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2008年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08年第1号公告[2008]39号《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如下:
1.上市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时(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董事会应当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股份回购发表独立意见。
2.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3日前,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和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交易日的股权登记日前10名在册股东的名称、人数和持股比例。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董事会办理本次股份回购的具体授权;
(七)其他相关事项。
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的次日公告该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将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不及物动词上市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股份回购的次日进行公告;
(二)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公告;
(三)回购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的进展情况,包括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和最低价格、支付的总金额;
(四)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经实施时,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3日内公告回购股份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书,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总额、最高和最低购买价格及支付总额。
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是该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八。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交易时间内委托回购股份:
(一)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没有涨跌幅限制。
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二)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决策过程中,亮段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X.上市公司在股份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XI。敬核誉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相关业务规则,加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信息披露的合规监管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程序保护,对股份回购交易实施实时监管,防止内幕交易和其他不公平交易。
十二、本补充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103010号(简_发[2005]51号)关于集中竞价回购股份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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