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杠杆率监管标准
中国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内容,制定了针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监管要求:杠杆率=(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4%。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
该征求意见稿同时要求各商业银行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在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在2016年底前达标。
这表明,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将正式引入杠杆率监管机制,未来将根据经济形势和银行风险状况的变化对杠杆率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它的计算方法为核心资本净额除以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该指引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在资产转让和代客理财等业务活动中实际资产或风险没有转移,但未将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在计算杠杆率时应当将其计入调整后的资产余额。
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Ⅲ,明确了杠杆率的国际监管标准为3%。而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数据,全球两组银行的杠杆率分别为2.7%和3.8%,高于中国78家测算机构平均4.6%的杠杆率水平。
国家银监会副主席王华庆早在2010年9月就曾表示,银监会还准备引进动态拨备和杠杆率作为资本监管的重要补充。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和资本补充将不断加强,资本补充规划将成为银行董事会的重要任务。
银监会2月18日公布数据,2010年,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大幅提升,年末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2%,比年初上升0.8个百分点;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1%,比年初上升0.9个百分点。
【拓展资料】
杠杆率监管对境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是什么?
短期影响
大中型银行短期达标压力不大。2010年上半年,国内5家大型银行和5家中型银行参加了巴塞尔委员会组织的定量影响测算。银监会于2010年末公布的测试结果为:按照《办法》所规定的杠杆率计算方法,我国5家大型商业银行平均杠杆率为4.7%,全部超过4%;5家中型银行平均杠杆率为3.9%,处于4%附近,具体结果见表1。表1数据表明我国5家大型与5家中型商业银行的整体状况杠杆率水平较好,明显优于全球的平均水平;相对于大型银行而言,国内中型银行面临的压力要大一些。
中信证券研究部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杠杆率计算公式对国内主要商业银行进行了测算,针对五大商业银行及11家股份制和城商行的计算结果分别见表2和表3。相关情况显示,五大行的杠杆率均在4%以上,其中建设银行杠杆率最高达到了5.57%,而五大行中最低的工商银行也达到了4.99%的水平;上市股份制和城商行中除华夏银行、深发展杠杆率尚未达标外,兴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和中信银行杠杆率略高于4%的水平,但上述提及的股份制和城商行银行(除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外)均公布了融资方案(华夏银行已完成定向增发),预计补充资本后杠杆率要求将不形成实质性约束。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到,我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普遍较高,远大于同期的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业。这是因为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主要从事传统的存贷业务,利润主要来源是高利差下的利息收入。短期来看,达到4%杠杆率监管标准的压力不大。
处在达标边缘或不达标银行面临诸多压力:
一是资本补充的压力会进一步加大。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主要依靠对外筹集,杠杆率达标要求加剧了部分银行资本不足的矛盾。
二是资产规模扩张速度将受到监管约束,发展压力增大。依托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近年来实现了机构扩张、存款增加、贷款增加以及利润增加的良好格局,但信贷高增长也带来了资本不足的问题。资本对规模扩张的制约越来越明显。单纯依靠规模扩张扩大市场影响力模式下,杠杆率进一步收缩了资产的扩张能力,发展压力会越来越大。
三是部分不达标行面临被要求压缩存量资产规模的压力。受地方政府平台贷款质量波动、房地产贷款质量波动影响,部分银行拨备压力逐渐增大,资产质量波动反过来又影响银行的利润留存能力,在外部筹资环境不宽松的情况下,部分银行短期内无法筹到必须的资本数额,也可能无法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不得不压缩存量表内外资产规模,将对这部分行的市场影响、业务发展带来很多问题。四是机构扩张、业务创新将受到很大制约。少数不达标行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约束,包括停止新设机构、停批新业务、停办部分业务以及限制股东分红、限制股东权利,甚至被要求调整董事会和高管层等,将对银行正常的经营管理造成一定影响。
②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的解读
修订后的《办法》在维持原有的基本框架和杠杆率监管要求的同时,主要对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同时,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披露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
在表外项目的处理上,原《办法》规定,除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按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外,其他表外项目按照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杠杆率新规则,修订后的《办法》将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调整为采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规定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下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计算,但不得低于10%。
在衍生产品资产的计量中,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衍生产品资产的计量方法。原《办法》规定,衍生产品资产按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不允许扣减抵质押品。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原则上不允许扣减抵质押品,但符合规定的合格保证金除外。考虑到信用衍生产品的风险较大,修订后的《办法》对信用衍生产品敞口提出了更严格的计量规则。除按照现期风险暴露法计量信用衍生产品资产外,作为信用衍生产品的信用保护卖方,商业银行还应当同时将信用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纳入其杠杆率敞口总额。此外,修订后的《办法》还明确了商业银行作为中央交易对手的清算会员,为客户提供衍生产品清算服务时的衍生产品资产计量方法。
在证券融资交易资产的计量中,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证券融资交易资产的计量方法。原《办法》仅规定,卖出回购和买入返售等证券融资交易资产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修订后的《办法》提出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应当包括两部分:一是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余额,在符合审慎条件时,允许银行将与同一个交易对手开展的证券融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轧差;二是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即向交易对手借出的所有证券和现金的公允价值之和扣去所有抵质押品后的净敞口。 为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杠杆率的透明度,修订后的《办法》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相关信息披露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规定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按季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每半年按照规定模板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
③ 杠杆率的什么是杠杆率
财务杠杆概念:无论企业营业利润多少,债务利息和优先股的股利都是固定不变的。
当息税前利润增大时,每一元盈余所负担的固定财务费用就会相对减少,这能给普通股股东带来更多的盈余。
这种债务对投资者收益的影响,称为财务杠杆。
财务杠杆影响的是企业的税后利润而不是息前税前利润。
财务杠杆率等于营业利润与税前利润之比,反映由于固定的债务存在,财务费用(利息)对保险企业利润的影响程度。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负债的程度和企业偿债能力,财务杠杆率越高反映利息费用越高,导致ROE指标越低。
简单的讲就是把你的资金放大,这样的话 你的资金成本就很小,同时你的风险和收益就放大了,因为盈亏的百分比不是依据原来的资金,而是根据放大后的资金来衡量的。
巴塞尔银行管理委员会在汲取2008年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完善新资本协议时,提出杠杆率作为监管指标,设置下限为3%。
杠杆率=核心资本/表内表外总资产风险暴露
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银行体系的表内外杠杆率的过度累积。杠杆率累积也是以前金融危机(例如1998年金融危机)的特征。危机最为严重时期,银行业被迫降低杠杆率,放大了资产价值下滑的压力,进一步恶化了损失、银行资本基础减少与信贷收缩之间的正反馈循环。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将引入杠杆率要求,旨在实现以下目标:
(1)为银行体系杠杆率累积确定底线,有助于缓释不稳定的去杠杆化带来的风险以及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带来负面影响。
(2)采用简单、透明、基于风险总额的指标,作为风险资本比例的补充指标,为防止模型风险和计量错误提供了额外的保护。
杠杆率计算在不同经济体之间应具有可比性,并调整会计准则方面的差异。某些表外项目将适用100%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并且将测试杠杆率与风险资本比例之间的相互作用。巴塞尔委员会将杠杆率设定为风险资本要求的可靠的补充措施,基于适当的评估和校准,将杠杆率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2011年,中国银监会颁布关于中国银行业实行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不得低于4%.
④ 巴塞尔协议是什么
《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在全球范围内主要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
巴塞尔委员会由来自13个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组成,是国际清算银行的四个常务委员会之一。
由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准则规定的资本要求被称为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要求。
1988年7月,颁布第一个准则文件,称“1988资本一致方针”,又称“巴塞尔协议”。
主要目的是建立防止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
1996年,巴塞尔协议I作了修正,扩大了范围,包括了基于市场风险的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要求。
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讨论了操作风险作为潜在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并在2001年公布了许多准则和报告来解决操作风险。
2004年6月,颁布新的资本要求准则,称“巴塞尔协议”。
目的是通过引入与银行所面临风险更加一致的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要求,来对巴塞尔协议I进行改进。
巴塞尔协议鼓励银行不仅要识别当前的风险,而且要识别将来的风险,并且改进现有的风险管理体系来管理这些风险,即巴塞尔协议力求建立一个更为前瞻性的资本监管方法。
巴塞尔协议的三个支柱包括:最低风险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监管和内部评估过程的市场监管。
(4)商业银行杠杆率巴塞尔扩展阅读:
签订背景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20世纪70年代开始,经济学家将管制理论运用到银行领域,并逐步取得了共识。他们认为,在追逐论、社会利益论及管制新论三种最有影响的管制理论当中, “捕获论”(The Capture Theory)将管制者与被管制者视为博弈中的猫与鼠,最终是管制对被管制者有利,因而主张放弃管制。
⑤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适合用《巴塞尔协议》中的标准法还是内部评级法
现在用的还是巴塞尔2,协议3出来了,但是还没有使用,要有一个过渡期。
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该协议的草案于10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将于此后的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
根据协议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上调资本金比率,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另外,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该规定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预计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将于今年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峰会上批准《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III》是金融危机的产物,由巴塞尔委员会于去年底提出。与最初版本相比,此次公布的正式协议在诸多监管指标上有所放松。这主要是因为原始版本受到来自银行的广泛压力。为了如期推出新协议,巴塞尔委员会不得不适当妥协。
新协议影响最大的地方在于大幅度提高了对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为了满足新的资本要求,未来几年全球银行将面临巨大的融资压力,据测算,融资规模可能会超过千亿美元。
与不久前美国通过的金融监管法案一样,《巴塞尔协议Ⅲ》也是史上最严厉的监管规定。国际监管标准制定者之所以痛下决心,是因为不仅怀有亡羊补牢之心,还抱有筹谋未来之志。
两年前爆发的这场金融危机无异于一次真实版的压力测试,压力场景被设定为“百年一遇”。没有通过测试的不仅有银行、券商等各类金融机构,还包括监管者。监管者曾以为金融机构会理性行事,会照顾好自己,不会犯下致命错误。但监管者错了,让他们更加后悔莫及的是,监管部门必须为那些“大而不倒”的机构所犯下的错误埋单。
从短期看,新协议限制了银行业在顺风顺水时候的盈利空间,甚至会导致银行业在全球经济艰难复苏的背景下,进一步收缩信贷。但从长期看,更严厉的监管其实对金融业和实体经济的稳健发展是一大利好。《巴塞尔协议Ⅲ》达成共识后,欧美日的银行股出现了明显上涨。银行业在金融危机前后的表现就像是缺乏自制力的孩子,如果有更加严格的看管,再闯大祸的可能性就会下降。
新协议规定,一旦银行开始动用一笔额外的、占风险加权资产2.5%的“缓冲”资金,监管者将限制其奖金发放和派息。银行在危机时期派发高额奖金的积极性因此将受到抑制,此外,当银行家想要激进扩张,他也会因此规定有所收敛。
作为一个国际监管标准,《巴塞尔协议Ⅲ》对各国银行业的影响是不同的。为了照顾一些国家和大量小银行的承受力,最后的过渡期被拉长到将近10年之久。这一妥协令人失望。此外,本来对资本金充足率制定了更高要求,后来也不得不调低。银行股的反弹也说明,对于多数大型银行来说,履行新的资本金要求并不困难。
总体而言,亚洲国家的银行业受影响较小,中国尤是如此。近年来,中国银监会对国内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底线为11.5%,核心资本充足率底线则为7%。这与中国更偏向主银行金融制度有关。目前存贷款业务依然是商业银行的主体业务,所能从事的投资银行类业务还很有限,规模较小,表外资产比重也不大。这样的资产负债结构,杠杆率明显比西方银行业要低,也便于监管。
此外,资本金充足率本身是一个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由于存贷利差是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商业银行总有放款冲动,提高资本金充足率就成了控制银行放贷冲动的有效手段。随着中国经济强劲复苏,监管层不断提高银行的资本金充足率要求。
从《巴塞尔协议Ⅲ》看,中国对商业银行资本金充足率的高要求,也带有明显的逆周期调控效应。只不过,巴塞尔协议看上去更像是设置了一个有关资本金充足率的“自动稳定器”装置,而中国的监管调控更多从宏观调控的角度做出相机抉择。
《巴塞尔协议Ⅲ》的一个目标是,要让银行自己建立危机处置的资金池,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这首先启示中国监管层应减少对商业银行的干预,更多地设定一个量化的指标底线,具体的经营由银行自己负责。如果干预太多,就不可能杜绝道德风险。因为商业银行会把损失都归为政策风险带来的。这中间,对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将是一个棘手问题。7万亿元的贷款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部分不良资产,如何为这些损失埋单将充满争议。监管层的一个任务是,要按照《巴塞尔协议Ⅲ》重新评估核心资本和风险资产,并按新协议要求商业银行更加审慎地进行压力测试,并为可能出现的资产损失预留资本金
适当提高的资本标准将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避免银行在房地产贷款、商业贷款、信用卡业务方面承担大量的风险和债务,使银行系统更有适应能力,创建一个更具稳定的金融体系。
银监会方面称,本轮资本监管国际规则的改革凸显了银监会长期坚持审慎的资本监管所取得的成果,使中国银行业在本轮资本监管改革中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总体来看,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对国内银行的短期影响有限,但长期影响值得关注。
从16家上市银行的2010年年报和最近公布的一季报来看,银行在最低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指标上均已达标。有数据显示,2010年年末,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行业均值分别为12.07%和9.44%。国泰君安最新的研报认为,在考虑留存超额资本要求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的情况下,大部分银行也已达标。
从短期影响看,实施巴塞尔Ⅲ不会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直接冲击。从2004年开始,中国银监会引入了巴塞尔协议框架,并逐步进行了完善,建立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核心的银行监管体系。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银监会逐步提高了对国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和资本充足率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截至2010年6月,我国上市银行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8.4%,整体资本充足率水平超过10%,均高于巴塞尔Ⅲ的最新要求,而且资本质量较高,一级核心资本总资本中的占比达到80%以上。因此,即便未来1到2年就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Ⅲ,也不会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直接的冲击。
其逆周期影响。资本缓冲的要求将使未分配利润受到一定挤压。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因为目前我国监管层对缓冲资本没有特别要求,国内商业银行距离巴塞尔协议Ⅲ中2.5%的要求尚有差距。申银万国的分析表明,在资本缓冲准备方面,国内银行业平均水平在1.76%,除交行外,其他银行均低于2.5%的标准。如果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标准,银行将需要提取更多的一般风险准备,从而未分配利润将受到一定的挤压。
对宏观金融经济的影响。实施巴塞尔Ⅲ的一个直接效果,就是限制银行风险资产的迅速扩张。而中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主要是贷款,所以一旦实施肯定会大幅度地抑制信贷增长。中国与西方在信贷需求方面有较大差别,西方国家长期以来信贷需求较为疲弱,而中国则相反,真实信贷需求相当旺盛,且经济增长对贷款的依存度相当高。信贷资产高增长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之内成为常态。因此,从资本补充、风险的覆盖、资本的覆盖、反周期资本的提取以及对于重要金融机构附加值计提,对于银行的压力还是比较大的。过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将限制银行的放贷能力,这对于中国实现其制定的宏观金融经济增长计划无疑是不利的。在中国的金融体系中,银行占据着绝对主导的地位,银行信贷对于宏观金融经济的稳定增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资本充足率提高,导致银行大幅度降低信贷的投放,整个银行体系的银根缩紧,势必会对宏观金融经济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而银行业整体的经营状况也会下降。
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就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达成了共识,核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是普通股(含留存收益)最低要求为4.5%,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为6%,总资本最低要求为8%。二是明确了两个超额资本要求:一个是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水平为2.5%,设立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是为了确保银行具有充足的资本用于吸收经济压力时期的损失,并规定银行必须用普通股来满足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另一个是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水平为0—2.5%,只有当出现系统性贷款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才需计提反周期超额资本,大多数时期反周期超额资本为0。三是明确了过渡期安排。为防止过快实施更高的资本标准影响全球经济的复苏,巴塞尔委员会要求,自2019年开始正常条件下商业银行的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最低应分别达到7%、8.5%和10.5%。
在我国,由于银监会一直关注银行资本风险,按照“资本质量和资本数量并重的原则”持续加强资本监管,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结构较好,国内银行资本实力显著增强。银监会一直高度重视资本监管,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最近几年来要求商业银行在最低资本充足率8%基础上,还要计提逆周期附加资本和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同时,要求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达到150%以上,还准备引进动态拨备和杠杆率,作为资本监管的重要补充。资本和拨备作为抵补不可预期风险和可预期风险的核心工具这一理念得到了商业银行的广泛认同。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国内大、中、小各类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1.1%,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核心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超过80%。
事实上,按照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国内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目前均高于国际同业平均水平。我国银行业改革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有商业银行就完成了不良资产的政策性剥离、政府注资、财务重组、股份制改造和公开上市等重大部署。从2005年开始,商业银行经历了两轮集中的资本补充。第一轮是集中公开上市,第二轮是最近两年为应对信贷资产高速增长,在监管资本约束下的集体资本补充。这些都使银行业资本补充和资本约束不断加强。
目前在我国,银行信贷的间接融资渠道仍占主导地位,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仍然有大量的信贷需求,资本补充规划将成为银行董事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有专家表示,资本补充的周期性一方面说明监管资本约束在商业银行得到了很好的传导,另一方面也说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和资本规划的水平还有待提高。
对于中国银行业资本实力较好的现状,除了上述原因之外,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教授在近日也发表言论认为,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结构较好,核心资本补充的压力也不是特别大,主要得益于中国的资本市场不发达,没有那么多的债务型资本占用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反而因祸得福。她指出,在银行业目前的风险还不是特别大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应该把握好实现巴塞尔委员会资本监管改革一揽子方案的时间和中国银行业安全发展的平衡。
⑥ 巴塞尔协议要求商业银行的资本对风险资产之比的标准目标比例是多少
巴塞尔协议
定义: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其出台必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影响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中国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时进行了跟进,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这被业界称为中国版“巴塞尔Ⅲ”。
起源:在雷曼兄弟破产两周年之际,《巴塞尔协议Ⅲ》在瑞士巴塞尔出炉。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将于此后的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巴塞尔协议Ⅲ》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巴塞尔协议III》[1]几经波折,终于2013年1月6日发布其最新规定。新规定放宽了对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和实施时间。
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⑦ 《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管理做了哪些规定
今年9月12号新修改的协议,没有改变总资本充足率8%的要求,但是,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
一级资本金比率:普通股最低要求,从当前的2%提升至4.5%。这一更严格的要求将分阶段实施并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之前实现。一级资本金比率将在同一时间范围内从4%提升至6%。
资本留存缓冲:引入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
反周期缓冲:为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亏损的资本的0~2.5%,将根据各国情况具体执行。
杠杆率要求:对3%的一级杠杆率在同一时期进行平行测试。基于平行期的测试结果,再于2017年上半年进行最终调整,并希望在2018年1月1日进入新协议的第一支柱部分。
⑧ 巴塞尔协议Ⅲ的简介
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本次改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的内容: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对一级资本的定义以及过渡期安排。
在最低资本金比率方面,草案规定,商业银行的普通股最低要求将从目前的2%提升至4.5%,也就是所谓的“核心”一级资本比率,另外还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零至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此外,商业银行更宽泛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则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根据新规定,银行需要在2015年前、也就是5年内达到最低资本比率要求,即不包括资本缓冲在内的普通股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达到4.5%,一级资本比率达到6%;而对缓冲资本的落实则更为宽松一些,银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阶段落实。
新资本协议对欧洲银行业的冲击也比美国更大,特别是对一些经济困难国家和中小银行。相对于中小银行,大型银行担心的是更高的资本金要求会限制银行放贷能力。 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其出台必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影响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中国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时进行了跟进,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这被业界称为中国版“巴塞尔Ⅲ”。
有媒体报道,银监会上报的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已于近日获国务院批准。
中国拟实行新的资本监管制度
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从现行的4%上调至5%,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第二,在拨备覆盖率的基础上,引入动态拨备率指标控制经营风险,原则上不低于2.5%;第三,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按照监管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标准确定为不低于4%;第四,在现有流动性比率监管基础上,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指标。预计杠杆率、流动性指引预计将先期发布。而拨备率仍需和财政部做最后协商。
提高资本充足率,强化资本监管。“十二五”期间,我国银行监管部门拟实行新的资本监管制度,对于银行资本的数量、质量和标准提出新的要求。
“十二五”期间,银行业将实施更为审慎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在获国务院批复方案中,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的最低要求调整为5%、6%和8%。此外,新的规定还对所有银行设置抵御经济周期波动的超额资本,获批方案留存超额资本2.5%,反周期超额资本0至2.5%。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曾指出,只有在出现系统性贷款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才需计提反周期超额资本,大多数时间反周期超额资本为0。获批方案资本充足指标自2012年年初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3年年底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2016年年底达标。
执行新标准后,系统重要性银行最低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10.5%。
巴塞尔协议Ⅲ将银行核心资本和普通股权限的要求大幅提升,可以看出,顺应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我国银行监管新工具箱的核心监管工具仍然是资本要求。监管部门希望通过实现新的资本监管制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以便更有效地抵御和化解银行潜在风险造成的损失。
银监会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年末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2%,比年初上升0.8个百分点;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强化监管乃大势所趋。
银行业或将走上资本补血之路
提升拨备覆盖率,实行动态拨备率指标控制。实际上,2.5%的动态拨备率在去年11月17日银监会印发的名为《据悉,执行时间由2012年1月1日开始,达标时间系统重要性银行为2013年年底,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2016年年底达标,但对个别银行给予额外2年左右宽限期。
对银行而言,这些新规将要求它们缩减资产负债表规模,舍弃那些被认为具有过高风险的业务种类。由于拨备直接来源于当期利润,商业银行需要将收益更多地储备起来,以应对潜在风险,可供向投资者和员工派发的钱将减少。对消费者来说,新规有利也有弊——在存款利息可能提高的同时,贷款成本也可能增加,并且贷款难度加大。
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控制银行表内外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杠杆率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杠杆率要求为不得低于4%,同时要求各商业银行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按照4%的标准,比新版巴塞尔协议高一个点,而目前中国银行业杠杆率普遍都在4.5%以上,这个指标短期内对银行不会有太大影响。
建立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
建立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维护流动性的能力。目前我国对于银行业流动性比率的监管,已经存在一些较为明确的指标要求,如要求存贷比不能超过75%,流动性比例大于25%,核心负债依存度大于60%,流动性缺口率大于-10%,以及限制了最大十户存款占比和最大十户同业拆入占比,超额存款准备金制度等,这些指标对于监控银行业的流动性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本次国际金融危机表明,即便在银行资本充足和资本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流动性出现问题也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引入了两个流动性监管新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具体而言,流动性覆盖率指银行流动性资产储备与压力情景下30日内净现金流出量之比,用于度量短期(30日内)单个银行流动性状况,目的是提高商业银行短期应对流动性停滞的敏感性。净稳定融资比率指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之比,用于衡量银行在中长期内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是否足以支持其资产业务发展,也可以反映中长期内银行所拥有的解决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资源和能力。这两个指标的提出,将能够进一步增加银行维护流动性的能力。
我国将在“十二五”期间引入这两个新指标。具体而言,对于这两项指标,银行监管标准均设定为100%,获批方案对上述两个指标设置2年观察期,将于2012年年初开始执行,并于2013年年底达标。
包括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的实施,虽然给中国银行业带来更大挑战,但是,这也是促进中国银行业转型的一次良机。
⑨ 什么是资本杠率
杠杆率一般是指资产负债表中权益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杠杆率是一个衡量公司负债风险的指标,从侧面反应出公司的还款能力。杠杆率的倒数为杠杆倍数,一般来说,投行的杠杆倍数比较高,美林银行的杠杆倍数在2007年是28倍,摩根士丹利的杠杆倍数在2007年为33倍。
资本杠率率=核心资本/表内表外总资产风险暴露
杠杆率计算在不同经济体之间应具有可比性,并调整会计准则方面的差异。某些表外项目将适用100%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并且将测试杠杆率与风险资本比例之间的相互作用。巴塞尔委员会将杠杆率设定为风险资本要求的可靠的补充措施,基于适当的评估和校准,将杠杆率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2011年,中国银监会颁布关于中国银行业实行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不得低于4%.
⑩ 银行杠杆率就是资本充足率吗
不一样。按照《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中的要求,杠杆率中“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从中可以看出,杠杆率的分母是表内外资产余额,而资本充足率(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的分母是风险加权资产,而非资产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