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十三五期间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是什么意思
十三五期间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是:
1、去产能
去产能是五大任务之首。要用5年时间再压减粗钢产能1亿吨至1.5亿吨,用3年到5年时间再退出煤炭产能5亿吨左右、减量重组5亿吨左右。这是我们从自身长远发展出发,从去产能、调结构、稳增长出发,自主采取的行动。
2、去库存
去库存方面,坚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逐步化解房地产库存。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解决城镇新居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并继续加大棚改安置和公租房保障货币化力度。
3、去杠杆
去杠杆方面,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通过顶层设计,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采取综合措施逐步降低非金融类企业杠杆率。
4、降成本
降成本方面,国务院发布《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从降低税费负担、降低融资成本、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人工成本、降低用能用地成本、降低物流成本、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8个方面提出了30项具体措施。
5、补短板
加力补短板,实现“加减”并举,是全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今年以来,我国着力加大积极财政政策实施力度,聚焦脱贫攻坚、灾后重建和中小水利治理加固、重大软硬基础设施建设、新产业新动能培育等重点领域,注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优化政策“配方”打好组合拳。
(1)国务院降杠杆意见扩展阅读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旨在调整经济结构,使要素实现最优配置,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数量。需求侧改革主要有投资、消费、出口三驾马车,供给侧则有劳动力、土地、资本、制度创造、创新等要素。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措施有:
1、宏观政策要稳,营造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
2、产业政策要准,准确定位结构性改革方向;
3、微观政策要活,激发企业活力和消费潜力;
4、改革政策要实,加大力度推动改革落地;
5、社会政策要托底,守住民生保障的底线;
2. 2018年6月底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为多少
2018年8月16日报道,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司长陈洪宛16日表示,根据统计,到今年6月底,全部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64.9%,分别较年初和去年同期下降0.7和0.6个百分点。通过降低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有效遏制了部分低效国有企业负债冲动和规模冲动,推动信贷资源向更有效率的企业流动。
二是通过依法破产等方式推动低效无效企业退出市场。相关市场主体在通过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筛选出“好苹果”的同时,也可把“僵尸企业”等“烂苹果”挑出来,发展改革委会同高法院相关单位积极通过依法破产的方式出清这些“僵尸企业”,尽快去除坏杠杆,盘活存量资金资源,优化资金配置效率。
陈洪宛指出,近年来,这项工作不断地加大力度,突出表现在我国企业的破产审判量不断增大,企业破产立案和审结数量不断上升。截至目前,全国破产案件审判庭已经达到97个,从2015年到2017年对比来看,破产案件的立案数量分别是3568件、4081件和10195件。审结案件分别为2418件、3373件、5712件,数量是逐年大幅上升。今年上半年,我国企业的破产立案和审结数量又分别达到了6392件和3311件,较去年同期继续大幅增长。近半年来,各部门和各地方正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继续全力做好“僵尸企业”的摸排,加大通过依法破产等方式处置的力度。
三是扎实推进国有企业降杠杆工作。针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持续相对较高的问题,今年以来,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既定要求推动国有企业降杠杆之外,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专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这个意见为降低国有企业杠杆率提供了文件基础。《意见》已经5月11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针对杠杆率偏高的国有企业,分行业设定资产负债率的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通过考核引导、联合授信,加强财务真实性管理等措施,进一步强化外部约束,推动国有企业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降杠杆。截至目前,国有企业降杠杆工作已经取得稳步进展。
3. 如何享受八大降杠杆税收支持政策
一、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链接:
1、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符合上述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14]109号中对企业重组中涉及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和股权、资产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作了进一步的放宽。
2、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1)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2)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3)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特别提醒:上述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备案要求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执行,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资料。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具体政策链接:
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1)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别提醒:对于非货币资产投资,如果企业是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可以按照财税[2016]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享受更优惠的政策,即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上述技术成果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三、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具体政策链接:
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此次下发的财税[2016]125号,更加清晰的明确了清算所得的计算是:被清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
四、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四十条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五、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政策链接:
1、财税[201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1)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2)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2、财税[201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1)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2)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六、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具体政策链接: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上述规定实际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优惠政策的延续。
七、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链接:
1、财税[201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具体规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上述优惠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特别提醒: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2、财税[2015]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具体规定:
(1)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7)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10)上述优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
特别提醒: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3、财税[2003]183号《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具体规定:
(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3)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4)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八、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链接:
财税[20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1、关于印花税政策问题
(1)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2)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3)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4)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5)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2、关于所得税政策问题
(1)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2)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
特别提醒:营改增前,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对此没有明确是否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6]5号文”仅对信贷资产证券化有效,而对与企业其他资产证券化原则上并不适用。因此,从政策方面有待于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出台相关税收政策以明确税收处理。尤其不动产资产证券化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更需要有相关政策明确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4. 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意见的》反馈意见
降杠杆需要“组合拳”
“我省企业杠杆率上升势头偏快,债务规模增长较快,债务负担沉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副行长陈锋说,杠杆率是衡量一个地区或部门整体负债水平的重要指标。目前全省各行业企业负债率差异明显,产能过剩行业负债率偏高问题突出。在国内外经济环境更趋复杂的背景下,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加剧,一定程度上导致债务风险上升,并存在沿债务链、担保链和产业链蔓延的风险隐患。
据测算,我省总杠杆率并不高,但近两年上升较快,2016年末,我省总杠杆率为204.9%,虽然低于全国40.5个百分点,但比上一年提高了10.2个百分点。2016年末,江西省企业杠杆率为122.0%,比去年提高了6.6个百分点,增幅高出全国平均水平6.0个百分点。
降杠杆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省发改委副主任王前虎说,我省降杠杆的具体任务有七个方面,包括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企业债务结构、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积极发展股权融资等。这些途径既有制度性建设的长效机制,也有短期可见效的实招硬招,对高杠杆风险既有防范也有化解,体现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虑。
《实施意见》明确了降杠杆的原则,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依法依规开展降杠杆工作,政府与各市场主体都要严格依法行事,防范道德风险,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充分考虑不同类型行业和企业的杠杆特征,分类施策;与企业改组改制、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等工作有机结合。
企业是降杠杆第一责任主体
降杠杆,不能责任不明、主体不清。企业是降杠杆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防止激进经营过度负债。政府在引导降杠杆过程中,要依法依规、遵循规律、规范行为,不干预降杠杆工作中市场主体的相关决策和具体事务。
省国资委副主任文翠萍认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有效控制企业杠杆率、形成合理资产负债结构的治本之举,关系到能否建立起防止企业杠杆降后复升的长效机制。《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强化企业负债自我约束机制。明确企业降杠杆的主体责任,强化国有企业降杠杆的考核机制。健全和完善多层次股权市场。加快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和省产权交易所建设,健全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投融资体制。大力创新和丰富股权融资工具。
政府在降杠杆工作中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省财政厅副巡视员钟心平表示,《实施意见》明确了降杠杆的政策环境与配套措施,如在财税支持方面,明确了降杠杆、债转股所涉及的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配套政策,如允许以债转股为目的转让单笔债权,提高债权转让的便捷度;出台了比较全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让企业重组、破产、注销、清算过程中可享受一系列政策支持。
债转股“救急不救穷”
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是我省降杠杆的重要举措。一些优质企业通过债转股后对原贷款不再还本付息,“债主”变股东参与企业管理、分红,可以减少企业利息支出。此举既降低了企业资产负债率,也改善了银行债权结构,盘活了存量资产,化解了金融风险。
如何避免债转股变为“免费午餐”?江西银监局副局长柯愈华说,本轮债转股的立意是“救急”“解困”,针对有较好发展前景但杠杆水平较高、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帮助其降本增效,为结构调整、脱困发展赢得时间和空间。
《实施意见》明确了债转股的政策边界,政府不搞债转股的“拉郎配”,债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转股的价格、实施机构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同时也制定了债转股的“正负面清单”,概括为“四个禁止、三个鼓励”:即严禁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参与债转股。鼓励三类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即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5. 国企去杠杆最大的困难在哪
我国非金融企业杠杆率上升趋势已出现改变,但国企高杠杆问题依然突出。专家认为,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部署,方向明确,对象具体,将会加速国企降杠杆进程。
另一方面,国企负债主要对应着国有银行资产。国有企业通过处置资产而承受的损失,有相当部分要传导到国有银行部门,形成不良贷款。当前,在金融监管强化的背景下,大型国有银行承担着较大的资本金压力。国有银行部门为了规避不良贷款,很难积极配合国有企业去杠杆。
在降杠杆的过程中,很多企业寄希望于“债转股”。国家发改委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各类实施机构已与钢铁、煤炭、化工、装备制造等行业中具有发展前景的70余家高负债企业积极协商谈判达成市场化债转股协议,协议金额超过1万亿元。
从目前情况看,“债转股”落地状况并不理想。一位不愿具名的银行人士表示,落实债转股的资金都是通过市场化筹集的,本身就有利息成本,银行也得有收益的考虑。同时,对于钢铁等周期性行业的发展前景,仍需谨慎观察。
如何可持续发展才是重要的。
6. 中央密集提及降低政府杠杆率,这都释放了啥信号
中央密集提及降低政府杠杆率,这都释放了啥信号?中央密集提及降低政府杠杆率,这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消息,但是具体会有什么样的情况,释放了什么样的信号?这是大家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下面给朋友们具体分析一下,大家请参考:
中央密集提及降政府杠杆率更重要,一个方面是为了让整个国家经济开始向着一个全新方向发展,毕竟新冠疫情刚刚结束,现在市场还需要进一步恢复。如果政府杠杆率比较高,那么就会压制市场复苏脚步,因为很多时候政府杠杆率会让各个地区一些自由贸易受到一些制约,所以政府目前希望降低杠杆率是一个非常好的方法。释放出了对于金融系统积极的信息,让金融系统有更多更全面的经营模式,从而能够自我进行调节,让市场金融体制更加健全,从而有自我调节能力,这样国家就能够更多方面进行经济方面的掌控,所以说中央密集提及降低政府杠杆率,在金融领域就释放了非常积极信号,让金融行业有了更多发展空间,也让未来中国金融更加健康,同时也能够支持全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可以说是一举多得的好事情。
7. 国务院部署市场化债转股降杠杆 债转股概念股有哪些
经查证核实,含有债转股概念股有23只,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只股票: 002472双环传动;601222林洋能源;002271东方雨虹;002273水晶光电;002460赣锋锂业;601818 光大银行。。。
8. 中国去杠杆有五大主要举措有哪些
去杠杆的5项主要措施是:以处理僵尸企业为抓手解决国企杠杆率过高问题、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杠杆率、切实解决不良资产、加强对大资管行业的监管以及关注货币供给。
9. 央行房贷新规:去杠杆、降负债是大势所趋
2020年的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行)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以及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要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目的是提高金融体系韧性和稳健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这是继2020年8月20日“三条红线”出台后,又一针对房地产融资的政策,在刚刚过去的2021“丁祖昱评楼市”年度发布会上,我曾说过:“2020年全年与房地产相关的金融政策一直在持续的收紧,哪怕是在疫情最严重的上半年也没有在任何一个公开场合说过要给房地产金融助力,一直到8月20日,这是所有地产人应该记住的日子,‘三条红线’的相关政策给整个行业特别是给房地产金融行业理清了未来的政策脉络和思路。”
在当时我给出的十大预测中,提到未来金融政策还将趋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全年金融政策持续收紧的2020年的最后一天推出《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验证了我对金融政策趋紧的预测,未来房企整体融资环境依旧偏紧的主基调不变。
01
大部分银行金融机构符合管理要求
从近期发布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具体要求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类型分档,其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各档不高于40%、27.5%、22.5%、17.5%及12.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各档不高于32.5%、20%、17.5%、12.5%、7.5%。
若结合居民杠杆率与债务收入比来看,截至2020年三季度,居民杠杆率逐年提升至33%,较2015年增加13.7个百分点,债务收入比升至55%,较2015年增加24.5个百分点。而在疫情阴霾下,居民收入预期大概率将有所下滑,偿债能力进一步减弱,由此看来现阶段有序引导企业负债率、居民杠杆率逐步回归到“安全线”以内,坚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仍是重中之重。
03
未来房企整体融资环境依旧偏紧
2020年,房地产政策层面前松后紧,中央继续坚持“房住不炒、因城施策”的政策主基调,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长期调控目标。上半年房地产信贷政策中性偏积极,央行三度降准释放长期资金约1.75万亿元,并两度下调LPR利率中枢,5年期以上LPR累计降幅达15个基点。
但下半年央行设置“三道红线”分档设定房企有息负债的增速阈值,并压降融资类信托业务规模,倒逼房企去杠杆、降负债。时值年末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房地产行业将稳杠杆乃至去杠杆的强调和加强。
联系到郭树清发文强调,坚决抑制房地产泡沫,房地产是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方面最大的“灰犀牛”。我们认为未来房企整体融资环境依旧偏紧,房企去杠杆、降负债已是大势所趋。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答记者问时同时表示要“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
“十四五”规划也已定调:房地产事关民生消费和投资发展,助力经济内循环。
我在2021“丁祖昱评楼市”年度发布会上说过“房地产是中国最大的金融业、制造业、服务业”。因此,我认为政策基本面依然“稳”字当头,继续坚持“房住不炒、因城施策”的政策主基调,强化并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调控目标。
同时,《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发布,也进一步验证了我对行业步入无增长时代新逻辑的验证,过去若干年,房企高歌猛进,资金带来了巨大的动力,时至今日,在“三条红线”和“央行房贷新规”的要求下,资金被限制,由于没有更多的资金进入,整个行业再往上走的动力被大大削弱,因为整个行业的主体是房企,缺乏资金的支持,会使得企业动能不足,从而使得行业动能不足,就将步入无增长的时代,这也是2020年的最后一天,我所讲到的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
10. 去产能 去库存 去杠杆 降成本 补短板什么意思
1、去产能,即化解产能过剩,是指为了解决产品供过于求而引起产品恶性竞争的不利局面,寻求对生产设备及产品进行转型和升级的方法。 2017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了2017年去产能目标。
2、狭义去库存化仅指降低产品库存水平,譬如企业降低原材料库存,这一点可能较快实现。广义去库存化,即消化过剩产能的过程不会很快结束,投资过度和消费不足,使得消化过剩产能要比狭义的去库存化更长期、更痛苦。
3、“去杠杆化”是指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减少杠杆的过程,而“杠杆”指“使用较少的本金获取高收益”。这种模式在金融危机爆发前为不少企业和机构所采用,但在金融危机爆发时会带来巨大的风险。
4、成本是商品经济的价值范畴,是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人们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达到一定的目的,就必须耗费一定的资源(人力、物力和财力),其所费资源的货币表现及其对象化称之为成本。
5、补基础设施建设短板,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滞后,中心城区地下管网老旧、水电气暖及环卫设施不配套等问题。
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短板,解决结构优化调整缓慢,实体经济发展不快,金融产品有效供给不足,企业融资成本过高,产业投资增量减少,增长新动力不足,投资需求降低等问题。
(10)国务院降杠杆意见扩展阅读: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国际市场持续低迷,国内需求增速趋缓,我国部分产业供过于求矛盾日益凸显,传统制造业产能普遍过剩,特别是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消耗、高排放行业尤为突出。
当资本市场向好时,高杠杆模式带来的高收益使人们忽视了高风险的存在,等到资本市场开始走下坡路时,杠杆效应的负面作用开始凸显,风险被迅速放大。
对于杠杆使用过度的企业和机构来说,资产价格的上涨可以使它们轻松获得高额收益,而资产价格一旦下跌,亏损则会非常巨大,超过资本,从而迅速导致破产倒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