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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发布时间:2023-08-24 01:16:18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促进证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线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证券交易所。第三条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称。第二章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第六条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施自律管理,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第七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依法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四)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五)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
(六)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
(七)对会员进行监管;
(八)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九)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
(十)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十一)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第八条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
(一)新闻出版业;
(二)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三)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九条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创新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第十条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业务规则,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其自律管理职责的要求。
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下列业务规则时,应当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证券交易、上市、会员管理和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二)涉及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或者对现有上市证券交易品种作出较大调整;
(三)以联网等方式为非本所上市的品种提供交易服务;
(四)涉及证券交易方式的重大创新或者对现有证券交易方式作出较大调整;
(五)涉及港澳台及境外机构的重大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批准的其他业务规则。
对于非会员理事的反对或者弃权表决意见,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请示或者报告中作出说明。第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业务规则对证券交易业务活动的各参与主体具有约束力。对违反业务规则的行为,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采取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第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第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明确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具体类型、适用情形和适用程序。
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的,应当依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听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组织听证。第十四条市场参与主体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复核。
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复核委员会,依据其审核意见作出复核决定。第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风险监测机制,依法监测、监控、预警并防范市场风险,维护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基金、一般风险准备等形式储备充足的风险准备资源,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第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同其他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证券期货业组织建立资源共享、相互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联合依法监察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Ⅱ 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则

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证券市场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规和规章在内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这一体系以《证券法》、《公司法》为核心,以配套证券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规则为基本内容,奠定了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发布 1993年4月22日起施行)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 1993年8月2日起施行) 《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5年12月25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7年11月14日起施行)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
《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 1997年3月3日起施行)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3年9月2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 2001年6月8日起施行)
《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

Ⅲ 什么是证券自律管理机构有什么特征吗

证券法第一百零二条: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一百五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自律性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其权利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在我国证券公司必须加入证券业协会。

Ⅳ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要点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要点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他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效力层次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降低:

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

二、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及其职责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

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

对会员进行管理;

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节 公司法

一、公司的种类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产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分公司是指业务、资金、人事等各方面受总公司管辖和控制,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指的是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

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货币组成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司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重要标志,

三、公司的经营原则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经营原则;自主经营原则;自负盈亏原则;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原则;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四、公司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第三节 证券法

一、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他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

二、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

股票暂停交易情况

(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情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有重大违法行为

(4)最近3年连续亏损

债券暂停交易情形

(1)有重大违法行为

(2)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

(3)所募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近2年连续亏损

股票终止交易情况

(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宣告破产

第四节 基金法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概念:基金管理人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基金管理人主要义务有:

(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资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2)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4)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概念:基金托管人指投资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主要有:

(1)保管基金资产

(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获取基金托管费用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主要有:

(1)保管资金资产

(2)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3)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三、公募基金运作的方式

按运作方式不同,基金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共同构成了基金的两种基本运作方式。

第五节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一、期货的概念

期货与现货相比,期货是现在进行的买卖,但是在将来进行交收或交割的标的物,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还可以是金融指标。

二、期货特征

(1)合约标准化

(2)场所固定化

(3)结算统一化

(4)交割定点化

(5)交易经纪化

(6)保证金制度化

(7)商品特殊化

三、期货交易所的职责

(1)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2)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3)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4)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5)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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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明确证券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接受证监会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的名称。第二章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第六条设立证券交易所,由证监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第七条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
(三)拟加入会员名单;
(四)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五)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
(六)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七)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八条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第九条解散证券交易所,经证监会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三章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第十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第十一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二)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五)对会员进行监管;
(六)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七)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八)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九)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第十二条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
(二)新闻出版业;
(三)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四)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三条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应当报证监会批准。第十四条证券交易所以联网等方式为非本所上市的证券交易品种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应当报证监会批准。第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职能范围内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活动有关的规则。第四章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第十六条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第十七条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证监会批准。第十八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人数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人数;
(二)占会员总数1/3以上的会员请求;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
会员大会结束后10日内,证券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及有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第二十条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3年。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
(四)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审定对会员的接纳;
(六)审定对会员的处分;
(七)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八)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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