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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和券商佣金纠纷新闻

发布时间:2022-06-19 02:15:21

㈠ 投诉证券公司佣金还是千分之2,比市场其他的万分之二多了10倍费用,损失过万,股民能要退多余费吗

什么时候其他市场的都变成万分之二了吗?你这个证券公司,他还是这个样子,你自己如果不愿意,应该是把资金及早的抽出来的呀,人家也没有骗你,人家一直是保持那个样子,人家不愿意降下来,也没有办法的呀

㈡ 证券公司调佣金是怎么回事

就是国家规定给证券公司的一种合法的手续费,调佣金就是可以有一定的浮动,随时可以根据不同类别的客户进行佣金的调整,可以适当下浮,一般买场内交易型基金的手续费是0.3%,资金大的客户可以下浮!

㈢ 证券公司乱收佣金,如何维权

这个可以投诉的,一般来说开户就有协议关于佣金的,后期也可以进行调整 的

㈣ 不是证券公司员工但公司发放却是以证券公司经纪人佣金形式,合法吗

您好,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第五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得采用现金返佣、赠送实物或礼券、提供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禁止证券公司将机构投资者缴纳的证券交易佣金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㈤ 证券交易佣金的违规行为

《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第五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得采用现金返佣、赠送实物或礼券、提供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禁止证券公司将机构投资者缴纳的证券交易佣金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第五条规定“会员应当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公平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 1、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中,为了做大交易量,增加收入,向机构客户的负责人或居间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和返佣。”
依据前述法规、规章之规定,证券公司不得采用所谓的零佣金、现金返佣、赠送实物或礼券、提供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给予佣金回扣也应是明扣,而不能是帐外暗扣,如果证券公司在吸引投资者时采用前述行为和手段,就不仅是经纪业务违规定问题,其还有可能涉嫌价格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业贿赂,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行为。

㈥ 证券公司为了多收佣金,诱导股民进行股票交易,要求证券公司退还多收取的佣金是否合理。

股民有权向证券公司查询买卖交易记录,在没有委托证券公司帮其交易的情况下,证券公司无权进入操作股民账户,所以,肯定可以要回多收的佣金。

㈦ 证监会规定了券商之间的佣金吗具体是怎样的

有关部门已将建立券商佣金公示制和报备制提上日程。在定价公开化、市场化的过程中,引导券商提高经纪业务服务水平,促进经纪业务创新发展。(资料图片)

从记者在业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除了个别券商所谓的“零佣金”和大客户享受的优惠佣金外,目前券商向个人投资者收取的佣金费用最低标准普遍维持在万分之五左右。“但这一最低标准还在继续下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某券商经纪业务负责人为记者算了一笔账:以收取万分之五的佣金费为例,除去上缴给交易所、登记公司在内的过户费、清算费等各种规定费用外,券商自己可以留下的部分大概为万分二。而券商在包括人力成本、系统支持、硬件维护以及提供研究报告等运营经纪业务上的花费最低也要万分之三,仅收取万分之五的佣金费用明显入不敷出。

看似“赔本赚吆喝”的“买卖”为何还有那么多券商争抢着做,这位经纪业务负责人为记者解开了疑问。尽管增量部分的佣金收入入不敷出,但原有的老客户佣金费用较高,已基本能满足运营成本。而在人力、硬件等相同的条件下,交易量越大,交易成本也就越低,所以尽管目前佣金费用已经降到很低水平,但券商还不至于真的赔本。

业内人士指出,短期内,降低佣金的确能使客户数量有一个快速上涨,但从长期来看,其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系统的升级、硬件的更新换代、培养专业的经纪人才为客户提供更丰富的服务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较低的佣金收入显然无法满足这一需求,从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遏制行业内的恶性价格竞争,曾有两种解决方案被普遍讨论。一是建立为佣金收费设立“底线”,二是建立佣金公示、报备制度。

接受记者采访的券商经纪业务负责人均如此表示,相比设立“底线”的做法,建立公示制和报备制更合理、也更有效。由于各个券商经纪业务的运营费用不尽相同,很难计算出一个合理的“底线”。“从价格战现象的根源上来看,还是由券商经纪业务趋同,缺乏特色服务造成的。”上述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丰富服务内容、树立自身的鲜明特色才是根本。”

不少业内人士也表示,佣金公示、报备制度建立后,应取消0.3%的“上限”规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必然也意味着运营成本的上升,上限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券商经纪业务水平提高的空间。“只要投资者认为券商提供的服务值那么多钱,愿意付,就应该允许。”

㈧ 佣金政策大调整时券商有告知投资者的义务吗

我认为有,尤其是调高,毕竟佣金现在不低,很多都是按3‰收取的。

㈨ 券商如何欺骗股民

在做ipo项目时,券商会有欺骗股民的动机,只有把它所保荐的公司包装的足够吸引人,股民才会去争购;同时,在招揽客户时,对佣金费率可谈判的实情券商也有欺骗的动机,而股民就不得而知了;在出某公司的调研报告的时候,券商有欺骗股民的动机,因为有可能公司给券商好处也有可能券商自营股票池里有这个公司的股票,也有可能是券商和基金合谋对公司股票进行炒作,需要营造假象欺骗股民高位接盘,呵呵,不欺骗?券商也要吃饭啊

㈩ 为什么证监会要求券商收取最低佣金

证券交易佣金是指委托者委托买卖成交后,按实际成交金额数的一定比例向承办委托的证券商交纳的费用。股委托买卖股票的收费标准是0.6‰—3‰,最低起点为5元。委托者委托买卖成交后,应在向承办委托的证券商办理交割时,按实际成交金额的0.6‰—3‰向证券商交纳委托买卖佣金。证券商不得任意或变相提高或降低佣金的收费标准,受托买卖未成交时,证券商也不得向委托者收取佣金。该佣金的成交价格由股票代理商行决定,一般的股票买卖投资者可以去和账户所在的证券交易所协商,散户一般在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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