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证监会发布新规,私募产品再降杠杆,有什么影响
摘要:证监会上周五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私募产品的杠杆倍数。监管部门着力推动的资产管理行业“去杠杆、控风险”正在逐步落实到具体的规章制度上。
近一年来,金融市场基本处于“去杠杆化”、“去泡沫化”的进程之中:
2015年2月,证监会叫停券商伞形信托;
2015年8月,证监会暂停新发分级基金;
2015年9月,中金所提高股指期货的保证金比例;
2015年11月,证监会叫停融资类收益互换;
再到上周五,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私募产品的杠杆比例。
这一系列事件都表明,监管层对于金融产品的监管更加严格,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去杠杆仍将是监管的重要方面。
那么新出台的《暂行规定》,对于金融市场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暂行规定》明确了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管产品杠杆倍数不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资管产品不超过3倍,其他类机构化资管产品杠杆不超过2倍,并且新规中的杠杆倍数计算公式为“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而在此前证监会出台的文件中,仅要求结构化产品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实际上,目前市面上发行的资管产品,股票类杠杆通常可达3-4倍,对于固收类产品,由于固收金融产品波动较小,其杠杆可能更高,7-8倍杠杆非常常见,甚至个别产品的杠杆可达10倍。从中长期趋势来看,资管产品的监管是金融去杠杆的进一步推进,监管层对资管产品结构的监管将降低投资人的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
另外,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证监会明确对结构化产品等依照“新老划断”原则进行过渡安排,即存量的产品并没有按照新规执行杠杆要求,不过到时候存量的产品需要清盘。因此对于一些老的资管产品,如超过目前监管的要求,在到期时大量抛售流动性好的品种,可能会加大市场的波动。
广大投资人在新规出台后购买私募产品应当注意哪些?
投资人在购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私募产品时,要查看产品要素或者合同中和杠杆有关的条款:
首先,注意私募基金的产品是否为结构化产品;
其次,若为结构化产品,那么尤其要关注产品的杠杆倍数,即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的数值,股票类产品不超过1倍,固收类产品不超过3倍,其他类产品不超过2倍;
另外,若投资人购买的不是新发行的,而是正在运作的结构化资管产品,如果杠杆比例超过了监管要求,那么需要注意产品的清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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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资管新规后证券公司未来会如何发展
一般意义上而言,市场普遍把资管新规的实施视作是大利空,尤其是对于过分强调去杠杆、防风险及清理通道业务的负面影响而言。但资管新规出台,在“打破刚兑”、“产品净值化管理”、“固定收益类产品门槛降低”及“银行非标转标”等方面却是有利于券商及整个金融行业长远发展的。
⑶ 什么是资管新规它对金融行业有哪些影响呢
资管新规全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于去年11月发布。简单来说,宏观层面关系到国家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中观层面关系到百亿元规模的资管行业;微观层面关系到万千家机构未来生存转型之道,以及数量更为庞大的金融民工的年终奖能拿多少。
有保险资管人士点评,这是第一次正式把保险资管列入资管行业,使保险资管机构可以在同一起点上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改善了保险资管机构的市场地位。
保险行业可以跳过银行、直接赚取利差收益,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
对信托行业,迎来刚性转型期主动管理成大方向
在降杠杆、去通道的大背景下,信托业难免经历转型的“阵痛”,但就长期来看,资管新规对行业发展是利好。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认为,资管新规对行业提出更高的要求,新的监管环境下,信托转型不仅是生存的的需要,更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要求。
他表示,2018年信托业实际已经全面进入刚性转型期,这意味着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已经势在必行,不可逆转。“今年注定会成为信托公司刚性转型元年,任何冲规模、做通道的动作都可能是踩红线的动作,靠通道业务为支撑的外延式发展模式将成为过去。”
截至2017年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26.25万亿,去通道、去杠杆背景下的信托业面临着行业收入增长放缓、信托报酬率下滑的挑战。
⑷ 资管新规
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金融带来冲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转型面临较大压力,为平稳推动资管新规实施和资管业务规范转型,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审慎研究决定,7月31日发布《优化资管新规过渡期安排 引导资管业务平稳转型》公告称,将原本在今年年底结束的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
(4)资管新规去杠杆化扩展阅读:
1.资管新规过渡期的延期是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金融带来的冲击。
2.过渡期延长不涉及资管新规相关监管标准的变动和调整。
3.延长过渡期1年,有助于避免存量资产集中处置对金融机构带来的压力。
4.对冲疫情影响的同时,推动金融机构早整改、早转型。
5.研究提出了“过渡期适当延长+个案处理”的政策安排。
6.引导资管行业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能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激励。
7.对于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金融机构,采取惩罚措施外,视情采取监管谈话等措施。
8.此次过渡期延长的政策安排,并不意味着资管业务改革方向出现变化。
过渡期延长不涉及资管新规相关监管标准的变动和调整。金融管理部门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夯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在锁定存量资产的基础上,继续由金融机构自主调整整改计划,按季监测实施。同时,完善配套政策安排,加大创新支持力度,为存量资产处置提供更多的方式和渠道。过渡期安排的初衷是确保资管业务顺利转型,实现老产品向新产品的平稳过渡。
⑸ 什么是资管新规
大资管新规有两大看点,首先,大原则并没有放松,而是在大资管新规正式稿中有所强化。大资管新规的监管态度是“去杠杆、去刚兑、去通道”。二是,正式稿中最大的变化在于“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到2020年底”,表明监管层力保市场平稳,给予金融机构充足的调整和转型时间,这个对a股市场无疑形成短期利好,有助于权益类市场的企稳。
⑹ 理财资产新规如何去杠杆
资管新规中的“去杠杆”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规定公募产内品和容开放式的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二是规定了不同性质的资管产品所能够采取的杠杆比例上限;
三是禁止各类资管产品的多层嵌套。也就是说,资管新规限制了杠杆的使用范围、降低了杠杆比例,并且不允许杠杆之上再套杠杆。
⑺ 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
4月27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我部将陆续推出一系列政策研究文章,本文为第一篇,从十方面快速解读资管新规核心内容。
监管部门在吸收反馈意见之后,对正式出台的资管新规相比征求意见做了一定的修改,主要是考虑金融稳定和可实施性,如延长过渡期一年半到2020年底,但是打破刚兑、净值化转型等总的原则并没有变化,且对标准化产品的界定更清晰。
资管新规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资管新规的监管理念: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功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管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统一标准规制,同类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间。
资管新规的监管原则:
(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
一、打破刚兑,禁止资金池业务
资管新规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并且对刚性兑付做了明确定义,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二、资管产品净值化转型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资管新规对摊余成本法的使用限制比较严格,按此定义开放式产品都不能采用摊余成本法,对于货币基金能否采用摊余成本法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我们会持续关注。且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产品,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达到5%的进行限制,防范流动性风险。
三、产品分类管理,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提升
新规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一是从资金来源端,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产品严格,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对合格投资者要求较高。
二是从资金运用端,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按照投资风险越高、分级杠杆约束越严的原则,设定不同的分级比例限制,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重点也不同。
四、严格区分标准化资产和非标资产
新规规定公募产品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对于能否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需要监管部门将要出台的细则予以明确。新规规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而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从上述条件看,对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认定比较严格,但是具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此外,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五、限制杠杆水平
资管新规参照公募基金的监管标准,对杠杆做了明确限制。“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且另外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防止放大杠杆。
资管新规对资管产品分级做了规定,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只有封闭式私募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且对分级比例做了限制: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六、防范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等。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七、鼓励成立银行资管子公司,要求独立托管
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
八、统一监管标准,消除监管套利
资管新规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新规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九、提高资管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非金融机构
资管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且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十、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较征求意见稿延迟一年半时间。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
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对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到期的非标等存量资产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保市场稳定。
⑻ 资管新规如何明确杠杆比例
你好,资管新规进一步明确了资管产品的杠杆比例限制。此项规定对于高杠杆比例内的结构化产品产生容较大影响,这意味着未来具有分级安排的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存续及新设,部分公司大股东也可以通过合理的分级安排定向增持。
⑼ 资管新规对银行的三大影响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者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这是为了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为防止资金空转; 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 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机构为持牌金融机构。
拓展资料:
1、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要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其中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开放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5万元降至1万元; 理财产品销售前在“全国银行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银行登记系统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这是为了实行产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延续现行做法。
2、打破刚性兑付: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 减少影子银行风险:紧投贷款,对投资非标资产设置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等限制; 防范流动性风险:禁止资金池业务,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去杠杆: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统一资管产品杠杆比率要求; 防范操作风险:统一资管产品的资本和风险准备金计提要求。集合资产管理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
3、同行业务的本意是金融机构间的相互借贷,提高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和资金使用效率。但是,慢慢地,一部分银行发现,只要同业资产比同业负债的利率高,一样可以像存款那样赚取利差,因而它们开始主动配置同业负债去支撑资产。 同业业务占比最少前三强:华夏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占比最多是:兴业银行。
⑽ 房地产融资“供给侧改革”启动 楼市“去杠杆”全面展开
2020年最后一天,一则金融领域的文件发布,宣告房地产业正式进入一个新的时代。
12月31日,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中国境内的所有法人银行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进行管理。
具体为,将法人银行分为五档,根据各银行所处的不同档位,对房地产贷款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设定上限。其中,前者最高不超过40%,后者最高不超过32.5%。
《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这一文件被认为是“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的一部分,虽然设置的额度比例并不苛刻,且监管层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但政策的信号意义仍然不可忽视。
过去多年来,房地产调控政策对购房者的限制近乎严苛。限购、限贷、限售等一系列“限”字诀政策的推出,在保护刚需的同时,也令购房者“加杠杆”变得越来越难。2020年8月,“三条红线”政策提出,从房企的角度对融资需求进行量化管理。而此次“涉房贷”集中管理制度的推出,则是对资金供给端的收紧,既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也被认为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
分五档考核房地产贷款占比
按照《通知》规定,法人银行将被分为五档。具体为:6大行+国开行为第一档,12家股份行+农发行+进出口银行+北京、上海、江苏银行为第二档,民营银行+除去北京、上海、江苏外的城商行+大中城市和城区农合机构为第三档,县域农合机构为第四档,村镇银行为第五档。农合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
指标方面,第一档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分别为40%、32.5%,第二档分别为27.5%、20%,第三档分别为22.5%、17.5%,第四档分别为17.5%、12.5%,第五档分别为12.5%、7.5%。
按照监管层的说法,上述分档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确定,而管理要求的设定综合考虑了银行类型、存量房地产贷款业务现状及未来空间。
值得一提的是,为支持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住房租赁有关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占比计算。
《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以2020年12月末数据为界,并对不同的超出比例分别给予了2年、4年过渡期。同时明确,各地可以结合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等特点,在增减2.5个百分点范围内适当调整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
此外,为配合资管新规的实施,资管新规过渡期内(至2021年底)回表的房地产贷款不纳入统计范围。
银行是房企最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有金融机构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算上开发贷款、按揭贷款,以及非标融资、信用贷等其他渠道,房企每年从银行中获得的贷款额度在5万亿左右的水平,占其资金来源的三成左右。因此,此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额度管理,会很快引发行业关注。
但多数业内人士认为,仅从额度上看,这一规定并不苛刻。
贝壳研究院首席分析师许小乐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商业性房地产贷款余额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中占比为28.8%,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中占比为19.8%,平均水平低于管理目标限制。目前设定的管理比例要求基本符合2020年的情况,意味着2021年市场投放的额度总量不会有明显的变化。
同时,监管层根据年末银行的实际情况设定了过渡期,超出管理要求越高的,过渡期时间越长,让银行和贷款主体有足够的时间平稳调整,避免过大变动。因此,许小乐认为,“该方案对短期市场不会造成大的影响。”
两部委有关负责人同样明确了这一点。据介绍,2019年以来,央行、银保监会已就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开展了广泛调研,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目前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管理要求。”
但新规“堵漏洞”的作用仍然不容忽视。按照贝壳研究院的说法,新规实施差异化管理要求,从规模和防控风险能力两方面为依据制定分档。也就意味着,以往“小银行”通过更“灵活”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拓展该部分业务的空间将受到限制,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资格等方面的管理将更加严格。
去杠杆之路
过去多年来,房地产调控政策对购房者的限制近乎严苛。限购、限贷、限售等一系列“限”字诀政策的推出,在保护刚需的同时,也令购房者“加杠杆”变得越来越难。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框架下,从2020年开始,楼市“去杠杆”的过程逐渐延伸到房企的融资环节。
2020年8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重点房地产企业座谈会,首次提出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增强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市场化、规则化和透明度。会议还提出,以“三道红线”为原则,对房地产企业融资实施管理。
所谓“三道红线”,是指对房企设置剔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大于70%;净负债率大于100%;现金短债比小于1倍等三个指标,根据触线情况不同,将企业分为“红、橙、黄、绿”四档,对有息负债规模增速进行量化管理。
据悉,“三道红线”已经对房地产业产生了实质影响,近期,房企已经在销售回款、拿地销售比、债券发行规模增速方面进行了实质调整,一些企业还设定了具体的降档期限。
按照许小乐的说法,“三道红线”是在资金需求端的管理,而此次的“涉房贷”集中管理制度则是在资金供给端的收紧。
他还认为,对“涉房贷”进行集中管理,不仅是“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的一部分,也是房地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未来,该政策将和“三道红线”一起,成为楼市调控的常态。
多数受访者指出,随着资金供给侧的管理全面收紧,房地产领域的“去杠杆”行动也将全面展开。
许小乐指出,近年来的楼市调控,主要沿着“去杠杆”的方向进行,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和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推动房地产与金融及实体经济平衡发展。他表示,过去一段时间,金融信贷中涉及房地产的比例较高,不仅增加了企业和居民的杠杆水平,也挤占了社会信贷资源,不利于构建国内大循环。
北京某房企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房地产业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人口红利、土地红利逐渐消退后,金融红利也在消失。未来房地产市场的将告别红利下的高增长,转而进入平稳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