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的解读
修订后的《办法》在维持原有的基本框架和杠杆率监管要求的同时,主要对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同时,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披露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
在表外项目的处理上,原《办法》规定,除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按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外,其他表外项目按照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杠杆率新规则,修订后的《办法》将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调整为采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规定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下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计算,但不得低于10%。
在衍生产品资产的计量中,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衍生产品资产的计量方法。原《办法》规定,衍生产品资产按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不允许扣减抵质押品。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原则上不允许扣减抵质押品,但符合规定的合格保证金除外。考虑到信用衍生产品的风险较大,修订后的《办法》对信用衍生产品敞口提出了更严格的计量规则。除按照现期风险暴露法计量信用衍生产品资产外,作为信用衍生产品的信用保护卖方,商业银行还应当同时将信用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纳入其杠杆率敞口总额。此外,修订后的《办法》还明确了商业银行作为中央交易对手的清算会员,为客户提供衍生产品清算服务时的衍生产品资产计量方法。
在证券融资交易资产的计量中,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证券融资交易资产的计量方法。原《办法》仅规定,卖出回购和买入返售等证券融资交易资产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修订后的《办法》提出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应当包括两部分:一是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余额,在符合审慎条件时,允许银行将与同一个交易对手开展的证券融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轧差;二是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即向交易对手借出的所有证券和现金的公允价值之和扣去所有抵质押品后的净敞口。 为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杠杆率的透明度,修订后的《办法》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相关信息披露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规定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按季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每半年按照规定模板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
2. 银行杠杆率、金融杠杆率是什么意思
银行杠杆率:杠杆率的计算方式为一级资本除以总资产,包括表内和表外资产。表内资产按名义金额确定,表外资产则存在换算的问题。其中对于非衍生品表外资产按照100%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转入表内,而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采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风险暴露。
根据银监会最新监管要求(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杠杆率监管标准,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
金融杠杆率:说来就是一个乘号(*)。使用这个工具,可以放大投资的结果,无论最终的结果是收益还是损失,都会以一个固定的比例增加,所以,在使用这个工具之前,投资者必须仔细分析投资项目中的收益预期,还有可能遭遇的风险,其实最安全的方法是将收益预期尽可能缩小,而风险预期尽可能扩大,这样做出的投资决策所得到的结果则必然落在您的预料之中。使用金融杠杆这个工具的时候,现金流的支出可能会增大,必须要考虑到这方面的事情,否则资金链一旦断裂,即使最后的结果可以是巨大的收益,您也必须要面对提前出局的下场
资 本:自有资本
后果:衍生品基金的八分之一
目的:自有实物资本所撬动的交易资本对冲基金等经营衍生产品的法人机构,一元钱的自有资本要对付一百甚至二百元的资产,杠杆率为1:100或1:200;投资银行一般来说的杠杆率是1:30,但在CDO(债务抵押债券)的业务上,往往高达1:60。(国内前一阵子为了严格规范经营,降低风险,三申五令地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的自有资本率不低于30%,杠杆率相当于1:3.3;尽管现实中的房地产开发商的杠杆率常在1:10左右。)那么受着高度监管的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又该是多少呢?即行话所谓的“监管资本充足率”,至少要在8%。也就是,按规定充分计提风险准备金,一块钱的资本金,能放出12元半的信贷(风险权重为100%)。换句话说,银行的杠杆率为1:12.5,不足投资银行的2.5分之一,衍生品基金的八分之一。简单理解就是“自有实物资本所撬动的交易资本总和”
3. 如果我用银行的消费贷去做理财杠杆违法吗还是有什么不好后果。
不违法,但是违规。银行贷款资金不可以做理财、进入证券市场等等。
只要贷款资金进入银行规定以外的领域会被监控到,会留下记录,下次贷款就会因为上次违规使用资金而被拒绝
4.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2015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商业银行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第四条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的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防范。第二章杠杆率的计算第七条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第八条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所定义的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第九条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不包括表内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衍生产品资产余额+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一级资本扣减项
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中扣除的一级资本扣减项不包括商业银行因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第十条商业银行在计算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时,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不考虑抵质押品、保证和信用衍生产品等信用风险缓释因素。第十一条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为扣减针对相关资产计提的准备或会计估值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第十二条衍生产品资产余额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示的方法计算。第三章披露要求第四章杠杆率的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
5. 什么是投资银行的杠杆
在20倍的高杠杆放大作用下,各大金融集团在次贷危机中的投资损失率达到18%至66%,平均损失约% 次贷危机席卷了整个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除了美国的Countrywide、新世纪金融公司以及英国的诺森罗克银行、北岩银行等业务相对集中于抵押贷款领域的机构遭受重挫外,美林证券、花旗集团、瑞士银行等大型综合银行或投资银行也未能幸免。 尽管美林有大量相对稳定的经纪业务,尽管花旗有大量的零售银行业务和全球化的分散投资,尽管瑞士银行因其低风险的财富管理业务一贯享受着最高的信用评级;尽管房地产抵押贷款只是它们众多利润源中的一个,而且贡献并不大——但正是这个不起眼的业务让这些金融巨头们遭受了沉重的打击。 金融集团希望通过复杂的业务结构来分散风险,用精细化的测算来拨备风险,但从上世纪80年代初的垃圾债危机、到1987年黑色星期五中的组合投资保险策略隐患、90年代末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的套利危机、再到此次次贷危机,大型金融集团在历次金融创新产品危机面前不堪一击,“风险分散”和“流动性拨备”都变得毫无意义。 虽然在此次次贷危机中,中资企业损失较小,但在中国的金融发展过程中,到处都需要创新,到处都可能是创新的“地雷”,美国的次贷危机也许能给我们更多启示。 多收益源不能分散风险美林证券与贝尔斯登是次贷危机中损失较大的两大投资银行,但从他们的业务结构看,包括了股权、固定收益、投资银行、交易清算、私人客户理财和资产管理等多个部门,涉及代客交易、交易清算、结构化产品设计销售、做市商、自营交易、风险套利(套利并购重组事件)、传统套利(套利价差)、证券出借、证券化产品发行和投资、融资、并购重组、私人股权投资、财富管理、资产管理等多项业务。 除了抵押贷款证券(MBS或ABS)外,他们的业务还涵盖了国内股票、国际股票、国债、市政债、公司债、垃圾债、可转换证券、股票衍生工具、利率互换产品、外汇互换产品、商品期货、对冲基金等多种产品。 雷曼兄弟等亦是如此,其业务结构是一个极其庞杂的体系,每个结点都充斥着风险,他们希望通过多结点来分散这种风险。 现实中,他们也确实做到了这一点。一般来说,美国大型投资银行的收益来自于五方面:自营(Principal Transations)、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ing)、抵押贷款服务权收益(MortgageServicingFees)、佣金收益(Commissions)和资产管理收益(Asset Management)。而花旗、瑞银等以银行业务为主的大型金融机构,其业务结构就更加复杂,收益源也更加广泛。 但问题是,金融机构的高杠杆可能会完全对冲掉多收益源的风险分散作用。 大机构次贷损失30%经过上百年的发展,欧美的金融机构都建立了一套严格的流动性和资本金管理体系,其核心是:集团根据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计算出在发生危机事件时所需要的最大流动性,这个流动性需求将主要通过资本金来满足。 即,公司的资本金应该可以保障公司在发生极端事件、且不能进行外部融资情况下,不用变卖资产就能够满足正常的债务偿还需求、法定资本金需求和一定概率下或有负债的发生额(担保、资本承诺等),并可满足危机发生时抵押品价值贬损所导致的抵押融资额减少、甚至无法获得抵押融资时的资金需求,以及公司长期债被降低一级时衍生品交易中所产生的追加保证金要求。 为了保守起见,金融集团一般都会要求其现金资本和其他备用流动性所构成的流动性池应该大于危机发生时的最大资金需求——贝尔斯登和美林都要求其流动性资源应是短期无抵押融资的1.1倍以上,而雷曼兄弟则要求其流动性池里至少要保持20亿美元的富余流动性。此外,美林还要求它的长期资本资源至少要比长期资产需求多出150亿美元,这一原则也同样被用于新巴塞尔协议中对银行风险的监管。 精确的数量化管理似乎给公司稳健经营提供了足够的保障,而它的一个现实结果就是各家金融机构都放心大胆地使用较低的拨备和较高的财务杠杆。美国证券公司平均的总财务杠杆(总资产/股东权益)大于20倍,而净财务杠杆((总资产-低风险资产)/有形股东权益)在15倍左右,商业银行平均的总财务杠杆则在12倍左右。高杠杆虽然提高了资本回报率,却也对风险的估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旦公司低估了风险,导致拨备额不足,将使单一业务的风险在20倍的杠杆作用下,放大至整个集团。 以贝尔斯登为例,总杠杆率、净杠杆率分别为30倍、16倍,只要总资产中的3%、风险资产中的6%发生净损失,就会产生致命后果——公司现有130亿美元的有形股权资本、正常情况下每年可产生20亿美元的税前利润,即,可承受的最大亏损就是150亿美元,而公司在抵押贷款上的投资达到560亿美元,其中的20%发生问题就将是致命打击。 而对于美林来说,表外风险头寸则是一个潜在的威胁,其一年内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表外承诺额就高达470亿美元,一年内如发生降级等特殊事件所导致的追加保证金或回购承诺要求达到630亿美元,两项相加就达到1100亿美元,而公司的有形资本金不到400亿美元,即使加上其他备用流动性,最多也只有630亿美元。实际上,公司总财务杠杆率、净财务杠杆率分别为20倍、13.8倍,如果总资产损失5%以上,风险资产损失7%以上,就将导致破产危机。 实际上,正是高杠杆让金融控股集团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变得异常脆弱——如果金融集团将总资产平均分布在20项业务上,那么,在20倍杠杆下,每类资产50%的损失将导致集团资本金损失一半,而在次贷危机中,各大金融集团的投资损失率在18%至66%之间,平均损失30%左右。 贝尔斯登卖股权给中信真实原因在成熟业务上,经过多年的数据、经验积累,欧美市场上的成熟金融机构对于风险的估算确实已经比较准确,足以支持其低拨备下的高杠杆运作,并成为其在收益率上战胜新兴市场金融机构的有力武器。 但在金融创新过程中,由于历史数据较短,风险的估算常常发生偏差——这种偏差不是一两家金融机构的偏差,而很可能是系统性的偏差,比如次贷危机,AAA的次贷最终被证明是整个金融系统在房地产牛市行情中的整体估价错误。 其结果是,当危机真实发生时,实际的流动性需求可能远远超过公司的估算:抵押品价值的贬损程度可能超过预期,从而要求更多的保证金支持——没有一个机构会为AAA级的债券拨备出30%的贬值空间(真实的拨备额不到2%),为AA级债券拨备出60%的下跌空间。 实际上,当危机到来时,所有次级贷款的价值都发生了大幅贬损,AAA级债券目前已累计下跌30%以上,AA级下跌60%,A级跌幅超过70%,直追BBB及BBB-80%左右的累计跌幅。尽管各大金融集团都以AAA及AA级次贷为主,但各大金融集团在次贷中的投资损失率都达到20%以上。 此外,或有负债可能在某一时刻被要求全部兑现——次贷危机中的回购协议成为许多金融机构的致命伤,按照历史的估算,售出的次贷被要求回购的概率仅为1%至2%,但当危机发生时,几乎所有次贷的违约率都上升到10%、甚至20%以上,从而被要求全面回购;抵押融资渠道可能大幅萎缩,目前新的次贷发行几乎成为不可能;而公司信用评级可能被连降几级,从而在次贷以外其他衍生品的交易上被要求大额追加保证金......总之,针对金融创新产品的拨备可能完全不够,它将吃掉所有的富余流动性和公司计划用以扩张的资金,甚至会消耗其他业务的拨备额,并引发全面裁员。 宁选高风险不选高杠杆金融创新过程中风险的估价通常是不准确的,金融集团希望用复杂的业务和分散的收益点来降低单一事件的冲击力,但金融企业的高杠杆放大了单一事件的冲击力,使单一业务的风险可能会感染其他业务,并危机整个集团的安全——实际上,在投资银行平均15倍左右的净财务杠杆和20倍以上的总财务杠杆下,5%以上的风险资产亏损将给公司带来致命打击。不仅如此,危机还对股价产生了长远的影响,限制了企业在其他高速成长领域上的扩张速度。 如果把金融机构的三要素绘成一个三维图,波动性、收益率和杠杆率。那么,对于金融集团来说,在新业务上杠杆率的控制尤其重要,因为此时波动率的数据变得不那么可信了,一旦风险失控,低杠杆的集团能够将风险控制在局部,从而可以发挥真正的金融集团多收益源分散风险的作用,在低谷中趁机收购其他企业;与之相对,高杠杆的集团将使风险扩大至整个集团,从而成为低谷中的被猎食者。 在金融创新中,唯一安全的是现实的拨备,而不是信用评级或其他基于历史数据的模拟测算。 金融创新过程中,控制杠杆是分散业务风险的前提,是控制创新业务风险范围的必须。“可以承受高风险,绝不承受高杠杆”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新产品的拓展,也同样适用于跨地域的扩张,在新地理市场上,当风险不可测时,控制杠杆比控制风险更重要。
6. 杠杆率监管标准
中国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内容,制定了针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监管要求:杠杆率=(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4%。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
该征求意见稿同时要求各商业银行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在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在2016年底前达标。
这表明,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将正式引入杠杆率监管机制,未来将根据经济形势和银行风险状况的变化对杠杆率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它的计算方法为核心资本净额除以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该指引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在资产转让和代客理财等业务活动中实际资产或风险没有转移,但未将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在计算杠杆率时应当将其计入调整后的资产余额。
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Ⅲ,明确了杠杆率的国际监管标准为3%。而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数据,全球两组银行的杠杆率分别为2.7%和3.8%,高于中国78家测算机构平均4.6%的杠杆率水平。
国家银监会副主席王华庆早在2010年9月就曾表示,银监会还准备引进动态拨备和杠杆率作为资本监管的重要补充。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和资本补充将不断加强,资本补充规划将成为银行董事会的重要任务。
银监会2月18日公布数据,2010年,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大幅提升,年末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2%,比年初上升0.8个百分点;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1%,比年初上升0.9个百分点。
【拓展资料】
杠杆率监管对境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是什么?
短期影响
大中型银行短期达标压力不大。2010年上半年,国内5家大型银行和5家中型银行参加了巴塞尔委员会组织的定量影响测算。银监会于2010年末公布的测试结果为:按照《办法》所规定的杠杆率计算方法,我国5家大型商业银行平均杠杆率为4.7%,全部超过4%;5家中型银行平均杠杆率为3.9%,处于4%附近,具体结果见表1。表1数据表明我国5家大型与5家中型商业银行的整体状况杠杆率水平较好,明显优于全球的平均水平;相对于大型银行而言,国内中型银行面临的压力要大一些。
中信证券研究部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杠杆率计算公式对国内主要商业银行进行了测算,针对五大商业银行及11家股份制和城商行的计算结果分别见表2和表3。相关情况显示,五大行的杠杆率均在4%以上,其中建设银行杠杆率最高达到了5.57%,而五大行中最低的工商银行也达到了4.99%的水平;上市股份制和城商行中除华夏银行、深发展杠杆率尚未达标外,兴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和中信银行杠杆率略高于4%的水平,但上述提及的股份制和城商行银行(除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外)均公布了融资方案(华夏银行已完成定向增发),预计补充资本后杠杆率要求将不形成实质性约束。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到,我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普遍较高,远大于同期的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业。这是因为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主要从事传统的存贷业务,利润主要来源是高利差下的利息收入。短期来看,达到4%杠杆率监管标准的压力不大。
处在达标边缘或不达标银行面临诸多压力:
一是资本补充的压力会进一步加大。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主要依靠对外筹集,杠杆率达标要求加剧了部分银行资本不足的矛盾。
二是资产规模扩张速度将受到监管约束,发展压力增大。依托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近年来实现了机构扩张、存款增加、贷款增加以及利润增加的良好格局,但信贷高增长也带来了资本不足的问题。资本对规模扩张的制约越来越明显。单纯依靠规模扩张扩大市场影响力模式下,杠杆率进一步收缩了资产的扩张能力,发展压力会越来越大。
三是部分不达标行面临被要求压缩存量资产规模的压力。受地方政府平台贷款质量波动、房地产贷款质量波动影响,部分银行拨备压力逐渐增大,资产质量波动反过来又影响银行的利润留存能力,在外部筹资环境不宽松的情况下,部分银行短期内无法筹到必须的资本数额,也可能无法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不得不压缩存量表内外资产规模,将对这部分行的市场影响、业务发展带来很多问题。四是机构扩张、业务创新将受到很大制约。少数不达标行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约束,包括停止新设机构、停批新业务、停办部分业务以及限制股东分红、限制股东权利,甚至被要求调整董事会和高管层等,将对银行正常的经营管理造成一定影响。
7. 国家规定金融理财产品合法的杠杆是多少
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3款的规定:“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8.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商业银行的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第四条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银监会对银行业的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防范。第二章杠杆率的计算第七条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
杠杆率={(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100%第八条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为商业银行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计算资本充足率所采用的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第九条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一级资本扣减项第十条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一)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按照本办法附件所列示的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
(二)其他表内资产在扣减针对该项资产计提的准备后,计入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
商业银行在计算表内资产余额时,不考虑抵质押品、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信用风险缓释因素。
商业银行在计算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时,可以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对回购交易和衍生产品交易采用净额结算方法进行调整。第十一条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一)表外项目中无条件可撤销承诺按照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
(二)其他表外项目按照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
无条件可撤销承诺指商业银行在协议中书面列明无需事先通知、有权随时无条件撤销,而且撤销不会引起纠纷、诉讼或给银行带来成本的承诺。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杠杆率时,并表范围和计算方式依据银监会关于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的相关规定确定。第三章杠杆率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杠杆率管理的最终责任,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杠杆率管理的实施工作。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设定不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目标杠杆率,有效控制杠杆化程度。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报表。
并表杠杆率报表每半年报送一次,未并表杠杆率报表每季度报送一次。第十六条商业银行杠杆率信息披露应当至少包括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内容。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披露杠杆率信息。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
商业银行应当在主要营业场所公布本办法要求披露的信息内容,并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第十七条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纠正措施:
(一)要求商业银行限期补充一级资本;
(二)要求商业银行控制表内外资产增长速度;
(三)要求商业银行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
对于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除上述措施外,银监会还可以依法对商业银行给予行政处罚。第四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