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产销售人员离职后佣金结算事宜
这个问题的硬性条件之一就是看你有没有签劳务合同。 如果没有签的话 你是100%拿不到,口头的协议风险是很大的。如果签了,那就是按照合同上的条款来解决。 不过是2年多的员工可以试着打打人际关系, 不过希望不大。 毕竟大家都是销售的 老板的应酬方法肯定要顺。 这个利益问题实在是复杂的很。 仲裁的话不建议。 现在这种现象太多了。 关键的点就是劳务合同。这个属于钻法律漏洞。
❷ 申请离职后提成和奖金不予发放,是否合法
很多年轻人在工作的时候都可能会面临着各种纠纷,很多公司在这方面都非常的自私,那么年轻人就应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离职之后,提成和奖金不予发放,这种行为合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的规定,向劳动者及时的支付总额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如果拖欠或者是没有按照相关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出现了这种情况,用人单位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❸ 申请离职后,提成和奖金不予发放是否合法
在我们生活工作中,其实离职、入职的现象比较的多,特别是一个企业和公司离职和入职也是比较明显,对这种现象有很多部门专门拿出了部分资金来作为离职和入职管控金费,可想而知离职和入职确实是属于比较正常事情。
一、离职
离职其实就是指的是员工在离开自己原有的岗位和原来的职务的劳动法律制度一般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就是离职休养就是离职,入校,学习进修,停薪留职重离职不停止劳动法律的关系,还有一种就是职工本人要求辞职被单位批准离职,被单位辞退离职自动离职的这种离职终止劳动法律的关系,离职职工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享受不同待遇,所以说离职后基本上就属于该单位没有任何关系。
❹ 申请离职后,提成和奖金不予发放,应该怎么办
提成和奖金是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不管员工是否已经辞职,单位都有义务和责任将提成和奖金全额发放给员工,但是却有很多企业为了节省开支,当员工申请离职之后,企业就找理由故意去克扣员工的奖金,而这种行为也是违背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首先员工和企业的负责人进行沟通,希望双方能达成一致,但是企业负责人仍然坚持己见,那么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
提成和奖金是每个员工都应该得到的,因为这是他们辛苦付出所得到的结果,就算员工申请了离职,但是也不能否认他们之前对公司的付出,一个优秀企业应该保护员工的权益,更应该遵守劳动的相关规定。现在市民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而企业也不敢随意的去针对和压在员工,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企业里面的劳动纠纷也会变得越来越少。
❺ 员工离职佣金结算规定
员工提前申请离职然后结清工资,除了代交的个税或者社保之类的,其余全部归本人。
❻ 公司在我离职后不给结算佣金怎么办
公司在我离职后不给结算佣金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要求其支付工资并给予赔偿。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离职员工佣金结算表扩展阅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❼ 离职后不再发放在职期间佣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佣金如果是属于工资,在离职时应该结算。
在员工依法办理离职还交接手续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离职证明),同时劳动者的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是必须结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或者拖欠,当事人可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结清。否则当事人可以去劳动局申诉或者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