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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汇率政策

发布时间:2022-10-23 07:08:33

㈠ 调节国际收支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论述调节国际收支的政策措施?答:1.外汇缓冲政策:外汇缓冲政策是指,一国政府动用外汇储备或临时性向外借款来改变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调节国际收支的政策措施。
2.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政府进行需求管理的主要手段。财政政策主要通过改变税率和政府支出来影响总需求。货币政策主要通过改变再贴现率、调整法定准备率和公开市场业务来调整货币供应量和影响总需求。3.汇率政策:它指政府通过影响汇率来调节国际收支。在固定汇率制下,政府可以对本国货币法定贬值或法定升值,即通过改变本币的金平价来调整汇率。在浮动汇率制下,政府也可以通过干预外汇市场,通过增加或减少外汇储备,使汇率达到自己的期望值。4.直接管制:直接管制指政府直接干预国际经济交易的政策措施,包括外汇管制和贸易管制。外汇管制指政府对外汇买卖、国际结算、资本国际流动所规定的一系列限制性措施。贸易管制指政府直接干预进出口所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包括关税政策和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制、一系列技术、卫生、包装标准等构成的非关税壁垒,出口补贴、出口信贷政策、出口退税和外汇留成制等鼓励出口的政策。

㈡ 出口退税汇率问题

1.汇率应该是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采用当月1日或出口当日。
2.税务机关审核系统中海关美元值超过您申报的数值,税务机关要求您更改,我认为只是没有道理的,也没有文件依据,您可以问一下税务机关依据那条文件要求您更改。
至于有差额的原因是海关需要将所有币种转换成美元后将数据传送给税务机关,据了解海关采用的不是当月1日或出口当日,所以造成差额。
这个问题应该由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对差额进行核实,如果企业采用的汇率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并且采用的汇率计算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税务机关应在核实无误的情况下予以人工挑过处理,不需要企业改。

㈢ 出口退税如何计算汇率呢

一、贸易型企业应退税额计算(先征后退)应退税额=进货发票金额(含税价)÷(1+征税率)×退税率例:

当月进货发票金额117万元(含税价),其中100万是价款,17万是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退税率13%应退税额=117万÷1.17×13%=13万不予退税部分=17万-13万=4万借:应收账款 13万主营业务成本 4万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17万。

二、生产型企业应退税额计算免:免出口环节增值税例:

本月出口货物离岸价折人民币200万元,200万×0%=0剔: 由于退税率与征税率不一致,故全部进项税金剔除差额部分调增出口产品成本。

离岸价格(折人民币)×(征税率-退税率)例: 200万×(17%-13%)=8万如果当月进项税额为34万,就要剔除其中8万元不能退税。

(3)出口退税汇率政策扩展阅读:

出口退税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生产或出口的货物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或产品。

2、其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3、其货物必须是所在公司财务上做出口销售的产品。

4、其货物必须是已经收汇并经核销的产品。

注意:

若为货物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税。且企业必须拥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外商投资企业。

㈣ 出口退税发票汇率按哪天

当月的第一个工作日的汇率。
公司普遍是中间价汇率按出口之所在的月份的1日,不是按报关当天汇率,更不是按申报退税月的1日或当天汇率。所以出口退税汇率应当按1月1日的USD中间价作为退税换算人民币之用。

㈤ 出口货物的记账汇率、退税汇率及折算增值税销售额的汇率应如何选择

记账汇率,即指进出口企业采用外币结算时记账需要折算为人民币本位币时采用的汇率。根据会计准则及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记账汇率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即期汇率,也可以采用按合理的方法确定与业务发生时的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即期汇率,通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增值税销售额折算汇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以外币折算销售额的,折合率可以选择业务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号的汇率中间价。
出口退税汇率,即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需要把外币离岸价即FOB销售额采用一个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来计算退税。对于这个退税折算率没有规定采用哪个,但根据税总发2015 162号要求,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系统外币的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设定。折合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当月1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因此为了跟税局审核系统对应起来,企业申报退税时的汇率也采用1号的中间价汇率。

综上所述,在实务中,出口企业对以上几种汇率都采用一个即按出口月份1号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如果1号遇到是节假日,则依照银发2014 188的规定,找1号前一日的外汇牌价(若前一日仍未有汇率的,继续往前找)作为汇率使用。有的地区采用的是出口月份第一个工作日汇率,如广东。

㈥ 出口退税的政策

中国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7次大幅调整。
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1998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
率至5%、13%、15%、17%四档。
此后,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款的问题。2004年1月1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
200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中国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 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7年7月1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的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调整就是将从2008年11月1日实施的上调出口退税率政策。此次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届时,中国的出口退税率将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
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了第八次调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有:
(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
(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三)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
(六)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了第九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2009年2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次调整的政策,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2009年4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一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明确如下:
一、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三、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五、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六、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2009年4月1日,国家正式发文,中国纺织企业出口退税从原来的15%上调至16%,希望借此推动纺织企业的复苏。
2010年6月2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
国务院2003年10月13日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决定强调,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决定明确了改革的具体内容。一是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四是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五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新的出口退税机制有效地化解退税不及时的难题,截至2004年11月20日,全国累计办理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1669亿元人民币,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出口退税老账已全部还清,2004年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企业基本都可以在年底前拿到退税款,应该说新政策比较好地解决了长期大量的历史遗留欠退税的问题,实现了短期政策调整目标,无论是从地方政府还是外贸企业,对此的反映都是积极的,总体上都给予了肯定的评价。
出口退税新机制在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地方负担不均衡,部分地区负担较重,个别地方甚至限制外购产品出口、限制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等。为此,2005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有机制,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二、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三、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特点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先后在1994年、1999年和去年三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根据去年10月最新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规定,与前两次调整比较,按现行出口结构,这次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降低了3个百分点左右。 研读新的出口退税规则,有五大鲜明特点。
第一,借市场的力量培育优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列为主题。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可以说正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题中应有之意。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之一,在某些行业诸如纺织服装、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等行业,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降低其出口退税率,并不会影响到这些行业的出口竞争能力。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政策支持的力度,更多地通过市场的方法培育与发展它们的竞争力,尽管短期是有损的,长期则是有利的。
第二,借国际规则扩大对农产品出口的支持。出口退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特别是对农产品的政策支持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当仁不让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农产品的各种政策支持尚未纳入WTO的框架之内。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农产品出口关爱有加,《通知》规定“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维持原有的退税率。除此之外,对部分农产品的加工行业的产品还提高了退税率。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就由5%调高到13%。
第三,借地方优势调整区域间的利益分配。据今年初外经贸部提供的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外贸十强省(市)分别是广东、上海、江苏、北京、浙江、山东、福建、天津、辽宁和河北。其中,广东进出口总额高达2211亿美元,占去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35%。全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的92%为十强省市所占有。毫无疑问这些省市占有全国退税总额的绝大部分,换句话说,强省从中央财政中通过退税渠道获得了更多的政策支持。相比之下,中央财政在退税资金方面则倍受压力,全国尚欠出口退税额到年底将达到3000亿之巨。新政策规定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此项规定可谓是一箭多雕,其一,中央财政压力减轻;其二,出口多的省市在超基数之上负担部分退税额并不会影响其财政能力;其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不同区域间的利益分配。
第四,借税收杠杆调节国内资源性产品的供求。新政策根据不同产品国际竞争力和国内需求情况,采取了大致三类措施予以调节。一是维持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不变。二是下调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三是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特别是在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中,资源性产品为多,诸如石油原油、航空煤油、轻柴油、木浆、纸板等等。下调出口退税率的产品也有类似的情况,如焦炭、煤、铜、铝、磷、铁合金等产品的退税率有较大幅度的下调。近几年这些产品的国内市场供给相对旺盛的需求增长有缺口,通过税收政策杠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出口,改善相关产品的国内市场供给。
最后,借非汇率的手段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发达国家强烈要求人民币升值,尽管我国政府多次在各种场合都明确地表达了人民币稳定对国内经济、亚洲经济以及世界经济的重要性,但是人民币升值的实际压力依然存在。至8月底我国外汇储备总额达到3647亿美元。进一步说,多年来的进出口贸易顺差和外汇储备高速增长,使国际社会要求人民币升值的主要理由并没有被改变。因此,新出口退税政策是巧借非汇率的手段,力求减少与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以缓解国际社会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

㈦ 出口货物的记账汇率、退税汇率及折算增值税销售额的汇率应如何选择

记账汇率,即指进出口企业采用外币结算时记账需要折算为人民币本位币时采用的汇率。根据会计准则及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记账汇率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即期汇率,也可以采用按合理的方法确定与业务发生时的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即期汇率,通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增值税销售额折算汇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以外币折算销售额的,折合率可以选择业务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号的汇率中间价。出口退税汇率,即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需要把外币离岸价即FOB销售额采用一个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来计算退税。对于这个退税折算率没有规定采用哪个,但根据税总发2015 162号要求,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系统外币的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设定。折合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当月1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因此为了跟税局审核系统对应起来,企业申报退税时的汇率也采用1号的中间价汇率。综上所述,在实务中,出口企业对以上几种汇率都采用一个即按出口月份1号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如果1号遇到是节假日,则依照银发2014 188的规定,找1号前一日的外汇牌价(若前一日仍未有汇率的,继续往前找)作为汇率使用。有的地区采用的是出口月份第一个工作日汇率,如广东。

㈧ 出口退税中汇率如何使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专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属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若仍有疑问,可以联系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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