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要去杠杆这意味着什么
去杠杆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政府去杠杆,二是金融去杠杆,三是企业去杠杆。
政府去杠杆,就是削减政府债务,对中国而言重点是地方政府债务。其实中国政府整体债务占GDP比重与美国、日本以及一些欧洲国家相比,还不算高,去杠杆的需求不是太迫切。主要问题是不透明,让中央领导、银行心里没底。所以我觉得与其说政府去杠杆,不如说是调结构更合适。
在经济繁荣时期,金融市场充满了大量复杂的、杠杆倍数高的投资工具。如果大部分机构和投资者都加入“去杠杆化”的行列,这些投资工具就会被解散,而衍生品市场也面临着萎缩,相关行业受创,随着市场流动性的大幅缩减,将会导致经济衰退。
(1)去杠杆产生不良资产扩展阅读:
影响:
美国债券之王比尔·格罗斯的最新观点是,美国去杠杆化进程,已经导致了该国三大主要资产类别(股票、债券、房地产)价格的整体下跌。
格罗斯认为,全球金融市场目前处于去杠杆化的进程中,这将导致大多数资产的价格出现下降,包括黄金、钻石、谷物这样的东西。“我们经常说总有机会存在于市场的某个地方,但我要说现在不是时候。”
格罗斯表示,一旦进入去杠杆化进程,包括风险利差、流动性利差、市场波动水平、乃至期限溢酬都会上升。资产价格将因此受到冲击。 而且这个进程将不是单向的,而是互相影响、彼此加强的。
比如,当投资者意识到次贷风险并解除在次级债券上的投资杠杆时,那些和这些债券有套利关系的其他债券、持有这些债券的其他投资者、以及他们持有的其他品种,都会遭受影响。这个过程可能从有“瑕疵”的债券蔓延到无瑕疵的债券,并最终影响市场的流动性,进而冲击实体经济。
2. 中国去杠杆有五大主要举措有哪些
去杠杆的5项主要措施是:以处理僵尸企业为抓手解决国企杠杆率过高问题、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杠杆率、切实解决不良资产、加强对大资管行业的监管以及关注货币供给。
3. 去杠杆是指降低财务杠杆吗如果不是,那是指降低什么
首先定义杠杆一词,个人理解来自于“财务杠杆”概念.当企业负债经营时,用较小的权益资产支持起了比较大的经营规模,由此产生“杠杆效应”.按这个逻辑,我理解的“去杠杆”就是指企业或经营主体主动降低资产负债率.如果这个理解从根本上就错了,请用力拍砖.
去杠杆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政府去杠杆,二是金融去杠杆,三是企业去杠杆.
一、政府去杠杆政府去杠杆,就是削减政府债务,对中国而言重点是地方政府债务.其实中国政府整体债务占GDP比重与美国、日本以及一些欧洲国家相比,还不算高,去杠杆的需求不是太迫切.主要问题是不透明,让中央领导、银行心里没底.所以我觉得与其说政府去杠杆,不如说是调结构更合适.
第一个问题经济界讨论的很多,见仁见智吧.我没有具体数据不做判断,但有一点很明确.
现存债务已是既成事实,投资项目有清偿能力还得上最好,还不上就从全国财政大盘子里找钱,实在还不上,就只能债务重组.
当然债务重组最好的办法不是像早先那样,再剥离几家不良资产管理公司,这样等于全国人民集体买单,效率不高且不公平.而是对银行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相关不良贷款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CLO),吸引投资者来买.悲观的投资者可以买优先级,低风险低收益.乐观的投资者可以买劣后级,高风险高收益.这样就把地方债务风险从银行体系转移到了广泛的投资人身上,也就盘活了债务存量.
关于第二个问题,最根本的解决方法明确政府定位,有所为有所不为,建立规范的地方债、资产支持证券(注意,这里指狭义ABS!不是CLO)发行机制,让真正用钱的和投钱的直接见面,是为用好增量.这一点对承销商,如银行、券商们,是利好.
具体到银行,去杠杆不可能是减少存款,现在看来也只能压缩同业业务、表外业务了.银行是整个社会最大的资金来源,同业不让做,表外业务受限于资本压力短期内不可能全回到表内,这样看来全社会资金成本会上升.对银行而言利好利空很难判定,因为我不清楚同业、表外业务给银行带来的收益大还是风险大,请大家指教.但对依赖理财产品、同业业务等筹集资金的企业,短期内则是大利空.
有人认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为了金融去杠杆,个人认为理解有误,应该是转移银行信用风险的举措.信贷资产属于银行资产,而卖资产无论如何不会降低银行的杠杆水平的.因为它和银行负债端的资金来源根本就是两回事.不过,如果CLO能够常规化、可盈利,债务风险就能有效转移,那长期来看对银行业确实是一个利好.需要说明的是,CLO的开展,给银行带来信贷额度,如果不对这部分信贷流向进行指导控制,很可能资金又会流向政府融资平台.这样的话,反而不利于政府去杠杆了.
4. 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合法吗
合法。
近年来,随着国内去杠杆和调结构深入推进,不良资产市场参与者也逐渐扩容,逐步由原先的“四大AMC”扩充到“5+2+银行系AIC+N”的多元格局,不良资产市场参与主体日渐扩大,市场层级分化。伴随监管部门对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的规范化与标准化,金融机构对于引入外部专业团队提供不良资产处置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截至2021年四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人民币2.84万亿元,较2020年末增加约人民币0.15万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73%,较2020年末略有降低。2020年突发的新冠疫情对企业营商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仍在持续蔓延,疫情期间的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会导致部分不良贷款风险暴露滞后,当前疫情多点散发,许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金融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规模或将持续增加。2021年,银行业累计处置不良资产人民币3.13万亿元,同比增加人民币0.11万亿元。业内人士预计,2022年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处置仍将保持“3万亿+”规模。
5. 企业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目前不少企业都存在不良资产,不良资产会导致很多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从而导致企业面临破产。但因为很多企业都不知道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有哪些,所以在平时生产经营中才不知道该如何避免不良资产的产生。以下是对企业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有哪些的具体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往来款项管理制度缺位
往来款项主要包括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
1、因企业未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盲目进行赊销。购货单位拿到货物后迟迟不付款,而企业财务人员责任心缺失及人员更换等原因,对货物催款不及时,导致欠款时间过长;有的连对方的联系方式和地址都搞不清楚,对方故意不认账或无力支付。
2、部分企业为完成业务考核指标,通过往来款做虚假收入,达到企业虚假盈利目的,这种为完成指标而存在的往来款自然是无法收回的。
3、企业领导或财务人员因缺乏监督机制而随意出借资金,结果使资金流入他人囊中,给企业带来了资金损失。
4、大部分企业重销售、轻管理,有的销售人员甚至从中拿回扣,当这些销售人员离岗,或因失职而被解聘后,企业也无有效对策和制度加以约束,给企业造成了损失,而责任人却未受到应有的处罚。
(二)成本利润不配比,存货积压或短缺
且前,有的企业财务不掌握企业的实际发生成本,企业各部门对已发生的实际成本瞒报或缓报,对已入库的物资,在领用时不办理出库手续,致使无对应成本结转,造成库存材料盘亏,企业潜在亏损已存在;有的企业存货实际已发出销售,但成本结转不及时,造成企业库存材料和利润的虚增;有的企业因管理制度、风险意识不强等因素,在物资采购中存在盲目性,造成企业存货大量积压;还有的企业因生产工艺、技术等问题。生产的产品存在残次品,或物资已毁损、报废,但仍积压在仓库而未作技术评估计价,同样虚增了物资价值,企业存在潜在亏损。
(三)投资管理制度不健全,投资无效益
投资环节中的不良资产在整个企业不良资产中所占比例最大,决策失误是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
1、投资盲目决策。决策制度不健全,往往由一个人或几个人决策,没有专职部门或人员负责投资管理;有些项目投资前不搞前期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就匆匆上马,而一旦发现决策失误,已不能及时挽回,造成投资损失。
2、企业一旦发生投资,就无人再去关心投资事宜。
如有的企业对外投资已多年,以何种形式投资、被投资单位是否分配过投资收益都不清楚,有的甚至已与被投资单位失去联系,对方单位已关停,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已进入清算阶段也不清楚;还有某些企业投资形成损失后不及时进行账务处理,长期挂账: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由于债转股等原因,对各股东所持股权进行缩减而造成投资损失长期挂账,未进行账务处理。目前,还有很多企业为在短期获得收益,将部分资金投八股市,但由于近期股市持续低迷,使得股票占用了许多流动资金而不能变现,不但失去了资金效益,还在客观上形成了企业的潜在亏损。
(四)企业法人、经营管理层的短期行为形成的不良资产
有些企业经营者为完成考核指标,对已发生的资产损失不予涉及,将形成的亏损长期挂账:如有的企业没有将产品成本全部结转到产成品,一直挂在在产品科目中;有的企业甚至将当期的经营亏损转入递延资产,将管理费用转入待摊费用,长期不予摊销,人为造成不良资产;还有的企业因法人调动,新任法人对前任遗留的不良资产采取消极态度,不能有效避免资产损失的扩大,最终导致资产损失有增无减。对此,有关部门却对责任人难以划清责任,给不良资产的处置带来了难度。
(五)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不良资产
前一时期和现阶段,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或公有企业为适应现代企业管理要求,进行了企业改制。为顺利推行企业改制,大部分集团公司和企业在资产清理中,经国资审批备案。将不良资产进行了剥离。剥离的不良资产有的划归国资经营公司管理,有的仍归原公司、企业管理。这些资产涉及到企业资产的方方面面,并且具有相当的规模和数量。但从近几年的管理现状来看,因管理模式不统一,部分地区、部门还未形成有效的管理制度,管理责任不明,资产损失仍在发生,资产收益低微。
各个企业产生不良资产的原因都可能不同,小编为大家整理出了几种比较常见的产生不良资产的原因,现在大家应该知道企业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有哪些了吧。企业的不良资产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所以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一定要小心,尽可能的避免不良资产的存在
6. 中国产能过剩是怎么形成的 怎么化解
消化过剩产能,特别是在消化过剩产能中如何保护好职工的利益,如何解决好转岗、再就业等问题,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非常复杂和综合的问题。无论是从政协双周座谈会,还是国务院制定经济政策包括研究结构性改革情况看,都很重视这个问题。
我想和大家讨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过剩产能是怎么产生的,今后能否减少再发生严重过剩产能的情况,从而减少调整的痛苦;二是在当前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有哪些政策性问题应该加以重视、研究解决好。就这两个问题谈一点看法。
一、关于产能过剩的形成
从经济发展的规律讲,由于技术的发展、社会的变化以及需求的变化,产能的利用率状况肯定是不断变化的。有些产能在投资时是很有用的,但过一段时间可能就在技术上过时了,再过一段时间就变成过剩的了,需要消化。现在的职工也很难像以往那样学一门本事,就能干一辈子,中间可能需要转岗、再培训,以适应社会的快速变化。特别是,最近二三十年,技术和社会的演变非常之快,从这个角度来说,过剩产能的出现并不奇怪。
但是,有些过剩产能是由于我们政策、体制上的原因和对市场规律把握得不好造成的。首先,产能过剩在很大程度上与价格扭曲有关。有些行业上项目时,大家都表现得非常积极,这很可能是因为价格有问题。价格有问题也可能是税收有问题间接造成的。不妨举个例子,上世纪80年代末期90年代初,纺织能力过剩,后来不得不通过砸锭子来处理产能过剩。其中第一个原因就是因为价格扭曲,使大家一度觉得这个行业利润非常高,有些资金就可以投资办厂。那个时候,大量涌现的乡镇企业集中在纺织行业。后来经济学专家的分析认为,造成纺织产能过剩的一个原因是关税政策存在扭曲,称为有效关税税率出了问题:化纤颗粒的关税非常低,而抽纱产品的关税过高。这样就人为导致国内成品价格偏高、生产的附加价值显得很高、利润空间非常大,造成一种可以盈利的假象,吸引了大量投资。随着我国贸易政策的改革、关税扭曲的消失,后来发现该行业根本就没有多大盈利空间。现在,这类扭曲也还是存在的。
第二个是环境成本。环境成本问题其实也是一种价格扭曲。理论上,如果有污染,首先得把污染治理打入成本,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如果有碳排放的话,得要为碳排放承担代价,所谓碳配额的做法就是要求排放者先购买这个配额,把代价计入成本和价格加以吸收。如果没有吸收环境成本,价格就会失实,企业就会觉得这个行业的利润挺高,投资就会增加,产能相应增加,最终会产能过剩。以后对环境的要求一提高,对环境污染的罚款一增加,许多企业就会做不下来了,产能过剩就会暴露。
第三,还有一类产能过剩跟贸易政策有关系。有些产能在投资时就是瞄准出口市场的,比如光伏电源产业,对国内市场来说,这些产品的价格偏高,当时是接受不了的,所以主要是依赖出口。一旦国际贸易出现争端,欧洲、美国针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这些行业就会产能过剩。因此,一方面在投资的时候,就要对国际市场有充分估计;另一方面在全球贸易政策上,要强调不能出现贸易保护主义,不得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否则就会对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从金融工作来讲,过去有很多商业银行在贷款导向方面、行业方面研究薄弱,业务过于粗放。如果是国家鼓励的行业,银行就贷款,贷款出现问题也不是银行的错;如果是国家禁止的行业,比如“两高一资”行业,那就一概不能贷。“两高一资”其实覆盖面很大,中间有一些细分的行业竞争力还是较强的,但国家既然给这些行业“戴帽子”了,反正就不能贷款,也不能发债,不能上市融资。所以,有些金融工作还是比较粗的,不能够真正承担责任,抓住产业发展的多元化。随着经济周期发展,之前如对产能过剩行业支持较多,有些问题等到发现已为时偏晚。事后需要产能调整时,银行反而会产生大量的不良资产,自身也深受其苦。
当然,某些行业出现产能过剩也与需求方变化有关系。我国投资占GDP比重一度过大,需求比较多,导致对钢材、水泥需求量过大,当需求下降后,这些行业就会产能过剩。这种周期性波动,在其他许多国家也存在,但我国较突出。
总之,产能过剩产生的原因非常复杂,是个综合性很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通过研究,希望每过一个阶段,我们都能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少犯重复性错误,也使我们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搞得更好。
二、关于过剩产能的化解
第一,刚才大家讲了很多应对政策,我很受启发。金融界也非常重视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提出各种政策建议。首先,职工的基本福利保障特别是养老、医疗的保障体系的有效性非常重要。这涉及劳动就业的灵活性大小,涉及如果需要去产能,职工能否顺利解决转岗、再就业的问题。我们一直认为养老金的改革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过去有些问题就发生在这个环节。养老体制改革如果搞得好,痛苦就会少。历史上,我们也有做得不够的地方。回想起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就提出要建立“三支柱”型的养老保障体系,即社会统筹、个人账户和商业性保险,但这么多年来,我们现收现付在保障体系所占的比例仍然相当高,使得养老金交付比例过高。这个比例过高并不是说养老金使用得不合理,而是说现在的人还承担着过去中老职工的养老保障负担。
其次,我们养老金账户的可携带性还是不够的,即如果换工作需要换城市、换省份,携带养老金不够灵活方便。改革方向不是简单地搞大一统、全国统一标准,这样未必适应中国的国情。类似地,还有医疗的问题。如果医疗能更多依靠医疗保险,同时不管岗位怎么换,都可携带,这将有助于解决再就业问题。刚才大家提到,在有些以资源型生产为主的城市,需要进行结构调整从而涉及职工更换岗位时,如果养老、医疗保障能够顺利衔接,将是很有帮助的。
第二,香港委员提到再就业培训。培训确实非常重要,通过培训能够寻找、适应新的就业岗位。如果一味地想延缓过剩产能的调整,是不现实的,必须尊重市场规律,找准方向。同时,公共资源特别是财政要有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转岗和新技能的再就业培训。就再就业培训大方向来讲,服务业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就业机会。最近几年,服务业的比重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2011年,我国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只有43%,2015年已达到50.5%,4年时间提高了7个多百分点。这个趋势仍在持续,表明未来服务业方面有大量就业机会。服务业有各种不同行业,不是都属于简单劳动,有相当一部分需要高技能。一部分服务业在准入上仍存在“玻璃门”、“旋转门”以及行政审批等问题,存在发展和吸收就业上的限制。
第三,从社法委和法治的角度来说,我国破产法的执行以及破产程序中的重组效率比较低。一提到破产,有人就觉得是强制企业关门,但实际上,破产首先是对经营失败或市场变化后的一种保护,有利于资源再配置。另外,破产法程序也是一个比较规范和方便的重组过程,破产重组可以调整债权人和股权人之间的关系,从而有利于企业的有效重组。破产程序可以对已有的债务加以处置,债权人委员会达成一致以后,如果觉得企业有重组、未来有生存的机会,矛盾就比较容易按程序调解。其他市场经济国家通过破产处理的案子是我国的几十倍甚至几百倍,这表明我们依靠法制的正式渠道在解决产能过剩和企业重组问题方面,依然任重道远。
第四,推进贸易政策改革,包括加强全球政策协调,非常重要。从全球分工来讲,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比较优势,在有比较优势的环节,一国的产能是可以过剩的,过剩可以出口,只要你有竞争力。当然,如果没有竞争力还产能过剩,就只能自我压缩了。有些国家和地区可以在某些产业培养出竞争力,从而实现大量出口,同时本国短缺的商品就可以进口。所以,贸易政策的全球协调和我们自身的贸易政策改革是非常重要的。换言之,不能简单化地以产能是否超出国内需求来衡量产能配置的合理性。
第五,刚才听张明森委员发言,说到国有企业在劳动用工、激励机制和吸收再就业方面还存在这么多僵硬的政策,有些出乎意料。我们知道过去的确存在很多僵硬制度,没想到改革这么多年了,国有企业还有这么多“老掉牙”的政策。确实要顺应市场变化,对过时的规定进行大幅度清理,就像国务院清理行政审批一样,这也应是国有企业改革总体方案中的一部分。
第六,从金融行业角度来讲,去产能和去杠杆是相互联系的。我国的杠杆率偏高,社会总债务率偏高,其中相当大部分表现在工业企业债务融资偏高,即工业企业股本偏少、贷款和债券融资偏多。杠杆偏高,就会造成调整难,因为债权、债务人之间协调难度更大。因此,如果能够更好地发展直接融资、降低债务杠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使未来结构调整和企业重组变得更容易一些。
7. 银行是通过什么操作,把不良资产的风险转移到投资人的
受近年来国内去杠杆的影响,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压力一直在不断增大,今年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全球性的阶段性衰落不可避免。
8. 企业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企业不良资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
因企业未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盲目进行赊销。购货单位拿到货物后迟迟不付款,而企业财务人员责任心缺失及人员更换等原因,对货物催款不及时,导致欠款时间过长;有的连对方的联系方式和地址都搞不清楚,对方故意不认账或无力支付。
成本利润不配比,存货积压或短缺。有的企业财务不掌握企业的实际发生成本,企业各部门对已发生的实际成本瞒报或缓报,对已入库的物资,在领用时不办理出库手续,致使无对应成本结转,造成库存材料盘亏,企业潜在亏损已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9. 银行业去杠杆化 是什么意思
去杠杆化”是从“金融产品的去杠杆化”开始的。金融创新繁荣时期,在众多证券化的资产基础上,产生了大量衍生结构性金融产品,如CDO、CDS等,这就是“金融产品的杠杆化”。当美国房地产价格开始下行、房贷违约率上升时,其影响首先体现在各种建立在次级按揭房贷基础上的衍生产品的价格上。这是由于杠杆化操作,衍生产品能够放大内在资产价值的变化。“金融产品的去杠杆化”就是此类衍生性金融产品市场灰飞烟灭的过程。
“去杠杆化”的第二阶段,是“金融机构的去杠杆化”。一段时间以来,不仅投资银行,连商业银行都购买了大量杠杆化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包括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和投资银行在短期资金市场(如票据)上的融资。低利率和充裕的流动性大大降低了融资成本。然而,由于投资衍生产品造成的巨大损失,迫使银行减记不良资产,并大幅减少其资产负债表整体对风险类资产的暴露。这就是“金融机构的去杠杆化”。
“金融机构的去杠杆化”大大消弱了金融机构的中介功能。具体表现在信贷成本大幅上升,借贷条件变得异常苛刻。这使那些长期依赖金融机构,获得部分短期资金来源的各类机构投资者(如对冲基金),成了无源之水,从而不得不出售其所持资产(尤其是风险较高的资产)来保持足够的现金水平,以备不时之需(如投资者的赎回)。这就是“去杠杆化”的第三阶段——“投资者的去杠杆化”。
“去杠杆化”的第四阶段,是“消费者的去杠杆化”。投资者出售资产,加剧了各类资产(尤其是房地产)价格的缩水并产生负财富效应,这使以英美家庭部门为代表的消费者所能做的惟一选择,就是增加净储蓄,以缓冲家庭净财富的萎缩,而这只能通过减少举债或提高储蓄率来实现。以消费的放缓为代价的储蓄增加,反过来进一步加剧了实体经济基本面恶化的速度和程度。
面临经济基本面的恶化,各国政府纷纷出台刺激经济的政策方案。政策的效果不仅是政府主导的支出规模的函数,而且也取决于其“乘数效应”的大小。如果要放大“乘数效应”,则要求有关政府的支出,尽量用于购买在本国制造的产品。否则,刺激效应会通过进口而“漏出”到本国经济系统之外,不能使本国经济受益。这就为贸易保护提供了堂而皇之的理由。各国政府“各扫门前雪”的结果,就是导致“去杠杆化”的第五阶段,也是其最高阶段:“全球经济的去杠杆化”,或称之为“去全球化”。
10. amc购买的不良资产一般是什么
本文总结了资产管理公司常用的五种不良资产出表模式:模式一:出售给子公司;模式二:售后回购;模式三:期满后回收债权;模式四:资产管理公司之间收购反委托;模式五:分级持有模式,推荐详读。
“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狄更斯在《双城记》中的这句名言用来形容当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处境再合适不过了。随着国内经济持续下行,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上升、非银金融机构风险类项目增加、实体企业债务不断累积,作为以不良资产经营为核心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由于不良资产供给充沛,瞬间成为了站在风口上的猪,迎来了一飞冲天的发展机遇。
但与此同时,在供给侧改革持续深化的背景下,伴随着去产能、去杠杆等政策的落地,资产管理公司购入的不良资产债务人或相关担保人盈利能力减弱、抵质押物价值下降,不良债权资产回收或处置风险加大,减值准备计提增加,报表压力逐渐凸显。
加之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质量等方面监管日益趋严,先是在2014年印发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银监发〔2014〕41号)中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团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后又于2016年印发《关于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2号),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加强资产质量管理,统一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全面准确识别、监测和管理集团和法人的资产风险,并要求在做实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这些来自报表和监管的压力迫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努力寻找并不断创新不良出表的渠道和方式,为了方便大家对目前主流的出表模式有个整体的认识,本文试图梳理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常用的不良出表模式,并对其有效性及合规性进行初步分析和探讨。因个人学识和实践经验所限,下文所列举的交易模式不一定全面,也不一定正确,欢迎各位业界同仁交流指正。
| 模式一:出售给子公司该模式较为简单,资产管理公司将“应收款项类投资”科目项下的不良债权出售给子公司,子公司接收后,将其放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科目进行核算,通过将不良债权在不同会计科目中腾挪,规避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规定,应收款项类投资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如发生减值,要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则是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不存在减值损失的确认和减值准备的计提。同时,银监会《关于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2号)规定,通过“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科目进行核算的收购处置类不良资产,会计上以公允价值计量,风险上以市场风险为主要特征,可不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风险分类。言下之意也就是遵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计提风险准备。因此,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将不良资产出售给子公司,进行会计科目变更,主要就是为了减少减值准备的计提,从而达到美化财务报表的目的,也从监管上规避了风险分类,从而少提了减值准备、减记了风险资产,优化了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可谓是一举两得。然而,金融资产转移的有效性需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要求,23号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从这个角度来看,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资产转让给子公司后,是否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实现出表,则要看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子公司,如已将与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子公司,则不良资产能够出表,反之,则不能实现出表。至于从合并报表角度来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银监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由于子公司纳入集团合并报表,站在整个集团的角度,该笔不良资产的所有权未有实质性变化,不能终止确认,出表也就无从谈起。从银监会并表监管的角度,应将合并报表层面放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科目核算的不良资产应重新放回“应收款项类投资”科目核算,并做实风险分类、提足减值准备,足额计算风险资产。| 模式二:售后回购资产管理公司将其应收款项类不良债权出售给其他公司,之后再将债权回购,计入指定类不良债权。这里所说的应收款项类不良债权和指定类不良债权即是指上文所说的在“应收款项类投资”科目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科目项下核算的不良债权。要了解这两个科目,先得从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资产经营业务类型说起。按照经营模式分类,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资产经营业务分为收购处置类业务和收购重组类业务,两者在收购来源、法律关系和收入模式、会计核算方面存在诸多不同,主要区别如下表:
从上表可知,由于收购处置类业务通过“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因此,一般将收购处置类不良债权简称为“指定类不良债权”;收购重组类业务通过“应收款项类投资”科目核算,因此,一般将收购重组类不良债权简称为“应收款项类不良债权”。通过上文分析可知,无论从会计计量核算方面还是从监管要求方面,指定类不良债权不计提减值准备,无出表的压力和动机,而应收款项类不良债权一方面要计提减值准备,另一方面还要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行风险分类,计入风险资产,出表动机较大。而该模式即是通过将应收款项类不良债权售出回购,计入指定类不良债权,从而规避减值准备的计提。然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要求,企业只有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时,才能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从该模式的交易结构可知,由于回购协议的存在,资产管理公司并未真正转移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能终止确认不良债权,应按照原应收款项类不良债权进行计量核算。| 模式三:期满后回收债权资产管理公司向其他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收益权,双方约定,清收期限届满后,无论实际清收结果如何,资产管理公司将收回剩余债权。该模式的操作方式与模式二相似,不同之处有二:一是转让标的不同。模式二转让的是不良债权,而该模式转让的是不良债权的收益权,前者主要受财政部、银监会下发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的约束,后者主要受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规范,因此呈现出诸多不同,这些不同之处等后续有时间再撰文解读,此处不作赘言。二是回购(_)期限不同。模式二债权转让后,回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腾挪会计科目,因此在期限上没有太多限定,多数是卖出后即回购;而该模式由于转让的是债权收益权,受让方主要享受的是债权对应的利息清收,因此,回收的期限即为清收期届满时。该模式能否实现出表,需要从两个方面分析,一个是转让环节,一个是回收环节。从收益权转让环节来看,按照银监会2016年4月27日印发的《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要求,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可实现会计层面的资产出表;但需按照原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即资本不可出表;对于继续涉入的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在计算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和拨备覆盖率时,应将继续涉入部分计算在内,即不良不可出表。这就意味着从监管角度来看不良债权收益权转让不可出表。从回收环节上看,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与受让方约定,清收期限届满后,无论实际清收结果如何,资产管理公司将收回剩余债权,即与债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真正从资产管理公司转移,该项交易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因此,从整个转让后期满回收的交易链条来看,该模式也未实现会计层面的出表。| 模式四:资产管理公司之间收购反委托在该模式中,假设有A、B两家资产管理公司,B资产管理公司受让A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款项类债权,同时与A公司签署委托清收协议,约定清收期限和清收目标。B公司分期支付收购款,而且支付时间可能会与A公司支付清收收入的时间及金额相近,或者在A公司支付B公司清收收入后B公司再支付收购款。A公司进行此项交易的目的系将应收款项类债权资产出表,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要求,企业只有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时,才能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根据清收协议,该资产仍由A公司管理和清收,基于实际合同中的收付款条件安排,B公司的风险可控且报酬固定。即,与该项债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由A公司承担,并未真正转移给B公司,因此A公司不应终止确认该项资产。| 模式五:分级持有模式该业务模式通常为,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债权出售给子公司,子公司设立以该不良债权受益权为标的的资管计划,并对资管计划份额进行分级(一般分为优先级、中间级、劣后级),分别由资产管理公司、子公司和外部投资者共同出资购买,分级结构的设计主要是向外部投资者提供信用增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从公司个别报表层面来看,如资产管理公司已将与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子公司,则该不良债权能够出表。而从合并报表层面来看,应关注集团能否对资管计划实施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投资方要实现控制,必须具备两项基本要素,一是因涉入被投资方而享有可变回报,二是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利,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利影响其回报金额。投资方只能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素时,才能控制被投资方。因此需要结合资管计划的分级持有模式,看集团对资管计划的投资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控制的两项基本要素,如满足,则需将资管计划纳入合并范围,即不良债权于合并报表层面未能实现出表;如不满足,则无需将资管计划纳入合并范围,即不良债权在合并报表层面实现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