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16去杠杆怎么去地方政府和企业如何去杠杆
在经济领域,“杠杆”就是通过借债,以较小的投入撬动大量资金、扩大经营规模。例如个人融资融券、企业向银行借贷、政府发行国债、地方债等,都是“加杠杆”的行为。通俗地说,杠杆率就是债务负债率。适度的杠杆对经济有益,但如果杠杆率过高,债务增速过快,反而会拖累发展,产生巨大的债务风险。
“完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实需要对过去放大了的过高的杠杆进行整治和调控,这也是通常所说的去杠杆。但去杠杆并不一定完全是做减法。在不同的产业领域要尽可能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以应对经济增长乏力和政府债务上升时期的发展局面。因此去杠杆本质就是去负债、去投资风险。”
供给侧改革的“去杠杆”,从大处看,指的是去除“僵尸企业”,进而降低公共部门整体的杠杆率;从小处看,去的是产能低效企业的杠杆,这主要指的是产能过剩的部分国企。对于市场化程度高、效益良好的民营企业或是已经基本完成市场化改制的国企,国家一直是支持在合理的范围内提升杠杆率的。
首先,地方移中央,这本质上是一个信用增级过程。中央政府的财权比较大,但是地方政府的事权又比较大,很多本来应该由中央政府承担的事权都交给地方政府。由于中央政府的资产负债表总体来看非常健康,它能够发行或者代理发行项目债或者特别国债,把一部分符合标准的地方债务承接过来,而且中央政府的信用等级最高,所以融资成本最低。因此,2016年3%的赤字率对于政府来说,加杠杆的空间就要大很多了。当然,也需要适时安排给地方更多自主可支配的财力,目的是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情况。
其次,平台移开行。其实地方政府之所以杠杆特别大,预算内的“吃饭财政”不是一个大问题,主要是它的城市化建设功能。融资平台就是以土地为资本金的杠杆操作,一旦抵押品价格下降,那么一端是长期才能有微薄回报的基础设施资产,一端则是短期的银行借贷和性价比更差的影子融资。因此,地方融资平台可以把债务转给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代表的政策性银行(最大的中央融资平台)。
Ⅱ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和降低企业杠杆率指导意见
楼市调控风暴过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股市拔地而起。
收市之后,两个极其重要的文件公布,它们是:《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及它的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新闻办还为此举行了一场高规则的新闻发布会。
这两份文件不到1万字,但却在38个地方提到了“股权”两个字。其中仅《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的正文里,就19次提到了“股权”。
于是,一个猜想似乎正在坐实:楼市入冬之后,股市必须有一波行情。第一,这是为了债转股,以及给企业降杠杆;二,这是为了给人民币资产带来挣钱机会,否则热钱会去冲击人民币汇率!
这个逻辑能否成立,尚有待观察。我个人认为,以现在股市控制杠杆的情况看,适度激活一波行情,让上证指数触及3500点,没有太大的风险。虽然美元在12月15日宣布加息已基本上成为定局,人民币计价资产需要防止泡沫,但3500点的A股,在有汇率管制、IPO管控的情况下,似乎风险不大。
那么,这两份文件到底有什么看点值得关注呢?让我们看看:
一、降杠杆,主要针对企业而言。降杠杆的办法无非有以下几个:
1、让负债累累、没有前途的企业破产;
2、鼓励收购兼并,让好企业收购坏企业;
3、推动债转股。
4、发展直接融资,比如股权融资。
国务院发布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意见 开展市场化银行债转股
意见明确降杠杆的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取向,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推进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破产、发展股权融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优化布局,为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意见指出,主要途径包括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多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积极发展股权融资。
意见还提到,推动重点行业兼并重组。发挥好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加快“僵尸企业”退出,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实现市场出清。有序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开展债转股。由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对象、转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实施机构市场化筹集债转股所需资金,并多途径、多方式实现股权市场化退出。加快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健全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投融资体制。研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创业板相关制度。规范发展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强化融资功能。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促进创业投资。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规范发展各类股权类受托管理资金。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运用股债结合、投贷联动和夹层融资工具。
可见,要降低企业杠杆率,激活股权、股本投资非常重要。虽然“股权”、“股本”不等于A股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但如果A股市场不活跃,股权、股本投资也不可能被激活。因此,未来国家有充分的动力来启动股市,这对于股市是利好。由于有去年股灾的教训,管理层估计会非常谨慎。
二、债转股
债转股,其实就是银行“贷款贷成了股东”。换句话说,由于A股不争气,承受能力很弱,新股发行量偏低,无法实现降杠杆的国家战略,所以需要通过银行来债转股。
债转股表面上会降低“社会融资规模”,但也会加快资金的流动,增加广义货币的数量。对此,央行表态说将密切关注债转股带来的资金变化,适时调整货币政策,不会太松也不会偏紧。
总之,债转股、降杠杆是中国经济的大利好,也是股市的利好。
缺点是,政府的有形之手不可避免地又将发挥重要作用,而且能享受债转股的企业肯定多是国有企业、大企业,民企、中小企业很难享受到;此外,就是债转股可能带来道德风险:里面的利益太过巨大,而且都需要具体操作人来裁量。
Ⅲ 央企如何降杠杆,减负债
国资委新闻发言人彭华岗今日在发布会上表示,其实降杠杆、减负债,形象化地说,如果把企业经营当中资金和资本比喻成经营当中血液的话,这个过程可以说是一个要想办法止血、想办法补血、想办法造血的问题。
第一是要止血,就是要进一步的加大清理不良资产,特别是亏损的资产企业项目。这项工作的意义在于把不良资产处置了以后,把亏损降低了以后,血液出血的洞就堵住了,这是一个止血的很好的办法。另外,严控两金,严控高风险的业务,严控债务投资,包括国际化经营等各类风险,努力把出血点止住。
第二是要补血,通过资本市场,还要通过债转股来扩大股权融资,引入各类资本,开展混合制改革、股权多元化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各类资本相互融合共同发展,还会带来资本金,对去杠杆还是有好处的。所以,这方面还要进一步加大力度。补血也好,输血也好,大家想到是不是政府输血?这和政府没有关系,完全是市场化的,用市场化的方式和手段来给企业增加资本。
第三是要造血,我们进一步的推进瘦身健体提质增效,提升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提高价值创造能力,不断增加经营积累。同时,国资委也将进一步实施分类管控,加强工作督导,加大降杠杆、减负债工作的考核力度,确保今年降杠杆任务的落实。
Ⅳ 国企改革有什么方法可以降低杠杆
国企降低杠杆方式:
一是改善公司治理,出台国企资产负债约束机制版,支持通过增资扩股、权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充实资本,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是完善企业债务重组政策,建立关联企业破产制度,探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研究解决“僵尸企业”破产费用保障问题,建立政府、企业、银行依法合理分担损失的机制。
三是拓宽社会资金转变为股权投资的渠道。支持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制定筹措稳定的中长期低成本股权投资资金的办法,出台以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措施。研究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转股资产交易。
四是加强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力量,指导金融机构利用现有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新设实施机构,鼓励资产管理公司增强资本实力。
五是出台有针对性的业务指引,规范引导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提高质量,推动已经签订的债转股协议金额尽早落实,切实降低企业负债率。
Ⅳ 降低企业杠杆率是什么意思
1、杠杆率一般是指权益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中总资产的比率。
2、杠杆率是一个衡量公司负债风险的指标,从侧面反映出公司的还款能力。杠杆率的倒数为杠杆倍数,一般来说,投行的杠杆倍数比较高,美林银行的杠杆倍数在2007年是28倍,摩根士丹利的杠杆倍数在2007年为33倍。
3、去杠杆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政府去杠杆,二是金融去杠杆,三是企业去杠杆.
4、政府去杠杆政府去杠杆,就是削减政府债务,对中国而言重点是地方政府债务.其实中国政府 整体债务占GDP比重与美国、日本以及一些欧洲国家相比,还不算高,去杠杆的需求不是太迫切.主要问题是不透明,让中央领导、银行心里没底.所以我觉得与其说政府去杠杆,不如说是调结构更合。
5、第一个问题经济界讨论的很多,见仁见智吧.我没有具体数据不做判断,但有一点很明确.
现存债务已是既成事实,投资项目有清偿能力还得上最好,还不上就从全国财政大盘子里找钱,实在还不上,就只能债务重组。
6、关于第二个问题,最根本的解决方法明确政府定位,有所为有所不为,建立规范的地方债、资产支持证券(注意,这里指狭义ABS!不是CLO)发行机制,让真正用钱的和投钱的直接见面,是为用好增量.这一点对承销商,如银行、券商们,是利好。
Ⅵ 为什么要降低企业杠杆率
企业杠杆率(leverage ratio)即一个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资本/资产的比率。杠杆率是一个衡量公司负债风险的指标,从侧面反应出公司的还款能力。财务杠杆概念:无论企业营业利润多少,债务利息和优先股的股利都是固定不变的。当息税前利润增大时,每一元盈余所负担的固定财务费用就会相对减少,这能给普通股股东带来更多的盈余。这种债务对投资者收益的影响,称为财务杠杆。
因为在居民、企业、政府和金融机构等部门中,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杠杆率较高的情形突出,风险较高。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末我国国有企业负债总额为79万亿元,占全国非金融企业总负债比重大约为74.8%,占当年GDP比重为116.7%。从中不难看到,我国企业部门的高杠杆率,主要集中于非金融国有企业部门。因此,在去杠杆的任务中,有效降低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杠杆率,是当前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关键。
Ⅶ 浅谈如何降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
未定义书签。17 淮南师范学院2012 届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资产负债率是企业调节财务管理的一个杠杆,借贷和股东投入应该存在一个比例。而一家企业在遇到资金缺口的时候,融资方式有多种选择,这就涉及怎样制定适合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资产负债率政策的问题,也就是本文研究的中心问题。我们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目标,从可持续发展视角度分析我国企业资产负债率政策,指出我国目前资产负债率政策存在的问题,希望给我国企业经营者在制定企业资产负债率政策以指导性建议。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财务管理目标、经济增加值、资产负债率政策 DISCUSS HOW TO REDUCE THE RATIO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 ASSETS Abstract:Asset-liability ratio is a leverage financial management regulation, Lending & investment there and shareholder input should be a proportion, when a listed company is in the face of the funding gap, There are many election Financing methods. This involves problems how to design asset-liability ratio policie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is is the central issue of this paper. Insight into the mechanism of enterprises policy asset-liability ratio base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alysis of asset-liability ratio of china current policy problems and find solutions is the suggest to guide Business operators to develop asset-liability ratio policy. Key word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Financial management; Economic value added; Asset-liability ratio Policy 一、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国有企业规模的逐步壮大,国有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逐渐增大,单纯依靠企业内部融资以难以满足其发展需要,因此必须借助外部融资来推动企业发展,因此,合理筹划资金来源及筹资额度成为决定企业经营状况和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因素。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对偏高,各行业制定的资产负债率政策欠合理性,负债过高带来的财务风险影响我国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引导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以及负债结构,使我国国有企业制定的资产负债率政策相对合理化。 1.1.2 研究意义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找出企业在制定资产负债率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我国企业可持续发展、企业资产负债率政策的制定都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企业制定合理资产负债率政策,合理安排企业有限的财务资源;有助于企业制定正确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国有企业改革是当代世界各国的一个重大实践问题,而如何降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是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自 70 年代中期的经济危机之后,西方各国的经济陷于停滞膨胀的困境,凯恩斯主义对此一筹莫展,于是货币主义,供给学派,新自由主义等经济思想盛行起来,它们主张在宏观上减少国家干预经济的同时,发挥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在微观上提出政府不干预企业经济活动,让企业自由经营。从 70 年代后期起,英国开始实施私营化的计划,美国的经济学家为把减少国家干预,消减企业繁琐规章制度,作为经济复兴的重要组成部分。Ross(1972)和 Myers, Majluf(1984)将不对称信息理论引 淮南师范学院2012 届本科毕业论文 入资金结构分析中,大大丰富了筹资理论的内容。美国学者(Berger,1998)将企业的贷款成本分为两部分:信息成本和决策成本。本地中小金融机构与本地中小企业之间具有信息对称优势,融资的信息成本较低。在深化发展阶段,国有企业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对企业的负债、融资的理论研究也有了突破性进展,随着研究的深入,出现了一些争议,如Jaynralne 和Wolken(1999)对银行在企业信贷上的成本优势假设进行了检验,结果于 Berger 结论相反,认为中小银行成本优势并不明显,这也是理论发展到一定阶段不可避免的现象。在2003 年,罗伯特·J·希勒认为我们必须重新构建我们的金融体系,使之建立在稳固的理论框架之上,这个框架必须能长期保持稳定,同时,我们也必须依靠其他一些现有的金融机构的帮助,比如银行,保险和证券,获得他们的专业支持。 1.2.2 国内研究现状 邹欣(1997)认为:我国国企在资产负债方面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政府干预过多、政策失误、信贷约束软化、融资渠道单一、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企业和银行经营管理不善等, 其中关键是制度问题。目前制约国企发展的主要障碍是低效益, 而不是高负债,对于国企较高的历史性负债, 国家首先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特点, 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国内很多学者如胡显勇(1998)在《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高的成因及对策》中指出现行国有企业普遍都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政府部门通过银行注入资金成立起来的。并且,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社会行为多于经济行为,在其生产经营发展过程中,只有少量的积累资金被允许注入企业内部用于扩大再生产。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银行也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逐步过渡为商业银行,原来由政府部门通过银行向企业注入的资金转为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的借款,银行变成了企业最大的债权人。由于企业从成立之初就先天不足,在发展过程中又没有及时积累资金补充,导致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高居不下。郑冰洁(2005)在《我国大型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现状及其优化对策》中阐述了我国在长期以来,由于国家的行政干预和所有者行为的不合理,大型国有企业负担过重,导致盈利水平低,自我积累少。推进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调整,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是优化大型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前提。 随着对如何降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问题认识越来越深入,专门用来研究的文献却很少,尤其是对如何让降低资产负债率的量化研究更少。目前为止,国内比较系统的研究 如何降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方面的成果尚不多见。对此问题的研究更多的是不同的研究者从各自专业或领域出发,因此本课题的研究有待进一步发展,并且有一定的研究空间。 1.3 研究的基本思路 本文基于可持续发展来引导我国国有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制定出相对合理的资产负债率政策。同时结合资本结构及相关财务比率来具体阐述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特征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失衡的体制性原因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国有企业高负债经营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就结合相关案例分析我国国有企业过度负债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最后,在分析的基础上就如何降低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提出几点建议。 二、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现状及其成因 2.1 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现状 2.1.1 资本结构定义及其相关财务比率分析 资本结构系指长期负债与权益的分配情况。最佳资本结构(图1)便是使股东财富最大或股价的资本结构,亦即使公司资金成本最小的资本结构。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资本的价值构成及其比例。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的偿债和再融资能力,决定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是企业财务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合理的融资结构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发挥财务杠杆的调节作用,是企业获得更大的自有资金收益率。 资本结构的相关财务比率包括:股东权益比率、资产负债率、长期负债率、股东权益与固定资产比率。其中,股东权益比率是股东权益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反映所有者提供的资本在总资产中的比重,反映企业基本财务结构是否稳定。资产负债比率是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的百分比。反映在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借债来筹资的,也是衡量企业在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度。长期负债比率是从总体上判断企业财务状况的一个指标,它是长期负债与资产总额的比率。股东权益与固定资产比率也是衡量公司财务结构稳定性的一个指标,它是股东权益除以固定资产总额的比率,反映购买固定资产所 淮南师范学院2012 届本科毕业论文 需要的资金有多大比例是来自于所有者资本。 (图1)最佳资本结构 2.1.2 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特征及存在的问题 从资本结构的角度看,我国国有企业可以分为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两类。非上市公司融资渠道单一,既无法进行股权融资,也几乎没有债券融资可能,只能通过内部融资和银行贷款。对上市公司来说,虽然一般都经过改组和改造,资本结构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但也未能实现资本结构优化的目标。所以,我国企业资本结构的情况具有很大的特殊性: 首先,内部融资的比例偏小,且其差距有逐年扩大的趋势,1986 年我国企业内部融资的比例为 32.8%,到 1995 年下降为 21.8%;我国企业在改革以前基本没有自我资金积累,改革以后有些企业自主财力有所增强,但与其他国家比较,则差别甚大。 其次,企业外源融资中负债额大、比例高。企业在缺乏内源融资能力的情况下,只能严重依赖外部的资金供给,而长期以来形成的单一化融资体制,限制了企业从外部融入资金的渠道和方式。目前,我国企业外源融资中负债额大,比率高。但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负债比率已明显下降,基本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相近。 再次,外部融资中,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占绝对主导地位(如下表1),反映在企业资本结构中,就是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普遍偏高,有关资料表明,到 1998 年底,全国 6147 万家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高达 63.74%,流动负债率为96.5%,短期偿债能力持续恶化。据央行1997 年对全国5000 家企业的统计显示,其平均资产利润率仅有1.3%,资本利润率仅有3.4% 。 最后,同是直接融资方式,股票融资的规模远远超过债券融资, 即使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普遍偏低的情况下,多数上市公司仍显示出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据统计,1992 年,我国 53 家上市公司的平均负债率为 65.02%,同期股票融资的规模为 94 亿元,债券融资的规模为684 亿元,到2000 年,我国1088 家上市公司的平均负债率下降到53.49%,其中负债率低于30%的公司就有267 家,同期股票融资的规模上升到2103 亿元,债券融资的规模仅有83 亿元。 (表1)1991-2000 年我国企业外源融资比例变化 年份 直接融资 间接融资 年份 直接融资 间接融资 1991 7% 93% 1996 6% 94% 1992 13% 87% 1997 10% 90% 1993 18% 82% 1998 8% 92% 1994 18% 92% 1999 13% 87% 1995 6% 94% 2000 28% 72% 通过对我国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分析,我们看到我国国有企业的融资有明显的缺陷,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负债比率高,国有企业普遍存在高负债率与低利润率并存的局面,企业严重的缺乏自我融资。随着市场化改革的加深,企业财务清算约束渐趋硬化,过度负债问题愈来愈凸现出来。 2. 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偏好。由于股权融资的市场负信号效应,国外上市公司一般把它作为最后的融资选择,而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将股权融资作为首选的融资方式。可见,我国企业在进行资本结构的决策时,并没有充分地考虑其优化问题,而重点考虑的是如何才能获得资金的问题,关于企业资本结构的科学决策问题,并没有得到企业的普遍重视。 2.1.3 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失衡的体制性原因分析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我国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出现的每一个问题都有其具体原因,这些现象是我国现有经济体制在面临改革和发展中暴露的问题。 (一)政府型融资制度的内在缺陷 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融资制度发展的体制性因素,我国国有企业、国有 淮南师范学院2012 届本科毕业论文 银行和国家财政“三位一体”的政府型融资制度并未得到根本性改变,政府对国有银行的隐含担保和企业的预算软约束成为我国企业融资制度的基本特征。 在这种融资制度下,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具有产权统一性,二者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和制约关系,银行信贷的约束力很差。 (二)资本市场的功能性缺陷 我国资本市场建立的初衷是为国有企业融资,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这一最初的功能定位,导致了我国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我国资本市场功能定位的偏差和缺陷,造成了我国上市公司从股市筹集了大量资金,却未高效的使用这些资金。 (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在缺陷 我国上市公司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其直接原因是股权融资的成本偏低,而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企业内部的股权结构不合理, 国有股比重过大而导致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失衡。我国多数上市公司是经国有企业转制而来,国有股权在公司股权结构中占绝对比例,是这些公司的普遍特征。而政府控股的本意在于通过保持国家的控制权来保证国有股权的利益,但国有股权在控制过程中,由于存在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从而产生了控制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进而形成了国有资产所有者主体缺位和代理人(内部人)控制的局面。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与利益的分配关系,代理人显然不会选择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而必然选择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2.2 我国国有企业高负债水平资本结构的形成原因 2.2.1 投资体制和依靠高投入推动经济增长机制 八十年代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国有企业所需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部委托建设银行进行拨款。流动资金中的定额流动部分也由财政部核定定额,直接拨款:季节性和其他原因属于临时性需要的流动资金即超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1980 年我国开始将基本建设投资由原来的拨款改为贷款,1983 年7 月起,企业的流动资金也开始由银行单独供应和统一管理。然而,企业实现的利润和提取折旧费大部分上缴财政,以致企业留利水平极低,自我积累甚少。与此同时,我国长期以来依靠增加投入来推动经济增长的机制,对企业价值的评价,不是看其盈利能力,而是注重其产量、产值,促使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币规模、重产值,不重效益,一心只想将企业做大,在使用银行贷款时 不考虑资金的盈利率。从短缺经济时期成长起来的企业,不知道担心产品的价值实现,认为只要企业能生产,经济就能发展,而银行始终处于支持企业生产的从属地位,企业的需要就成为银行的职责。 2.2.2 国有企业产权不清,缺乏资金需求和使用约束机制 在资金需求上,没有建立资金需求和运用机制,过分依靠银行,扩张欲望强烈,只考虑借款,不考虑还贷能力。盲目举债上项目,效益低下,市场竞争能力弱。这都是由于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国有企业没有真正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财务约束软化,致使企业负盈不负亏,出现一系列短期行为和盲动效应。国有企业对银行贷款的归还率则由 1983 年的 97.6%逐年下降到 19%年的 66.7%(其中包含 31.6%的逾期归还率),而在征一年的银行贷款计划中,国有企业总是银行贷款倾斜的重点,占到贷款总额的80%以上。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的最终所有者都是国家,由于产权不清晰,也就等同于自己借自己的钱,因此国有企业特别依赖银行,也特别敢赖银行的债。 2.2.3 政企不分、行政干预及政策因素的影响 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还没能及时转变,按市场经济的原则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的机制和手段还没有及时建立起来,政企不分依然存在,仍然存在行政干预国有企业的人事任免、财务管理、经营策略和劳动用人制度等情况,国有企业仍然是政府的附属物。自然而然,各级政府为了实现各自的政绩目标,也就多方支配银行贷款。与此同时,地方利益造成的地方保护主义,使得重复投资、重复建设现象十分突出,不仅使真正的重点难以得到保证,而且严重违背市场经济原则,阻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国有工业企业生产能力利用不足的后果。经济效益十分低下。 2.2.4 国有企业竞争机制尚未形成 国有企业优胜劣汰的机制没有形成,没有健全的市场准入出制度和配套的一系列破产、失业、救济、再就业的保障机制。虽然《破产法》出台了很多年,但由种种条件的限制,使得真正破产清偿的企业少而又少。国家既是国有企业经营不善的最后承担者,又是国有银行经营不善的最后承担者,国有企业并不真正担心破产。 淮南师范学院2012 届本科毕业论文 2.2.5 税收体制的影响 我国的税收是以流转税,特别是以企业增值税为主,制约了国有企业的发展,加重了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 三、我国国有企业负债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举债不适度造成资本结构不合理 举债适度是指举债在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条件下,既不会造成举债资金闲置而加大债务成本,又不会因为举债过度而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只有举债适度才可能实现用债适度和还债适时。我国国有企业举债忽视财务失败的可能。任何企业举债都必须充分了解经济周期的影响,在经济繁荣时期,应增加举债规模,充分发展,在经济低迷时期。应适当减少举债规模。其次,企业举债应确定行业的影响程度,对于垄断行业来说,通过举债扩大生产规模,从而获取更高的报酬。但对于产品价格极易受市场影响的企业来说,举债应当慎重。而国企在负债经营开始时往往忽视这两个关键因素。 举债不重视资金的使用效果,负债经营成功的关键在于实现资本增值,因此举债时必须考虑举债资金的使用效果。企业举债时应该认真的选择举债资金的投向,也就是说要努力保证负债资金用途的效益化。只有为投向负债经营最需要且能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的项目所进行的举债才是适度的,才能有效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然而国企往往只有借贷意识,忽略了举债与资金使用效果之间的关系。 3.2 资金管理效率低下 企业对营运资金的管理水平决定了资金管理效率。营运资产管理不到位,净现金流不能有效支撑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影响企业资金链,对有多家子公司的企业集团来说,资金的管理效率更是影响企业负债率水平的重要因素。企业集团资金占用和多家子公司占用资金的矛盾已成为企业集团资金管理中最突出的问题。一方面,证监会为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出台了很多规范上市公司资金往来行为的监管办法,其中,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因此,在整个集团内,上市公司社会信誉好,融资较容易,资金充裕。而集团内一些效益欠佳的单位,融资困难,集团又要以担保、委托贷款等形式向其提供资金援助。另一方面,各成员企业在理财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滋生谋求自身局部利益最大化的倾向。使得集团总部缺乏对现金的统一管理和筹划,导致资金分散、闲置,出现内部资金配置不平衡,存、贷两高等问题。反映在企业集团的合并报表中,就是资产方的货币资金项目有上百亿存量资金,而负债方却有大量的银行贷款,导致了企业集团的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 3.3 融资结构不平衡,负债融资比重较大 负债筹资具有融资速度快,筹资费用低,且债务利息具有抵税效应等优点,相比 而言,股权融资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且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目前融资手段多样,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公司债券以及中期票据等债务工具,以及在国外资本市场上采取私募方式筹资,但是除可转债和分离交易可转债募、及私募筹集到比重较小的权益资金外,可以说整个集团的资金大部分还是依靠债务融资,而且在债务融资中,直接融资比重较小,更多的是通过银行的间接债务融资,新增融资进一步推高了整个集团的资产负债率。 3.4 缺乏盈利能力,利润无法承担利息 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很差,首先表现在总资产利润率十分低(见表2),大大低于股份制企业和三资企业。2008 年国有企业的总资产利润率只相当于股份制企业的8.80%,三资企业9.69% 。 (表2)总资产利润率 2006 2007 2008 2009 国有企业 1.4% 0.78% 0.72% 0.19% 股份制企业 4.61% 3.52% 3.47% 2.16% 三资企业 3% 2.73% 2.70% 1.96% 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低下,更体现在国有企业息税前盈利率低于企业实际负担的利息 淮南师范学院2012 届本科毕业论文 率,财务杠杆体现的是负效应,即借钱越多,亏的就越多。 3.5 负债经营案例分析 公司背景:上海航空公司于1985 年12 月登记注册,其中上海市财政投资占73.89%。2000 年11 月,上海航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2100 万元。公司所发行的A 股于2002 年10 月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经营范围:国内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国际航空客货运输业务;旅游服务;航空代理服务;培训、广告业务、宾馆、旅游相关代理等。 经营状况:上海航空一直以负债经营为主,据财务报表显示近三年的负债率都在90%左右,这除了反映航空业独有的飞机租赁经营特点外,亦说明公司初创时期规模比较小, 只有靠地方政府信用举债经营。 (图2)近4 年部分财务数据 (图3)长期负债的构成 近三年的经营状况 (1)2006 年出现经营性亏损。 (2)2007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123 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22.82%,但经济效益下滑,亏损5 亿元。 (3)2008 年度,公司亏损12.49 亿元,净资产总额为142 亿元,负债总资产达到138 亿元,负债率高达97%, 2008 年月12 月 31 日,公司现金流为11 亿元,短期贷款加上长期贷款总额达到75 亿元,其中短期贷款为49 亿元,面临巨大还贷压力。 (4)2009 年9 月30 号,公司亏损1.34 亿元。 (图4)盈利能力分析 3.6 案例分析得出的认识 上航举债经营失败的原因: 淮南师范学院2012 届本科毕业论文 1.巨大的财务风险,降低了自由资金的实际收益率。 2.油价持续增高、上海市场竞争激烈,平均票价低于其他主要城市,这些都造成经营成本太高。由于投资报酬率小于负债利息率,而导致连年的亏损。 3.公司各项资源紧张,尤其飞行员、机务工程人员等人力资源的紧张,严重制约了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 4.盲目扩充机队规模、扩大航线网络-占到了市场,但却丢失了利润。例如06 年上航引进了3 架新飞机,使上航机队增扩为48 架,但是经济效益却亏损。 负债资金在使用上有着时间、固定利息等因素的限制,给企业带来了财务风险,加上经营不当,降低了资金的实际收益率,最终导致资不抵债,企业破产。 四、解决我国国有企业过度负债的途径 4.1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投资报酬率 我国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融资相对于非上市公司具有更广阔的融资架道,较容易获得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支持,这只造成我国上市公司资金使用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是要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实行统一采购,统一信贷,统一调度资金,集中有限的资金确保重点资金的支付,并且可以节省大量资金加快资金周转。二是实行资金预算管理,按照生产经营计划,编制资金收支年计划,月计划,严格按照资金计划安排资金支出,从而减少资金闲置、浪费,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三是要加快资金周转,一方面要加强储备资金管理,降低库存占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坚持款到发货。对被迫赊销产生的应收账款,要进行账龄分析管理,督促对方付款,以尽快收回货款。 4.2 合理化资金来源,重视内部融资 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企业内部融资的意义要远大于外部融资。企业融资应该“先内后外,先债后股”,而我国国有企业融资模式较为混乱,大举的负债融资固然可以给企业在抵税方面带来利益,并且可以利用财务杠杆的作用来提高权益报酬率。但是,大举的负债融资会带来财务风险的增加,由此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破产成本也在 增加。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也会更加明显,代理成本随之增高。因此,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本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适度负债,而绝非越多越好。企业进行内部融资的实力是否雄厚对企业的可持续增长至关重要,因为: ① 企业自有资金雄厚,有利于企业财务的稳定性,抵御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就越强。 ② 对于企业自有资金,企业管理层有充分的调度权,可以增强企业的财务灵活性。 ③ 可以增强企业筹资的弹性,但企业遇到较好的投资机会而外部融资较为困难时,企业可以充分运用内部资金抓住市场机遇。所以,内部融资应当成为企业融资的首选。 4.3 加强债务约束和保障机制 第一,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从政策、法规、制度上为企业利用债券融资创造一个良好和宽松的环境,鼓励企业合理负债经营,应扩大企业发行债券额度,逐步取消额度管理。第二,结合企业产品销售状况,资产结构和利率状况,合理确立流动负债水平。第三,应建立偿债基金,为确保在长期债务到期前具有足够的偿还能力,降低破产风险,企业应根据长期债务的到期时间和债务额按期提取偿债基金。偿债基金可存入银行,也可根据长期债务的期限均匀地用于风险较小的证券投资,从而增强这部分债务的偿还能力。 4.4 加强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盈利能力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政府不可能满足所有企业的资金需求,企业要降低资产负债率,除了吸收其它渠道资金之外,最为关键的是要加强内部管理,具备一定水平的盈利能力,这样才有自我积累的可能性。无论是资产重组也好,债转股也好,都只是解决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的权宜之计,从根本上说,只有将国有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推向市场,在充分竞争的资本市场上完成本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因此,必须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强化企业管理者的市场意识,切实搞好经营管理,同时,企业应通过管理创新、合理配置资产
Ⅷ 中国经济杠杆率处于稳定状态吗
据报道,随着去杠杆进程的推进,我国总体杠杆率虽然保持基本稳定,但国有企业版杠杆率权和地方政府债务依然是当前我国最突出的债务问题和去杠杆工作的重点领域。
据悉在刚刚过去的2017年央企、国企去杠杆确实已取得积极成效。数据显示,2017年国企资产负债率为65.7%,相比上一年下降0.4个百分点。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为55.5%,相比上一年下降0.3个百分点。
目前国资委已制定了中央企业降杠杆、减负债、控风险的指导意见,并明确到2020年前中央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要再下降2个百分点。
Ⅸ 如何享受八大降杠杆税收支持政策
一、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链接:
1、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符合上述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14]109号中对企业重组中涉及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和股权、资产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作了进一步的放宽。
2、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1)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2)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3)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特别提醒:上述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备案要求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执行,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资料。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具体政策链接:
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1)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别提醒:对于非货币资产投资,如果企业是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可以按照财税[2016]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享受更优惠的政策,即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上述技术成果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三、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具体政策链接:
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此次下发的财税[2016]125号,更加清晰的明确了清算所得的计算是:被清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
四、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四十条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五、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政策链接:
1、财税[201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1)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2)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2、财税[201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1)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2)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六、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具体政策链接: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上述规定实际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优惠政策的延续。
七、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链接:
1、财税[201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具体规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上述优惠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特别提醒: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2、财税[2015]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具体规定:
(1)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7)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10)上述优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
特别提醒: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3、财税[2003]183号《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具体规定:
(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3)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4)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八、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链接:
财税[20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1、关于印花税政策问题
(1)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2)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3)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4)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5)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2、关于所得税政策问题
(1)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2)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
特别提醒:营改增前,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对此没有明确是否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6]5号文”仅对信贷资产证券化有效,而对与企业其他资产证券化原则上并不适用。因此,从政策方面有待于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出台相关税收政策以明确税收处理。尤其不动产资产证券化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更需要有相关政策明确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Ⅹ 2018年6月底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为多少
2018年8月16日报道,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司长陈洪宛16日表示,根据统计,到今年6月底,全部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64.9%,分别较年初和去年同期下降0.7和0.6个百分点。通过降低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有效遏制了部分低效国有企业负债冲动和规模冲动,推动信贷资源向更有效率的企业流动。
二是通过依法破产等方式推动低效无效企业退出市场。相关市场主体在通过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筛选出“好苹果”的同时,也可把“僵尸企业”等“烂苹果”挑出来,发展改革委会同高法院相关单位积极通过依法破产的方式出清这些“僵尸企业”,尽快去除坏杠杆,盘活存量资金资源,优化资金配置效率。
陈洪宛指出,近年来,这项工作不断地加大力度,突出表现在我国企业的破产审判量不断增大,企业破产立案和审结数量不断上升。截至目前,全国破产案件审判庭已经达到97个,从2015年到2017年对比来看,破产案件的立案数量分别是3568件、4081件和10195件。审结案件分别为2418件、3373件、5712件,数量是逐年大幅上升。今年上半年,我国企业的破产立案和审结数量又分别达到了6392件和3311件,较去年同期继续大幅增长。近半年来,各部门和各地方正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继续全力做好“僵尸企业”的摸排,加大通过依法破产等方式处置的力度。
三是扎实推进国有企业降杠杆工作。针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持续相对较高的问题,今年以来,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既定要求推动国有企业降杠杆之外,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专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这个意见为降低国有企业杠杆率提供了文件基础。《意见》已经5月11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针对杠杆率偏高的国有企业,分行业设定资产负债率的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通过考核引导、联合授信,加强财务真实性管理等措施,进一步强化外部约束,推动国有企业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降杠杆。截至目前,国有企业降杠杆工作已经取得稳步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