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险经济人向谁收取佣金
在保险实务中,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佣金给保险经纪人。
但实际上,佣金需要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负责,投保人不会直接支付佣金给经纪人,但是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收入保费时,通常会把投保人负责的那部分佣金加进去,间接收取佣金。
Ⅱ 保险公司 间接佣金
一、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二、规范佣金支付管理
严禁通过虚列费用、虚假批退、虚假赔款、保费不入账等方式套取资金,账外直接或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支付各类费用;严禁通过费用报销等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严禁向员工、劳务派遣工等用工性质的人员支付佣金;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销售的保单,佣金必须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不得通过营销员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严格落实“卖者有责”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营销员销售的保单,应在投保单、保单正副本明示销售中介的机构名称或营销员姓名。二是投保单、保单记载的销售中介名称或姓名必须与系统记载、佣金结算凭证、佣金转账支付对象一致。
四、推行佣金支付零现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中介佣金转账支付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中介佣金一律转账支付(包括营销员佣金),严禁现金支付。二是转账支付对象必须与投保单、保单、中介业务佣金提取支付系统记载保持一致。三是佣金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统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不得支付佣金,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行交叉销售机构结算制度
同一集团内不同保险公司建立交叉销售代理关系的,佣金结算方式采取机构与机构间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非本机构营销员支付佣金。
六、建立申报兼业代理机构实地调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机构、车商及广西保监局规定的机构外,其他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须经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实地调查,并向保监局提交调查报告(需注明调查人)及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关键部门的关键人员,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应明确:
(一)出单人员应严格区分保单的归属渠道,严禁将直销业务归属中介业务;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中介渠道,确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严禁虚列中介机构和营销员;
(三)财务人员应加强对佣金、费用报销等财务支出真实性审核,不得配合、放任业务部门弄虚作假。
(四)稽核审计部门应把中介业务作为审计稽核的重点,发现问题的,应严格依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稽核审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追究其责任。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Ⅲ 保险经纪人的佣金是谁出
楼上说的不对,绝对是保险人出。在保险市场上,主要是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经纪人的佣金,就是说保险经纪人在代客户向保险公司投保之后,保险公司从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保险经纪人。
Ⅳ 保险公司退保手续费怎么算
当前,因退保而引起的保险官司越来越多,其中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在退保时保险公司所扣除的手续费过高,大大高于其它行业的退费标准,保户不能接受。《保险法》也规定退保要收手续费,但手续费该收多少,标准如何制定却没有明确规定。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退保手续费到底由谁说了算?据了解,保险公司的手续费一般有这样一些项目:纯保险费、附加费、管理费、直接佣金、间接佣金、人员报酬、培训、体检、核保、出具保险单、交通通讯、税收等等十几种之多。保险公司的一些长期性寿险险种,第一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极少甚至为零,如果保户退保的话,有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这时,退保手续费等于保户所交保险费;第二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为所交保险费20%左右,如果保户退保,保险公司将扣除保户所交保险费的80%作为退保手续费。当保户询问保险业务人员,这些费用到底是怎么计算的、其标准是多少、为什么都要摊在保户身上时,绝大多数保险业务人员都是含糊其词,不能道出个所以然来,只能说用保险费减去所有手续费后,剩下的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监管部门称,《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确均未对退保手续费具体如何收取进行规定,如何收费都是由各保险公司自行规定,且必须在保险合同条款中标明。一般寿险险种在投保的第一年度现金价值最小,因为第一年要扣除的手续费非常多,随着保单年度的增加,保单的现金价值才逐年增多。正是由于退保存在着被收取高额手续费的风险,所以一般投保寿险都有10天的犹豫期,在这10天内退保不收任何手续费。但保险监管部门要求保险业务人员在受理保单时必须向保户说明,保户也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如果保险公司事先未向保户说明退保所要收取手续费,那么责任在保险公司。针对这种情况,有关人士认为,出现退保手续费纠纷主要原因在于保险公司事先未就退保手续费问题进行详细告知,而相比而言,退保手续费又明显偏高,更会引起保户的抗议。因此,他们建议,退保手续费必须遵循公平的原则,保险公司所有的损失不能全由保户承担。在没有退保手续费统一标准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必须重视保户的知情权,如实告知退保存在的损失风险。寿险退保手续费由各保险公司自行规定,已有失公允,加上其扣除比例明显高于其它行业的退费标准,更显失公平。有关人士呼吁,保险监管部门应该尽早拿出一个合适的方案来,以维护广大保户的合法利益。寿险退保手续费既不能由保险公司自己说了算,也不能由保户说了算,而应该结合市场经济的自身规律制定出保险公司满意、保户能接受的规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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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险经纪行业佣金发放制度
一、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二、规范佣金支付管理
严禁通过虚列费用、虚假批退、虚假赔款、保费不入账等方式套取资金,账外直接或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支付各类费用;严禁通过费用报销等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严禁向员工、劳务派遣工等用工性质的人员支付佣金;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销售的保单,佣金必须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不得通过营销员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严格落实“卖者有责”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营销员销售的保单,应在投保单、保单正副本明示销售中介的机构名称或营销员姓名。二是投保单、保单记载的销售中介名称或姓名必须与系统记载、佣金结算凭证、佣金转账支付对象一致。
四、推行佣金支付零现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中介佣金转账支付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中介佣金一律转账支付(包括营销员佣金),严禁现金支付。二是转账支付对象必须与投保单、保单、中介业务佣金提取支付系统记载保持一致。三是佣金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统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不得支付佣金,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行交叉销售机构结算制度
同一集团内不同保险公司建立交叉销售代理关系的,佣金结算方式采取机构与机构间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非本机构营销员支付佣金。
六、建立申报兼业代理机构实地调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机构、车商及广西保监局规定的机构外,其他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须经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实地调查,并向保监局提交调查报告(需注明调查人)及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关键部门的关键人员,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应明确:
(一)出单人员应严格区分保单的归属渠道,严禁将直销业务归属中介业务;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中介渠道,确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严禁虚列中介机构和营销员;
(三)财务人员应加强对佣金、费用报销等财务支出真实性审核,不得配合、放任业务部门弄虚作假。
(四)稽核审计部门应把中介业务作为审计稽核的重点,发现问题的,应严格依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稽核审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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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保险公司的佣金政策简称
保险佣金。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法律上明确了合法的中间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服务获得合法收入的规定。为区别佣金和折扣、回扣的界限,第2款对佣金的概念作了规定,即“本规定所称的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保险法》第125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险人,保险公司应依法支付代理人(保险营销员)手续费(佣金)。佣金是保险公司给营销员的报酬,与投保的保户不发生直接关系。 佣金通常仅指首期佣金和续期佣金,还包括附加佣金(即业内通常所说的OR),附加佣金通常是以增员奖金、管理津贴的形式出现。根据不同险种,保险公司给付营销员的佣金有所区别,但支付的佣金率要经国家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特别在寿险方面,大部分是长期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间有的要从儿童开始一直到终身,长达几十年。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只是在首年多些,然后逐年大幅度降低,最多支付5年。
Ⅶ 人寿保险佣金
所有零售无谂的佣金都是次月发放。也就是11月份的佣金一般是12月尾发放。如果过15号有内可能会压到容下个月。其实做人寿保险都知道保险去买份保障,买份心安。有些人可以做到风山水起,而有些人只是吃自己的。所以说行行出状元。看自己的能力吧!
Ⅷ 寿险行业的间接佣金
一样,也不一样。一样的部分是直接佣金,就是展业时,按缴费期和保费给的部分。
不一样的是间接佣金,一般是按地域、按规则、按方案,按各种考核指标,额外给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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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保险 佣金上限 规定
保监会2011年发布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从保险条款和合同、年金保险业务经营、犹豫期、销售佣金、保单贷款、客户信息保护等七个方面对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上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规范。最受关注的是其中关于营销员销售佣金的相关规定。该
《通知》将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照《通知》规定,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标准,趸缴保费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对于期缴保费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对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上限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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