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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佣金合同

发布时间:2022-06-15 12:20:40

1. 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佣金过高 佣金支付未约定时间,可以迟一点支付佣金吗最晚的约定时间是什么时候

交易完成后,佣金的收取方是居间合同中的居间方。居间合同中规定,居间方促成居间,收取佣金。促成合同是以买卖双方交易完成,顺利过户,买方取得房产证,卖方取得全部价款为标志。这时,需要支付佣金。
你们的居间合同没有约定支付时间?好好看一下到底有没有。如果真的没有,那么你取得房产证后支付吧。或者和居间方协商。
合同法中还规定:合同中未约定的,可以双方补充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从习惯。

2. 房产中介返佣金需要签订什么样的协议

3. 房产中介佣金怎么算

房屋中介费一般是房屋成交价格的1%至2%,在中介过程完成后、签订购房合同时交付。如需网签,由于过户当日给房屋尾款,所以可在过户后当日交付房款时一并交付中介费。
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要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收费标准统一收取,并开具发票,依法纳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4. 房地产项目销售代理服务合同

《****》项目销售代理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产权属于甲方的 项目委托给乙方作代理销售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委托代理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3、项目规模:

4、委托事项:■全程代理□市场调研□营销策划 □代理销售

5、乙方的代理销售期自 2008年 12 月 1 日至 2010 年 10 月 31 日。

第二条 费用收取及结算方式

1、前期服务费

在本合同签定后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 6 万元(大写)(¥ 陆 万元),在项目正式开盘销售后四个月内从销售佣金中分三次扣除(每月扣除人民币 2 万元)。如甲方未能在2009年3月拿到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则每延迟一个月支付乙方人民币1.5万元作为前期服务费,累计服务费在6个月内扣清。

2、销售代理费(销售代理费=底价佣金+溢价奖励+奖励佣金)

2.1 本项目的底价佣金为当月售出单位合计到帐部分的底价合同总额 ´1 %,按揭贷款资料收齐后递交银行审批30个工作日后如因非乙方原因无法到帐可先视为到账。

2.2 溢价奖励:经过乙方的努力,每套住宅或商铺销售价格超过底价的,其超出底价部分,甲乙双方按8:2分成。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底价,可以调增价格的,需双方商定确认,超过原底价部分的视为溢价。

底价标准:见《代理销售房源价格表》

2.3奖励佣金:在合同期内乙方完成项目总销售金额的80%时,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全部售出单位合计底价合同总额奖励佣金0.1% 做为奖励。该部分奖励佣金及溢价佣金在乙方完成项目总销售金额的80%后10日内予以支付.

3、销售代理费的支付:

《月度销售任务明细表》(销售任务按每3个月由乙方提交一次)由双方在项目开盘前协调确定,甲方书面认可。

3.1 代理方完成的月度销售量达到《月度销售任务明细表》中月销售目标的

90%及以上,月度代理佣金支付金额=月度底价佣金×100%。

3.2 代理方完成的月度销售量不足《月度销售任务明细表》中相应月销售目标的90%,月度代理佣金支付金额=月度底价佣金×80%。底价佣金转为代理方保证金,待代理方季度销售量达到季度销售目标的90%及以上,开发公司再行支付剩余款项。

3.3 如代理方季度销售量未达到《月度销售任务明细表》中相应季度销售目标

的90%,则当季度保证金自动转为下季度保证金,待代理方两个季度累计销售量达到《月度销售任务明细表》中相应销售目标的90%以上,按第3.1款要求支付;如代理方两个季度累计销售量达不到《月度销售任务明细表》中相应销售目标的70%以上;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4、若客户交清首期房款前因甲方原因悔约,所没收的定金双方各收取50%;若客户在交清首期房款后因甲方原因悔约,定金及罚金归甲方所有,乙方收取相应的代理费。

5、结算时间:双方于每月5日前核算上月已签合同部分,并于10日前结算代理费用。甲方在结算当日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乙方,乙方提供等额发票。

6、乙方在合同期内完成本项目合同总销售额的90%可视为全部销售完成,乙方可选择撤场,并于10日内结清全部销售代理费用。

第三条 双方权责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在发售前向乙方提供所委托之物业公开销售所需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各项销售所需的合法文件资料,以确保楼宇销售的顺利开展。

1.2 承担有关策划、宣传推广、广告、售楼资料、模型及售楼现场包装等设计、制作、印刷所需的各项费用。

1.3 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代理销售或自行销售相关物业。

1.4 甲方应严格按照双方商定的工作进度及时做好乙方提交的方案的审核工作,并应于三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的,应告知乙方,但最长不超过七日。由于甲方逾期回复导致乙方工作进度延误,或导致乙方未能按计划完成销售任务,责任由甲方承担。

1.5 甲方应确保工程进度,并负责售楼现场清理、售楼处的装修、包装布置、办公设备到位等工作, 为乙方提供办公场所及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电话机、等办公用品并承担售楼处的水电费、办公室固定电话费的日常费用。

1.6 委派专人配合乙方的销售工作,负责收取客户购房定金及房款。

1.7 甲方需每周组织一次各相关单位(工程部、物业公司、代理公司、广告公司及相关部门或责任人)参加的工作例会,及时协调解决各种营销问题,督促相关配合部门的工作。

1.8 合同期内,根据推广需要甲方同意投入该项目的广告宣传费用不高于本项目乙方代理总销金额的 0.8 %。由于甲方原因未能按时足额投入广告宣传费用造成乙方未能按时完成销售目标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广告宣传费用计划由乙方提出并经甲乙方双方商定认可。

1.9 非因乙方之行为造成的索赔或其他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1.10 甲方须按时与乙方结算代理费并准时支付,如延期则每日按所欠代理费总额 3 %计付滞纳金。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乙方具备房地产交易代理资格,并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保证其代理经营的合法性。

1.2 乙方负责售楼人员的全部工资、奖金、福利及交通等费用,负责业务培训、业务管理以及一切现场销售工作的组织管理及销售执行。

1.3 乙方负责制订营销方案和宣传推广计划,并经甲方认可决策后组织实施。

1.4 乙方须按照与甲方所确定的营销方案进行销售,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即时与甲方沟通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1.5 乙方负责现场销控管理工作,定期向甲方提交营销总结报告,供双方根据销售实际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1.6、根据销售需要及市场需求,在双方确定的销售底价基础上,溢价或涨价的幅度应报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

1.7 协助甲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合同约定销售范围内的房屋,所有销售均视为乙方完成。

1.8 乙方人员负责与客户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按揭等相关各项购房手续。

1.9 售楼过程中如有因乙方工作原因引起的法律诉讼或索赔要求时,乙方须负责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1.1 若购房人购买的该项目房产的实际情况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或产权不清,规划设计变更或销售面积变化,以及因工期、交房期、质量、银行按揭、典当抵押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1.2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佣金,则每超过一天按应付佣金的 3 %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若佣金支付时间超过三个月,视甲方违约,违约金为 人民币贰拾 万元。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甲方完全承担违约责任。

1.3双方确定的营销推广费用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时到位,造成销售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结清所有销售代理费用。

1.4 开盘时间初定为20 09 年 3 月 30 日前,若因甲方原因导致该项目不能按时开盘而引起的乙方前期准备工作顺延,顺延时间不超过 30 天,超过 30 天甲方应每月支付乙方前期工作准备金 1.5 万元整,超过 90 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结清所有销售代理费用(含前期工作准备金在内)。

1.5甲方若无故终止合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则甲方需向乙方赔偿损失30

万元( 叁拾 )人民币。

2、乙方违约责任

2.1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销售活动之外的任何商业活动,因乙方原因对甲方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或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必须按照双方确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与业主签订合同,如有违反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2 乙方销售均价不得低于双方约定的基准价格(甲方签字确认部分除外),如未达到约定基价由乙方承担责任。

2.3 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否则视为违约,产生的后果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4 乙方销售团队主要负责人的调整均须提前通知甲方,并做好交接等相关工作,因乙方人员管理问题致使营销工作出现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

2.5 乙方若无故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则乙方需向甲方赔偿30 万( 叁拾 )人民币。

第五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所有条款双方均严格遵照执行,否则违约方要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本合同规定要提交的附件应及时提交确认,该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双方协商同意后对本合同的修改、扩充等,应签定补充协议。

4、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有因股东变更、产权交易等原因导致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物业产权改变的,甲方除应支付乙方售出部分的代理费外,还应向新产权方说明本合同的有效性,三方就有关的权利义务事宜签定协议。如新产权方要求重新委托代理销售时,乙方享有优先代理权。

5、双方对合作过程中的所有相关商业资料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提供给第三者。

6、任何一方按本合同规定提前中止合同时,需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派人于通知日起14日内完成办理相关结清款项、解除合同手续。

7、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有关条款之执行的,受影响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因此而影响履行有关条款的不视为违约。

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对本合同执行中产生的冲突双方协商不成的,交由常州仲裁委员会解决。

9、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 法人代表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 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买房违约,要支付佣金吗

违反协议的相关约定,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肯定是要支付违约和中介公司的佣金的,因为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没有存在过错,买卖双方佣金的支付都应该由违约方承担。
消费者通过中介买卖二手房,通常要签订如下三类合同:第一类是居间合同,一般情况下,居间合同在整个交易中最真实、最有效;第二类是买卖合同,即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第三类是辅助合同,包括担保合同、贷款合同、评估合同等等。其中居间合同就约定了买卖双方与中介方的责任关系。

6. 房屋中介签订了《佣金确认书》,还可以反悔吗

买家李某与卖家张某通过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三方居间协议,三方对于房屋的总价款、支付方式以及中介费的标准、承担方式均作了明确的约定,即买卖双方各自支付总房价款的1%中介费佣金,在交易的履行过程中,该中介公司出具了一份《佣金确认书》,要求李某签字承诺,在交易过户之前支付总房价款的2%中介费佣金,在交易过户完成之后。李某觉得自己不该支付这么多佣金,就找到律师咨询,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实中房屋中介公司在与买房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同时会要求买房人签订一份《佣金确认书》。《佣金确认书》的内容一般为:“买房人应于签字之日起给付中介公司佣金”。在法律上,居间合同中的“佣金”就是指“居间费用”。签订《佣金确认书》,表明买房人认可中介公司已完成了居间合同中约定的所有居间义务。因对法律概念不熟悉,且基于对中介公司的一种信任,买房人一般没有认真考虑就签字了。一旦日后卖房人出现违约,中介公司会以此为由,逃脱其应承担的责任。shhuang44ss

最近的一些中介公司和房屋买卖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中,双方在签订居间协议的同时,多在当天同时签订一份《佣金确认书》或其他形式的保证书。而此类“书”证上一般包含有中介公司的名称、“书”的编号以及相应的条款。这类保证性质的“书”均为打印文本,且从内容形式上判断可以被认定为格式文本。它有两个特点:一、该类确认书基本上都与居间协议同一天签署;二、该类协议上基本包含赔偿条款。

本案来说《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中规定:“经纪机构在提供基本服务内容,办理完产权过户、户口迁移等手续后,方可收取买卖中介经纪服务费。”因此,中介要求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时收取佣金,违反了该规定。《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收费管理形式〉规定:“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房地产评估、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中介机构应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和调整实际的收费标准。对提供特殊优质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的中介机构,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按“优质优价”原则审核同意,可以超过指导价标准收费。”根据该条规定,中介公司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只能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费。由于房屋买卖中介收费实行的是指导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规定:“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由此可见,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签订的三方居间协议,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合同自治,即是有限的意思自治,也就是说,中介公司不可以借口,买卖双方自愿支付高于指导价标准的佣金,来规避国家规定,收取超过收费标准的中介费。但买方或卖方自愿承担卖方或买方的中介费,则不牵涉到中介收费标准的问题,国家并不干预。

因此,中介公司单方与买方或卖方签署所谓的《佣金确认书》,收取超出收费标准的中介费佣金,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而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共同签订的《佣金确认书》,只要收费总额不超出总房价款的2%,属于买卖双方对中介费佣金承担方式的约定,但收费总额超出总房价款的2%,则中介的收费仍然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理应退还多收的中介费佣金。即使与房屋中介之间签订了《佣金确认书》,当事人也应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 帮客户做房子抵押贷款100万 放款后收取15万佣金 有佣金合同 合法吗

这个属于居间合同,只要双方自愿,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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