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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去杠杆监管政策

发布时间:2022-05-14 18:58:39

Ⅰ 央行房贷新规:去杠杆、降负债是大势所趋

2020年的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行)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以及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要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目的是提高金融体系韧性和稳健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这是继2020年8月20日“三条红线”出台后,又一针对房地产融资的政策,在刚刚过去的2021“丁祖昱评楼市”年度发布会上,我曾说过:“2020年全年与房地产相关的金融政策一直在持续的收紧,哪怕是在疫情最严重的上半年也没有在任何一个公开场合说过要给房地产金融助力,一直到8月20日,这是所有地产人应该记住的日子,‘三条红线’的相关政策给整个行业特别是给房地产金融行业理清了未来的政策脉络和思路。”

  在当时我给出的十大预测中,提到未来金融政策还将趋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全年金融政策持续收紧的2020年的最后一天推出《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验证了我对金融政策趋紧的预测,未来房企整体融资环境依旧偏紧的主基调不变。

  01

  大部分银行金融机构符合管理要求

  从近期发布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具体要求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类型分档,其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各档不高于40%、27.5%、22.5%、17.5%及12.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各档不高于32.5%、20%、17.5%、12.5%、7.5%。


  若结合居民杠杆率与债务收入比来看,截至2020年三季度,居民杠杆率逐年提升至33%,较2015年增加13.7个百分点,债务收入比升至55%,较2015年增加24.5个百分点。而在疫情阴霾下,居民收入预期大概率将有所下滑,偿债能力进一步减弱,由此看来现阶段有序引导企业负债率、居民杠杆率逐步回归到“安全线”以内,坚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仍是重中之重。

03

  未来房企整体融资环境依旧偏紧

  2020年,房地产政策层面前松后紧,中央继续坚持“房住不炒、因城施策”的政策主基调,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长期调控目标。上半年房地产信贷政策中性偏积极,央行三度降准释放长期资金约1.75万亿元,并两度下调LPR利率中枢,5年期以上LPR累计降幅达15个基点。

  但下半年央行设置“三道红线”分档设定房企有息负债的增速阈值,并压降融资类信托业务规模,倒逼房企去杠杆、降负债。时值年末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房地产行业将稳杠杆乃至去杠杆的强调和加强。

  联系到郭树清发文强调,坚决抑制房地产泡沫,房地产是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方面最大的“灰犀牛”。我们认为未来房企整体融资环境依旧偏紧,房企去杠杆、降负债已是大势所趋。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答记者问时同时表示要“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

  “十四五”规划也已定调:房地产事关民生消费和投资发展,助力经济内循环。

  我在2021“丁祖昱评楼市”年度发布会上说过“房地产是中国最大的金融业、制造业、服务业”。因此,我认为政策基本面依然“稳”字当头,继续坚持“房住不炒、因城施策”的政策主基调,强化并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调控目标。

  同时,《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发布,也进一步验证了我对行业步入无增长时代新逻辑的验证,过去若干年,房企高歌猛进,资金带来了巨大的动力,时至今日,在“三条红线”和“央行房贷新规”的要求下,资金被限制,由于没有更多的资金进入,整个行业再往上走的动力被大大削弱,因为整个行业的主体是房企,缺乏资金的支持,会使得企业动能不足,从而使得行业动能不足,就将步入无增长的时代,这也是2020年的最后一天,我所讲到的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

Ⅱ 金融降杠杆什么意思

即金融去杠杆,应该是转移银行信用风险的举措。信贷资产属于银行资产,而卖资产无论回如何不会答降低银行的杠杆水平的。因为它和银行负债端的资金来源根本就是两回事。不过,如果C其能够常规化、可盈利,债务风险就能有效转移,那长期来看对银行业确实是一个利好。

Ⅲ 去杠杆的含义及措施

杠杆,将借到的货币追加到用于投资的现有资金上,杠杆也就是债务。
杠杆是指负债经营,杠杆率是指负债率,去杠杆是指避免企业负债经营或尽量降低企业负债率,去杠杆化是指用股权融资代替债权融资作为企业融资的主导方式乃至唯一方式。去杠杆化是防范金融危机的必要措施。全球性金融危机说明:从间接投融资为主向直接投融资为主转化、逐步用股权融资代替债权融资作为企业融资的主导方式乃至唯一方式,是金融发展的逻辑,也是经济发展的逻辑。

Ⅳ 国家最近提到的去杠杆化是什么意思

"去杠杆化"是指

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减少杠杆的过程,而"杠杆"指"使用较少的本金获取高收益"。

当资本市场向好时,高杠杆模式带来的高收益使人们忽视了高风险的存在,等到资本市场开始走下坡路时,杠杆效应的负面作用开始凸显,风险被迅速放大。对于杠杆使用过度的企业和机构来说,资产价格的上涨可以使它们轻松获得高额收益,而资产价格一旦下跌,亏损则会非常巨大,超过资本,从而迅速导致破产倒闭。

金融危机爆发后,高"杠杆化"的风险开始为更多人所认识,企业和机构纷纷开始考虑"去杠杆化",通过抛售资产等方式降低负债,逐渐把借债还上。这个过程造成了大多数资产价格如股票、债券、房地产的下跌。

综合各方的说法,"去杠杆化"就是一个公司或个人减少使用金融杠杆的过程。把原先通过各种方式(或工具)"借"到的钱退还出去的潮流。

拓展资料:

"去杠杆化"的影响:

1、美国债券之王比尔·格罗斯的最新观点是,美国去杠杆化进程,已经导致了该国三大主要资产类别(股票、债券、房地产)价格的整体下跌。

2、格罗斯认为,全球金融市场目前处于去杠杆化的进程中,这将导致大多数资产的价格出现下降,包括黄金、钻石、谷物这样的东西。"我们经常说总有机会存在于市场的某个地方,但我要说现在不是时候。"

3、格罗斯表示,一旦进入去杠杆化进程,包括风险利差、流动性利差、市场波动水平、乃至期限溢酬都会上升。资产价格将因此受到冲击。 而且这个进程将不是单向的,而是互相影响、彼此加强的。

Ⅳ 2018年去杠杆涉及多少资金

2018年去杠杆涉及7000亿资金。
2018年去杠杆政策推进,中国宏观总杠杆率扩张放缓,但也对实体流动性及增长造成了一定影响,2018年去杠杆的措施是监管层防患未然,促进了金融体系健康及韧性、提高金融供给侧效率,当前主动处置问题银行的举措在中长期也有助于实现类似的目标。
对我国来说,去杠杆,除了实体经济的各类企业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和各类金融机构去杠杆、防风险之外,还有一个整体上的国民经济的去杠杆。

Ⅵ 去杠杆严控金融风险对哪些股票影响大

个人认为,去杠杆严控金融风险对股票市场来说短期是个利空因素,而从长期来看,又是个利多因素。
直观地看,金融去杠杆会导致投入股票市场的金融资产量减少,投入资产的减少会导致购买力的下降,所以会引起市场的下跌。但从长期来看,去杠杆会把金融中的风险因素降到更低,使金融市场长期稳定的发展,这样来看此政策又是一个利多因素。
当然在股票投资市场中所有的因素都具有辩证性和相对性,不能一概而论。比如,我们有必要看我国的股票市场政策,还有必要观察美国的以及周边市场的股票市场政策,对比分析作做出综合判断。

Ⅶ 金融业如何去杠杆防风险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金融业成为大规模外溢效应的渠道,国际资本流动透过金融机构网络跨境交易形成的外部冲击日益显著,实行灵活汇率的国家也难免资本流动冲击。2008年面对外部冲击,欧盟内部各国纷纷“以邻为壑”,各自为国内所有银行存款提供全额担保,避免资金外流维持银行系统的流动性。“蒙代尔三难困境”理论框架受到质疑,美元作为最主要国际储备货币美国货币政策是全球流动性周期的重要驱动力之一,对国际跨境信贷流动和金融市场杠杆有重大影响,汇率自由浮动难以抑制资本流动确保货币政策独立。受流动性周期影响的经济体,从“三难困境”:无法同时实现货币政策独立、汇率稳定、资本自由流动,变为资本自由流动还是货币政策独立的“两难”选择。其政策含义是: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加强金融市场杠杆交易监管,切断外部冲击传导渠道,可确保货币政策独立稳定金融形势。
流动性的实质源于货币创造,第一层次是货币当局供应基础货币创造流动性。第二层次是银行以及影子银行体系通过信用扩张期限转换派生存款创造流动性。这意味货币政策能否不受干扰服务于充分就业、物价稳定等宏观经济目标,取决于货币当局是否能够控制流动性来源。
从流动性供给层次看,基础货币提供的流动性要比市场内生杠杆交易衍生的流动性稳定。货币乘数代表了银行、影子银行体系等信用(债务)创造货币的程度,一定程度也表明了金融系统的杠杆水平。中国货币乘数从2011年3.79升至2017年4月的5.33,达到1997年以来的历史高位。
货币乘数高表明基础货币不足,货币供应的增长严重倚赖货币派生渠道信用创造货币,流动性更多是由债务杠杆交易提供。这类杠杆交易主要由风险偏好上升驱动,金融机构加杠杆加大同业拆借、回购等短期融资,配置公司债券、信托受益人权益(公司贷款、信托产品和理财产品)等长期限风险资产,减持优质流动性资产,导致风险资产价格上涨,扭曲风险溢价信用利差缩窄,催生资产泡沫。市场交易量增加烘托下,表面上市场流动性充裕,但这类债务杠杆交易衍生的流动性具有脆弱属性,资金流动对境内外息差、汇差极敏感。一旦出现市场压力撤资,这些流动性就可能迅速消失,刺破资产泡沫引致危机。

Ⅷ 去杠杆对股市是否有影响 - 百度知道

有一定影响的。一般来讲去杠杆的时候比如18年,相当于资金调控比较严格,股市不会很好

Ⅸ 什么是去杠杆为什么现在要去杠杆

私募排排网为您解答:
去杠杆:
老百姓把钱存到银行,银行再贷款给你。你增加了负债,银行增加了资产。同样别人也这么做,如此以来,少量的货币得以创造出大量的信用,金融就是这么神奇。
而去杠杆呢?就是让你减少负债,同时银行也减少资产。资产与负债同时缩减,就是咱们经常听新闻中美联储缩减资产负债表(缩表),就是这个原理。
为什么要去杠杆?
美联储已带动全球进入加息周期,中国虽然目前还没有正式加息,但很明显市场流动性已经收紧。市场的钱少了,现金流就很容易出问题。一旦这些债还不上,大量的坏账对银行来说是毁灭性的,银行如果出问题了,则会直接引发系统性风险。一环紧扣一环。
此外,根据利率平价原理,美国加息中国不加息,就会产生利差,资金为了套利,抛出人民币买入美元,人民币就会贬值,资本外流,最终导致外汇储备流失。而在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中,泰国等小国就是因为没有足够的外汇储备来维护汇率稳定,才导致经济崩溃,血的教训历历在目。
因此国内监管层采取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变相加息,适当释放流动性的形式降杠杆,让经济不至于硬着陆。
答案转载自www.simuwang.com

Ⅹ 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

4月27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我部将陆续推出一系列政策研究文章,本文为第一篇,从十方面快速解读资管新规核心内容。

监管部门在吸收反馈意见之后,对正式出台的资管新规相比征求意见做了一定的修改,主要是考虑金融稳定和可实施性,如延长过渡期一年半到2020年底,但是打破刚兑、净值化转型等总的原则并没有变化,且对标准化产品的界定更清晰。

资管新规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资管新规的监管理念: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功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管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统一标准规制,同类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间。

资管新规的监管原则:

(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

一、打破刚兑,禁止资金池业务

资管新规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并且对刚性兑付做了明确定义,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二、资管产品净值化转型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资管新规对摊余成本法的使用限制比较严格,按此定义开放式产品都不能采用摊余成本法,对于货币基金能否采用摊余成本法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我们会持续关注。且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产品,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达到5%的进行限制,防范流动性风险。

三、产品分类管理,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提升

新规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一是从资金来源端,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产品严格,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对合格投资者要求较高。

二是从资金运用端,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按照投资风险越高、分级杠杆约束越严的原则,设定不同的分级比例限制,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重点也不同。

四、严格区分标准化资产和非标资产

新规规定公募产品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对于能否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需要监管部门将要出台的细则予以明确。新规规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而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从上述条件看,对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认定比较严格,但是具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此外,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五、限制杠杆水平

资管新规参照公募基金的监管标准,对杠杆做了明确限制。“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且另外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防止放大杠杆。

资管新规对资管产品分级做了规定,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只有封闭式私募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且对分级比例做了限制: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六、防范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等。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七、鼓励成立银行资管子公司,要求独立托管

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

八、统一监管标准,消除监管套利

资管新规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新规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九、提高资管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非金融机构

资管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且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十、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较征求意见稿延迟一年半时间。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

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对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到期的非标等存量资产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保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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