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险企业手续费以及佣金支出税前的扣除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费用不超过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再扣除;其他事项依照原来的政策执行。
现就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拓展资料
佣金和手续费是指什么
1、费用缴纳不同。佣金是在提供代理服务后产生的费用;而手续费是在提供服务前就需要缴纳的费用。
2、收取方式不同。佣金通常是根据双方约定的金额来收取的;而手续费通常是固定的,根据服务项目不同,所收取的费用也不同。
3、费用性质不同。佣金收入就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而手续费可以为行政收费,即在完成行政事项前所需缴纳的费用。
② 销售佣金税前扣除的规定
法律分析:佣金一般是指企业在商品营销业务过程中支付给中介人的代理、经纪手续费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佣金费用在销售费用或营销费用中列支。但是,税法对佣金的税前扣除有些限制性规定,而且内外资企业扣除额的规定也是不同的。
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对支付给单位的佣金没有比例限制;但支付给非本企业雇员的个人有5%的限制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不得不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假如单位向本单位雇员支付佣金,按照税法规定,则应视同工资薪金性质支付,并入计税工资处理。
但是,税法对保险企业手续费和佣金支付有非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规定: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代理业务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同一项保险业务不得同时扣除代理手续费和佣金。
文件同时规定:保险企业的直销业务不得扣除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代理手续费是指企业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费用;佣金是指公司向专门推销寿险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费用。按此规定,保险企业支付给单位代理人的手续费,在代理业务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可以税前扣除;支付给个人代理人的佣金,在推销寿险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可以据实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不得不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假如单位向本单位雇员支付佣金,按照税法规定,则应视同工资薪金性质支付,并入计税工资处理。
③ 企业支付给中介单位和个人的佣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④ 代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通知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通知还规定,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此外,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⑤ 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
(一)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二)与工资相关的三项费用
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符合有关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社会保障缴款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四)保险支出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五)利息支出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五)利息支出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六)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八)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九)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十)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团体,同时符合: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十一)佣金、手续费
财税[2009]29号: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手续费佣金扩展阅读:
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的8大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提示】区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营责任。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指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规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提示】区分企业之间、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⑥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只要符合下列通知的可扣除限额的规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⑦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⑧ 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按当年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准予扣除。
(1)一般企业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
不得扣除。
1、财产保险
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2、人身保险
(1)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2)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3)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其他商业保险: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1、工资薪金
(1)一般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残疾人工资
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职工保险
(1)社保保险费
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基本社保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养老保险
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准予扣除。
(3)其他保险费
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3、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
4、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5、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1、公益性捐赠
(1)一般规定
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扶贫捐赠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企业通过公益社会组织或者县及(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3)防疫捐赠
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2020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揽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1、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一般企业
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允许扣除;超也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而支付给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
特别提醒: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贯及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保险企业
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余额的18%(含本数),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
1、非金融企业向 金融企业借款,据实扣除。
2、金融企业同业拆借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3、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二)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
1、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可以扣除;
2、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不可以扣除;
(三)关联方之间的借款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的方法分开计算;没有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1)符合比例且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可以扣除;
(2)符合比例且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不可以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的方法分开计算;没有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特别提醒: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⑨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
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第四条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本公告施行时间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施行时间。”
第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规定:“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