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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代持股票

发布时间:2023-09-01 00:24:31

1. 百亿私募上演夺权大战 还曝出违规的股权代持协议

来源:成都商报

百亿量化私募上海鸣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石投资”)的夺权大战愈演愈烈。

袁宇还透露,他近日曾遭遇李硕纠集 社会 闲散人员以暴力、人身威胁等方式阻止其进入鸣石办公室,并恶意侵占鸣石公章,妨碍其对鸣石的正常经营管理。

红星资本局发现,从明面上的股权结构来看,李硕最终持有鸣石投资53.5%的股份,为实际控制人;袁宇持有23.37%的股份。而如果袁宇曝出的股权代持协议为真,那么袁宇或许会成为实际控制人。

私募大佬自曝夺权大战 双方各执一词

近两日,鸣石投资上演的一场夺权大战,引爆私募圈。

10月13日傍晚,鸣石投资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说明,称“自成立以来一直由持股超50%的单一大股东李硕控制,股权结构稳定清晰”,“袁宇在策略技术部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不利于公司长久发展的举措,董事会决定暂停袁宇策略技术部负责人的职务”。鸣石投资还强调:“不依靠某一两个核心人物进行策略研发,淡化核心人物在整个投资策略中的影响”、“14日起暂停公司产品申购,赎回不受影响。”

知情人士表示,这或许是为了降低袁宇与李硕控制权纠纷的影响,稳定投资人的信心。

就在鸣石投资发布说明后,袁宇这边又有了新动作。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业内人士透露,10月13日晚间,袁宇再度发文《告全体员工书》,抛出“袁宇才是鸣石的实际控制人,李硕名下关于鸣石的50%股权均为代持”的重磅消息。

袁宇还贴出一份上海松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松盟投资”)与李硕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落款时间为2017年1月16日。

争权曝出股权代持协议

违规做法或面临清盘风险

可以看出,鸣石投资的控制权是双方争执的关键点,那么李硕和袁宇谁才是鸣石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何会有一份股权代持协议?这出夺权大战的背后又有何隐情?

天眼查APP显示,鸣石投资共有4位股东,其中李硕持股50%,为第一大股东;袁宇提到的上海松盟投资持股35%,为第二大股东;王洋持股10%,周晟持股5%。

通过进一步股权穿透可以看到,上海松盟投资管理的疑似实际控股人为袁宇,认缴金额为725万元人民币,股权占比为72.5%;李硕的认缴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股权占比为10%。如此一来,从表面看,李硕最终持有鸣石投资53.5%的股份,为实际控制人;而袁宇持有23.37%的股份。如果袁宇手上的《股权代持协议》为真,那么鸣石投资的股权占比则会发生变化,袁宇或许会成为实际控制人。

但是,为何上海松盟投资会和李硕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红星资本局翻阅协议发现,在委托权限一栏,李硕会代替上海松盟投资在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等等。并且约定了双方的保密义务,但对于委托原因却未说明。

有市场声音称,袁宇自曝《股权代持协议》无异于“自杀式行为”,对鸣石投资影响巨大,甚至会面临清盘风险。

2021年初,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五条明确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

截至目前,李硕本人并未作出任何表态。

袁、李均是初创团队成员

鸣石官网已不见袁宇名字

鸣石投资在私募圈颇有影响。红星资本局注意到,私募排排网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截至9月1日,鸣石投资的收益率高达39.88%,在20家百亿量化私募中排名第一。另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数据,鸣石投资目前在管基金数量213只。

而袁宇更是量化圈公认的大牛之一。公开简历显示,袁宇曾任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教授、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美国联邦储蓄银行研究员等,主要研究领域为资产定价、行为金融、国际金融,是国内关于行为金融学及资产错误定价研究领域的翘楚。2010年,他创立了鸣石投资。

另一个关键人物李硕在进入鸣石投资前,曾先后担任无锡傲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吉林市中信出国服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吉林市维信就业信息咨询服务执行董事、吉林国际语言文化学院留学服务中心经理。

此外,据媒体报道,在鸣石成立初期,李硕主要负责市场、经营、运营等业务,而袁宇则主要负责策略的开发。可以看出,袁、李均是鸣石的初创团队成员,二人的分工一直较为明确,也并没有公开报道两人不和的消息,直到近日夺权大战爆发。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10月14日,鸣石投资的官网上,已经不见了袁宇的个人介绍,而是换成了王晓晗。

2. 私募基金代持是否合法

私募基金可以代持,所签订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私募基金代持是合法的。所谓的“股份代持协议”就是股东将自己的股份以其他股东名义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同时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确认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为未登记的股东,这种现象被称为股份代持,双方的股份确认协议就是“股份代持协议”。对代持股份的,目前的公司法规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当初产生代持股份的现象主要是在改制时突破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规定,帮助职工拥有单位股份,故而采取了“职工持股会”类型的代持方式,但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私募基金代持合法吗

私募基金 可以代持,所签订的协议只要符合以下条件,那么私募基金代持是合法的: (1) 合同当事人 具有相应的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民法典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4. 私募基金代持协议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是合法的。如果代持股协议书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协议会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5. 私募基金可以代持吗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是可以代持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 怎样处理私募基金代持协议纠纷

私募基金代持协议纠纷就是相当于是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纠纷的方式进行处理,对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虽然他可能违反了基金的管理规定,但不是禁止性规定,而是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的理性紧,就是视为该条款是违规,并不能够说明这个条款无效,所以还可以按照代持协议的内容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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