有银行设置抵御经济周期波动的超额资本,获批方案留存超额资本2.5%,反周期超额资本0至2.5%。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曾指出,只有在出现系统性贷款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才需计提反周期超额资本,大多数时间反周期超额资本为0。获批方案资本充足指标自2012年年初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3年年底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2016年年底达标。
执行新标准后,系统重要性银行最低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10.5%。
巴塞尔协议Ⅲ将银行核心资本和普通股权限的要求大幅提升,可以看出,顺应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我国银行监管新工具箱的核心监管工具仍然是资本要求。监管部门希望通过实现新的资本监管制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以便更有效地抵御和化解银行潜在风险造成的损失。
银监会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年末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2%,比年初上升0.8个百分点;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强化监管乃大势所趋。
银行业或将走上资本补血之路
提升拨备覆盖率,实行动态拨备率指标控制。实际上,2.5%的动态拨备率在去年11月17日银监会印发的名为《据悉,执行时间由2012年1月1日开始,达标时间系统重要性银行为2013年年底,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2016年年底达标,但对个别银行给予额外2年左右宽限期。
对银行而言,这些新规将要求它们缩减资产负债表规模,舍弃那些被认为具有过高风险的业务种类。由于拨备直接来源于当期利润,商业银行需要将收益更多地储备起来,以应对潜在风险,可供向投资者和员工派发的钱将减少。对消费者来说,新规有利也有弊——在存款利息可能提高的同时,贷款成本也可能增加,并且贷款难度加大。
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控制银行表内外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杠杆率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杠杆率要求为不得低于4%,同时要求各商业银行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按照4%的标准,比新版巴塞尔协议高一个点,而目前中国银行业杠杆率普遍都在4.5%以上,这个指标短期内对银行不会有太大影响。
建立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
建立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维护流动性的能力。目前我国对于银行业流动性比率的监管,已经存在一些较为明确的指标要求,如要求存贷比不能超过75%,流动性比例大于25%,核心负债依存度大于60%,流动性缺口率大于-10%,以及限制了最大十户存款占比和最大十户同业拆入占比,超额存款准备金制度等,这些指标对于监控银行业的流动性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本次国际金融危机表明,即便在银行资本充足和资本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流动性出现问题也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引入了两个流动性监管新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具体而言,流动性覆盖率指银行流动性资产储备与压力情景下30日内净现金流出量之比,用于度量短期(30日内)单个银行流动性状况,目的是提高商业银行短期应对流动性停滞的敏感性。净稳定融资比率指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之比,用于衡量银行在中长期内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是否足以支持其资产业务发展,也可以反映中长期内银行所拥有的解决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资源和能力。这两个指标的提出,将能够进一步增加银行维护流动性的能力。
我国将在“十二五”期间引入这两个新指标。具体而言,对于这两项指标,银行监管标准均设定为100%,获批方案对上述两个指标设置2年观察期,将于2012年年初开始执行,并于2013年年底达标。
包括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的实施,虽然给中国银行业带来更大挑战,但是,这也是促进中国银行业转型的一次良机。
⑻ 宏观杠杆率上升势头明显放缓带来的积极意义
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去杠杆
一系列政策在多个领域共同发力。市场化债转股、处置僵尸企业、调整考核评价标准……多措并举之下,截至今年6月末,中央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66%,较年初下降0.3个百分点。
管住货币供给总闸门为去杠杆、防风险创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6月末,我国M2余额177.02万亿元,同比增长8%,增速较上年同期低1.1个百分点。
一系列旨在遏制资金脱实向虚的强监管政策出台,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大幅萎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等去杠杆重点领域的不规范融资减少。上半年房地产贷款增加3.54万亿元,占同期贷款比重较上年低1.9个百分点。
“随着金融监管加强,影子银行等导致杠杆率上升的状况将有较大改变,对地方政府隐形债务的清理、整顿和规范力度也在加大,预计未来我国杠杆率将总体趋稳,并逐步有序降低。”刘世锦说。
风险可控 去杠杆深刻影响中国经济金融
随着去杠杆工作稳妥有序推进,风险防范的藩篱正在逐步筑牢。
一度持续攀升的银行业不良贷款出现企稳向好的态势。5月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9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9%,远低于国际水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3.5万亿元,拨备覆盖率183%,风险抵补能力充足。
资金脱实向虚势头得到遏制,截至5月末,银行业在保持12%以上信贷增速的同时,总资产规模少增20多万亿元;同业理财在上年减少3.4万亿元的基础上,继续缩减1.2万亿元,已累计削减三分之二以上。
一头连着企业,一头连着金融机构,去杠杆,正对中国的经济金融产生深刻影响:越来越多的资金从传统产能过剩领域逐步退出,向高新技术产业等新动能聚集。
“我们对钢铁、水泥、煤炭等五大产能过剩行业融资余额较2013年末高峰时点下降近五成。与此同时,近两年来对先进制造业贷款增长超过10%。”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有关负责人表示。
从全国情况看,6月末,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3.1%,比同期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高5个百分点。
“集中抽贷和蜂拥授信都容易产生信用风险,吸取前些年的教训,虽然我们的资源在往新兴产业方面转,但也不能一哄而上。”一家城商行行长助理表示。
去杠杆,也正在潜移默化影响企业的发展理念。
“国家去杠杆的决心和力度很大,不会是一阵风,企业应适应形势,先把自己的‘泡沫’挤掉。”人福医药融资主管李阳帆告诉记者,今年公司很大一部分工作是做资产剥离,把精力聚焦在发展医药主业上,出售资产带来的收益改善了公司的资产结构和现金流,公司发展更有底气了。
根源治理 牢牢守住风险底线
尽管已初见成效,但去杠杆不能毕其功于一役,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需要通过有力但有序的措施,使宏观杠杆率逐步回落到合理水平。
去杠杆,国有企业是重中之重。但高杠杆的国企集中在钢铁、煤炭、电力等行业,去杠杆与去产能、补短板等任务相交织,情况复杂。
“市场化债转股和兼并重组应成为重点攻坚方向。目前已有部分企业陆续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未来应扩大到更多负债率较高、产品有市场、有竞争能力的企业。”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学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去杠杆,要发挥企业自身的积极性。“如果企业自身不走出过度扩张、过度负债的传统路子,不主动聚焦核心业务,那么去杠杆就成为金融企业的独角戏,成效不会明显。”一名银行业人士表示。
高杠杆的形成,与我国的金融、财税和国企等体制机制紧密相关。去杠杆要坚持着眼长远、深化改革,强化根源治理。
在金融领域,要丰富金融市场体系,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在财税领域,明确地方政府财权事权;在国企领域,要深化国企改革优化资本结构……从根源上去杠杆、防风险,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
“去杠杆从本质上来说是要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金融生态,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董希淼表示。
守住底线,才有底气。只要我们直面挑战,主动作为,就一定能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为经济行稳致远保驾护航。
来自新华网
⑼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适合用《巴塞尔协议》中的标准法还是内部评级法
现在用的还是巴塞尔2,协议3出来了,但是还没有使用,要有一个过渡期。
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该协议的草案于10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将于此后的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
根据协议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上调资本金比率,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另外,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该规定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预计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将于今年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峰会上批准《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III》是金融危机的产物,由巴塞尔委员会于去年底提出。与最初版本相比,此次公布的正式协议在诸多监管指标上有所放松。这主要是因为原始版本受到来自银行的广泛压力。为了如期推出新协议,巴塞尔委员会不得不适当妥协。
新协议影响最大的地方在于大幅度提高了对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为了满足新的资本要求,未来几年全球银行将面临巨大的融资压力,据测算,融资规模可能会超过千亿美元。
与不久前美国通过的金融监管法案一样,《巴塞尔协议Ⅲ》也是史上最严厉的监管规定。国际监管标准制定者之所以痛下决心,是因为不仅怀有亡羊补牢之心,还抱有筹谋未来之志。
两年前爆发的这场金融危机无异于一次真实版的压力测试,压力场景被设定为“百年一遇”。没有通过测试的不仅有银行、券商等各类金融机构,还包括监管者。监管者曾以为金融机构会理性行事,会照顾好自己,不会犯下致命错误。但监管者错了,让他们更加后悔莫及的是,监管部门必须为那些“大而不倒”的机构所犯下的错误埋单。
从短期看,新协议限制了银行业在顺风顺水时候的盈利空间,甚至会导致银行业在全球经济艰难复苏的背景下,进一步收缩信贷。但从长期看,更严厉的监管其实对金融业和实体经济的稳健发展是一大利好。《巴塞尔协议Ⅲ》达成共识后,欧美日的银行股出现了明显上涨。银行业在金融危机前后的表现就像是缺乏自制力的孩子,如果有更加严格的看管,再闯大祸的可能性就会下降。
新协议规定,一旦银行开始动用一笔额外的、占风险加权资产2.5%的“缓冲”资金,监管者将限制其奖金发放和派息。银行在危机时期派发高额奖金的积极性因此将受到抑制,此外,当银行家想要激进扩张,他也会因此规定有所收敛。
作为一个国际监管标准,《巴塞尔协议Ⅲ》对各国银行业的影响是不同的。为了照顾一些国家和大量小银行的承受力,最后的过渡期被拉长到将近10年之久。这一妥协令人失望。此外,本来对资本金充足率制定了更高要求,后来也不得不调低。银行股的反弹也说明,对于多数大型银行来说,履行新的资本金要求并不困难。
总体而言,亚洲国家的银行业受影响较小,中国尤是如此。近年来,中国银监会对国内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底线为11.5%,核心资本充足率底线则为7%。这与中国更偏向主银行金融制度有关。目前存贷款业务依然是商业银行的主体业务,所能从事的投资银行类业务还很有限,规模较小,表外资产比重也不大。这样的资产负债结构,杠杆率明显比西方银行业要低,也便于监管。
此外,资本金充足率本身是一个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由于存贷利差是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商业银行总有放款冲动,提高资本金充足率就成了控制银行放贷冲动的有效手段。随着中国经济强劲复苏,监管层不断提高银行的资本金充足率要求。
从《巴塞尔协议Ⅲ》看,中国对商业银行资本金充足率的高要求,也带有明显的逆周期调控效应。只不过,巴塞尔协议看上去更像是设置了一个有关资本金充足率的“自动稳定器”装置,而中国的监管调控更多从宏观调控的角度做出相机抉择。
《巴塞尔协议Ⅲ》的一个目标是,要让银行自己建立危机处置的资金池,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这首先启示中国监管层应减少对商业银行的干预,更多地设定一个量化的指标底线,具体的经营由银行自己负责。如果干预太多,就不可能杜绝道德风险。因为商业银行会把损失都归为政策风险带来的。这中间,对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将是一个棘手问题。7万亿元的贷款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部分不良资产,如何为这些损失埋单将充满争议。监管层的一个任务是,要按照《巴塞尔协议Ⅲ》重新评估核心资本和风险资产,并按新协议要求商业银行更加审慎地进行压力测试,并为可能出现的资产损失预留资本金
适当提高的资本标准将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避免银行在房地产贷款、商业贷款、信用卡业务方面承担大量的风险和债务,使银行系统更有适应能力,创建一个更具稳定的金融体系。
银监会方面称,本轮资本监管国际规则的改革凸显了银监会长期坚持审慎的资本监管所取得的成果,使中国银行业在本轮资本监管改革中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总体来看,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对国内银行的短期影响有限,但长期影响值得关注。
从16家上市银行的2010年年报和最近公布的一季报来看,银行在最低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指标上均已达标。有数据显示,2010年年末,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行业均值分别为12.07%和9.44%。国泰君安最新的研报认为,在考虑留存超额资本要求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的情况下,大部分银行也已达标。
从短期影响看,实施巴塞尔Ⅲ不会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直接冲击。从2004年开始,中国银监会引入了巴塞尔协议框架,并逐步进行了完善,建立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核心的银行监管体系。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银监会逐步提高了对国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和资本充足率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截至2010年6月,我国上市银行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8.4%,整体资本充足率水平超过10%,均高于巴塞尔Ⅲ的最新要求,而且资本质量较高,一级核心资本总资本中的占比达到80%以上。因此,即便未来1到2年就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Ⅲ,也不会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直接的冲击。
其逆周期影响。资本缓冲的要求将使未分配利润受到一定挤压。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因为目前我国监管层对缓冲资本没有特别要求,国内商业银行距离巴塞尔协议Ⅲ中2.5%的要求尚有差距。申银万国的分析表明,在资本缓冲准备方面,国内银行业平均水平在1.76%,除交行外,其他银行均低于2.5%的标准。如果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标准,银行将需要提取更多的一般风险准备,从而未分配利润将受到一定的挤压。
对宏观金融经济的影响。实施巴塞尔Ⅲ的一个直接效果,就是限制银行风险资产的迅速扩张。而中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主要是贷款,所以一旦实施肯定会大幅度地抑制信贷增长。中国与西方在信贷需求方面有较大差别,西方国家长期以来信贷需求较为疲弱,而中国则相反,真实信贷需求相当旺盛,且经济增长对贷款的依存度相当高。信贷资产高增长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之内成为常态。因此,从资本补充、风险的覆盖、资本的覆盖、反周期资本的提取以及对于重要金融机构附加值计提,对于银行的压力还是比较大的。过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将限制银行的放贷能力,这对于中国实现其制定的宏观金融经济增长计划无疑是不利的。在中国的金融体系中,银行占据着绝对主导的地位,银行信贷对于宏观金融经济的稳定增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资本充足率提高,导致银行大幅度降低信贷的投放,整个银行体系的银根缩紧,势必会对宏观金融经济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而银行业整体的经营状况也会下降。
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就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达成了共识,核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是普通股(含留存收益)最低要求为4.5%,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为6%,总资本最低要求为8%。二是明确了两个超额资本要求:一个是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水平为2.5%,设立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是为了确保银行具有充足的资本用于吸收经济压力时期的损失,并规定银行必须用普通股来满足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另一个是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水平为0—2.5%,只有当出现系统性贷款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才需计提反周期超额资本,大多数时期反周期超额资本为0。三是明确了过渡期安排。为防止过快实施更高的资本标准影响全球经济的复苏,巴塞尔委员会要求,自2019年开始正常条件下商业银行的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最低应分别达到7%、8.5%和10.5%。
在我国,由于银监会一直关注银行资本风险,按照“资本质量和资本数量并重的原则”持续加强资本监管,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结构较好,国内银行资本实力显著增强。银监会一直高度重视资本监管,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最近几年来要求商业银行在最低资本充足率8%基础上,还要计提逆周期附加资本和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同时,要求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达到150%以上,还准备引进动态拨备和杠杆率,作为资本监管的重要补充。资本和拨备作为抵补不可预期风险和可预期风险的核心工具这一理念得到了商业银行的广泛认同。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国内大、中、小各类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1.1%,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核心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超过80%。
事实上,按照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国内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目前均高于国际同业平均水平。我国银行业改革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有商业银行就完成了不良资产的政策性剥离、政府注资、财务重组、股份制改造和公开上市等重大部署。从2005年开始,商业银行经历了两轮集中的资本补充。第一轮是集中公开上市,第二轮是最近两年为应对信贷资产高速增长,在监管资本约束下的集体资本补充。这些都使银行业资本补充和资本约束不断加强。
目前在我国,银行信贷的间接融资渠道仍占主导地位,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仍然有大量的信贷需求,资本补充规划将成为银行董事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有专家表示,资本补充的周期性一方面说明监管资本约束在商业银行得到了很好的传导,另一方面也说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和资本规划的水平还有待提高。
对于中国银行业资本实力较好的现状,除了上述原因之外,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教授在近日也发表言论认为,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结构较好,核心资本补充的压力也不是特别大,主要得益于中国的资本市场不发达,没有那么多的债务型资本占用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反而因祸得福。她指出,在银行业目前的风险还不是特别大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应该把握好实现巴塞尔委员会资本监管改革一揽子方案的时间和中国银行业安全发展的平衡。
⑽ 风险覆盖率公式
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100%; 资本杠杆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100%; 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 净稳定资金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100%。 风险覆盖率的计算公式是:风险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金额/ (>xx天的)风险贷款余额。 风险拟盖率表示机构的风险贷款由其贷款损失准备金覆盖的程度。 风险覆盖率这是一个反映在最坏情况下为弥补贷款损失所做的准备。 风险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金是根据风险贷款的拖欠时段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拖欠的时间越短.提取的准备金数量越少。国际上许多小微金融机构采用的方法是,风险覆盖率贷款逾期180天以上的风险贷款即按相当其余额的100肠提取贷款损失预留。中国的经验证明,风险覆盖率这样的逾期贷款还有可能收回一部分或大部分。因此,风险覆盖率在这种情况下就不一定追求100%的风险覆盖率。1、拨备覆盖率=(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特种准备)/不良贷款*100%; 2、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实际计提准备/贷款应提准备*100%;如不良贷款余额100万元,实际计提80万元,假如应提90万元,那么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80/100*100%=8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80/90*100%=88.89%。 3、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准备金充足程度指标包括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 4、拨备覆盖率(也称为“拨备充足率”)是实际上银行贷款可能发生的呆、坏账准备金的使用比率。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是衡量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的一个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